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祕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多篇

國家祕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多篇

安全生產工作國家祕密定密管理暫行辦法 篇一

安全生產工作國家祕密定密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國家祕密定密管理,規範定密行為,根據《國家祕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國家保密局令2014年第1號),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定密,是指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和各省級安全監管局、省級煤礦安監局及涉及國家祕密的所屬機構(以下統稱各單位)依法確定、變更和解除國家祕密的活動。

第三條各單位定密以及定密責任人的確定、定密授權和定密監督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各單位定密應當堅持最小化、精準化原則,做到權責明確、依據充分、程式規範、及時準確,既確保國家祕密安全,又便利資訊資源合理利用。第五條各單位應當依法開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定期組織培訓和檢查,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機關、單位或者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二章定密授權

第六條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以下統稱總局)及各省級安全監管局、省級煤礦安監局(以下簡稱各省局)為安全監管監察系統定密授權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或者有關機關、單位申請作出定密授權。

第七條總局可以在安全生產工作範圍內作出授予絕密級、機密級和祕密級國家祕密定密權的決定。各省局可以在安全生產工作範圍內作出授予機密級和祕密級國家祕密定密權的決定。

定密授權不得超出授權機關的定密許可權。被授權機關、單位不得再行授權。第八條總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承擔總局定密許可權內的涉密科研、生產或者其他涉密任務的單位,就具體事項作出定密授權。各省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承擔本單位定密許可權內的涉密科研、生產或者其他涉密任務的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就具體事項作出定密授權。

第九條沒有定密權但經常(即近3年來年均產生6件以上,下同)產生國家祕密事項的單位,或者雖有定密權但經常產生超出其定密許可權的國家祕密事項的單位,可以向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申請定密授權,沒有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可以向上級機關提出申請。

有關單位申請定密授權,應當書面說明擬申請的定密許可權、事項範圍、授權期限以及申請依據和理由。

第十條總局和各省局收到定密授權申請後,應當依照保密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工作國家祕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以下簡稱保密事項範圍)進行審查。對符合授權條件的,應當作出定密授權決定;對不符合授權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授權的決定。

定密授權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明確被授權單位的名稱和具體定密許可權、事項範圍、授權期限。

第十一條總局和各省局應當對各自所授定密權單位行使所授定密權情況進行監督,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二條被授權單位不再經常產生授權範圍內的國家祕密事項,或者因保密事項範圍調整授權事項不再作為國家祕密的,授權機關應當及時撤銷定密授權。因保密事項範圍調整授權事項密級發生變化的,總局和各省局應當重新作出定密授權。

第十三條總局作出的授權決定和撤銷授權決定,報國家保密局備案。各省局作出的授權決定和撤銷授權決定,報省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同時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相關單位收到定密授權決定或者撤銷定密授權決定後,應當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三章定密責任人

第十四條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定密責任人,對定密工作負總責。根據工作需要,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可以指定本單位其他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為定密責任人,並明確相應的定密許可權。

各單位指定的定密責任人應當熟悉涉密業務工作,符合在涉密崗位工作的基本條件。

第十五條各單位應當在本單位內部公佈定密責任人名單及其定密許可權,並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各省局指定的定密責任人名單及其定密許可權,應同時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六條各單位定密責任人和承辦人應當接受定密培訓,熟悉定密職責和保密事項範圍,掌握定密程式和方法。

第十七條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發現其指定的定密責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職責的,應當及時糾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調整:

(一)定密不當,情節嚴重的;

(二)因離崗離職無法繼續履行定密職責的;

(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建議調整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從事定密工作的。第四章國家祕密確定

第十八條各單位確定國家祕密應當依據保密事項範圍進行。保密事項範圍沒有明確規定但屬於保密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祕密。第十九條下列事項不得確定為國家祕密:

(一)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二)屬於工作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

(三)已經依法公開或者無法控制知悉範圍的;

(四)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公開的。

第二十條各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祕密事項有定密權的,應當依法確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沒有定密權的,應當先行採取保密措施,並立即報請有定密權的上級單位確定;沒有上級單位的,應當立即提請有相應定密許可權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各單位執行上級單位或者辦理其他單位已定密事項所產生的國家祕密事項,根據所執行或者辦理的國家祕密事項確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確定國家祕密,應當依照法定程式進行並作出書面記錄,註明承辦人、定密責任人和定密依據。

第二十二條國家祕密具體的保密期限一般應當以日、月或者年計;不能確定具體保密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國家祕密的解密條件應當明確、具體、合法。

除保密事項範圍有明確規定外,國家祕密的保密期限不得確定為長期。第二十三條國家祕密的知悉範圍應當在國家祕密載體上標明。不能標明的,應當書面通知知悉範圍內的單位或者人員。

第二十四條國家祕密一經確定,應當同時在國家祕密載體上作出國家祕密標誌。國家祕密標誌形式為“密級★保密期限”、“密級★解密時間”或者“密級★解密條件”。

在紙介質和電子檔案國家祕密載體上作出國家祕密標誌的,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標註在封面左上角或者標題下方的顯著位置。光介質、電磁介質等國家祕密載體和屬於國家祕密的裝置、產品的國家祕密標誌,應當標註在殼體及封面、外包裝的顯著位置。

國家祕密標誌應當與載體不可分離,明顯並易於識別。

無法作出或者不宜作出國家祕密標誌的,確定該國家祕密的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知悉範圍內的單位或者人員。凡未標明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條件,且未作書面通知的國家祕密事項,其保密期限按照絕密級事項三十年、機密級事項二十年、祕密級事項十年執行。

第二十五條兩個以上單位共同產生的國家祕密事項,由主辦該事項的單位徵求協辦單位意見後確定。

臨時性工作機構的定密工作,由承擔該機構日常工作的單位負責。第五章國家祕密變更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單位應當對所確定國家祕密事項的密級、保密期限或者知悉範圍及時作出變更:

(一)定密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者保密事項範圍發生變化的;

(二)洩露後對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損害程度發生明顯變化的。

必要時,上級單位或者業務主管部門可以直接變更下級單位確定的國家祕密事項的密級、保密期限或者知悉範圍。

第二十七條各單位認為需要延長所確定國家祕密事項保密期限的,應當在保密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延長保密期限使累計保密期限超過保密事項範圍規定的,應當報規定該保密事項範圍的中央有關機關批准。

第二十八條國家祕密知悉範圍內的單位,其有關工作人員不在知悉範圍內,但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祕密的,應當經單位負責人批准。

國家祕密知悉範圍以外的單位及其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祕密的,應當經原定密單位同意。

原定密單位對擴大知悉範圍有明確規定的,應當遵守其規定。擴大國家祕密知悉範圍應當作出詳細記錄。

第二十九條國家祕密變更按照國家祕密確定程式進行並作出書面記錄。國家祕密變更後,原定密單位應當及時在原國家祕密標誌附近重新作出國家祕密標誌。第三十條各單位變更國家祕密的密級、保密期限或者知悉範圍的,應當書面通知知悉範圍內的單位或者人員。有關單位或者人員接到通知後,應當在國家祕密標誌附近標明變更後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

延長保密期限的書面通知,應當於原定保密期限屆滿前送達知悉範圍內的單位或者人員。

第六章國家祕密解除

第三十一條各單位應當每年對所確定的國家祕密進行稽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時解密:

(一)保密法律法規或者保密事項範圍調整後,不再屬於國家祕密的;

(二)公開後不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繼續保密的。

各單位經解密稽核,對本單位或者下級單位尚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祕密事項決定公開的,正式公佈即視為解密。

第三十二條國家祕密的具體保密期限已滿、解密時間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條件的,自行解密。

第三十三條保密事項範圍明確規定保密期限為長期的國家祕密事項,各單位不得擅自解密;確需解密的,應當按程式報規定該保密事項範圍的中央有關機關批准。第三十四條除自行解密的外,國家祕密解除應當按照國家祕密確定程式進行並作出書面記錄。

國家祕密解除後,有關單位或者人員應當及時在原國家祕密標誌附近作出解密標誌。

第三十五條除自行解密和正式公佈的外,各單位解除國家祕密,應當書面通知知悉範圍內的單位或者人員。

第三十六條各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祕密事項,解密之後需要公開的,應當依照資訊公開程式進行保密審查。各單位對已解密的不屬於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祕密事項,需要公開的,應當經原定密單位同意。

各單位公開已解密的檔案資料,不得保留國家祕密標誌。對國家祕密標誌以及屬於敏感資訊的內容,應當作刪除、遮蓋處理。

第三十七條各單位對擬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的尚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祕密檔案,應當進行解密稽核,對本單位產生的符合解密條件的檔案,應當予以解密。第七章定密監督

第三十八條各單位應當定期對本單位定密以及定密責任人履行職責、定密授權等定密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九條各單位應當向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本單位國家祕密事項統計情況。

第四十條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保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指導和監督安全監管監察系統定密工作。

上級單位或者業務主管部門發現下級單位定密不當的,應當及時通知其糾正,也可以直接作出確定、變更或者解除的決定。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定密責任人和承辦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各單位應當及時糾正並進行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紀依法給予處分:

(一)應當確定國家祕密而未確定的;

(二)不應當確定國家祕密而確定的;

(三)超出定密許可權定密的;

(四)未按照法定程式定密的;

(五)未按規定標註國家祕密標誌的;

(六)未按規定變更國家祕密的密級、保密期限、知悉範圍的;

(七)未按要求開展解密稽核的;

(八)不應當解除國家祕密而解除的;

(九)應當解除國家祕密而未解除的;

(十)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各單位未依法履行定密管理職責,導致定密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應當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保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附件:

1、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定密授權申請書 2.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定密授權決定書 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定密不予授權決定書 4.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撤銷定密授權決定書 5.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祕密定密申請書 6.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祕密定密申請答覆書 7.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祕密變更記錄表

國家祕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 篇二

國家祕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

國家保密局令

2014 年 第 1 號

現公佈《國家祕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局 長

孟祥鋒

2014年3月9日

國家祕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祕密定密管理,規範定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定密,是指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祕密的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依法確定、變更和解除國家祕密的活動。

第三條 機關、單位定密以及定密責任人的確定、定密授權和定密監督等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機關、單位定密應當堅持最小化、精準化原則,做到權責明確、依據充分、程式規範、及時準確,既確保國家祕密安全,又便利資訊資源合理利用。

第五條 機關、單位應當依法開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定期組織培訓和檢查,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機關、單位或者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定密授權

第六條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以下簡稱授權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或者機關、單位申請作出定密授權。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授權機關名單在有關範圍內公佈。

第七條 中央國家機關可以在主管業務工作範圍內作出授予絕密級、機密級和祕密級國家祕密定密權的決定。省級機關可以在主管業務工作範圍內或者本行政區域內作出授予絕密級、機密級和祕密級國家祕密定密權的決定。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可以在主管業務工作範圍內或者本行政區域內作出授予機密級和祕密級國家祕密定密權的決定。

定密授權不得超出授權機關的定密許可權。被授權機關、單位不得再行授權。第八條 授權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承擔本機關定密許可權內的涉密科研、生產或者其他涉密任務的機關、單位,就具體事項作出定密授權。

第九條 沒有定密權但經常產生國家祕密事項的機關、單位,或者雖有定密權但經常產生超出其定密許可權的國家祕密事項的機關、單位,可以向授權機關申請定密授權。

機關、單位申請定密授權,應當向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沒有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應當向其上級機關提出。

機關、單位申請定密授權,應當書面說明擬申請的定密許可權、事項範圍、授權期限以及申請依據和理由。

第十條 授權機關收到定密授權申請後,應當依照保密法律法規和國家祕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以下簡稱保密事項範圍)進行審查。對符合授權條件的,應當作出定密授權決定;對不符合授權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授權的決定。

定密授權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明確被授權機關、單位的名稱和具體定密許可權、事項範圍、授權期限。

第十一條 授權機關應當對被授權機關、單位行使所授定密權情況進行監督,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定密授權不當或者被授權機關、單位對所授定密權行使不當的,應當通知有關機關、單位糾正。

第十二條 被授權機關、單位不再經常產生授權範圍內的國家祕密事項,或者因保密事項範圍調整授權事項不再作為國家祕密的,授權機關應當及時撤銷定密授權。

因保密事項範圍調整授權事項密級發生變化的,授權機關應當重新作出定密授權。

第十三條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作出的授權決定和撤銷授權決定,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作出的授權決定和撤銷授權決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機關、單位收到定密授權決定或者撤銷定密授權決定後,應當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定密責任人

第十四條 機關、單位負責人為本機關、本單位的定密責任人,對定密工作負總責。

根據工作需要,機關、單位負責人可以指定本機關、本單位其他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為定密責任人,並明確相應的定密許可權。

機關、單位指定的定密責任人應當熟悉涉密業務工作,符合在涉密崗位工作的基本條件。

第十五條 機關、單位應當在本機關、本單位內部公佈定密責任人名單及其定密許可權,並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機關、單位定密責任人和承辦人應當接受定密培訓,熟悉定密職責和保密事項範圍,掌握定密程式和方法。

第十七條 機關、單位負責人發現其指定的定密責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職責的,應當及時糾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調整:

(一)定密不當,情節嚴重的;

(二)因離崗離職無法繼續履行定密職責的;

(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建議調整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從事定密工作的。

第四章 國家祕密確定

第十八條 機關、單位確定國家祕密應當依據保密事項範圍進行。保密事項範圍沒有明確規定但屬於保密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祕密。

第十九條 下列事項不得確定為國家祕密:

(一)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二)屬於工作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

(三)已經依法公開或者無法控制知悉範圍的;

(四)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公開的。

第二十條 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祕密事項有定密權的,應當依法確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沒有定密權的,應當先行採取保密措施,並立即報請有定密權的上級機關、單位確定;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立即提請有相應定密許可權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機關、單位執行上級機關、單位或者辦理其他機關、單位已定密事項所產生的國家祕密事項,根據所執行或者辦理的國家祕密事項確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

第二十一條 機關、單位確定國家祕密,應當依照法定程式進行並作出書面記錄,註明承辦人、定密責任人和定密依據。

第二十二條 國家祕密具體的保密期限一般應當以日、月或者年計;不能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國家祕密的解密條件應當明確、具體、合法。

除保密事項範圍有明確規定外,國家祕密的保密期限不得確定為長期。

第二十三條 國家祕密的知悉範圍應當在國家祕密載體上標明。不能標明的,應當書面通知知悉範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

第二十四條 國家祕密一經確定,應當同時在國家祕密載體上作出國家祕密標誌。國家祕密標誌形式為“密級★保密期限”、“密級★解密時間”或者“密級★解密條件”。

在紙介質和電子檔案國家祕密載體上作出國家祕密標誌的,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標註在封面左上角或者標題下方的顯著位置。光介質、電磁介質等國家祕密載體和屬於國家祕密的裝置、產品的國家祕密標誌,應當標註在殼體及封面、外包裝的顯著位置。

國家祕密標誌應當與載體不可分離,明顯並易於識別。

無法作出或者不宜作出國家祕密標誌的,確定該國家祕密的機關、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知悉範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凡未標明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條件,且未作書面通知的國家祕密事項,其保密期限按照絕密級事項30年、機密級事項20年、祕密級事項10年執行。

第二十五條 兩個以上機關、單位共同產生的國家祕密事項,由主辦該事項的機關、單位徵求協辦機關、單位意見後確定。臨時性工作機構的定密工作,由承擔該機構日常工作的機關、單位負責。

第五章 國家祕密變更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關、單位應當對所確定國家祕密事項的密級、保密期限或者知悉範圍及時作出變更:

(一)定密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者保密事項範圍發生變化的;

(二)洩露後對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損害程度發生明顯變化的。

必要時,上級機關、單位或者業務主管部門可以直接變更下級機關、單位確定的國家祕密事項的密級、保密期限或者知悉範圍。

第二十七條 機關、單位認為需要延長所確定國家祕密事項保密期限的,應當在保密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延長保密期限使累計保密期限超過保密事項範圍規定的,應當報規定該保密事項範圍的中央有關機關批准,中央有關機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30日內作出決定。

第二十八條 國家祕密知悉範圍內的機關、單位,其有關工作人員不在知悉範圍內,但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祕密的,應當經機關、單位負責人批准。

國家祕密知悉範圍以外的機關、單位及其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祕密的,應當經原定密機關、單位同意。

原定密機關、單位對擴大知悉範圍有明確規定的,應當遵守其規定。

擴大國家祕密知悉範圍應當作出詳細記錄。

第二十九條 國家祕密變更按照國家祕密確定程式進行並作出書面記錄。

國家祕密變更後,原定密機關、單位應當及時在原國家祕密標誌附近重新作出國家祕密標誌。

第三十條 機關、單位變更國家祕密的密級、保密期限或者知悉範圍的,應當書面通知知悉範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有關機關、單位或者人員接到通知後,應當在國家祕密標誌附近標明變更後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

延長保密期限的書面通知,應當於原定保密期限屆滿前送達知悉範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

第六章 國家祕密解除

第三十一條 機關、單位應當每年對所確定的國家祕密進行稽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時解密:

(一)保密法律法規或者保密事項範圍調整後,不再屬於國家祕密的;

(二)公開後不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繼續保密的。

機關、單位經解密稽核,對本機關、本單位或者下級機關、單位尚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祕密事項決定公開的,正式公佈即視為解密。

第三十二條 國家祕密的具體保密期限已滿、解密時間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條件的,自行解密。

第三十三條 保密事項範圍明確規定保密期限為長期的國家祕密事項,機關、單位不得擅自解密;確需解密的,應當報規定該保密事項範圍的中央有關機關批准,中央有關機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30日內作出決定。

第三十四條 除自行解密的外,國家祕密解除應當按照國家祕密確定程式進行並作出書面記錄。

國家祕密解除後,有關機關、單位或者人員應當及時在原國家祕密標誌附近作出解密標誌。

第三十五條 除自行解密和正式公佈的外,機關、單位解除國家祕密,應當書面通知知悉範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

第三十六條 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祕密事項,解密之後需要公開的,應當依照資訊公開程式進行保密審查。

機關、單位對已解密的不屬於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祕密事項,需要公開的,應當經原定密機關、單位同意。

機關、單位公開已解密的檔案資料,不得保留國家祕密標誌。對國家祕密標誌以及屬於敏感資訊的內容,應當作刪除、遮蓋等處理。

第三十七條 機關、單位對擬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的尚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祕密檔案,應當進行解密稽核,對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符合解密條件的檔案,應當予以解密。

已依法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的屬於國家祕密的檔案,其解密辦法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章 定密監督

第三十八條 機關、單位應當定期對本機關、本單位定密以及定密責任人履行職責、定密授權等定密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九條 機關、單位應當向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本機關、本單位年度國家祕密事項統計情況。

下一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上一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本行政區域年度定密工作情況。

第四十條 中央國家機關應當依法對本系統、本行業的定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上級機關、單位或者業務主管部門發現下級機關、單位定密不當的,應當及時通知其糾正,也可以直接作出確定、變更或者解除的決定。

第四十一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機關、單位定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或者責令整改。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定密責任人和承辦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機關、單位應當及時糾正並進行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紀依法給予處分:

(一)應當確定國家祕密而未確定的;

(二)不應當確定國家祕密而確定的;

(三)超出定密許可權定密的;

(四)未按照法定程式定密的;

(五)未按規定標註國家祕密標誌的;

(六)未按規定變更國家祕密的密級、保密期限、知悉範圍的;

(七)未按要求開展解密稽核的;

(八)不應當解除國家祕密而解除的;

(九)應當解除國家祕密而未解除的;

(十)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三條 機關、單位未依法履行定密管理職責,導致定密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應當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九章 附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中央國家機關”包括中國共產黨中央機關及部門、各民主黨派中央機關、全國人大機關、全國政協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部委管理國家局,以及中央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直接管理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機關;

(二)“省級機關”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機關,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三)“設區的市和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包括地(市、州、盟、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機關,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機關和人民團體,中央國家機關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地區、盟設立的派出機構;

(四)第九條所指“經常”,是指近3年來年均產生6件以上國家祕密事項的情形。

第四十五條 各地區各部門可以依據本規定,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國家祕密定密管理的具體辦法。

第四十六條 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定密授權和定密責任人確定的具體辦法,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國家安全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1990年9月19日國家保密局令第2號釋出的《國家祕密保密期限的規定》和1990年10月6日國家保密局、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3號釋出的《國家祕密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標誌的規定》同時廢止。

定密論文 篇三

淺析定密責任人制度

【內容摘要】 定密是保密工作的重要基礎,也是保密工作的一個難點,已成為制約保密工作發展的瓶頸,直接影響著保密管理的開展和保密工作的發展。定密工作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多個方面的問題,因此,導致定密存在問題的原因也十分複雜。從目前定密工作實際來看,其中定密責任人方面表現得較為突出。為了更好的明確定密責任,提高定密的規範和準確性,防止人人可以定密現象的發生,新保密法建立了定密責任人制度。它是保密法修訂的重點之一,是改進定密工作,作好定密工作的重要保證,是推動“依法定密、科學定密、規範定密”的一項關鍵性措施,也為破解難題找到了一把鑰匙。

【關鍵詞】定密;定密責任人;責任;

1引言

定密,是指機關、單位依據法律規定行使定密權,依照法定程式將資訊確定為國家祕密,並確定其密級、知悉範圍和保密期限的過程。定密是保密的前提和基礎,是新時期加強各級機關、單位保密工作的重要前提。定密工作是貫徹實施《保密法》、《保密法實施辦法》的一項重要工作,是保密工作管理體系結構中的首要工作,是做好保密工作的重要的基礎性工作,是各機關、單位必須履行的法律責任和義務。只有認真地把屬國家祕密的每一具體事項及其密級,及時準確地依法 確定下來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國家安全和利益不受損害。不定密,會混淆密與非密的界線,分不清哪些是國家祕密,哪些是非國家祕密,更談不上貫徹“積極防範,突出重點”的方針,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亂,既不能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又會不同程度地妨礙國家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因此,搞好定密工作至關重要。

近年來,結合具體問題,在吸收試點工作經驗基礎上,新保密法確立了定密責任人制度,規定“機關、單位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為定密責任人,負責本機關、單位的國家祕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機關、單位確定、變更和解除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祕密,應當由承辦人提出具體意見,經定密責任人稽核批准。”這一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借鑑了美國、法國、俄羅斯等關於定密由專人負責的制度,對於實現科學定密具有重要意義,是全面提升保守國家祕密能力的基本制度保障,也意味著我國定密工作正在進入一種新的組織管理模式。

2具體分析

一、定密責任人制度的特徵

定密責任人制度的顯著特徵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

(一)授權的法定性。是指定密責任人不能任意確定,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式。首先,機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作為本機關、單位的法人是天然的定密責任人;其次,機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指定人員擔任定密責任人;最後,定密責任人的指定不是任 意的,必須符合法定條件,經過書面授權,經過專業培訓。

(二)享有派生定密權。按照保密法的有關規定,機關、單位只能依照保密範圍定密,對保密範圍沒有規定的事項,應作為不明確事項按照程式報有關保密工作部門進行定密,也就是說定密責任人對不明確事項沒有定密權。所以,我國的定密責任人享有的定密權屬於派生定密權。

(三)職權法定原則。定密責任人的自由裁量權是有限制的,只能在法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定密權,其基本職責可以分為三部分內容:確定、變更和解除國家祕密,即職責範圍包括國家祕密從產生到消亡的整個過程。如果進行具體分解的話,是指在國家祕密的確定階段,定密責任人要在保密範圍規定的範圍內,先要判斷某一事項是否屬於國家祕密以及何種密級,然後根據工作需要限定該國家祕密事項的知悉範圍及保密期限,最後在國家祕密載體上作出國家祕密標誌。在國家祕密的變更階段,從內容上講,國家祕密的變更包括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的變更。國家祕密的變更實質上是適應工作需要所作的一種特殊規定,定密責任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按照法定條件進行自由裁量。在國家祕密的解除階段,即通常所說的解密階段。解密分為以下幾種情況,一種是到期自行解密,定密責任人要在保密期限屆滿前的一段時間內,對國家祕密進行稽核,需要延長保密期限的,要及時延長,否則就視為該國家祕密到期解密。另一種是保密期限未滿,如,保密範圍調整後不再是國家祕密的,或者是客觀形勢發生變化,需要提前解密的,需要定密責任人作出利益評估,判斷是否可以解密。

二、在定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我國定密責任人制度尚處在探索階段,實踐中,對定密責任人的理解還有不同。主要表現在:

(一)對定密責任人的資格條件認識不同。在定密責任人的任職條件上,有的強調政治、業務、保密等方面的素質,有的還要求定密責任人必須具備一定行政級別,也有的要求定密責任人必須是單位或者部門負責人等,不一而足。

(二)定密責任人的確定方式不同。有的認為定密責任人是兼職人員,也有的認為定密責任人應當是專職人員,有的實行定密一人負責制,有的實行定密雙人負責制。

(三)定密責任人的職責也有所不同。有的授予定密責任人完全定密權,既可以依據保密範圍定密,也可以在保密範圍沒有規定時,直接依照保密法律法規進行定密,而有的則只授權定密責任人擁有審 核權,沒有最終確定權。

此外,定密工作的隨意性很大,定密責任人不明確、定密範圍偏寬、密級偏高等問題一直沒有很好地解決,嚴重影響了國家祕密的嚴肅性,也威脅著真正的國家祕密的安全。具體表現為:

(一)定密責任主體沒有具體到個人。現行保密法對由誰來行使國家祕密的確定權,只作了籠統規定,沒有明確限定定密許可權的歸屬。如,保密法第10條規定,“國家祕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分別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關機關規定”;第11條規定:“各級國家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祕密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祕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確定密級。對是否屬於國家祕密和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密工作部門,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保密工作部門或者國家保密工作部門審定的機關確定。”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國家祕密的確定權可以分為三個層次:抽象的國家祕密確定權,即保密範圍的制定,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會同有關中央國家機關共同行使;具體的國家祕密確定權,即根據保密範圍確定某一具體事項為國家祕密,由產生國家祕密的各級國家機關、單位行使;特殊事項的國家祕密確定權,即對保密範圍沒有規定,是否屬於國家祕密和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事項的定密權,由有關保密工作部門或者國家保密工作部門審定的機關行使。雖然保密法實 施辦法第17條規定,各機關、單位確定密級,應當由承辦人員提出具體意見交本機關、單位的主管領導人稽核批准,但並沒有明確機關、單位的主管領導人就是定密責任人。把定密權只限定到機關、單位,而不限定到具體人的做法,在業務工作中出現問題時,責任追究難以落實。人人可以定密,但並非人人都掌握國家政策、瞭解行業動態、熟悉定密知識,因此出現了對保密事項範圍的理解和把握各取其道、各解其意,難以保證定密的準確性。容易導致誰都有權定密,但誰都不負責任的情況,無法建立定密責任制度,無法實現對定密行為的有效監督。

(二)定密權責不清。現行保密法的有關規定體現了“重管理、輕定密”的傾向,比如,在保密制度和管理方面規定的較為明確、具體,而對作為保密管理基礎和前提的定密工作,卻規定的較為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如,保密法第二章中只規定了國家祕密範圍和密級確定的原則,而對於國家祕密產生的法定程式、定密責任主體職責許可權和定密責任等都沒有涉及,國家祕密確定程式不清,使定密無章可循,容易隨意定密;定密主體職責許可權不清,無法有效行使定密權,容易出現定密不當;定密責任不清,會使定密人員對定密不負責任,要麼定密過寬、過高,要麼該定不定。定密責任主體確定某一事項是否屬於國家祕密、何種密級和保密期限的過程,實質上是一個主觀判斷、自由裁量的過程,因此,如何規範定密主體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是確 保定密準確的一個前提,這就需要定密權的行使必須要有法定程式、具體的定密人和明確的定密許可權責任。

(三)定密者缺乏定密知識與技能,定密能力不強。一是定密人員業務素質不高。通過對一些單位的調研情況來看,有的單位定密人員對定密工作程式不瞭解,甚至有的人還不知道保密範圍,不知道如何“對號入座”確定密級,錯誤的把單位並不涉及國家祕密的內部事項歸類為標密檔案,隨意定密的現象十分普遍等等,極大的降低了定密的準確性。保密法及其實施辦法對國家祕密的範圍、定密原則和程式等都有相關規定,儘管這些規定比較籠統,但也很少有人真正使用,更有甚者,有人對國家祕密的性質和內涵認識不清,對國家祕密與工作祕密如何判斷把握不準。二是對定密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在定密工作中,定密人員往往秉持“寧可錯定三千,不可漏定一個”的原則,對國家祕密的過度保護、亂定密的危害性認識不足,認為定多了、定高了沒有危害,導致工作中產生的一般工作資訊也被確定為國家祕密,增大了國家祕密的保護成本,降低了國家祕密的權威性,造成了資訊資源的浪費,侵害了公民的知情權。

(四)未有效實施動態管理。目前,多數人對定密的操作僅限於定密環節,致使絕大多數祕密事項一旦確定,就不再有相應的責任人跟蹤管理,而是按照通常密級確定年限,屆時自行解密。出現有人定密,無人解密,國家祕密一定終身的狀況。這一狀況導致國家祕密事 項在某一時間段究竟有多少、處於何種狀態根本無法確定。使得被確定為國家祕密的資訊即使失去了國家祕密的本質屬性,因沒有解密而始終被標明是國家祕密,人為地提高了工作成本,造成了資源浪費,不僅侵害了公民的知情權,還妨礙了資訊的公開與合理利用。

因此,鑑於上述定密工作中存在的諸多問題,有必要結合定密責任人制度的特徵,進一步明確定密責任人和法定程式,改變人人都可以定密、隨意定密的現象,完善落實定密責任人制度,使定密工作規範化、法制化,使定密更準確、科學,做到既保障公眾的知情權,推動政務公開的發展,又維護國家祕密的嚴肅性,確保國家祕密安全。

3完善措施

一、正確認識定密責任人制度

定密責任人制度的本質是,由定密責任人具體負責本單位國家祕密的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這一制度的作用,其一是有利於建立科學的定密責任制,避免了過去定密工作中人人有責、追究責任時又人人無責的現象,使定密工作責任明確、分工合理、程式嚴謹;其二是有利於準確掌握本單位各項涉密業務的祕密數量和等級,及時完成密級變更工作,實現定密工作精準、高效、可靠;其三是有利於實現解密審查工作程式化、制度化,解決以往定密有人做、解密無人管的問題,使保密工作由以定密為開端、以保密為重點、以解密為終結的整個流程暢通無阻,既能適應資訊時代國家祕密數量不斷增長的要求,又能滿足經濟社會不斷髮展帶來的資訊公開的需要。

二、建立健全定密責任人制度

(一)加強理論研究,出臺相關政策

與其他新生事物一樣,定密責任人制度還需要在具體實踐過程中,不斷豐富和完善。而落實定密責任人制度,就要繼續深入開展相 關理論、政策研究,進一步制訂和完善與之配套的法律法規,使這項制度的設計更加科學、合理。

規範定密權與定密範圍。實行定密責任人制度的核心,就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確,定密權是產生國家祕密的機關、單位中的特定人員的專有權力。定密範圍是與機關、單位的業務工作密切相關的,被授權人行使職權的範圍。當前,應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與各中央和國家機關部委協作,根據各級政府機關、單位的級別、工作性質以及掌握國家祕密程度的不同,研究定密許可權和定密範圍的原則,並制訂出相應的規定條文,再根據這些原則和規定,由各單位的定密責任人具體負責制訂本單位的定密制度,內容包括定密工作分工、定密範圍、定密級別、保密期限、解密審查等,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

確定定密責任人的法律地位。定密責任人在履行職能時,應該具有權威性和決斷性,只有這樣才能對本單位的定密工作負起完全的責任。因此,如何確定定密責任人的法律地位,進一步明確其權、責、利的關係,就顯得尤為重要和迫切。這方面的研究,可以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領導,其他部門配合,結合當前保密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參照國外的先進經驗和做法,對現有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完善,或做出補充說明。

健全定密、解密工作程式。隨著電子政務水平的不斷提高和辦公自動化系統的普及,機關工作程式和公文處理流程已經與過去有了本 質的不同,延續以前的定密、解密工作程式已經不能適應當前保密工作的需要。必須抓緊研究、建立科學的定密機制,使定密、解密工作 適應辦公自動化的要求,達到控制國家祕密知悉範圍、防止發生洩密事件的目的。研究應結合公文處理的流程,合理確定公文起草、流轉、承辦、審批、簽發等各個環節的定密規定和責任區分,確定爭議事項的處理原則和方法,儘快形成標準統一、操作規範、易於推廣的新定密、解密工作程式,以便在全國範圍內普及應用。

確定定密責任人的工作職責。為了使定密責任人能很好的履行定密工作職能,就必須以條令或條例的形式,對定密責任人所應履行的各項職能做出清晰、詳細、明確的規定。這就需要深入研究定密責任人在定密工作組織、祕密確定、解密審查、定密統計、報告及其他方面的具體工作內容、工作範圍以及工作重點,制訂統一的工作職責,為建立規範的定密工作責任制打下良好基礎。

加強定密責任人的監督檢查,實施動態監督管理。定密責任人作為本單位定密工作的主要負責人,其個人的工作態度、工作標準和履行職責情況,直接關係到該單位的定密工作乃至保密工作的整體水平。監督機制應從兩個方面著手研究:一方面,發揮內部監督機制,通過國家各個部委的垂直管理系統,加強對下級機關和單位的內部監督檢查,並且充分發揮各級機關的自我監督機制,及時發現並糾正問題。另一方面,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發揮監督檢查職能,通過開展定期聯合檢查和不定期專項抽查等方法,加大對各級政府機關、單位定密責任人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從而形成監督檢查的雙保險機制。同時,建立定密責任人的動態監督機制和獎懲制度,特別是要加強對定密責任人的流動性管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制訂相關管理規定,對責任人因公或因私出國、職務升遷、工作變動、離崗等提出具體要求,建立和完善定密責任人資料庫,進行動態管理。

建立定密、解密統計報告制度。建立定密、解密統計報告制度,對落實定密責任人制度、準確評估定密工作開展情況,有極大的促進作用。當前,應通過調研,摸索出一套合理有效的統計報告制度,比如以月報、季報、年報等形式上報資料,並制定相關的報表資料格式,建立定密報告資料庫,加強對定密、解密情況的綜合分析,從而使上級機關和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能夠全面掌握定密、解密工作的開展情況。

(二)抓好定密責任人隊伍建設

定密責任人的任職條件及構成。在實際工作中,應明確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定密第一責任人,並對本單位定密工作負總責。同時,可以根據本單位的規模和性質,籌劃組合定密工作專家組。專家組成員包括本單位各個業務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或業務方面的專家,保證定密工作專家組在定密事務上的權威性和專業性。如果該單位涉及國家祕密的數量較大、性質敏感或專業性較強,則可以由定密第一責任人指定人員專職負責處理本單位定密專家組的日常工作。

由單位負責人與定密工作專家組共同履行本單位的定密責任人職責,比單純由單位負責人擔任定密責任人更合理、更有效,既能克服定密工作的隨意性,又能減輕責任人的工作壓力,杜絕定密過程中

“寧高勿低、寧多勿少”等推卸責任的現象,還能保證定密的工作流程、工作模式、工作標準等不會因個別人員的變動而受到影響,使定密工作能夠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

定密責任人應具備的基本素質。定密責任人在保密工作中處於源頭的位置,不但關係著定密工作的標準和質量,還直接關係著保密工作的成敗,因此對定密責任人的素質應該有很高的要求。第一,定密責任人要在政治上絕對可靠,要能夠自覺維護黨和國家的利益、保守國家祕密;第二,定密責任人要精通本單位的專業工作,在自己的業務範圍內要有權威,要能夠準確界定國家祕密,並確定密級;第三,定密責任人要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個人修養,要能經得起誘惑與考驗;第四,隨著資訊科技的不斷髮展和應用範圍不斷擴大,定密責任人還必須具備一定的計算機及辦公自動化專業知識,適應新形勢下加強資訊保安保密工作的需要。

定密責任人的選拔和任前考察。目前,我國的定密責任人制度還處於起步階段,對相關人員的選拔和任前考察工作還沒有規範的程式和做法,建議借鑑國內某些特殊行業在幹部任用時的選拔辦法,包括組織鑑定、政治考察、民意測驗等方式,按照對定密責任人基本素質的要求進行全面審查。定密責任人的選拔和任前考察工作,要由各級黨組織負責,決不允許走過場、搞形式、敷衍了事。各級政府機關、單位應該積極探索,儘快形成一套完善的、規範的、可操作性強的選 拔考察機制,為定密責任人隊伍建設打下堅實的基礎。

定密責任人的培訓、考核和任命。定密責任人上崗前,必須進行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任命,這是定密責任人有效履行職責的前提,也是專業技能方面的基本保障。對於不同級別、不同部門、不同性質的單位,其培訓、考核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按不同方式組織實施。培訓的基本原則應該是涉密級別越高、涉密內容越多,培訓級別就越高、考核要求就越嚴。通過培訓,使其能對保密法、保密紀律、定密原則、定密制度等有全面深入的瞭解,真正成為定密工作的行家裡手。要做好培訓工作,需要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編寫培訓教材,建立考試題庫,制訂培訓細則,管理資格證書發放,對培訓經費來源、組織方式、涉密級別、培訓週期、考核方式等做出明確規定。

定密責任人的管理和獎懲。定密責任人的管理和獎懲制度,對這支隊伍能否有效發揮積極作用具有重要意義。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該制訂相關管理規定,對責任人的崗位職責提出具體要求,並督促各級政府機關、單位的人事部門抓好落實;建立權益保護和激勵機制,對定密責任人的合法權益,通過崗位津貼等形式予以保障;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取得成績或出現問題的定密責任人,要做到獎罰分明。

(三)運用科技手段提升工作效能

建議將以計算機、通訊和網路技術等為代表的科技手段引入定密工作管理中,運用科技手段,提升定密責任人工作效能。如,可組織開發定密管理系統,對涉密計算機中的國家祕密電子檔案進行數字化、智慧化的定密、加密和解密,同時可完成電子檔案的密級分類和歸檔,有效推動定密工作的資訊化、數字化和科技化。可開發定密責任人管理系統,將定密責任人的基本資訊、培訓課時、授權時間、定密數量等錄入資料庫,以實現對定密責任人的動態管理。保密行政管 理部門要從對定密責任人的監督、服務和管理三個角度入手,不斷推陳出新,逐步解決定密過程不規範、定密監督制約機制不健全、定密自由裁量權過大等問題,努力做到監督到位、服務到位和管理到位。

(四)明確定密責任人的責任,推行定密工作績效管理 定密責任人對定密不當應承擔什麼樣的責任,一直存在爭議。有人主張,定密責任人只有造成國家祕密洩露時,才承擔定密責任,也有人主張,只要造成定密不當情況出現,就應當承擔定密責任。之所以存在上述爭議,主要在於對定密責任的理解不同。實際上,定密責任不僅包括法律責任,還包括黨紀、政紀責任。對於定密不當造成國家祕密洩露,構成犯罪的,可以以瀆職罪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追究行政責任;對於不該定密的定了或者是低密高定行為,雖然不會造成國家祕密洩露的顯性危害後果,但同樣會帶來增加保密 成本、制約資訊資源的利用和侵犯公民的知情權等隱性危害後果,也應當追究定密責任,只不過這種責任不是法律責任,而是不正確履行職責所應承擔的工作責任。定密責任人行使定密權是一種職務行為,定密不當屬於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今後,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機關、單位保密工作部門要定期對定密責任人進行績效考評,嘗試引入量化考核辦法。結合定密工作的各個環節,按照工作責任制、績效考核的相關要求設計定密責任,探索量化管理指標,根據各環節在定密工作中的分量,設定合理的加權係數,進行考核評估,並最終納入所在機關單位的年終考核,在考核時,也將定密的準確率作為考核工作的一項指標,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等檔次,當考核為不稱職時,取消定密責任人資格;對於情節嚴重的行為,也可以追究相應的黨紀、政紀責任,以此來提高定密工作效率,有效控制定密成本。結論

在保密工作中,定密是一項源頭性工作,做好規範定密工作,切實落實定密責任,實施科學定密,是保密依法行政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新時期加強各級機關、單位保密工作的重要前提。只有切實做到科學定密,才能實現保護國家祕密安全和公民知情權的最佳平衡。

我國定密責任人制度的建立,為科學定密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但總的來說,還存在一些缺陷,還有一些制度性的東西需要進一步明確。必須用法律法規加以規範。一方面,積極配合法制部門做好《保密法》修訂的相關工作,努力爭取用法律來明確定密責任人制度的基本要求,明確定密責任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職責;另一方面,積極探索,大膽創新,加強具體業務指導,緊緊依靠各地各部門的保密工作者,為建立適合國情的定密責任人制度,提供豐富的保密工作實踐積累和強有力的理論實踐支撐。參考文獻:

[1]《保密工作》第256期 [2]《保密工作》第8期 [3]《保密工作》第26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