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車輛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車輛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條

公司車輛必須為公司業務服務,各部門公務用車,必須填寫《用車申請單》,報部門領導或分管領導批准同意後,再遞交綜合行政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安排車輛,用車人必須在用車之前和用完交車時對里程進行登記。

第二條

公司所有人員不得擅自調配車輛,所有車輛的外出必須經得辦公室的同意,服從辦公室的統一的安排。凡是未經得辦公室允許,而私自調配車輛,此次出車費用及責任由此次用車人承擔。

第三條

公司所有車輛鑰匙、相關年檢證件、保險證件都由辦公室統一管理;各部門在使用完畢後,必須將鑰匙在第一時間歸還綜合行政辦公室。

第四條

各部門有需車輛出差外地時,須在《出差申請表》中“擬搭乘交通工具”一欄填寫清楚;且提前一個工作日告知辦公室,《出差申請表》須經得副總經理批准。

第五條

實行誰用車誰報銷原則。所有車輛加油(原則上只允許使用加油卡,)保養、維修費用、年檢費用,最後必須憑藉發票報銷。發票上必須註明加油時的里程數及車牌號碼。為確保燃油費用最低化、合理化,辦公室對每次加油前後的里程數進行詳細登記,由財務部稽核。

第六條

外單位借車,需報總經理批准,再由辦公室統一安排。第七條

車輛年檢由辦公室負責(倉庫的車輛由趙海平負責),逾期未正常年檢的,造成的損失由辦公室、趙海平自行承擔,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由負責人賠償。

第八條

車輛如需送廠保養、修理,須提前告知辦公室,並經公司副總以上人員批准。且保養、修理過程當中需有公司內部人員至少1人同時在場。

第九條

各部門在車輛使用過程當中,務必謹遵交通法規,切忌無證駕駛、酒後駕車、疲勞行駛等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否則,對因不遵守交通法規,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行為,由用車人自行負責損失和賠償,對於各項違章記錄將根據用車登記表核實追究到每個人。

第十條

辦公室將會對車輛鑰匙進行統一管理,對每次車輛的進出做好嚴格登記,並定期對所有車輛的違規、違章記錄一一核查並追究到個人。

第十一條

公司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安全駕車。並應遵守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

第十二條

司機應愛惜公司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應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自己所開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包括車內、車外和引擎的清潔)。

第十三條

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效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整。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存油不足一格時,應立即加油,不得出車時才臨時去加油。

第十四條

司機發現所駕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辦公室,並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包括維修專案和大致需要的經費等)。

第十五條

出車在外或出車歸來停放車輛,一定要注意選取停放地點和位臵,不能在不準停車的路段或危險地段停車。司機離開車輛時,要鎖好保險鎖,防止車輛被盜。

第十六條

司機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一定保證證件齊全。

第十七條

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後駕車。

第十八條

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包括高速、爬頭、緊跟、爭道、賽車等)。

第十九條

司機因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報銷。違章造成後果由當事人負責。公司將根據情節嚴重,給與一定金額的處罰或是對當事人當月考核進行

第二十條

隨著公司的不斷髮展,公共交通又無法完全滿足公務出行的需要。為提高辦事效率,公司針對因公務外出需要員工使用私人車輛的情況,對私車公用的員工進行一定的費用補償,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十一條

公務外出應首先向辦公室申請使用公司的公務車輛,在公司公務車輛無法提供時,可申請私車公用。

第二十二條

私車公用時,必須事先經副總經理以上人員批准後方可外出。

第二十三條

費用報銷專案及計算方法:

1、私車公用期間產生的停車費、路橋費據實憑發票報銷,同時補助1.5元/公里,每月報銷一次。

2、里程數計算標準:以實際記錄的里程數為基準,並拍下里程數為依據,並由使用人(第三方)簽字。

3、公司總助以上人員實行車補制度,補助標準為1.4元/公里;要求該車輛長期在公司使用,並且為總助以上本人所有;採用先用車後結算的方式,由辦公室人員抄表,每季度為一個結算週期。

第二十四條

員工在執行公司指派任務並自願使用私人產權車輛者為私車公用行為,員工在規定時間駕車上、下班的行為,不屬於私車公用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員工每次因公務外出,須按照實際里程數及時地認真拍照做好記錄,隨車人員或第二人監督簽字;不準弄虛作假欺瞞公司,否則不予報銷相關費用。

第二十六條

員工的私車公用車輛,須自行確保駕駛證、車輛行駛證、車輛保險(含第三者責任險和駕乘險)等相關手續齊全並始終在有效期限內,隨車攜帶備查,一切後果均由本人自行承擔。上述所需證件的維護費用由車輛所有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七條

私車公用車輛的駕駛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車輛管理條例和交通法律法規,對於違反交通法律法規的相關處罰和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駕駛員本人承擔。

第二十八條

員工須及時對車輛日常維護及保養,確保車況良好,不得疲勞駕車或在汽車安全技術性能有問題時駕車。

第二十九條

申請私車公用的員工因公外出發生交通事故的,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賠償,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車輛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條本公司為使車輛管理統一合理化,及有效使用各種車輛,特定本公司車輛管理制度。

第二條公務用車輛由總務部門負責管理,分別按車號設冊登記管理。

第三條公務用甲種車輛各使用人或司機人員應於規定日期,自行前往指定監理所受檢,如逾期未受檢驗致遭罰款處分者,其費用由各使用人或司機人員自行負擔。

第四條公務用各種車輛的附帶資料,除行車執照、保險卡由各使用人攜帶外,其餘均由總務部門保管,不得遺失,如該車移轉時應辦理車輛轉籍手續,並將該車各種資料隨車轉移。

第五條本辦法中司機人員的僱用解僱獎懲各項,均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則處理,不再另訂。

第六條本公司職員因職務上的需要,經常出外執行業務者,得依本辦法及下列規定購置業務用車輛。

(一)各單位業務用需購車輛時,應依國內採購辦法處理。

(二)副理級(含副理)以上人員因公購用機車時,得以150c.c機車或以下為限(以下稱原價標準)。

(三)科長級(含科長)以下人員因公得購置機車,但以100c.c或以下為限(以下稱原價標準)。

上列因公個人使用車輛,其使用期限,定為三年,其購置款應依原價標準由公司先行墊付,其中七成由公司負擔,三成由使用人自己負擔,自行負擔部分分24個月按月自薪給中扣還公司。

第七條非企業個人使用車輛,限組長級以上人員得無息貸款3萬元,分24個月自薪給中平均扣還並須事先簽報核定。唯經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適用本辦法所購置的因公個人使用車輛,其所有權概屬本公司所有,其應行繳納的牌照稅,燃料稅及行車執照費由公司負擔,但應依下列標準為限。

(一)汽車以150c.c為標準為標準(副理級以上人員適用)。

(二)機車最高以100c.c為標準。

第九條凡依本辦法所購置的因個人使用車輛,其汽(機)油消耗量及修理費悉由本公司裁定補貼,並依(附表)親定按月核發。

第十條各單位所屬公務用汽車應由總務部門每月至耗油量及行駛旅程記錄簽報單位主管查核一次,以防浪費,如超過耗油標準時(指不正常)應送請調整修理。

第十一條購置機車使用人自行負擔部分,分24個月自薪給中平均扣還。待扣清及期間屆滿,一切款項繳清後,使用人得向公司申請所有權變更為己有,可由使用人自行處理,並仍視其業務需要,得依本辦法的規定再行申請購置新車使用。

第十二條依本辦法購置因公個人使用的車輛,可以隨時更換新車,但公司原負擔尚未折舊部分(即原價標準的七成尚未折舊部分)及使用人負擔尚未分期扣還部分應於換購車輛前一次繳還公司,其計算公式如下:

原車購價(原價標準)×〖sx(〗24-已扣還公司期數〖〗24〖sx)〗=須一次繳還公司的金額

第十三條凡在分期扣還期間款項未繳清之前,遇有下列事情時,均照各該規定辦理。

(一)使用人員如遇調職(未能適用本辦法者)、離職、停職、撤職等情事時:

1、使用人的分期扣還權利取消,應將該車輛的殘價一次繳還公司,其已扣繳的分期扣還額不予退還。該車輛的所有權同時變更為變更為使用人所有,其殘價的計算公式如下:殘價=原車購價(原價標準)×〖sx(〗24-已扣還公司期數〖〗24〖sx)〗

2、倘使用人未依前項規定承購時,公司得將該車收回來予拋售,拋售車款優先清償其殘價,如不足清償該車殘價時,其不足額應由使用人賠償。

3、原使用人如因高價購置較優車輛,其所自行支付超出本辦法所訂原價標準的款項,不得向任何一方追償。

(二)分期扣還期間內車輛遺失或完全損壞或損壞程度已無修理價值時:

1、倘系因執行業務時發生其殘價(損失)按原定負擔比率分別由公司(殘價的七成)及使用人(殘價的三成)負擔,唯使用人負擔部分得按月繼續扣還到24個月屆滿為止。並可依本辦法的規定再行申請購置新車使用,如該車失竊懸賞回,懸賞金亦按原定比率負擔。

2、倘系私用時發生,應由使用人負責購置同一年份或年份更新的同牌同排氣量之機車賠償,並使用到原車為24個月屆滿為止,如遇購置新車,可依本辦法第十二條更換新車方式購置,如失竊懸賞尋回,其懸賞金全部由使用人負擔。

第十四條使用人意圖虛偽欺瞞而產生與因公遺失(或無修理價值時)相同的結果,或擅自當賣借第三人使用等情事時,除依法嚴辦外,應按殘價(損失)一次償還。

第十五條機車違反交通規則罰款概由使用人負擔,但業務用貨車因公務行駛而違反交通規則,如屬人為過失其罰款概由當事人負擔,如其原因可歸屬於公司時其罰款由公司負擔。

第十六條各種車輛如在公務中遇不可抗拒的車禍發生,除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外,並須即刻與公司總務部門聯絡,總務主管除即刻前往處理外,並即通知保險公司辦理賠償手續。

第十七條本車輛管理辦法呈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車輛管理制度 篇三

為進一步完善大隊車輛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為行政執法工作服務,按照落實車輛使用、維修、安全管理責任,結合大隊目前管理現狀,經大隊長辦公會議決定,現對大隊汽車和電瓶車的使用作如下規定:

一、車輛使用與保管

(一)汽車

⒈大隊現有汽車7輛,根據安排,車牌號應詳細。浙HC1985、浙HC3203、浙HV6026、浙HC0008由大隊部、辦公室統一安排使用,浙HC3177由規劃中隊作規劃巡查使用、浙H5167S由一中隊使用,浙HC1013由二中隊使用。

⒉每輛車應固定汽車駕駛員1名(駕駛證影印件報辦公室及車隊長備案)。車隊長必須建立專項臺賬,詳細記錄車輛里程、保養、維修和油耗情況。

⒊嚴禁未經批准,擅自用車。本單位車輛一般情況下不得外借,涉及到上級部門呼叫單位車輛時,需向大隊主管領導批准方可安排。

⒋車輛必須定點停放。用車前,應當先檢查車況,核對登記簿記載的公里數,如發現不符及損壞等情形,應向辦公室報告,並在車輛臺賬上註明。

⒌大隊所有車輛,必須服從大隊的統一排程。如遇特殊情況需交換用車的,應嚴格做好車輛車況的交接手續,如出現責任不清,交接雙方各負50%責任。

(二)執法電瓶車

1、各中隊執法電瓶車應固定專人負責保養維護(專人必須上報大隊辦公室),對因駕駛或保管不善造成車輛損壞的,由車輛責任人負責。

2、無特殊情況,執法電瓶車均應正常使用,並保持車容整潔,原則上一週清洗一次。

3、所有車輛在下班後必須全部進庫,不得將執法電瓶車作為上下班的交通工具。

4、駕車時,必須著制服、帶帽,保持城管隊員的形象。

二、車輛保養與維修

⒈出車前應認真檢查車輛車況,消除事故隱患,不得帶故障出車。

⒉所有車輛必須隨時保持車輛的整潔衛生,保持良好的車容車貌;汽車每天進庫前,必須整理車輛,搞好衛生。

⒊注意車輛的日常保養,因缺水缺油等人為原因造成機件損壞的,車輛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

⒋車輛有故障需維修的,須填報申報單報車隊長稽核,(500元以上金額須經主要領導批准)。維修時,車隊長到現場監督,如車隊長無時間,可派專人到現場監督;修理結束後監督人應認真核對修理工時、材料費用,確認無誤後方可簽字。弄虛作假的,所需費用由駕駛員本人承擔。需自購配件的,駕駛員應向辦公室說明,經主要領導同意後方可購買,否則所需費用不予報銷。

5、電瓶車每半個月要去指定維修點維護加水等。並做好維護登記報車隊長備案。

6、如電瓶車出現問題需維修,必須填報申報單報車隊長稽核(300元以上金額須經主要領導批准),經車隊長審批後方可到指定地點維修。

三、油耗管理

⒈汽車實行定點刷卡加油,大隊部將根據車輛油耗限額範圍內預衝一定卡值,再由車隊長分配給其他車輛預充值。

⒉各中隊應認真記載當月使用汽車基本情況,包括起始里程、油卡儲值餘額等資料,每月最後一天予以統計交大隊辦公室,大隊辦公室彙總後報主管領導稽核。

⒊未經領導批准嚴禁用現金加油,否則費用自己承擔。

四、安全責任

⒈汽車駕駛人員必須持證駕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交通規則,嚴禁酒後駕車,杜絕闖紅燈、超速行駛、強行超車等違規行為,如有違章違規違法行為,責任自負。

⒉執行公務時,要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嚴禁亂停亂放。

⒊不得將執法車輛交給非核定(指派)駕駛員駕駛,嚴禁在出車途中,繞道辦私事。

⒋無特殊情況,不得將車輛停放在賓館、酒店及其他娛樂場所,不得擅自開車回家。凡被上級機關查獲或被新聞媒體曝光的,將從嚴處理,並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⒌駕駛員每年都要與大隊簽訂車輛安全責任書。

大隊將對執法車輛的使用情況列入考核內容,定期進行檢查或抽查。

車輛管理制度 篇四

為加強車輛使用和管理,提高車輛使用效率,確保業務工作正常運轉,節省車輛使用開支,結合控股集團實際,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車輛調派使用、用油管理、維修管理、車輛管護,統一由集團辦公室具體負責實施。

二、調派車輛的原則是先急後緩,先重要後一般,確保工作順利開展和行車安全。

三、關於車輛使用管理

(一)每天上班時間,集團辦公室管理的車輛統一集中在單位地下停車場指定車位,由辦公室分管主任根據用車計劃進行調派並做好用車登記工作。

(二)因工作需要用車的,必須做好用車登記手續,由辦公室分管主任調派車輛;離開市轄區用車的由辦公室主任審批,未經批准調派的車輛不得擅自出車。

(三)單位車輛原則上不外借,特殊情況需外借時,必須經集團領導、辦公室主任批准;外借期間,車輛的用油和司機的補助,由借車方承擔。

(四)車輛調派使用時,原則上由專職司機駕駛,專職司機不夠安排時,可安排具有合法駕照的人員駕駛,其他人擅自駕車發生事故的,一切責任由其承擔。專職司機和有合法駕照人員因違反交通規則由其承擔責任發生事故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賠償。

(五)司機行車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確保行車安全。如發生意外事故,司機要積極採取措施,協助處理,並及時向集團領導、辦公室主任報告。

四、關於車輛用油管理

(一)市內行車加油,持卡到加油站加油,市外行車需加油時遇特殊情況,須憑蓋有稅務、加油站單位印章的正式發票報銷。

(二)潤滑油更換按規定里程報集團辦公室核准後進行更換,登記工作由辦公室分管主任負責。

五、關於車輛維修管理

(一)車輛需維修、更換零配件的,先由司機提出申請,小故障由司機檢查確診,大的故障由二名以上司機會診,能自己處理的故障儘量自己處理,不能處理的,填寫《車輛維修申請表》,按程式經領導審批後,到定點的維修站(廠)進行處理維修。

(二)在市轄區外車輛發生故障需要維修的,要及時向集團辦公室報告,根據實際情況就地維修,但事後必須補填《車輛維修申請表》,按程式呈報審批。

六、關於車輛管護工作

(一)車輛與司機相對固定,因工作需要調整時,由集團辦公室安排;董事長、總裁領導用車相對固定,董事長、總裁領導外出不用車時,其使用的車輛和司機要照常到集團辦公室報到,由集團辦公室統一安排使用。

(二)沒有安排使用的車輛,上班時間必須停放在單位地下停車場指定車位;下班時間和節假日期間,由司機或相對明確保管該車的同志保管。

(三)司機要經常檢查車輛狀況,及時排除安全隱患,要保持車況良好,長途用車前要做細緻檢查;車輛要保持清潔衛生,統一到定點地方洗車。

(四)車輛年審、養路費購置、車輛保險由集團辦公室安排人員具體辦理,並做好記錄,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五)司機或相關人員要認真保管好車輛,防止丟失和人為損壞。如因保管人責任心不強,造成車輛丟失或損壞的,要追究其責任,關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賠償。

七、每個月初,由辦公室分管主任統計好每輛車上個月外出公差、維修、用油等情況並統一在每月駕駛員例會上公佈,辦公室分管主任要將每星期的用車登記情況報辦公室主任。

車輛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篇五

第一條 為加強本公司車輛使用管理,合理安排排程車輛,保障生產、搶險及其它公務用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各類機動車輛。

第三條 本公司車輛由綜合管理部統一管理(副總以上的專用車輛由副總本人或專職司機自行管理)。公司公務車及維修車的證照、年審、保險由綜合管理部指定人員與司機共同辦理;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檢驗、清潔由各車司機負責。

第四條 本公司人員因公外出(非本市城區)用車,須事前預約申請,綜合部經理批准後方可用車,並指派車輛出車;部門維修車輛在正常情況下由本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工作量自行安排,但須節約用油,減少不必要的出車次數,公司如有其它工作需要調動部門車輛出車,在不影響正常維修搶險任務情況下,所屬部門應服從綜合管理部的安排。

第五條 公司人員一般不得申請個人用車,因重病就診、重病住院和個人緊急等特殊情況必須用車的,經分管副總經理批准後可以用車。

第六條 各部門用車應設定《車輛使用及執行記錄臺賬》,詳細記錄每日車輛的行駛里程、時間地點、用車事由及部門,並由有關人員簽字。綜合管理部每月核對一次運行臺賬。

第七條 各類機動車輛下班後(中午、晚上),應按規定停放在指定地點(公司院內),鑰匙交排程(帶班負責管理)。星期六、日及節假日繳款車照常繳款。

第八條 駕駛員不得私自向外借車、換車或出私車。因向外借車、換車、出私車以及不遵守交通規則等造成的事故責任全部由駕駛員本人負責,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照公司相關制度執行。

第九條 車用油料由綜合管理部按照公司標準統一管理控制(詳見燃油費補貼標準及管理辦法),綜合管理部有義務對油耗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測算,合理調整用油標準,控制管理費用。

第十條 車輛實行定點維修,由綜合管理部統一管理,特殊情況需到非定點廠修理,須說明理由,經部門領導和分管副總經理批准後,綜合部監督方可維修。

第十一條 公司鼓勵自我檢修和保養,確需進廠維修的,由駕駛員填寫維修申請單,部門經理審定,由分管副總經理批准方可維修。

第十二條 車輛大、中修應列出維修計劃(包括時間、維修專案範圍、預算)報部門經理和分管副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安排合適時間修理。

第十三條 司機應對車輛進行及時保養、維護、清洗、檢查。

第十四條 由於司機使用不當或疏於保養,而致車輛損壞或機件發生故障,所需維修費,由司機全額負擔。

第十五條 車輛燃油費、維修費可列入部門績效考核內容,具體標準根據相關規定或在年度考核方案中分別確定。

第十六條 購車手續、各類證件等基礎資料應影印存檔。

第十七條 車輛大中修,定時保養、年審結果、事故記錄等應登記建檔。

第十八條 本辦法從二O一一年十月一日起實行。

駕校學員車輛管理細則

一、學籍管理。建立學駕人學籍卡,將登記入學的個

人基本資訊、理論培訓記錄、駕駛培訓記錄、教學日誌編號、階段及結業考核成績、完全駕駛等錄入資料;公安部門科目一、二、三考試成績等進行全面記載,並粘貼個人照片。

二、學時管理。學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缺課,曠課者將延期培訓,不予補課。

三、培訓方式管理。駕駛操作培訓實行全日制或記時制。學駕人記時培訓要與駕培機構負責人、教練員預先約定,具體協調實施。

四、學駕人因故不能按時完成規定學時的`,應個人書面申請,經教學負責人同意,重新調整培訓,對無故曠課者,延誤責任自負。

五、常規管理。

(一)學駕人應自覺服從教練員教學指導和在車管理,遵守駕校相關規章制度,尊敬師長,團結同志,訓練期間不得嬉戲打鬧,不得打架鬥毆,不得飲酒後參加訓練。

(二)自覺遵守作息時間,訓練時不遲到、不曠課、不早退,外出必須向教練請假,經批准後方可離開。

(三)自覺遵守社會公德,愛護公共財物,愛護車輛及所配用具物品,不得隨意損壞。自覺做好宿舍、食堂等生活區和培訓區的清潔衛生;提高安全意識,確保教學安全。

(四)教練不在時,學員不得私自駕車訓練。違反者無後果每次罰款二百元,有後果者加倍處罰且後果自負。

(五)學員操作時不得赤膊、穿短褲、吸菸、閒談、穿拖鞋或高跟鞋。進入操作訓練後要嚴格遵守操作程式,規範操作,服從教練員指揮,車輛未停穩不準上、下車或換人。

(六)車輛行駛中,學員必須坐在車廂內,不準在車上站立、來回走動、不準扒車;上車時不準攀爬兩側車廂,必須由車後扶梯雙手抓牢上車;下車時,必須在車輛停穩後,由車後扶梯依次下車,防止發生意外事故。

(七)、學駕人對培訓學時要及時核對,有異議應及時申請裁定,必須本人在駕駛培訓記錄中籤字確認,不準代簽。資料入檔儲存4年駕校學員規章制度駕校學員規章制度。

(八)結業考試:每培訓階段和期末由教學負責人組織對學駕人進行相關考試科目或道路駕駛培訓考核,並做出詳細記錄,成績評定記入教學日誌,學籍卡存檔4年以備例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