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製毒化學品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易製毒化學品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易製毒化學品管理制度 篇一

1、申購、運輸、使用、儲存易製毒化學品,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2、定期對易製毒化學品管理人員進行教育和培訓。

3、易製毒化學品的階段性申購計劃必須由專管聯絡員擬定,報機構負責人批准。每次購買易製毒化學品,均由採購員攜帶易製毒化學品購用申請表以及上次辦理的購用證明、實際購買情況,到公安局易製毒化學品管理辦公室辦理購用證明。每批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均應有購用證明、購銷合同、發票影印件備查。

4、購買易製毒化學品時必須嚴格按照購用證明上的數量購買,不得超過購買證明上所限定的數額。

5、購用證明僅限本單位使用,應由本單位派員前往銷售單位購買,不得將購買證明以任何形式交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或請其他單位或個人代為購買。

6、所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必須是本單位使用,不得以轉讓、轉借等形式交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不得為其他單位代為辦理購用證明。

7、易製毒化學品運抵學校後,必須由採購員在場監視卸貨、入庫,數量核對無誤後,庫管員辦理入庫,並在易製毒化學品管理臺賬上詳細記錄入庫物品資訊、數量以及入庫時間(具體到分鐘)。

8、易製毒化學品須有單獨的庫房存放,實行雙人雙鎖,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易製毒化學品倉庫。出入庫臺帳登記清楚、全面、準確。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易製毒化學品庫房,如有需要進入,應進行登記。庫管員和專管聯絡員應每季度盤點本季度的使用數量和庫存數量,核對無誤後,上交易製毒化學品管理辦公室。如發現被盜的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9、庫房內和儲存區要保持乾燥通風,物品碼放整齊,取用方便。庫房內和儲存區消防設施要安全有效,庫管員要熟練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

10、使用部門(實訓室)須開具易製毒化學品領用單,由易製毒化學品專管聯絡員簽字後,到庫房領用易製毒化學品。

11、使用部門(實訓室)應按當天使用計劃,合理領用易製毒化學品。原則上誰使用由誰領用,負責領用人下班,易製毒化學品還有剩餘即視為不能使用完。使用部門(實訓室)負責人應安排二個人將多餘的易製毒化學品送回庫房,由庫管員對送回的易製毒化學品確認數量後辦理退庫登記。不得將領用原料暫存在其他庫房,使用部門(實訓室)不得私自存放易製毒化學品在本部門(實訓室)。使用部門(實訓室)再次領用已送回的易製毒化學品應按第四條規定重新辦理領用手續。

12、使用易製毒化學品,應注意易製毒化學品使用後殘液的回收和處理,不得將含有易製毒化學品成份的殘液直接排放出廠外,讓不法分子有機可乘。

13、使用過程中發現易製毒化學品丟失的,使用部門(實訓室)應立即報告易製毒化學品專管聯絡員處理。

易製毒化學品管理制度 篇二

為切實加強易製毒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工作,預防易製毒化學品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違法犯罪活動,保證學校教學科研工作的正常執行,根據國務院《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湖北中醫藥高等專科學校危險化學品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指易製毒化學品是指《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445號)規定的三類23種。

第二條 實驗實訓中心易製毒化學品安全管理職責分工如下:

(一)使用易製毒化學品的責任人與實驗實訓中心負責辦理易製毒化學品的申報、許可、購買等手續,不得私自買賣易製毒化學品;負責易製毒化學品安全管理監督,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易製毒化學品流失和被盜;

(二)負責實驗室易製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並指定專人負責日常使用管理,及時報告易製毒化學品使用或管理中出現的意外情況,積極配合學校處理相關安全工作檢查;

(三)各有關實驗室在實驗實訓中心及學校領導下,負責本實驗室易製毒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三條 學校與各相關責任人簽訂責任書,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第四條 嚴格遵守規定,對易製毒化學品做好使用保管記錄,落實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

第五條 加強易製毒化學品申報、領用、使用過程的安全管理,做到臺帳清楚、數量平衡。

第六條 領取易製毒化學品時,相關負責人要做好臺帳記錄(記錄內容包括使用時間、使用人、實驗名稱、易製毒化學品名稱、用量等),並留存檔案。使用易製毒化學品進行實驗時,嚴格遵守相關操作規定;使用後,廢液嚴格按照規定集中存放,定期申請集中處理。

第七條 定期進行易製毒化學品進行安全檢查,排查安全隱患,確保正常教學秩序。

第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使易製毒化學品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造成安全事故的,將依照相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觸犯刑法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易製毒化學品管理制度 篇三

1、各實驗室應建立健全的易製毒化學品購買、使用、管理檔案。

2、實驗室易製毒化學品實行雙人雙鎖管理制度,配備專用存放櫃,嚴格出入庫登記管理手續。易製毒化學品管理人員應定期盤查易製毒化學品的品種、數量,報至校辦公室、保衛處和危化中心備案。

3、實驗室易製毒化學品只允許用於教學、科研實驗。嚴禁將易製毒化學品私自儲存、轉讓、買賣。

4、發現易製毒化學品丟失、被盜或安全事故隱患時,應及時報告校辦公室、保衛處和危化中心等有關部門。

5、易製毒化學品管理人員、實驗室負責人和使用易製毒化學品實驗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知識和技能,做好使用記錄(記錄內容包括使用時間、使用人、用量和用途),並備案。

6、易製毒化學品使用後的。廢渣、廢液等廢物,由使用單位管理人員按照環保要求進行處理,不得私自亂倒,汙染環境。

7、未按學校規定購置、使用和保管易製毒化學品發生安全事故的,學校將追究當事人責任。觸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8、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行,由校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管理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