劇毒化學品管理制度【多篇】

劇毒化學品管理制度【多篇】

劇毒化學品管理制度 篇一

1、目的

為規範劇毒化學品管理,防止發生劇毒化學品危害事故,保護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範圍

公司生產活動中涉及的所有劇毒化學品。

3、責任

3.1總經理負責劇毒化學品購買的審批。

3.2行政部負責劇毒化學品的保管、發放、建立臺帳。

3.3綜合管理部協助行政部進行劇毒化學品的保管、發放、建立臺帳。

3.3各生產單位負責劇毒化學品的申購、領取、使用管理、建立臺帳等。

4、程式

4.1申購

4.1.1由使用單位提出採購申請,報總經理審批,要明確劇毒物品名稱、數量、用途。

4.1.2使用單位根據總經理的審批按國家規定進行採購。

4.2驗收

劇毒物品購入後,須由使用單位、行政部、綜合管理部三方共同驗收。檢視數量、包裝情況、是否損漏、手續是否齊全等情況。

4.3入庫保管

經三方共同驗收後的`劇毒物品由行政部、綜合部人員一起儲存入劇毒物品專櫃。劇毒物品專櫃由行政部保管,鑰匙由行政部和綜合管理部共同保管。行政部同時建立劇毒物品臺帳。保管室要防止盜竊、火災、洪水等,消除一切安全隱患。

4.4領取

由使用單位填寫劇毒物品領取單,經總經理審批後,交行政部。行政部和綜合部一起開櫃發放。使用單位領取人員必須至少兩人一起領取。領取完畢,行政部進行登記。

4.5使用

使用單位領取劇毒物品後,進行登記。使用時必須至少兩人在場,使用情況也必須及時登記。未用完的劇毒物品須及時交行政部保管,程式和4.2、4.3相同。

4.6檢查

行政部和綜合部每月對劇毒物品共同進行檢查,檢查情況要及時記錄。發現劇毒物品丟失,必須立即向公司領導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劇毒化學品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條總則

1、目的

為加強對危險、劇毒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證安全生產,保障職工、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保護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危險、劇毒化學品的管理,凡在廠內使用和接觸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必須嚴格遵守本管理制度。

3、主題內容

本管理制度規定了危險、劇毒化學品的採購、銷售、收發、裝卸、儲存、使用及報廢處理。

4、職責範圍

4.1供應部負責採購危險、劇毒化學品。

4.2銷售部負責銷售採購危險、劇毒化學品。

4.3倉庫負責保管、發放採購的危險、劇毒化學品。

4.5以安全科為主,各職能部、車間負責監督本制度執行。

第二條危險、劇毒化學品的分類

5、具有燃燒、爆炸、腐蝕、毒害等性質,在生產、貯運、使用中能引起人身傷亡、財產受到損毀的化學物品,均屬危險化學品或劇毒化學品。危險化學品按其性質和貯運要求分為:爆炸物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固體。自然物品和遇溼易燃物品、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蝕品七大類。

6、有些雖然不屬於危險化學品,但容易引起燃燒的化學品也應加強管理。

第三條危險、劇毒化學品採購制度

7、凡我廠生產用的原材料系危險化學品的如:氯化鋇、硫酸、電視等各種有機氧化物引發劑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劇毒化學試劑類物品。供應採購時須持有公安部門簽發的危險、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

8、供應部採購危險化學品,應辦妥準運手續,並向負責運輸的人員交待清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要求及注意事項。

採購危險化學品必須根據本廠生產的實際需要及貯存條件進行採購。

9、採購新增加的危險化學品時,應向生產計劃部、總工辦及提出採購要求的部門瞭解清楚該品種的效能,屬哪類危險化學品,在到達供應單位後,必須向供應單位複核該物品的效能,並將瞭解的情況通知生產部門。

第四條危險化學品銷售制度

10、本公司生產的劇毒化學品如:液氯,危險化學品如:鹽酸、燒鹼及各類屬於危險化學品性質的物品。銷售人員必須查驗前來採購人員的危險品採購證、準運證後方可開票,在開票時應把採購證號碼抄錄在單據上,收下準購證並附在票證後。同時應當紀錄購買單位的名稱、數量、用途。記錄至少儲存1年。

11、銷售部及車間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應每天核對,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12、銷售人員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手續不全的單位或個人銷售危險、劇毒化學品。

第五條危險化學品儲存和出入庫制度

13、凡危險、劇毒化學品經採購運輸入廠後,倉庫保管人員必須立即通知質檢中心進行抽樣化驗,化驗員應在接到化驗通知後的24小時內報告化驗結果給倉庫保管員,對質量不合格的產品,倉庫保管員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彙報,聽候處理。

14、危險、劇毒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內,並設專人管理。專用倉庫應當符合有關安全、防火規定,並根據物品的種類、性質,設定相應的。通風、防爆、洩壓、防火、防雷、報警、滅火、防晒、調溫、清除靜電、防護圍堤等安全措施。

15、危險、劇毒化學品儲存應當分類、分項存放,堆垛之間的主要通道應當有安全距離,不得超量存放。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露天、潮溼、漏雨和低窪容易積水的地點存放。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和桶裝、灌裝等易燃體、氣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牴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同一倉庫或同一儲存室存放。

16、危險、劇毒化學品管理人員要選派責任心強、經過專門訓練、熟知危險品質和安全管理知識的人擔當。

17、危險、劇毒化學品入庫前,必須進行檢查登記,入庫後,應當定期檢查,劇毒化學品必須實行兩人、兩鎖、兩本賬管理。劇毒化學品必須按規定管理,由兩人領取方可發放,並記錄領取人員姓名備查。管理人員要按管理危險品範圍、配備防護用品和器具。

18、倉庫內嚴禁吸菸和使用明火,對進入倉庫區內的機動車輛必須採取防火措施,用電要有相應的保險措施,人離開倉庫必須關閉庫房電源。倉庫內應當根據消防要求配備消防力量和滅火設施及通訊、報警裝置。

19、因庫房不足、暫時需露天放置的危險化學品,其放置部位的安全措施,由倉庫保管員向安全科提出,經同意後方可放在露天保管。夏天天氣熱,對1-2級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應當採取降溫措施。倉庫負責人應定期檢查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20、保管人員應對危險、劇毒化學品貯存數量及時統計,定期上報主管部門。

21、重複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並作記錄,檢查記錄至少保持兩年。

22、預防劇毒化學品的流失、被盜,一旦發現丟失、被盜,應及時報主管部門,並立即上報公安部門。

23、危險、劇毒化學品保管人員應每年稽核一次,對不符合保管規定的應及時換人。只有經過培訓,取得作業證的人員,才能上崗作業。

第六條危險化學品的收發制度

24、倉庫保管員在發放危險、劇毒化學品時,廠外銷售應憑銷售部開發的合格發票、提貨單,本廠使用部門憑合格的領料單發貨。

25、倉庫保管員在發放危險、劇毒化學品時,必須查驗提運單位的危險化學品提運手續是否安全;車輛危險化學品標誌、滅火器材是否完備;包裝容器是否合乎要求,方可發貨。

26、危險、劇毒化學品收發員應對本單位、外單位裝運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實行收發前的檢查(如液氯鋼瓶、鹽酸及液鹼容器等),查驗包裝容器的標誌是否正確,防震設施是否完好,氣瓶的安全帽是否旋緊蓋好,是否做到專瓶專用、專門容器專用。並對收發危險化學品的日期、數量、瓶號、單位做好登記,發貨員如發現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用品不符合規定不發貨,不合格包裝容器應作報廢處理。

27、收發員應對提貨員宣傳我廠的有關規定,當發現有違章情況時應立即勸阻,待做出處理後再發貨。

第七條危險化學品裝卸制度

28、在裝卸搬運危險化學物品前,要預先做好準備工作,瞭解物品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檢查裝卸搬運的工具是否牢固,不牢固的應予更換或修理。如工具上曾被易燃物、有機物、酸、鹼等汙染的,必須清洗後方可使用。

29、操作人員應根據不同物資的危險特性,分別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工作,對毒害、腐蝕等物品更應加強注意。防護用具包括工作服、橡皮圍裙、橡皮袖罩、橡皮手套、長筒膠靴、防毒面具、濾毒口罩、紗手罩、紗手套和護目鏡等。操作後應對防護用具進行清洗或消毒,放在專用的箱櫃中保管。

30、操作中對危險化學物品應當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摩擦、碰摔、震動。液體鐵桶包裝下垛時,不可用跳板快速溜放,應在地上垛旁墊舊輪胎或其他軟送物,緩慢下。如用電動葫蘆起吊,物品著地時動作要輕。

31、標有不可倒置標誌的物品切勿倒放。

32、發現包裝破漏,必須移至安全地點整修,或更換包裝。整修時不能使用可能發生火花的工具。

33、化學危險物品撒落在地面上時,應及時掃除,對易燃易爆物品應用鬆軟物經水浸溼後掃除。

34、在裝卸搬運化學危險物品時,不得飲酒、吸菸。工作完畢後根據工作情況和危險品的性質、及時清洗手、臉、漱口或沐浴。

35、裝卸搬運毒害品時,必須保持現場空氣流通,如果發現噁心、頭暈等中毒現象,應立即到新鮮空氣處休息,脫去工作服和防護用具,清洗面板沾染部分,重者送醫院診治。

36、裝卸搬運爆炸品,一級易燃品、一級氧化劑時,不得使用鐵輪車、電瓶車(沒有裝置控制火星裝置的電瓶車),及其他無防爆裝置的運輸工具。參加作業的人員不得穿帶有鐵釘的鞋子。禁止滾動鐵桶,不得踩踏危險化學物品及其包裝(指爆炸品)。裝車時,必須力求穩固,不得堆裝過高。

37、裝卸搬運一般宜在白天進行,並避免日晒。在炎熱季節,應在早晚作業,晚間作業應用防爆式或封閉式的安全照明。雨、雪、冰封時作業,應有防滑措施。

38、裝卸搬運強腐蝕性物品,操作前應檢查箱底是否已被腐蝕,以防脫底,發生危險。搬運時禁止肩扛、揹負或用雙手攬抱,只能挑、抬或用車子搬運。

39、嚴禁用剷車、叉車、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

40、兩種效能互相牴觸的物品,不得同地裝卸,同車並運。對怕熱、怕潮物品,應採取隔熱、防潮措施。

第八條危險劇毒化學品使用制度

41、使用劇毒危險化學品時,現場操作人員及使用場所,必須設有專用的防護用品。領用量應限量領取,不得超過三天的需要量。

42、嚴禁用手直接接觸有毒物品,並不得在有毒物品場所飲食。

43、使用危險、劇毒化學品的個人和部門,必須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4、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後,必須進行檢查,消除隱患,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發生。

45、易燃、易爆液化氣體使用時,瓶內物質不得用淨,要留有餘壓,防止物料竄入。

46、嚴禁用一級易燃液體洗刷機械裝置與車輛部件及工作服等。

47、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必須按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48、易燃易爆容器、裝置檢修,要按安全檢修和防火防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危險、劇毒化學品運輸管理制度

49、運輸危險物品必須出示有關證明,向指定的鐵路、交通、航運等部門辦理手續。

50、危險物品的裝卸運輸人員,應按照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摔拖、重壓和摩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並注意標誌,堆放穩妥。

51、危險物品裝卸前,應對車、船搬運工具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掃,不得留有殘渣。倉庫應對運輸車輛的消防、搶修、防護等應急器材配置情況進行嚴格查驗和登記,達不到國家規定條件的,不予裝載危險化學品。

52、裝運爆炸、劇毒、放射性、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53、禁止用叉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

54、溫度較高時裝運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等危險物品,要有防晒設施。

55、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機動車,其排氣管應裝阻火器,並懸掛“危險品”標誌。

56、裝載完畢,倉庫必須對裝載重量,系固情況及裝載安全防護設施配置情況進行檢查、核准,並做好記錄。

第十條危險化學品報廢處理制度

57、劇毒物品用後的包裝物需嚴加管理,統一回收登記、造冊,安排專人負責銷燬。

58、鐵製包裝容器不經徹底洗刷、清除殘餘物,不得改用。

59、包裝器材的銷燬必須在由保衛部門指派專人監護下銷燬,但在銷燬上述物質時應採取安全措施,並徵得公安和環保等部門的同意。

60、檢修化學品生產用裝置、管道時,應按化工安全檢修清洗、置換處理規定進行處理,經驗收合格後,才能檢修。

61、生產中的腐蝕物、易燃固體、有毒物質等必須加強管理,不得隨從一般垃圾運出。

劇毒化學品管理制度 篇三

1、目的

為了加強對劇毒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制定本企業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2、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試驗室化學試劑的安全管理。

3、職責

3.1、安全部負責制定《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檢查臺帳,並負責組織對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調查。

3.2、供應部負責對試劑的採購

3.3、開發中心負責對試劑的儲存、使用等情況進行管理。

4、控制程式

4.1、劇毒化學品的儲存、使用部門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並採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用時,必須立即向公司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4.2、劇毒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劇毒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劇毒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於裝卸、運輸和儲存。

4.3、劇毒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重複使用的劇毒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

4.4、劇毒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

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並由專人管理。劇毒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倉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劇毒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

4.5、劇毒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嚴格的保管制度。企業應當將劇毒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4.6、劇毒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設定警示標誌、有毒氣體洩漏檢測報警儀、通風設施和防護用品。

儲存裝置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4.7、職能部門、生產單位和倉儲單位應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生產、倉儲崗位必須定時進行巡迴檢查,確保生產、使用、運輸、儲存安全。

4.8、劇毒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運輸崗位必須按規定配備勞動防護用品、消防器材和其他專用安全設施。

4.9、從事劇毒危險化學品工作的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並持證上崗。

5、相關制度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

6、記錄

劇毒危險化學品出入庫記錄

劇毒化學品管理制度 篇四

1目的

本標準規定了劇毒化學品採購、運輸、裝卸、儲存、使用、報廢處理等過程中的安全要求。

2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本公司劇毒化學品的採購、運輸、裝卸、儲存、使用、報廢處理過程的安全管理。

3術語和定義

3.1

劇毒化學品是指國家20xx版《劇毒化學品目錄》所規定的化學品。

4程式

4.1劇毒化學品的採購

4.1.1公司供應部負責對劇毒化學品的採購,應指派責任心強,熟知劇毒化學品一般性質及其安全防護知識的人員承擔採購。憑許可證件按公安部門有關規定統一辦理。

4.1.2使用單位每月月底前將下月所需物資名稱、數量、規格上報倉庫,由倉庫人員根據庫存量上報原料供應部門,供應部門按計劃負責採購。

4.1.3物資採購進廠後由倉庫人員報物資進廠請檢單,要求品管部中心化驗室檢驗,經化驗分析合格後方能入庫。

4.2劇毒化學品的運輸

4.2.1劇毒化學品運輸必須符合國家有關交通法規,辦理相關的運輸手續。運輸單位應指派專人押運,運輸和押運人必須責任心強,熟悉劇毒化學品的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及異常情況下的危急處理方法。

4.2.2運輸單位和個人必須對裝運物品嚴格檢查,對包裝不牢,破損,品名標籤、標誌不明顯的劇毒化學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體不得裝運。

4.2.3劇毒化學品裝卸、運輸人員,在裝卸、運輸時應按要求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搬運時必須輕拿輕放,防止碰撞、拖拉、拋擲及傾倒。對裝卸及搬運的員工應經常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並且要有一定業務知識和固定的人員來擔任。

4.2.4運輸易燃、易爆劇毒化學品的車輛等工具應徹底清掃沖洗乾淨後,才能繼續裝運其他劇毒化學品。性質相牴觸的物品,不得同時裝運。

4.2.5禁止用翻斗車、電瓶車運輸易燃、易爆的劇毒化學品,汽車和容易產生火花的各類車輛進入要害區時,排氣管應戴上阻火器。

4.3劇毒化學品的存放

4.3.1劇毒化學品必須及時入庫,不得露天堆放。

4.3.2劇毒化學品應貯存在指定地點,不得與其他物質混合儲存,庫房要求乾燥、無積水,屋頂不漏水,防潮物品應加木板墊放,放置整齊。

4.3.3庫內嚴禁一切明火,禁止吸菸,禁止一切火種和帶火、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機動車輛入內。

4.3.4劇毒化學品應分類、分堆儲存、堆垛不宜過高、過密並要留出一定的通道及通風口。

4.3.5倉庫管理人員要選派責任心強,經過專門訓練,熟知劇毒化學品物化性質及安全管理常識的人員擔任。

4.3.6劇毒化學品倉庫管理人員必須做到“四無一保”和嚴格遵守“五雙”制度,(“四無一保”即無被盜、無事故、無丟失、無違章、保安全。“五雙”制度即“雙人保管、雙人領取、雙人使用、雙把鎖、雙本帳。)堅持規範化管理,嚴禁混存、混運。

4.3.7劇毒化學品必須有出入庫發放管理制度,主管部門按要求加強檢查,嚴格執行。

4.3.8根據不同的劇毒化學品,在庫房內要有相應的標識和圖形標誌,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防護器具。

4.3.9庫房人員工作結束後,應該進行安全防火檢查,切斷電源。

4.4劇毒化學品的使用

4.4.1劇毒化學品使用場所和操作人員,必須配有專用防護用品,操作結束後必須更換工作服,否則不得離開作業場所。

4.4.2嚴禁用手直接接觸劇毒化學品,並不得在劇毒品場所飲食。

4.4.3劇毒化學品使用場所應配備一定數量的解毒藥品,以備應急之用。

4.4.4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槽內進行移液作業。

4.4.5桶裝或罐裝有毒或揮發性毒害品時,必須將蓋擰緊密封,防止揮發或濺出傷人,並轉移到良好通風處。若一時無法處理可與安環部聯絡協同解決。

4.4.6領料時,禁止地面滾桶,防止摩擦、撞擊、領料途中要考慮環境影響是否對領料構成危險,否則要採取安全措施。

4.4.7在裝置發生故障、液體滲漏、改變工藝條件,由自動變手動操作時,必須注意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

4.4.8盛裝劇毒化學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後必須確保乾淨,兩者相遇會引起燃燒的原料嚴禁前後混用,劇毒化學品一旦散落於地面應立即進行處理回收。

4.4.9劇毒化學品使用後廢渣、廢液、廢氣等,由使用單位負責處理,要嚴格執行環保規定,不得私自亂倒汙染環境。自行處理不了的應及時報告,通過安環部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4.5劇毒化學品的報廢處理

4.5.1劇毒物品用後的包裝桶、塑料桶、塑料袋等,必須嚴加管理,立即浸入消毒液內徹底消毒,並有專人負責處理。

4.5.2劇毒化學品廢棄物的報廢處理,必須預先提出申請,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並經有關部門批准,方可處理。

4.5.3加強金屬回收管理,凡金屬容器、管道含有毒性物質,必須進行置換,清洗處理,經收繳單位檢驗合格方可上交。

劇毒化學品管理制度 篇五

一、劇毒化學品的發運要按規定委託有資質認定的運輸企業。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託運人員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二、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通行證時,託運人員應當向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劇毒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始發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單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經營單位和購買單位的資質情況。

三、劇毒品運輸要採用危險品專用車,並有明顯標誌,要符合交通部門對車輛和裝置的規定,同時必須定期進行檢測。

四、劇毒品運輸車上必須有必要的應急救援通訊工具,安裝gps衛星定位系統,並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放散火等用具。

五、劇毒品運輸車輛不得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確需進入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

六、劇毒品運輸車輛中途需要停車住宿或遇有無法正常行駛的情況時,應當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七、劇毒品在公路運輸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洩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必須立即向當地的公安部門報告,並採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八、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的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管理制度 篇六

1、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申請領取《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或《劇毒化學品準購證》(注:經台州市公安局授權委託,目前由臨海市公安局治安大隊負責辦理),並由購買經辦人攜帶本人身份證以及《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或《劇毒化學品準購證》,向有經銷資格的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或者經營企業購買。

2、購買之前,購買經辦人應將《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或《劇毒化學品準購證》(銷售單位存查聯)影印加貼在《劇毒化學品購買、運輸、入庫記錄簿》背面,並在《劇毒化學品購買、運輸、入庫記錄簿》上記錄採購劇毒化學品的來源、品名、數量、運輸單位、購買憑證號碼、準運證號碼等。

3、購買之後,購買經辦人應將《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或《劇毒化學品準購證》回執第一聯帶回,並在保管人員簽註接收情況後的七日內交原發證公安機關核查存檔,在交原發證公安機關核查存檔的同時,要將此件影印交當地派出所核查存檔。再由保管員在《劇毒化學品購買、運輸、入庫記錄簿》上記錄採購劇毒化學品入庫的時間、數量,經保管員雙人簽字,並由安管員簽字予以確認。

4、《劇毒化學品購買、運輸、入庫記錄簿》由購買經辦人負責保管、填寫,應當至少儲存2年。

5、需要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託運人應當向運輸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臨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申請領取《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承運單位不在目的地的,可以向運輸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委託運輸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但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委託。劇毒化學品運達目的`地後,收貨單位應當在《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上籤注接收情況,並在收到貨物後的七日內將《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送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臨海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備案存查。在送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備案存查的同時,要將此件影印交當地派出所備案存查。

6、個人不得購買除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7、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劇毒化學品準購證》和《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不得使用作廢的上述許可證件。

8、《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劇毒化學品準購證》只能一證一購,嚴禁一證多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只能一證一用,嚴禁一證多用。

9、嚴禁無《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劇毒化學品準購證》,非法購買劇毒化學品;嚴禁無《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非法運輸劇毒化學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