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制度

一、工作要求:

考勤制度

夏季每日作息时间为:08:30-12:00  14:30-18:30

冬季每日作息时间为:08:30-12:00  14:00-18:00

因季节变化,具体调整时间以办公室通知为主。

二、考核管理

第一条  因事请、销假制度。

一般干部因私事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2天以内的(含2天),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含三天),由主要领导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1天由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由主要领导批准。

第二条  因病请、销假制度。

1.因病医院或诊所就诊的,需提供医方诊断证明,1天以内的(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2天以内的(含2天);由分管领导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1天由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由主要领导批准。

2.因病住院须出示医院证明,住院证明、病假条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报主要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第三条  迟到、早退、旷工

1.未按规定时间到岗,超过10分钟以内按迟到论处,超过60分钟按旷工半天论处;未按规定时间下班,提前10分钟以内离岗的按早退论处,提前超过60分钟离岗的按旷工半天论处。

2.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在全体干部职工大会通报批评;累计达5次以上者,在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作出书面检查;累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者,聘用人员予以辞退,在编人员月度考核为一般等次。

3.当月旷工4-8小时者,聘用人员扣发当日基本工资并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10%,在编人员通报批评;当月旷工累计达16小时者,聘用人员予以辞退,并扣除当月全额绩效工资,在编人员建议调离岗位。

4.每个月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天。每超过一天,聘用人员扣发当日基本工资并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5%,,在编人员当月绩效考核为一般等次。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二个月者,聘用人员视为不能适应工作予以辞退,在编人员年度不得评先评优。

第四条  工作时间禁止上网聊天、玩手机、串岗闲谈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每发现一次按旷工1天处理。被纪委通报或被群众举报等造成影响恶劣的,聘用人员予以辞退,在编人员取消当月绩效考核资格。

第五条  参加园区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等团体活动,因事确需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活动的部门负责人请假。在规定时间内迟到、早退、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按照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相关细则处理。

第六条  按国家规定应享受的假:如婚假、产育假、丧假、年休假、结育手术假时,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主要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

三、注意事项:

1.事假必须提前面请,履行请假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面请确需电话请假的或有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请假未经领导批准的,一律按旷工论处。

2.严格干部管理的组织程序,遇周末或节假日外出区外的人员,要按管理权限逐级报告。一般干部向部门领导干部报告,部门领导干部向分管领导干部报告,分管领导干部向主要领导报告。如不报告,发生意外事件,后果由个人承担,一旦贻误工作将按旷工论处。

3.干部在工作期间外出需向上级领导进行报备,以便了解去向,方便工作。

四、具体要求:

1.全体干部必须严格遵守考勤制度。

2.考勤以部室为单位进行考核,部室负责人安排自行签到,部室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做到秉公办事,认真负责,所有请假必须以领导批准的假条为据。

3.考核周期截止为每月25日,各部室将考勤结果报综合办公室进行考核,同时报纪工委备案。

4.纪工委办公室按照要求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对部室考勤进行督查,对存在徇私舞弊、违规等现象进行通报并要求部室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对屡教不改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