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正案範本(整理3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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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正案範本(整理33篇)

篇1:公司章程修正案

廈門信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份公司)董事會決定根據《公司法》、中國證監會頒佈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範意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對公司現行章程進行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內容說明如下:

1、原公司章程第十三條修改為: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經營範圍是:資訊科技產品生產、經營;資訊諮詢服務(涉及專項管理規定的除外);倉儲(涉及專項管理規定的除外);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房地產租賃;國內商品(國家政策規定不允許經營除外)批發、零售;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不另附進出口商品目錄,國家規定的專營進出口商品和國家禁止進出口等特殊商品除外);經營進料加工和“三來一補”業務;開展對銷貿易和轉口貿易;進口酒類批發;汽車(含小轎車)銷售。

2、原公司章程第十八條修改為:公司發行的股票,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託管。

3、原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條修改為:股東有權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通過民事訴訟或其他法律手段保護其合法權利。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賠償的訴訟。

4、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條修改為:公司的控股股東對公司及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控股股東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謀取額外的利益,不得直接或間接干預公司決策及依法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公司的控股股東對公司董事、監事候選人的提名,應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控股股東提名的董事、監事候選人應當具備相當專業知識和決策、監督能力。控股股東不得對股東大會人事選舉決議和董事會人事選舉決議履行任何批准手續;不得超過股東大會、董事會任免公司的高階管理人員。

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於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5、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條修改為: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應當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六個月內舉行。年度股東大會可以討論《公司章程》規定的任何事項。

公司在上述期限內因故不能召開年度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深圳證券交易所,說明原因並公告。

6、原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於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併持有本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0%(不含投票代理權)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公司半數以上獨立董事聯名提議召開時;

(六)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項持股股數按股東提出書面要求日計算。

7、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條修改為:臨時股東大會只對通知中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內容時,對涉及本章程第四十八條所列事項的提案內容不得進行變更;任何變更都應視為一個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表決。

8、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節增加如下條款(以下各條順延):

第四十八條年度股東大會和應股東或監事會的要求提議召開的股東大會不得采取通訊表決方式;臨時股東大會審議下列事項時,不得采取通訊表決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

(二)發行公司債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併、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任免;

(七)變更募股資金投向;

(八)需股東大會審議的關聯交易;

(九)需股東大會審議的收購或出售資產事項;

(十)變更會計師事務所;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不得通訊表決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九條公司董事會應當聘請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出席股東大會,對以下問題出具意見並公告:

(一)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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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司章程修正案

XX有限公司於年月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登記事項)、(登記事項),並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__條原為:“_____________”。

現修改為:“_____________”。

二、第____條原為:“_____________”。

現修改為:“_____________”。

(股東蓋章或簽名)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

1、本範本適用於有限公司(非國有獨資)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新修改後並經股東簽署的整份章程;

2、“登記事項”係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範圍等;

3、應將修改前後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簽字筆或墨水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轉讓出資變更股東的,應由變更後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檔案簽署後應在規定有效期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為30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30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生變動30日內,減資、合併、分立為90日後)提交登記機關,逾期無效。

篇3: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及公司的實際情況,擬對公司章程有關的條款修改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一節第二十一條修改為:

“公司的股本結構為:普通股185,711,578股,其中發起人持有76,118,224股,佔股份總數的40、99%;社會法人股為26,099,382股,佔股份總數的14、05%;社會公眾股為83,438,855股,佔股份總數的44、96%。”

(二)原章程第四章第一節第三十五條第(六)款第二項修改為:

“2、繳付合理費用後有權查閱和影印:

(1)本人持股資料;

(2)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3)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4)公司股本總額、股本結構。”

(三)原章程第四章第一節第三十七條增加的內容為:

“董事、監事、經理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賠償的訴訟。”

(四)原章程第四章第一節第四十條修改為:

“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於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五)原章程第四章第二節第四十三條修改為: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並應於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後的六個月之內舉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內因故不能召開年度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證券交易所,說明原因並公告。”

(六)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節第四十八條增加以下內容:

“(七)公司召開股東大會併為股東提供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系統的,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載明網路投票的時間、投票程式以及審議的事項。”

(七)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節第四十九條增加以下內容:

“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向公司股東征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投票權徵集應採取無償的方式進行,並應向被徵集人充分披露資訊”。

(八)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節第五十四條修改為:

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下稱“提議股東”)或者監事會提議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應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會議議題和內容完整的提案。書面提案應當報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備案。提議股東或者監事會應當保證提案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董事會在收到監事會的書面提議後應當在十五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召開程式應符合本章程相關條款的規定。

(三)對於提議股東要求召開股東大會的書面提案,董事會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決定是否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應當在收到前述書面提議後十五日內反饋給提議股東並報告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

(四)董事會做出同意召開股東大會決定的,應當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案的變更應當徵得提議股東的同意。通知發出後,董事會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徵得提議股東的同意也不得再對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進行變更或推遲。

(五)董事會認為提議股東的提案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應當做出不同意召開股東大會的決定,並將反饋意見通知提議股東。提議股東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放棄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自行發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提議股東決定放棄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

(六)提議股東決定自行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書面通知董事會,報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備案後,發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的內容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提案內容不得增加新的內容,否則提議股東應按上述程式重新向董事會提出召開股東大會的請求;

2、會議地點應當為公司所在地。

(七)對於提議股東決定自行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及董事會祕書應切實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保證會議的正常秩序,會議費用的合理開支由公司承擔。會議召開程式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會議由董事會負責召集,董事會祕書必須出席會議,董事、監事應當出席會議;董事長負責主持會議,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2、董事會應當聘請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按照本章程規定,出具法律意見;3、召開程式應當符合本章程相關條款的規定。

(八)董事會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東大會的,提議股東在報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後會議由提議股東主持;提議股東應當聘請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出具法律意見,律師費用由提議股東自行承擔;董事會祕書應切實履行職責,其召開程式應當符合本章程相關條款的規定。

(九)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三節第五十七條修改為:

“年度股東大會,單獨持有或者合併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監事會可以提出臨時提案。

臨時提案如果屬於董事會會議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項,同時這些事項是屬於本章程第四十五條所列事項的,提案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十天將提案遞交董事會並由董事會稽核後公告。

第一大股東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時,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的前十天提交董事會並由董事會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東不得在本次年度股東大會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將提案遞交董事會並由董事會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東大會上提出。”

(十)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節第六十二條增加以下內容為:

“在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含獨立董事)、監事(指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的過程中,採取累積投票制。在累積投票制下,獨立董事應當與董事會其他成員分別選舉。”

(十一)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節第六十五條增加兩條,原章程以下條款順延,增加的條款內容為:

第六十六條下列事項須經公司股東大會表決通過,並經參加表決的社會公眾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方可實施或提出申請:

(一)公司向社會公眾增發新股(含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或其他股份性質的權證)、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向原有股東配售股份(但控股股東在會議召開前承諾全額現金認購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購買的資產總價較所購買資產經審計的賬面淨值溢價達到或超過20%的;

(三)公司股東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權償還其所欠本公司的債務;

(四)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公司附屬企業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發展中對社會公眾股股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事項。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審議上述所列事項的,應當向股東提供網路形式的投票平臺。

公司股東大會實施網路投票,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七條公司應在保證股東大會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包括提供網路形式的投票平臺等現代資訊科技手段,擴大社會公眾股股東參與股東大會的比例。

(十二)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節第六十八條修改為:

股東大會採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股東大會議案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同時徵得社會公眾股股東單獨表決通過的,除現場會議投票外,公司應當為股東提供網路投票系統。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所有股東,均有權通過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系統行使表決權,但同一股份只能選擇現場投票、網路投票中的一種表決方式。如果同一股份通過現場和網路重複進行表決,以現場表決為準。

(十三)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節第六十九條修改為:

每一審議事項的表決投票,應當至少有兩名股東代表和一名監事參加清點。如公司提供了網路投票方式,公司股東或其委託代理人通過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系統行使表決權的表決票數,應當與現場投票的表決票數一起計入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權總數,並對每項議案合併統計現場投票和網路投票的投票表決結果。如有本章程第七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時,還應單獨統計社會公眾股股東的表決權總數和表決結果。由清點人代表當場公佈表決結果。

(十四)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節第七十條修改為:

會議主持人根據表決結果決定股東大會的決議是否通過,並應當在會上宣佈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在正式公佈表決結果前,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的網路服務方、公司及其主要股東對投票表決情況均負有保密義務。

建議股東大會授權公司董事會修改公司章程。

以上章程修正案請各位董事審議,並形成決議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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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公司章程修正案

(二)驗證出席會議人員資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驗證年度股東大會提出新提案的股東的資格;

(四)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式是否合法有效;

(五)應公司要求對其他問題出具的法律意見。

公司董事會也可同時聘請公證人員出席股東大會。

第五十條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下稱“提議股東”)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提議股東或者監事會應當保證提案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第五十一條董事會在收到監事會的書面提議後應當在十五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召開程式應符合本章程相關條款的規定。

第五十二條對於提議股東要求召開股東大會的書面提案,董事會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決定是否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應當在收到前述書面提議後十五日內反饋給提議股東並報告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深圳證券交易所。

第五十三條董事會做出同意召開股東大會決定的,應當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案的變更應當徵得提議股東的同意。通知發出後,董事會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徵得提議股東的同意也不得再對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進行變更或推遲。

第五十四條董事會認為提議股東的提案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應當做出不同意召開股東大會的決定,並將反饋意見通知提議股東。提議股東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放棄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自行發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提議股東決定放棄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深圳證券交易所。

第五十五條提議股東決定自行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書面通知董事會,報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備案後,發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的內容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提案內容不得增加新的內容,否則提議股東應按上述程式重新向董事會提出召開股東大會的請求;

(二)會議地點應當為公司所在地。

第五十六條對於提議股東決定自行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及董事會祕書應切實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保證會議的正常秩序,會議費用的合理開支由公司承擔。會議召開程式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會議由董事會負責召集,董事會祕書必須出席會議,董事、監事應當出席會議;董事長負責主持會議,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二)董事會應當聘請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按照本章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出具法律意見;

(三)召開程式應當符合本章程相關條款的規定。

9、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條修改為:第五十八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東。

股東會議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投票代理委託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六)會務常設聯絡人姓名,電話號碼。

10、原公司章程第五十條刪除。

11、原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條修改為:第五十九條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兩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下列條件的股東可向公司股東征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投票權徵集應採取無償的方式進行,並應向被徵集人充分披露資訊。

前款所指的條件是:

(一)代表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以上;

(二)有合理的理由

和依據徵集股東的投票權並向被徵集投票權的股東充分披露有關資訊;

(三)按照其徵集投票權時對被徵集投票權的股東所作出的承諾和條件行使該投票權。

12、原公司章程第五十八條刪除

13、原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條修改為:第六十六條董事會發布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後,股東大會不得無故延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須延期召開股東大會的,應在原定股東大會召開日前至少五個工作日釋出延期通知。董事會在延期召開通知中應說明原因並公佈延期後的召開日期。

公司延期召開股東大會的,不得變更原通知規定的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14、原公司章程第六十條修改為:第六十七條董事會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於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彌補虧損額達到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監事會或者股東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程式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15、原公司章程第六十一條修改為:第六十八條年度股東大會,單獨持有或者合併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監事會可以提出臨時提案。

臨時提案如果屬於董事會會議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項,同時這些事項是屬於本章程第四十八條所列事項的,提案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十天將提案遞交董事會並由董事會稽核後公告。

第一大股東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時,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的前十天提交董事會並由董事會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東不得在本次年度股東大會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將提案遞交董事會並由董事會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東大會上提出。

16、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三節增加如下條款(以下各條順延):

第七十條股東大會的提案是針對應當由股東大會討論的事項所提出的具體議案,股東大會應當對具體的提案作出決議。

第七十一條董事會在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中應列出本次股東大會討論的事項,並將董事會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內容充分披露。需要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涉及的事項的,提案內容應當完整,不能只列出變更的內容。

列入“其他事項”但未明確具體內容的,不能視為提案,股東大會不得進行表決。

第七十二條會議通知發出後,董事會不得再提出會議通知中未列出事項的新提案,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則,會議召開日期應當順延,保證至少有十五天的間隔期。

第七十三條對於第六十八條所述的年度股東大會臨時提案,董事會按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稽核:

(一)關聯性。董事會對股東提案進行稽核,對於股東提案涉及事項與公司有直接關係,並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大會職權範圍的,應提交股東大會討論。對於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東大會討論。如果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提案提交股東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二)程式性。董事會可以對股東提案涉及的程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將提案進行分拆或合併表決,需徵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股東大會會議主持人可就程式性問題提請股東大會做出決定,並按照股東大會決定的程式進行討論。

第七十四條提出涉及投資、財產處置和收購兼併等提案的,應當充分說明該事項的詳情,包括:涉及金額、價格(或計價方法)、資產的帳面值、對公司的影響、審批情況等。如果按照有關規定需進行資產評估、審計或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的,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至少五個工作日公佈資產評估情況、審計結果或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第七十五條董事會提出改變募股資金用途提案的,應在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中說明改變募股資金用作的原因、新專案的概況及對公司未來的影響。

第七十六條涉及公開發行股票等需要報送中國證監會核准的事項,應當作為專項提案提出。

第七十七條董事會審議通過年度報告後,應當對利潤分配方案做出決議,並作為年度股東大會的提案。董事會在提出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方案時,需詳細說明轉增原因,並在公告中披露。董事會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資本公積轉增方案時,應披露送轉前後對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淨資產,以及對公司今後發展的影響。

17、原公司章程第六十三條修改為:第七十八條公司董事會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按照本章程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對股東大會提案進行審查。

18、原公司章程第六十五條修改為:第八十條提出提案的股東對董事會不將其提案列入股東大會會議議程的決定持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五、五十六條的規定程式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19、原章程第四章新增第四節內容,從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七條,共七條內容。

第四節股東大會的召開

第八十一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堅持樸素從簡的原則,不得給予出席會議的股東(或代理人)額外的經濟利益。

第八十二條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股東大會的嚴肅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會議的股東(或代理人)、董事、監事、董事會祕書、高階管理人員、聘任律師及董事會邀請的人員以外,公司有權依法拒絕其他人士入場,對於干擾股東大會秩序、尋釁滋事和侵犯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行為,公司應當採取措施加以制止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查處。

第八十三條在股東年會上,董事會應當就前次股東年會以來股東大會決議中應由董事會辦理的各事項的執行情況,向股東大會作出報告並公告。

第八十四條在股東年會上,監事會應當宣讀有關公司過去一年的監督專項報告,內容包括:

(一)公司財務的檢查情況;

(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的盡職情況及對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股東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篇5:公司章程修正案

(四)經過證券交易所專業培訓並取得證券交易所頒發的《董事會祕書資格證書》。

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適用於董事會祕書。

34、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條修改為:第一百六十二條董事會祕書的主要職責是:

(一)董事會祕書為股份公司與證券交易所的指定聯絡人,負責準備和提交證券交易所要求的檔案,組織完成監管機構佈置的任務;

(二)準備和提交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報告和檔案;

(三)按照法定程式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列席董事會會議並作記錄,保證記錄的準確性,並在會議記錄上簽字,負責保管會議檔案和記錄;

(四)董事會祕書為公司新聞發言人,負責協調和組織公司資訊披露事宜,包括健全資訊披露的制度、接待來訪、負責與新聞媒體及投資者的聯絡、回答社會公眾的諮詢、聯絡股東,向符合資格的投資者及時提供公司公開披露過的資料,保證公司資訊披露的及時性、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五)列席涉及資訊披露的有關會議。股份公司有關部門應當向董事會祕書提供資訊披露所需要的資料和資訊。公司在作出重大決定之前,應當從資訊披露角度徵詢董事會祕書的意見;

(六)負責資訊的保密工作,制訂保密措施。內幕資訊洩露時,及時採取補救措施加以解釋和澄清,並報告交易所和中國證監會;

(七)負責保管股份公司股東名冊資料、董事和董事會祕書名冊、大股東及董事持股資料以及董事會印章;

(八)幫助股份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瞭解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股票上市協議對其設定的責任;

(九)積極為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提供協助,如介紹情況、提供材料等。獨立董事發表的獨立意見、提案及書面說明應當公告的,董事會祕書應及時到證券交易所辦理公告事宜。

(十)協助董事會依法行使職權,在董事會作出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本所有關規定的決議時,及時提醒董事會,如果董事會堅持作出上述決議的,應當把情況記錄在會議紀要上,並將會議紀要立即提交股份公司全體董事和監事;

(十一)為股份公司重大決策提供諮詢和建議;

(十二)負責處理公司與股東之間的相關事務及股東訪問公司的日常接待工作;

(十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證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35、新增第一百六十五條:董事會在聘任董事會祕書的同時,應另外委任一名董事會證券事務代表,在董事會祕書不能履行職責時,代行董事會祕書的職責。證券事務代表應當具有董事會祕書的任職資格。

36、原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條(新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條)新增第二款:監事在任期內不履行監督義務,致使公司、股東利益或員工權益遭受重大損害的,應當視其過錯程度,分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可按照規定程式解除其監事職務。

37、原章程第一百四十條修改為:第一百八十二條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之前提出辭職。監事辭職應該向監事會遞交書面辭職報告。如因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監事會低於法定最低人數時,該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後方能生效。餘任監事會應當儘快召集臨時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監事填補因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

任職尚未結束的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致使公司遭受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生效後的合理期間以及任期結束的合理期間之內仍然存在。其對公司的保密義務仍然有效,直到該祕密成為公開資訊。其他義務的存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確定。

38、原章程第一百四十一條(新章程一百八十三條)新增第二款內容:

監事有了解公司經營情況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保密義務。公司應採取措施保障監事的知情權,為監事正常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協助,任何人不得干預、阻撓。監事履行職責所需的合理費用由公司承擔。

39、原章程第七章第二節新增第一百八十四條:公司監事會應向全體股東負責,對公司財務以及公司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合法性進行監督,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

40、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二條修改為:第一百八十五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五名監事組成,公司設監事會召集人一名。由全體監事過半數同意選舉產生、更換。

監事會的人員和組成,應當保證監事會具有足夠的經驗、能力和專業知識,能夠獨立有效地行使其對董事、經理履行職務的監督和對公司財務的監督和檢查。

監事會召集人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該召集人指定一名監事代行其職權。

41、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條修改為:第一百八十六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股東大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列席董事會會議;

(六)向股東大會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

(七)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42、原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條(新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條)新增第二款內容:監事會的監督記錄以及進行財務或專項檢查的結果應成為對董事、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

43、原章程第一百四十五條(新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條)修改為: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並根據需要及時召開臨時會議。會議通知應當在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送達全體監事。監事會會議因故不能如期召開,應公告並說明原因。

監事會會議應嚴格按規定程式進行。監事會可以要求公司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階管理人員、內部及外部審計人員出席監事會會議,回答所關注的問題。

44、原公司章程第七章第二節新增以下條款:(以後各條順延)

第一百九十條監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監事會會議應當由監事本人出席。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監事代為出席。

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有效期,並由委託人簽名和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授權範圍內行使監事的權利。

第一百九十一條監事未出席監事會會議,亦未委託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傳真方式進行並作出決議,並由參會監事簽字。

第一百九十二條監事會議事的主要範圍為:

(一)對公司董事會決策經營目標、方針和重大投資方案提出監督意見;

(二)對公司中期、年度財務預算、決算的方案和披露的報告提出意見;

(三)對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提出審查、監督意見;

(四)對董事會決策的重大風險投資、抵押、擔保等提出意見;

(五)對公司內控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進行審議,提出意見;

(六)對公司董事、經理等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章程,損害股東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

(七)監事換屆、辭職、討論推薦新一屆監事名單或增補名單提交股東大會;

(八)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的薪酬及其他待遇;

(九)其他有關股東利益,公司發展的問題。

45、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八條修改為:第一百九十四條監事會決議由出席會議的監事以舉手表決方式進行,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監事會決議需經全體監事三分之二通過方為有效。

46、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一條修改為:第一百九十七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前三個月及前九個月結束後一個月以內編制完成公司的季度財務報告;前六個月結束後兩個月以內編制完成公司的中期財務報告;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以內編制完成公司的年度財務報告。

本次章程修改後,章程由修改前的二百零六條增加為二百五十二條,增加了股東大會及獨立董事等相關內容,請股東大會審議。

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XX年XX月XX日

2016最新公司章程修正案範本大全4

根據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東會決議,本公司決定變更公司名稱、經營範圍,增加股東和註冊資本,改變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條原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記註冊,註冊名稱為:______________公司。”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條原為:“公司註冊資本為______________萬元。”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條原為:“公司股東共二人,分別為_______”。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條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體股簽字蓋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意事項:

1、本範本適用於有限公司(不含國有獨資公司)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修改後的公司新章程(但應經股東簽署)。

2、“登記事項”係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範圍等。

3、應將修改前後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毛筆或簽字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因轉讓出資變更股東,若提交的是新章程,應由變更後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檔案簽署後應在規定期限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為30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30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生變動30日內,減資、合併、分立為45日後)提交登記機關。

7、要求用A4紙、四號(或小四號)的宋體(或仿宋體)列印,可雙面列印;多頁的,應打上頁碼,加蓋騎縫章;內容塗改無效,影印件無效。

篇6:公司章程修正案

(四)獨立董事聘請中介機構的費用及其他行使職權時所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五)公司應當給予獨立董事適當的津貼。津貼的標準應當由董事會制訂預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並在公司年報中進行披露。

除上述津貼外,獨立董事不應從該公司及其主要股東或有利害關係的機構和人員取得額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獨立董事責任保險制度,以降低獨立董事正常履行職責可能引致的風險。

26、原公司章程第九十九條修改為:第一百三十八條董事會由九名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兩名,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

27、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一條修改為:第一百四十條註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出具解釋性說明、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的,公司董事會應當將導致會計師出具上述意見的有關事項及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的影響向股東大會做出說明。如果該事項對當期利潤有直接影響,公司董事會應當根據孰低原則確定利潤分配預案或者公積金轉增股本預案。

28、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四條修改為:第一百四十三條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公司董事(獨立董事除外)擔任,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和罷免。

29、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七條修改為:第一百四十六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四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30、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八條修改為:第一百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長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三)半數以上的獨立董事聯名提議時;

(四)監事會提議時;

(五)總經理提議時。

31、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九條修改為: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方式為:以電話或書面通知(包括專人送達、郵寄、傳真)。通知時限為:會議召開三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如有本節前條第(二)、(三)、(四)、(五)規定的情形,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指定一名副董事長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副董事長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

32、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節增加如下條款(以下各條順延):

第一百五十七條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應遵循合法、有利於公司運作及提高決策效力的原則。

第一百五十八條董事會閉會期間,董事會對董事長的授權應遵循合法、有利於公司運作及提高決策效力的原則。

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設立戰略、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等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並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

33、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條修改為:第一百六十一條董事會祕書應當具有必備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由董事會委任。

董事會祕書應具備下述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個人品質和職業道德,無違法犯罪記錄;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祕書、管理、股權事務等工作三年以上,有足夠的財務、法律、金融、企業管理、計算機應用等專業知識;

(三)較強的語言表達能力和處理能力;

(四)經過證券交易所專業培訓並取得證券交易所頒發的《董事會祕書資格證書》。

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適用於董事會祕書。

34、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條修改為:第一百六十二條董事會祕書的主要職責是:

(一)董事會祕書為股份公司與證券交易所的指定聯絡人,負責準備和提交證券交易所要求的檔案,組織完成監管機構佈置的任務;

(二)準備和提交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報告和檔案;

(三)按照法定程式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列席董事會會議並作記錄,保證記錄的準確性,並在會議記錄上簽字,負責保管會議檔案和記錄;

(四)董事會祕書為公司新聞發言人,負責協調和組織公司資訊披露事宜,包括健全資訊披露的制度、接待來訪、負責與新聞媒體及投資者的聯絡、回答社會公眾的諮詢、聯絡股東,向符合資格的投資者及時提供公司公開披露過的資料,保證公司資訊披露的及時性、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五)列席涉及資訊披露的有關會議。股份公司有關部門應當向董事會祕書提供資訊披露所需要的資料和資訊。公司在作出重大決定之前,應當從資訊披露角度徵詢董事會祕書的意見;

(六)負責資訊的保密工作,制訂保密措施。內幕資訊洩露時,及時採取補救措施加以解釋和澄清,並報告交易所和中國證監會;

(七)負責保管股份公司股東名冊資料、董事和董事會祕書名冊、大股東及董事持股資料以及董事會印章;

(八)幫助股份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瞭解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股票上市協議對其設定的責任;

(九)積極為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提供協助,如介紹情況、提供材料等。獨立董事發表的獨立意見、提案及書面說明應當公告的,董事會祕書應及時到證券交易所辦理公告事宜。

(十)協助董事會依法行使職權,在董事會作出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本所有關規定的決議時,及時提醒董事會,如果董事會堅持作出上述決議的,應當把情況記錄在會議紀要上,並將會議紀要立即提交股份公司全體董事和監事;

(十一)為股份公司重大決策提供諮詢和建議;

(十二)負責處理公司與股東之間的相關事務及股東訪問公司的日常接待工作;

(十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證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35、新增第一百六十五條:董事會在聘任董事會祕書的同時,應另外委任一名董事會證券事務代表,在董事會祕書不能履行職責時,代行董事會祕書的職責。證券事務代表應當具有董事會祕書的任職資格。

36、原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條(新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條)新增第二款:監事在任期內不履行監督義務,致使公司、股東利益或員工權益遭受重大損害的,應當視其過錯程度,分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可按照規定程式解除其監事職務。

37、原章程第一百四十條修改為:第一百八十二條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之前提出辭職。監事辭職應該向監事會遞交書面辭職報告。如因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監事會低於法定最低人數時,該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後方能生效。餘任監事會應當儘快召集臨時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監事填補因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

任職尚未結束的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致使公司遭受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生效後的合理期間以及任期結束的合理期間之內仍然存在。其對公司的保密義務仍然有效,直到該祕密成為公開資訊。其他義務的存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確定。

38、原章程第一百四十一條(新章程一百八十三條)新增第二款內容:

監事有了解公司經營情況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保密義務。公司應採取措施保障監事的知情權,為監事正常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協助,任何人不得干預、阻撓。監事履行職責所需的合理費用由公司承擔。

39、原章程第七章第二節新增第一百八十四條:公司監事會應向全體股東負責,對公司財務以及公司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合法性進行監督,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

40、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二條修改為:第一百八十五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五名監事組成,公司設監事會召集人一名。由全體監事過半數同意選舉產生、更換。

監事會的人員和組成,應當保證監事會具有足夠的經驗、能力和專業知識,能夠獨立有效地行使其對董事、經理履行職務的監督和對公司財務的監督和檢查。

監事會召集人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該召集人指定一名監事代行其職權。

41、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條修改為:第一百八十六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股東大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篇7:公司章程修正案

什麼是章程修正案

公司建立後,根據公司發展的需要而修改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就是對公司章程的修改內容由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而出具的.書面決議。

範本

××××××××××××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有限公司於××年×月×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登記事項)、×××××(登記事項),並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條原為:“………………”。

現修改為:“………………”。

二、第×條原為:“………………”。

現修改為:“………………”。

(股東蓋章或簽名)

年 月 日

章程修正案注意事項

1.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新修改後並經股東簽署的整份章程;

2.“登記事項”係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範圍等;

3.應將修改前後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簽字筆或墨水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轉讓出資變更股東的,應由變更後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檔案簽署後應在規定有效期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為30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30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生變動30日內,減資、合併、分立為90日後)提交登記機關,逾期無效;

7.要求用A4紙、字型較小(如四號或小四)的字列印,頁數多的可雙面列印,塗改無效,影印件無效。

篇8:公司章程修正案

XX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會決議

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河南強遠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於 年 月 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股東會,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了全體股東,全體股東準時參加會議。無棄權情況。會議由 主持,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決議如下:

一、同意增加新股東 ,同意 先生全部轉讓所持有股份。

二、同意將原股東 所持有公司 %的股份( 萬元人民幣) 無償轉讓給 ,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

三、同意變更本公司章程第 章第 條。 變更為 。

四、會議討論並通過了同意變更本公司章程第 章第 條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五、會議決定委託 辦理公司變更手續。 全體股東簽字: 河南強遠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 年 月 日

篇9: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據中國xx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及公司的實際情況,擬對公司章程有關的條款修改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一節第二十一條修改為:

“公司的股本結構為:普通股185,711,578股,其中發起人持有76,118,224股,佔股份總數的40、99%;社會法人股為26,099,382股,佔股份總數的14、05%;社會公眾股為83,438,855股,佔股份總數的44、96%。”

(二)原章程第四章第一節第三十五條第(六)款第二項修改為:

“2、繳付合理費用後有權查閱和影印:

(1)本人持股資料;

(2)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3)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4)公司股本總額、股本結構。”

(三)原章程第四章第一節第三十七條增加的內容為:

“董事、監事、經理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賠償的訴訟。”

(四)原章程第四章第一節第四十條修改為:

“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於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五)原章程第四章第二節第四十三條修改為: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並應於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後的六個月之內舉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內因故不能召開年度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xx交易所,說明原因並公告。”

(六)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節第四十八條增加以下內容:

“(七)公司召開股東大會併為股東提供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系統的,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載明網路投票的時間、投票程式以及審議的事項。”

(七)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節第四十九條增加以下內容:

“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向公司股東征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投票權徵集應採取無償的方式進行,並應向被徵集人充分披露資訊”。

(八)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節第五十四條修改為:

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下稱“提議股東”)或者監事會提議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應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會議議題和內容完整的提案。書面提案應當報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xx交易所備案。提議股東或者監事會應當保證提案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董事會在收到監事會的書面提議後應當在十五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召開程式應符合本章程相關條款的規定。

(三)對於提議股東要求召開股東大會的書面提案,董事會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決定是否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應當在收到前述書面提議後十五日內反饋給提議股東並報告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xx交易所。

(四)董事會做出同意召開股東大會決定的,應當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案的變更應當徵得提議股東的同意。通知發出後,董事會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徵得提議股東的同意也不得再對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進行變更或推遲。

(五)董事會認為提議股東的提案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應當做出不同意召開股東大會的'決定,並將反饋意見通知提議股東。提議股東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放棄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自行發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提議股東決定放棄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xx交易所。

(六)提議股東決定自行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書面通知董事會,報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xx交易所備案後,發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的內容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提案內容不得增加新的內容,否則提議股東應按上述程式重新向董事會提出召開股東大會的請求;

2、會議地點應當為公司所在地。

篇10:公司章程修正案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xxx年4月12日召開的2015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

xxx年5月5日,公司辦理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備案手續,並於xxx年5月11日取得了變更後的營業執照。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情況如下:

一、第五條原為:“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6000萬元”。

現修改為:“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0080萬元”。

二、第十八條原為:“公司股份總數為6000萬股,均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現修改為:“公司股份總數為10080萬股,均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公司章程》中其他條款保持不變。

特此公告。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xxx年5月12日

篇11:公司章程修正案

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 有限公司章程修改規定,經本公司股東研究決定,對本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第 條:公司名稱修改為: 有限公司;

第 條:公司住所修改為:

第 條:經營範圍修改為:

第 條:公司註冊資本修改為 萬元;

公司實收資本修改為 萬元;

第 條:股東修改為:

第 條:營業期限修改為: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簽字: 公章:

年 月 日

相關知識

公司章程修改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自治規範,是由以下內容所決定的。其一,公司章程作為一種行為規範,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股東依據公司法自行制定的。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據。作為公司法只能規定公司的普遍性的問題,不可能顧及到各個公司的特殊性。而每個公司依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則能反映本公司的個性,為公司提供行為規範。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外的行為規範,由公司自己來執行,無須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當出現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時,只要該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就由公司自行解決。其三,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的行為規範,其效力僅及於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

鑑於公司章程的上述作用,必須強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這不僅是公司活動本身需要,而且也是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這就要求,公司的股東和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必須考慮周全,規定得明確詳細,不能做各種各樣的理解。公司登記機關必須嚴格把關,使公司章程做到規範化,從國家管理的角度,對公司的設立進行監督和保證公司設立以後能夠進行正常的執行。

篇12: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據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東會決議,本公司決定變更公司名稱、經營範圍,增加股東和註冊資本,改變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條原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記註冊,註冊名稱為:______________公司。”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條原為:“公司註冊資本為______________萬元。”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修正案範本。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條原為:“公司股東共二人,分別為_______”。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條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體股簽字蓋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意事項:

1、本範本適用於有限公司(不含國有獨資公司)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修改後的公司新章程(但應經股東簽署)。

2、“登記事項”係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範圍等。

3、應將修改前後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毛筆或簽字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因轉讓出資變更股東,若提交的是新章程,應由變更後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檔案簽署後應在規定期限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為30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30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生變動30日內,減資、合併、分立為45日後)提交登記機關。

7、要求用a4紙、四號(或小四號)的宋體(或仿宋體)列印,可雙面列印;多頁的,應打上頁碼,加蓋騎縫章;內容塗改無效,影印件無效。

篇13: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據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東會決議,本公司決定變更公司名稱、經營範圍,增加股東和註冊資本,改變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條原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記註冊,註冊名稱為:______________公司。”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條原為:“公司註冊資本為______________萬元。”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修正案範本。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條原為:“公司股東共二人,分別為_______”。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條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體股簽字蓋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意事項:

1、本範本適用於有限公司(不含國有獨資公司)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修改後的公司新章程(但應經股東簽署)。

2、“登記事項”係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範圍等。

3、應將修改前後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公司章程修正案範本。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毛筆或簽字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因轉讓出資變更股東,若提交的是新章程,應由變更後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檔案簽署後應在規定期限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為30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30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生變動30日內,減資、合併、分立為45日後)提交登記機關。

7、要求用a4紙、四號(或小四號)的宋體(或仿宋體)列印,可雙面列印;多頁的,應打上頁碼,加蓋騎縫章;內容塗改無效,影印件無效。

篇14:公司章程修正案

廣西------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範本)

廣西------------有限公司於 年 月 日召開股東會(注: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章程修正案,此處改為“股東大會”),決議變更公司 、(注:填寫需變更的事項),並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條原為:“„„„„„„”。 現修改為:“„„„„„„„”。 二、第條原為:“„„„„„„„”。 現修改為:“„„„„„„”。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

xxxx年xx月xx日

篇15:公司章程修正案

xxxxxx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xxxxxx有限公司於xxxx年xx月xx日召開股東會,決議(一致)通過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正:

章程第三章第十條原為“ xxxxxxxxxxxxxxxxx”。 現改為“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

xxxx年xx月xx日

篇16:公司章程修正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

第三條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同投資組建。

第四條公司依法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五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公司的宗旨:____________。

第二章 經營範圍

第八條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

(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章 註冊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九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

第十條公司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為:

(一)______________以 出資,為人民幣___元,佔___%。

(二)______________以 出資,為人民幣___元,佔___%。

(三)______________以 出資,為人民幣___元,佔___%。

第十一條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後,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由法定的評估機構對其進行評估,並由股東會確認其出資額價值,並依據《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在公司註冊後個月內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同時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二條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董事、監事權;

(三)有查閱股東會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第十三條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篇17:公司章程修正案

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 有限公司章程修改規定,經本公司股東研究決定,對本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第 條:公司名稱修改為: 有限公司;

第 條:公司住所修改為:

第 條:經營範圍修改為:

第 條:公司註冊資本修改為 萬元;

公司實收資本修改為 萬元;

第 條:股東修改為:

第 條:營業期限修改為: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簽字: 公章:

年 月 日

相關知識

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後,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後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牴觸;

(二)公司的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三)股東大會決定修改章程。

變更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應依照以下程式進行:

1. 由公司董事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並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 股東會對章程修改條款進行表決。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審批的事項時,報政府主管機關批准。如股份有限公司為註冊資本而發行新股時,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准;屬於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

4.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記事項的,報公司登記機關核准,辦理變更登記;未涉及登記事項,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5.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項的,應依法進行公告。如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後,必須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進行公告。

6. 修改章程需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股東會決議”及“章程修正案”,若涉及登記事項,須有公司法人簽章方可完成變更。

篇18:公司章程修正案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xxx年4月12日召開的2015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

xxx年5月5日,公司辦理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備案手續,並於xxx年5月11日取得了變更後的營業執照。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情況如下:

一、第五條原為:“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6000萬元”。

現修改為:“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0080萬元”。

二、第十八條原為:“公司股份總數為6000萬股,均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現修改為:“公司股份總數為10080萬股,均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公司章程》中其他條款保持不變。

特此公告。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xxx年5月12日

相關知識

股東知情權是股東權利中的一項基本權利,是行使其他權利的前提和基礎。《公司法》第三十三條(有限責任公司)、第九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均對此有明確的規定,保障中小股東能夠獲取足夠的公司資訊。

股東知情權的行使主體

顧名思義,股東知情權的行使主體為股東。司法實務中,判斷股東身份一般遵從“當時持股”、“連續持股”兩大原則。

當時持股——申請人在主張權利時必須享有股東身份,是侵權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對於隱名出資人,則只有在被確認為隱名股東的情況下,才能成為主張知情權的適格主體。

連續持股——申請人自主張權利至裁判終結為止必須連續持有公司股份,在此期間,若申請人將其股份全部轉讓,則喪失主張行使股東知情權的資格。

在涉及的股東資格認定問題上,從《公司法》第32條第3款的規定可知,工商登記屬於宣示性登記,而非設權性登記,在現代商事外觀主義原則下,公司股東的名單通過工商登記對外公示後產生公信力;當然,工商登記股東名單者對內推定具有股東資格。

股東知情權為法定權利,不得約定排除

股東知情權是法律賦予股東的一項權利,旨在保障股東能充分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監督公司管理人員活動,公司章程不得約定排除股東知情權,但可以作出一定的合理限制。此外,股東在主張行使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需要提出書面申請。此為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前置程式(查閱其他檔案並無該項要求),書面申請書中須有查閱目的的表述,並依法送達給公司,但並不以公司收到為必備條件,避免公司惡意拒收而導致股東請求無法到達。

目的的合理性。公司有合理依據認為股東查閱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利益的(由公司承擔舉證責任),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同時,以防公司濫用上述權利,股東可要求公司說明拒絕的理由,若股東認為拒絕查閱存在不當,可向裁判機關主張權利。

15日答覆期的.適用。法律規定了公司應在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15日內給予書面答覆。然而,股東在15日的答覆期間內即向裁判機關主張權利,如公司在答辯時已明確表示拒絕該股東查閱相關材料的,不宜以股東起訴時15日答覆期未滿為由駁回其起訴,以免增加不必要的訴累。

由於現行法律對於股東查閱賬簿所存在的“不正當目的”缺乏明確的界定,導致裁判實踐中存在不統一的情況。所以,《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草案)》亦將此納入可能的解釋範圍: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草案)》第17條

有限責任公司有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認定股東有不正當目的:

(一)股東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主營業務有實質性競爭關係的業務;

(二)股東為了向第三人通報得知的事實以獲取利益;

(三)在過去兩年內,股東曾通過查閱、複製公司檔案材料,向第三人通報得知的事實以獲取利益;

(四)能夠證明股東以妨礙公司業務開展、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股東共同利益為目的的其他事實。

股東可否查閱會計原始憑證?

股東在依據《公司法》第33條規定主張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時,往往會進一步提出查閱會計原始憑證的要求。《公司法》並未明確將原始憑證列入可以查閱的範圍以內,但同時也未列入禁止查閱的範圍,總的來說,准予查閱原始憑證較為符合該條文的立法本意。

法理上。《會計法》要求會計賬簿記錄應與會計憑證的內容相符,會計憑證本身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兩者天然具有不可分割性;而且由於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更改,致使股東在查閱賬簿的時候,只有通過查閱原始憑證才能確保賬簿記載的真實完整性。

情理上。股東知情權爭議的產生一般源於股東間的信任破產,若不允許股東查閱會計原始憑證,處於弱勢一方的股東根本無法從賬簿上判斷公司經營者的經營管理行為是否失當,也難以獲知公司的實際運營情況,股東知情權完全淪為擺設。(如賬簿上反映公司上年度營業虧損500萬元,單從一個數字根本無法判斷虧損的原因,是商業風險抑或決策失當,還是由於存在非法的關聯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1年第8期刊登的“李某等四人訴江蘇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案”中對此的態度非常明確:

公司的具體經營活動只有通過查閱原始憑證才能知曉,不查閱原始憑證,中小股東可能無法準確瞭解公司真正的經營狀況。根據會計準則,相關契約等有關資料也是編制記賬憑證的依據,應當作為原始憑證的附件入賬備查。據此,四上訴人查閱權行使的範圍應當包括會計賬簿(含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和會計憑證(含記賬憑證、相關原始憑證及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入賬被查的有關資料)。

篇19: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登記文書範本之十五: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xxxx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xxxxx有限公司於xx年xx月xx日召開股東會,決議(一致)通過變更公司(登記事項1)、(登記事項2),並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xx條原為:“………………”。現修改為:“………………”。

二、第xx條原為:“………………”。現修改為:“………………”。

xxxx有限公司(蓋章) 公司章程修正案範本 法定代表人簽字: 200x年xx月xx日

注意事項:

1.本範本適用於有限公司(不含國有獨資公司)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修改後的公司新章程(但應經股東簽署)。

2.“登記事項”係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範圍等。

3.應將修改前後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毛筆或簽字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因轉讓出資變更股東,若提交的是新章程,應由變更後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檔案簽署後應在規定期限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為30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30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生變動30日內,減資、合併、分立為45日後)提交登記機關。

7.要求用a4紙、四號(或小四號)的宋體(或仿宋體)列印,可雙面列印;多頁的,應打上頁碼,加蓋騎縫章;內容塗改無效,影印件無效。

篇20:公司章程修正案

廈門信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份公司)董事會決定根據《公司法》、中國證監會頒佈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範意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對公司現行章程進行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內容說明如下:

1、原公司章程第十三條修改為: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經營範圍是:資訊科技產品生產、經營;資訊諮詢服務(涉及專項管理規定的除外);倉儲(涉及專項管理規定的除外);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房地產租賃;國內商品(國家政策規定不允許經營除外)批發、零售;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不另附進出口商品目錄,國家規定的專營進出口商品和國家禁止進出口等特殊商品除外);經營進料加工和“三來一補”業務;開展對銷貿易和轉口貿易;進口酒類批發;汽車(含小轎車)銷售。

2、原公司章程第十八條修改為:公司發行的股票,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託管。

3、原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條修改為:股東有權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通過民事訴訟或其他法律手段保護其合法權利。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賠償的訴訟。

4、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條修改為:公司的控股股東對公司及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控股股東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謀取額外的利益,不得直接或間接干預公司決策及依法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公司的控股股東對公司董事、監事候選人的提名,應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控股股東提名的董事、監事候選人應當具備相當專業知識和決策、監督能力。控股股東不得對股東大會人事選舉決議和董事會人事選舉決議履行任何批准手續;不得超過股東大會、董事會任免公司的高階管理人員。

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於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5、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條修改為: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應當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六個月內舉行。年度股東大會可以討論《公司章程》規定的任何事項。

公司在上述期限內因故不能召開年度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深圳證券交易所,說明原因並公告。

6、原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於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併持有本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0%(不含投票代理權)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公司半數以上獨立董事聯名提議召開時;

(六)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項持股股數按股東提出書面要求日計算。

7、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條修改為:臨時股東大會只對通知中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內容時,對涉及本章程第四十八條所列事項的提案內容不得進行變更;任何變更都應視為一個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表決。

8、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節增加如下條款(以下各條順延):

第四十八條年度股東大會和應股東或監事會的要求提議召開的股東大會不得采取通訊表決方式;臨時股東大會審議下列事項時,不得采取通訊表決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

(二)發行公司債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併、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任免;

(七)變更募股資金投向;

(八)需股東大會審議的關聯交易;

(九)需股東大會審議的收購或出售資產事項;

(十)變更會計師事務所;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不得通訊表決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九條公司董事會應當聘請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出席股東大會,對以下問題出具意見並公告:

(一)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驗證出席會議人員資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驗證年度股東大會提出新提案的股東的資格;

(四)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式是否合法有效;

(五)應公司要求對其他問題出具的法律意見。

公司董事會也可同時聘請公證人員出席股東大會。

第五十條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下稱“提議股東”)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提議股東或者監事會應當保證提案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第五十一條董事會在收到監事會的書面提議後應當在十五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召開程式應符合本章程相關條款的規定。

第五十二條對於提議股東要求召開股東大會的書面提案,董事會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決定是否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應當在收到前述書面提議後十五日內反饋給提議股東並報告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深圳證券交易所。

第五十三條董事會做出同意召開股東大會決定的,應當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案的變更應當徵得提議股東的同意。通知發出後,董事會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徵得提議股東的同意也不得再對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進行變更或推遲。

第五十四條董事會認為提議股東的提案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應當做出不同意召開股東大會的決定,並將反饋意見通知提議股東。提議股東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放棄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自行發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提議股東決定放棄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深圳證券交易所。

第五十五條提議股東決定自行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書面通知董事會,報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備案後,發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的內容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提案內容不得增加新的內容,否則提議股東應按上述程式重新向董事會提出召開股東大會的請求;

(二)會議地點應當為公司所在地。

第五十六條對於提議股東決定自行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及董事會祕書應切實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保證會議的正常秩序,會議費用的合理開支由公司承擔。會議召開程式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會議由董事會負責召集,董事會祕書必須出席會議,董事、監事應當出席會議;董事長負責主持會議,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二)董事會應當聘請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按照本章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出具法律意見;

(三)召開程式應當符合本章程相關條款的規定。

9、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條修改為:第五十八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東。

股東會議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投票代理委託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六)會務常設聯絡人姓名,電話號碼。

10、原公司章程第五十條刪除。

11、原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條修改為:第五十九條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兩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下列條件的股東可向公司股東征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投票權徵集應採取無償的方式進行,並應向被徵集人充分披露資訊。

前款所指的條件是:

(一)代表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以上;

(二)有合理的理由

和依據徵集股東的投票權並向被徵集投票權的股東充分披露有關資訊;

(三)按照其徵集投票權時對被徵集投票權的股東所作出的承諾和條件行使該投票權。

12、原公司章程第五十八條刪除

13、原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條修改為:第六十六條董事會發布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後,股東大會不得無故延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須延期召開股東大會的,應在原定股東大會召開日前至少五個工作日釋出延期通知。董事會在延期召開通知中應說明原因並公佈延期後的召開日期。

公司延期召開股東大會的,不得變更原通知規定的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14、原公司章程第六十條修改為:第六十七條董事會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於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彌補虧損額達到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監事會或者股東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程式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15、原公司章程第六十一條修改為:第六十八條年度股東大會,單獨持有或者合併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監事會可以提出臨時提案。

臨時提案如果屬於董事會會議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項,同時這些事項是屬於本章程第四十八條所列事項的,提案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十天將提案遞交董事會並由董事會稽核後公告。

第一大股東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時,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的前十天提交董事會並由董事會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東不得在本次年度股東大會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將提案遞交董事會並由董事會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東大會上提出。

16、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三節增加如下條款(以下各條順延):

第七十條股東大會的提案是針對應當由股東大會討論的事項所提出的具體議案,股東大會應當對具體的提案作出決議。

第七十一條董事會在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中應列出本次股東大會討論的事項,並將董事會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內容充分披露。需要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涉及的事項的,提案內容應當完整,不能只列出變更的內容。

列入“其他事項”但未明確具體內容的,不能視為提案,股東大會不得進行表決。

第七十二條會議通知發出後,董事會不得再提出會議通知中未列出事項的新提案,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則,會議召開日期應當順延,保證至少有十五天的間隔期。

篇21: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據本公司 年 月 日第 次股東會決議,本公司決定變更公司名稱、經營範圍,增加股東和註冊資本,改變法定代表人、( )、( ),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條原為:“公司在 工商局登記註冊,註冊名稱為: 公司。”

現改為: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條原為:“公司註冊資本為 萬元。”

現改為: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條原為:“公司股東共二人,分別為 ”。

現改為:“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條原為:

現改為:

______________(蓋章) 代表簽字

______________(蓋章) 代表簽字

______________(蓋章) 代表簽字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篇22:公司章程修正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宗旨:通過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做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廣告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萱花路230號

第四條 公司由2個股東出資設立,股東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並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股東名稱(姓名)證件號(身份證號)

甲*** *********************

乙*** *********************

第五條 經營範圍:從事各類廣告的製作、釋出。(涉及經營許可,憑許可證經營)

第六條 經營期限:20年。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 註冊資本、認繳出資額、實繳資本額

第七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2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20萬元人民幣。公司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的實收資本為全體股東實際交付並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第八條 股東名稱、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一覽表。

股東名稱(姓名)認繳情況 實繳情況

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 認繳期限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貨幣 實物貨幣 實物

第九條 各股東認繳、實繳的個公司註冊資本應在申請公司登記前,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證。

第十條 公司登記註冊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註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個執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想公司申報登出,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稽核後予以補發。

第十一條 公司應設定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 股東作為出資者按出資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的權利:

一、出席股東會,並根據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

二、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四、股東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五、公司新增資本金或其他股東轉讓時有優先認購權;

六、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取公司剩餘財產。

第十四條 股東的義務:

一、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各項條款;

第十五條 出資的轉讓: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三、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四章 公司機構及高階管理人員資格和義務

第十六條 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設立股東會、執行董事和監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策劃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十七條 本公司設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十九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並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二、因犯有貪汙、賄賂、侵佔、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滿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者。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用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執行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亦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專案,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東會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為公司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出席股東會的股東必須超過全體股東表決權的半數以上,方能召開股東會。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以後股東會由執行懂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六、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七、對公司的分立、合併、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八、修改公司的章程;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經理;

十、對發行公司的債券做出決議;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會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股東會每半年定期召開,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開股東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一)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對於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做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

(二) 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作為公司檔案材料長期儲存。

第六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擬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定公司增加和減少註冊資本、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設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和公司經理人選及報酬事項;

七、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 執行董事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二條 公司經理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的方案。

三、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五、向股東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七、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選舉產生;監事任期為每屆三年,屆滿可以連選連任;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四、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五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並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跨機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一、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說明書;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六條 公司分配每年稅後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七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八條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會計賬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合併、分立和變更註冊資本

第三十九條 公司合併、分立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要求籤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並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條 公司合併、分立、減少註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

第四十一條 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登出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 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 公司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後,公司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

第十章 工會

第四十三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援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執行。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四十五條 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四十六條 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七條 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規定等有牴觸的,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全體股東簽章:

年 月 日

使用說明 一、公司章程範本僅供參考。當事人可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進行修改,但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必要條款不得刪減,公司組織機構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必須在章程中明確。

二、公司章程範本中黑體字為提示性或選擇性條款,當事人選擇時,應當注意前後條款的一致性,例如第五章選擇執行董事,則應將關於董事會規定的條款刪去。第六章選擇監事則應將關於監事會規定的條款刪去。

三、當事人根據章程範本制訂公司章程後,另行列印,自然人股東需親筆簽名,法人股東需蓋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親筆簽名。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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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檔案,也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檔案。公司章程是股東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載明瞭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是公司的憲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實性、自治性和公開性的基本特徵。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作為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成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礎,也是公司賴以生存的靈魂。

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這就要求,公司的股東和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必須考慮周全,規定得明確詳細,不能做各種各樣的理解。

1.法定性。法定性主要強調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內容及修改程式、效力都由法律強制規定,任何公司都不得違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必備條件之一,無論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須由全體股東或發起人訂立公司章程,並且必須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公司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2.真實性。真實性主要強調公司章程記載的內容必須是客觀存在的、與實際相符的事實。

3.自治性。自治性主要體現在:其一,公司章程作為一種行為規範,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訂的,是公司股東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以外的行為規範,由公司自己來執行,無需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其三,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規章,其效力僅及於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4.公開性。公開性主要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內容不僅要對投資人公開,還要對包括債權人在內的一般社會公眾公開。

篇23: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xxxxxx有限公司於xxxx年xx月xx日召開股東會,決議(一致)通過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正:

章程第三章第十條原為“ xxxxxxxxxxxxxxxxx”。 現改為“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

xxxx年xx月xx日

篇24:公司章程修正案

XX有限公司於年月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登記事項)、(登記事項),並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__條原為:“_____________”。

現修改為:“_____________”。

二、第____條原為:“_____________”。

現修改為:“_____________”。

(股東蓋章或簽名)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

1、本範本適用於有限公司(非國有獨資)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新修改後並經股東簽署的整份章程;

2、“登記事項”係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範圍等;

3、應將修改前後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簽字筆或墨水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轉讓出資變更股東的,應由變更後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檔案簽署後應在規定有效期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為30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30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生變動30日內,減資、合併、分立為90日後)提交登記機關,逾期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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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5:公司章程修正案

(經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待公司xxxx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

一、原章程第四條規定如下:

公司註冊名稱:

中文名稱:xx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xxxxxxxxxxxx

修改如下:

公司註冊名稱:

中文名稱:xxxx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xxxxxxxxxx

二、原章程第六條規定如下: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388,789,602元。

修改如下: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382,986,746元。

三、原章程第十三條規定如下: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經營範圍是:投資興辦實業(具體專案另行申報);國內貿易(不含專營、專控、專賣商品);在合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資產管理和經濟資訊諮詢。(以上各項不含限制專案)

公司可以根據客觀需要和實際情況依法擴大經營範圍。

修改如下:

投資興辦實業(具體專案另行申報),國內貿易(不含專營、專控、專賣商品),在合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文藝創作與表演,創意

設計,電影製片,電影發行,電影攝製,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演出及經紀業務,文化藝術交流活動策劃,影視裝置、物聯網技術、網路技術、資訊科技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廣告設計、製作、代理、釋出,資產管理,商務資訊諮詢。(以上各項不含限制專案)

公司可以根據客觀需要和實際情況依法擴大經營範圍。

四、原章程第十八條規定如下:

公司的發起人為:xxxx實業有限公司、瀋陽中天電子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瀋陽北方商用技術有限公司、廣州南沙技術開發區安華保稅有限公司、長白計算機集團公司、瀋陽市建設投資公司以及瀋陽高技術發展公司。

公司目前的股份總數為1,388,789,602股,均為普通股。公司的控股股東為上海xx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修改如下:

公司的發起人為:xxxx實業有限公司、瀋陽中天電子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瀋陽北方商用技術有限公司、廣州南沙技術開發區安華保稅有限公司、長白計算機集團公司、瀋陽市建設投資公司以及瀋陽高技術發展公司。

公司目前的股份總數為1,382,986,746股,均為普通股。公司的控股股東為上海xx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五、原章程第十九條規定如下:

公司股份總數為1,388,789,602股,每股面值人民幣壹元,全部為人民幣普通股。

修改如下:

公司股份總數為1,382,986,746股,每股面值人民幣壹元,全部為人民幣普通股。

六、原章程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如下:

本章程經股東大會批准後生效。

本章程自公司xxxx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的公告之日起實施。

修改如下:

本章程經股東大會批准後生效。

本章程自公司xxxx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的公告之日起實施。

除上述修訂內容外,原章程其他條款內容不變。

本次《公司章程》相應條款的變更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為準。

xx股份有限公司

xxxx年8月30日

篇26: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股東會於xxx8年x月x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第x次全體股東大會,經全體股東表決通過對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x章第x條 股東出資情況:

此處為原內容!

現修正為: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xxx8年x月x日

篇27: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據___年___月___日股東會決議,公司決定修改章程如下條款:

1、原章程第___條修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原章程第___條修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

篇28:公司章程修正案

正文:

根據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東會決議,本公司決定變更公司名稱、經營範圍,增加股東和註冊資本,改變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條原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記註冊,註冊名稱為:______________公司。”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條原為:“公司註冊資本為______________萬元。”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條原為:“公司股東共二人,分別為_______”。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條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體股簽字蓋章:xxxxx

xxxx年xx月xx日

注意事項:

1.本範本適用於有限公司(不含國有獨資公司)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修改後的公司新章程(但應經股東簽署)。

2.“登記事項”係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範圍等。

3.應將修改前後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毛筆或簽字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5.因轉讓出資變更股東,若提交的是新章程,應由變更後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檔案簽署後應在規定期限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為30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30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生變動30日內,減資、合併、分立為45日後)提交登記機關。

7.要求用A4紙、四號(或小四號)的宋體(或仿宋體)列印,可雙面列印;多頁的,應打上頁碼,加蓋騎縫章;內容塗改無效,影印件無效。

【相關知識】

◆ 公司章程的修改

一、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活動的依據。公司是否修改自己的章程,法律規定由公司自己決定。公司修改章程也是一種民事活動,要依法進行,修改程式要合法,修改內容更要符合法律規定。否則,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二、是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程式方面有法定的要求

即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要符合法定人數,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

在提出修改公司章程時要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同意,經修訂的章程也必須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 東同意。否則,修訂後的章程無效,原公司章程繼續有效。公司章程修改後,還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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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9:公司章程修正案

xxxx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xxx年4月12日召開的xxx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

xxx年5月5日,公司辦理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備案手續,並於xxx年5月11日取得了變更後的營業執照。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情況如下:

一、第五條原為:“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6000萬元”。

現修改為:“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0080萬元”。

二、第十八條原為:“公司股份總數為6000萬股,均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現修改為:“公司股份總數為10080萬股,均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公司章程》中其他條款保持不變。

特此公告。

xxxx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xxx年5月12日

相關知識

1、章程應標明制定時間,可以寫明制訂或修訂章程的股東會的屆次和會次;

2、章程應包含《公司法》規定的'以下必載事項: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經營範圍

(3)公司註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5)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6)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8)公司的經營期限

3、章程的簽署

設立時章程依法由全體股東簽名(自然人股東)蓋章(單位股東);修訂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全體股東簽名(自然人股東)蓋章(單位股東),或者經由公司權力機構通過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

4、章程修正案

既可以同時寫明原條款內容和修訂後的條款內容,也可以只寫明修訂後的條款內容。格式要求與章程相同。

篇30: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章程範本修正案是公司對公司章程進行修改的方案範本,裡面記載著公司章程原文與修改後的內容,由全體股東進行確認簽名,以及公司章程範本修正案的注意事項。

正文:

根據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東會決議,本公司決定變更公司名稱、經營範圍,增加股東和註冊資本,改變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條原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記註冊,註冊名稱為:______________公司。”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條原為:“公司註冊資本為______________萬元。”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條原為:“公司股東共二人,分別為_______”。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條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體股簽字蓋章:xxxxx

xxxx年xx月xx日

注意事項:

1.本範本適用於有限公司(不含國有獨資公司)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修改後的公司新章程(但應經股東簽署)。

2.“登記事項”係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範圍等。

3.應將修改前後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毛筆或簽字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因轉讓出資變更股東,若提交的是新章程,應由變更後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檔案簽署後應在規定期限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為30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30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生變動30日內,減資、合併、分立為45日後)提交登記機關。

7.要求用A4紙、四號(或小四號)的宋體(或仿宋體)列印,可雙面列印;多頁的,應打上頁碼,加蓋騎縫章;內容塗改無效,影印件無效。

相關知識

篇31:公司章程修正案

一、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活動的依據。公司是否修改自己的章程,法律規定由公司自己決定。公司修改章程也是一種民事活動,要依法進行,修改程式要合法,修改內容更要符合法律規定。否則,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二、是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程式方面有法定的要求

即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要符合法定人數,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

在提出修改公司章程時要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同意,經修訂的章程也必須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 東同意。否則,修訂後的章程無效,原公司章程繼續有效。公司章程修改後,還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篇32:公司章程修正案

由於公司名稱和證券簡稱擬發生變更,根據《公司法》等有關規定,公司擬對《公司章程》的相關條款作相應修改。具體修改內容如下:

1、原章程“第二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公司經xx省人民政府蘇政復[1998]67號《同意設立xxxx新型包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批覆》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設立;在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號:xxxxxxxxxxxxxxxx。”

現修改為:“第二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公司經xx省人民政府蘇政復[1998]67號《同意設立xxxx新型包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批覆》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設立;在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9xxxxxxxxxxxxxxx。”2、原章程“第四條公司註冊名稱: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xxxxxxxxxxxx.”

現修改為:“第四條 公司註冊名稱:xxxx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xxxxxxxxxxxxxx”

原章程其他各條款維持不變。

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xxxx年9月7日

篇33: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據經公司xxxx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關於xxxx年度利潤分配的臨時提案》,同意以公司xxxx年度末總股本40,000萬股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按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2.50元(含稅);同時,以資本公積金向全體股東每10股轉增6股。上述利潤分配完成後,公司總股本增加至64,000萬股,公司註冊資本相應增加至64,000萬元,現對公司章程進行修改,具體如下:

修改前 修改後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

40000萬元。 64000萬元。

第十九條 公司的股份總數為 第十九條 公司的股份總數為

40000萬股。 64000萬股。

xxxx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日期:xxxx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