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幹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問題的調研與思考

第一篇:規範幹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問題的調研與思考

規範幹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問題的調研與思考

規範幹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問題的調研與思考

幹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是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第一道關口,也是提高選人用人質量的關鍵。誰擁有初始提名權,誰就有提拔幹部的權力。在這個階段出現問題,就會直接導致最後選人用人的失敗。如何從理性上擴大幹部任用初始提名民主,將提名決策權前移?帶著這一問題,我們通過深入調查研究和工作實踐,對部分前沿問題進行了粗淺的思考和探索。

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各地在擴大幹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民主問題上進行了大膽的、有益的探索,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也存在著許多問題亟待研究和解決。

幹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民主程度難把握,衡量標準不夠明確。《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確定考察物件時,應把民主推薦的結果作為重要依據之一,同時防止簡單地以票取人。民主推薦的結果作為幹部初始提名的重要依據。但最後“得票數”不能作為幹部初始提名的唯一依據,必須結合多方面的情況綜合考慮。組織部門在綜合分析時,很難把握好這個尺度。例如,評價一個幹部究竟要有多少群眾認同,才算得上群眾公認;得票數是否真實地反映了幹部的群眾認可程度和實際能力等。對某一崗位應該選用什麼人,不該選用什麼人,沒有限制性規定,具體操作時不好把握。此外,按照什麼比例產生提名人選沒有硬性規定,沒有操作依據。

幹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程式不夠規範,提名環節缺乏強有力的制度約束。《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物件。也就是先民主後提名。現行的提名推薦方式有組織行為,也有個人行為;有正式的書面形式,也有個別領導口頭推薦等等。對哪些“組織和人員參與”無具體規定,不同地方的提名方式各不相同。即使同一個地方不同的領導之間、同一個領導對不同的職位,甚至同一個領導在不同時期對有關職位的啟動方式也會有所不同。實際上是先提名後民主,即先提出建議人選,再去徵求意見,缺乏強有力的制度約束和可供操作的行為規範。

幹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責任主體不夠明確,失察失誤責任難追究。提名的多樣化和複雜性導致了提名權的責任主體很難確定,使得推薦者只行使提名權力,卻不承擔提名責任。對於推薦造成的失察失誤責任也很難追究。少數領導幹部在幹部任用中摻雜個人意志,通過“走程式”的形式實現個人目的,造成“程式上看似中規中矩,實質上體現個人意志”的現象。

幹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制度體系還不夠健全。在深化幹部任用初始提名權工作的實踐中,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規範,但從總體上看,制度體系還沒有完全形成,如:如何提名、怎樣提名、提名範圍如何界定,在操作層面上還沒有制度可循,在操作過程中不好掌握等。沒有建立比較完善的民主推薦反饋機制,群眾只參與了測評、推薦過程,而不知道推薦結果,對民主測評和民主推薦結果缺欠認真的研究分析。個別地方黨委領導幹部對民主推薦結果,合意的就強調“必須尊重民意”,不合意的就強調“不能簡單以票取人”,民主推薦結果運用的權威性不足。

幹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社會氛圍還不夠濃。職位空缺調配資訊尚欠明朗化。就傳統做法

而言,領導職位出現空缺後,組織上考慮進行配備時,對外公開一般都是到民主推薦階段時在目標推薦單位進行小範圍公開,其他主體很能難獲取資訊,限制了其他主體參與的機會,不利於調動其他主體參與的熱情和積極性。幹部選拔任用群眾公認原則沒有真正落到實處,群眾提名權不明確,導致群眾參與選擇的積極性不高,影響了幹部選任的準確度,增加了幹部選任的風險成本。

完善幹部任用初始提名辦法的建議

規範幹部任用初始提名權,必須深入貫徹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擴大民主,完善程式,加大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公開透明度,有效避免少數人選人,實現幹部選拔任用的科學化、民主化、規範化。

加大宣傳,提高幹部群眾的參與意識。採取多種形式,加大對初始提名方法、程式及其重要意義的宣傳力度,讓廣大幹部群眾充分了解初始提名,增強廣大黨員群眾的民主意識和主人翁責任感,提高參與初始提名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在幹部選任中,更廣泛地運用民意,把群眾意願作為選拔任用幹部的主要標準之一,真正在幹部選拔任用的各個環節加大公開力度,切實營造幹部選任群眾參與、群眾監督的良好氛圍。

完善制度,建立科學、完備的民主提名機制。一是建立空崗預告制度。在民主推薦之前,對所有擬選任的崗位進行描述,把空缺職位、任職資格和條件、選拔方式和程式等提前向群眾公開,給群眾充分的醞釀時間,允許其作必要的調查或討論,讓廣大幹部群眾充分掌握必要的資訊。二是建立推薦提名責任制。任何單位黨組織或領導幹部個人向組織部門推薦幹部提名人選時,要實事求是地填寫推薦表,並附上署名的推薦材料,推薦材料要包括推薦人選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情況和民意情況。要如實地反映推薦人選的優缺點,對推薦失真失實、造成用人失誤的,要追究推薦人的責任。提名鄉鎮和重要職能部門正職幹部,實行全委會成員民主推薦提名制度。“一把手”應有的用人建議權在確定參考人員名單的過程同步得到體現,又受到全委會委員民主提名的合理制約,有效防止用幹部問題上少數人或個人說了算的現象,把提名上的失誤控制在最小程度。三是探索試行差額提名制度。採取明確推薦職位、任職條件,召開領導幹部大會進行定向“海推”,縣委常委會二次提名,確定考察物件進行差額考察,縣委全委會或縣委常委會差額票決。四是建立符合條件參加推薦人選公示制度。對經審查符合參加推薦條件的人選,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讓群眾進一步審查。五是建立定期民主推薦幹部制度。結合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年度實績考核、換屆考核和後備幹部推薦,在全委會或更大範圍內定期推薦幹部,豐富幹部工作的資訊,為組織部門提供推薦參考人選打好基礎。

嚴密程式,擴大提名工作民主程度。為確保個人、組織和民主推薦提名權利的均衡性和有效性,擴大提名工作的民主程度,必須在初始提名的準備程式上下功夫。民主推薦是初始提名的基礎,民主推薦的範圍越廣,程式越規範,初始提名的質量就越高,就越能體現初始提名的民主程度。一要科學界定提名主體的範圍。單位規模不是很大,領導與幹部職工之間相互比較瞭解,人員容易集中的,應實行全員推薦;對規模比較大,或者所屬單位比較分散,人員不易集中的單位,在確定推薦人員時,除了讓全體領導幹部、機關幹部、所屬下級單位負責人蔘加外,還應到部分基層單位推薦或由部分群眾代表、服務物件參加推薦,儘可能讓多數群眾參加,使廣大群眾都享有民主權利。二要創造好民主推薦的環境。要提前向群眾公開推薦職務和條件,給群眾充分的醞釀時間,允許其作必要的調查以至討論醞釀。要作好充

分的動員,消除群眾的顧慮,明確推薦的具體事項,減少群眾推薦的盲目性,提高推薦的針對性和準確性。三要科學分析推薦結果。推薦結果雖然可以反映一定的民意,但不能簡單地以票取人。在工作中要多做考察瞭解工作,多方面聽取意見,在辨別意見真偽的基礎上,正確分析個別人的意見與大多數人的看法的關係,幹部小節與主流的關係,從而對推薦結果作科學的判斷。四要適當公開推薦結果。為落實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推薦結果可在參加推薦人員範圍內公開,既能夠將幹部選任工作置於廣大幹部群眾的監督之下,也可以增加廣大群眾參與幹部選任工作的積極性和自覺性。確定初始提名考察物件。在充分醞釀、徵求所在單位主要領導意見,並經組織部部務會議研究提出初始考察物件初步人選後,向常委會彙報,確定初始提名考察物件,進行差額考察。

規範提名方式,增強民主參與的廣泛性和代表性。在個人推薦提名上,要明確權利,嚴密程式,完善制度,規範地進行推薦,而且必須向組織部門推薦,按要求填寫推薦表。如果所推人選得不到所在單位大多數群眾擁護就不列入提名考察物件。在組織推薦提名上,要絕對體現黨管幹部的原則,在提名時,必須充分體現公正性,避免照顧安排。在民主提名推薦上,要實現“三個轉變”。一是實現推薦數量由等額推薦向差額推薦轉變,擴大群眾和組織選擇的空間。二是實現推薦方式從集中推薦向分層次分散推薦轉變,把各個層次幹部、群眾的意見分開來,綜合分析。三是實現推薦結果從封閉執行向適度公開執行轉變,提高民主推薦的可信度和幹部群眾的參與熱情。

第二篇:規範幹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問題的調研與思考

幹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是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第一道關口,也是提高選人用人質量的關鍵。誰擁有初始提名權,誰就有提拔幹部的權力。在這個階段出現問題,就會直接導致最後選人用人的失敗。如何從理性上擴大幹部任用初始提名民主,將提名決策權前移?帶著這一問題,我們通過深入調查研究和工作實踐,對部分前沿問題進行了粗淺的思考和探索。

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各地在擴大幹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民主問題上進行了大膽的、有益的探索,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也存在著許多問題亟待研究和解決。

幹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民主程度難把握,衡量標準不夠明確。《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確定考察物件時,應把民主推薦的結果作為重要依據之一,同時防止簡單地以票取人。民主推薦的結果作為幹部初始提名的重要依據。但最後“得票數”不能作為幹部初始提名的唯一依據,必須結合多方面的情況綜合考慮。組織部門在綜合分析時,很難把握好這個尺度。例如,評價一個幹部究竟要有多少群眾認同,才算得上群眾公認;得票數是否真實地反映了幹部的群眾認可程度和實際能力等。對某一崗位應該選用什麼人,不該選用什麼人,沒有限制性規定,具體操作時不好把握。此外,按照什麼比例產生提名人選沒有硬性規定,沒有操作依據。

幹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程式不夠規範,提名環節缺乏強有力的制度約束。《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物件。也就是先民主後提名。現行的提名推薦方式有組織行為,也有個人行為;有正式的書面形式,也有個別領導口頭推薦等等。對哪些“組織和人員參與”無具體規定,不同地方的提名方式各不相同。即使同一個地方不同的領導之間、同一個領導對不同的職位,甚至同一個領導在不同時期對有關職位的啟動方式也會有所不同。實際上是先提名後民主,即先提出建議人選,再去徵求意見,缺乏強有力的制度約束和可供操作的行為規範。

幹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責任主體不夠明確,失察失誤責任難追究。提名的多樣化和複雜性導致了提名權的責任主體很難確定,使得推薦者只行使提名權力,卻不承擔提名責任。對於推薦造成的失察失誤責任也很難追究。少數領導幹部在幹部任用中摻雜個人意志,通過“走程式”的形式實現個人目的,造成“程式上看似中規中矩,實質上體現個人意志”的現象。

幹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制度體系還不夠健全。在深化幹部任用初始提名權工作的實踐中,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規範,但從總體上看,制度體系還沒有完全形成,如:如何提名、怎樣提名、提名範圍如何界定,在操作層面上還沒有制度可循,在操作過程中不好掌握等。沒有建立比較完善的民主推薦反饋機制,群眾只參與了測評、推薦過程,而不知道推薦結果,對民主測評和民主推薦結果缺欠認真的研究分析。個別地方黨委領導幹部對民主推薦結果,合意的就強調“必須尊重民意”,不合意的就強調“不能簡單以票取人”,民主推薦結果運用的權威性不足。

幹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社會氛圍還不夠濃。職位空缺調配資訊尚欠明朗化。就傳統做法而言,領導職位出現空缺後,組織上考慮進行配備時,對外公開一般都是到民主推薦階段時在目標推薦單位進行小範圍公開,其他主體很能難獲取資訊,限制了其他主體參與的機會,不利於調動其他主體參與的熱情和積極性。幹部選拔任用群眾公認原則沒有真正落到實處,群眾提名權不明確,導致群眾參與選擇的積極性不高,影響了幹部選任的準確度,增加了幹部選任的風險成本。

完善幹部任用初始提名辦法的建議

規範幹部任用初始提名權,必須深入貫徹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擴大民主,完善程式,加大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公開透明度,有效避免少數人選人,實現幹部選拔任用的科學化、民主化、規範化。

加大宣傳,提高幹部群眾的參與意識。採取多種形式,加大對初始提名方法、程式及其重要意義的宣傳力度,讓廣大幹部群眾充分了解初始提名,增強廣大黨員群眾的民主意識和主人翁責任感,提高參與初始提名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在幹部選任中,更廣泛地運用民意,把群眾意願作為選拔任用幹部的主要標準之一,真正在幹部選拔任用的各個環節加大公開力度,切實營造幹部選任群眾參與、群眾監督的良好氛圍。

完善制度,建立科學、完備的民主提名機制。一是建立空崗預告制度。在民主推薦之前,對所有擬選任的崗位進行描述,把空缺職位、任職資格和條件、選拔方式和程式等提前向群眾公開,給群眾充分的醞釀時間,允許其作必要的調查或討論,讓廣大幹部群眾充分掌握必要的資訊。二是建立推薦提名責任制。任何單位黨組織或領導幹部個人向組織部門推薦幹部提名人選時,要實事求是地填寫推薦表,並附上署名的推薦材料,推薦材料要包括推薦人選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情況和民意情況。要如實地反映推薦人選的優缺點,對推薦失真失實、造成用人失誤的,要追究推薦人的責任。提名鄉鎮和重要職能部門正職幹部,實行全委會成員民主推薦提名制度。“一把手”應有的用人建議權在確定參考人員名單的過程同步得到體現,又受到全委會委員民主提名的合理制約,有效防止用幹部問題上少數人或個人說了算的現象,把提名上的失誤控制在最小程度。三是探索試行差額提名制度。採取明確推薦職位、任職條件,召開領導幹部大會進行定向“海推”,縣委常委會二次提名,確定考察物件進行差額考察,縣委全委會或縣委常委會差額票決。四是建立符合條件參加推薦人選公示制度。對經審查符合參加推薦條件的人選,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讓群眾進一步審查。五是建立定期民主推薦幹部制度。結合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年度實績考核、換屆考核和後備幹部推薦,在全委會或更大範圍內定期推薦幹部,豐富幹部工作的資訊,為組織部門提供推薦參考人選打好基礎。

嚴密程式,擴大提名工作民主程度。為確保個人、組織和民主推薦提名權利的均衡性和有效性,擴大提名工作的民主程度,必須在初始提名的準備程式上下功夫。民主推薦是初始提名的基礎,民主推薦的範圍越廣,程式越規範,初始提名的質量就越高,就越能體現初始提名的民主程度。一要科學界定提名主體的範圍。單位規模不是很大,領導與幹部職工之間相互比較瞭解,人員容易集中的,應實行全員推薦;對規模比較大,或者所屬單位比較分散,人員不易集中的單位,在確定推薦人員時,除了讓全體領導幹部、機關幹部、所屬下級單位負責人蔘加外,還應到部分基層單位推薦或由部分群眾代表、服務物件參加推薦,儘可能讓多數群眾參加,使廣大群眾都享有民主權利。二要創造好民主推薦的環境。要提前向群眾公開推薦職務和條件,給群眾充分的醞釀時間,允許其作必要的調查以至討論醞釀。要作好充分的動員,消除群眾的顧慮,明確推薦的具體事項,減少群眾推薦的盲目性,提高推薦的針對性和準確性。三要科學分析推薦結果。推薦結果雖然可以反映一定的民意,但不能簡單地以票取人。在工作中要多做考察瞭解工作,多方面聽取意見,在辨別意見真偽的基礎上,正確分析個別人的意見與大多數人的看法的關係,幹部小節與主流的關係,從而對推薦結果作科學的判斷。四要適當公開推薦結果。為落實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推薦結果可在參加推薦人員範圍內公開,既能夠將幹部選任工作置於廣大幹部群眾的監督之下,也可以增加廣大群眾參與幹部選任工作的積極性和自覺性。確定初始提名考察物件。在充分醞釀、徵求所在單位主要領導意見,並經組織部部務會議研究提出初始考察物件初步人選後,向常委會彙報,確定初始提名考察物件,進行差額考察。

規範提名方式,增強民主參與的廣泛性和代表性。在個人推薦提名上,要明確權利,嚴密程式,完善制度,規範地進行推薦,而且必須向組織部門推薦,按要求填寫推薦表。如果所推人選得不到所在單位大多數群眾擁護就不列入提名考察物件。在組織推薦提名上,要絕對體現黨管幹部的原則,在提名時,必須充分體現公正性,避免照顧安排。在民主提名推薦上,要實現“三個轉變”。一是實現推薦數量由等額推薦向差額推薦轉變,擴大群眾和組織選擇的空間。二是實現推薦方式從集中推薦向分層次分散推薦轉變,把各個層次幹部、群眾的意見分開來,綜合分析。三是實現推薦結果從封閉執行向適度公開執行轉變,提高民主推薦的可信度和幹部群眾的參與熱情。

第三篇:對幹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制度的探索與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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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組織部督查調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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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寧縣 - 檔案資料 - 工作簡報 - 對幹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制度的探索與思考

對幹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制度的探索與思考

工作簡報加入時間:2014-6-10 16:59:10編輯:jnycb 點選:381對幹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制度的探索與思考

中共靜寧縣委組織部

幹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是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第一道關口,也是提高選人用人質量的關鍵環節。近年來,靜寧縣委按照中央和省、市委關於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根據《幹部任用條例》的原則性規定,結合縣情實際,推進創新、不斷完善,對幹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工作進行了積極探索和有益嘗試,有效提高了選人用人公信度。

一、探索實踐

(一)堅持組織提名和群眾推薦並重,拓寬選人用人渠道。把幹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和加強後備幹部隊伍結合起來,在推薦鄉鎮和縣直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時,原則上要求從後備幹部中提名,有效規範了幹部選拔任用的初始提名。具體工作實踐中,堅持做到了“三個結合”。一是堅持幹部群眾民主推薦與單位黨組織推薦相結合。每年結合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工作,集中組織各基層單位幹部群眾及相關人員召開民主推薦大會,分層次推薦科級後備幹部。對經民主推薦提名的後備幹部人選,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反饋,由所在單位黨組織會議統一研究確定後,推薦上報並經資格審查後列入後備幹部庫進行培養管理。二是堅持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相結合。民主推薦會後,對得票超過60%的推薦人選,由考核組採取個別談話、徵求意見、查閱資料等方式,進一步開展談話推薦和組織考察。三是堅持集中推薦和動態推薦相結合。在幹部調整動議提出後,採取一定方式對崗位空缺情況及幹部選任標準在適當範圍的進行公告,鼓勵領導幹部個人向組織推薦。在此基礎上,縣委組織部綜合分析民主推薦、基層黨組織推薦和領導幹部推薦等情況,確定初始提名人選並由“五人小組”醞釀審定,再派出考察組深入提名人選所在單位組織幹部群眾進行二次民主推薦,最終確定考察物件。

(二)非定向“海推”鄉鎮黨政正職後備幹部人選,增強初始提名的公開性。按照“重要崗位重點管理”的原則,縣委召開由縣委委員、候補委員和縣人大、縣政府、縣政協領導班子成員及其他縣級領導參加的縣委全委擴大會議,(更多內容請訪問首頁:)對鄉鎮黨政正職後備幹部進行會議提名推薦。一是明確推薦標準。由縣委組織部根據《幹部任用條例》的原則性規定和全縣領導班子建設整體需求,研究提出提名推薦鄉鎮黨政正職後備幹部的基本要求、資格條件

及推薦範圍,並依此製作推薦參考人員花名冊,向全體參會人員印發,由參會人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提名推薦。二是明確推薦程式。對經會議推薦的提名人選,由縣委組織部進行資格審查,縣紀委、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對廉潔自律和計劃生育等情況進行稽核。在此基礎上,對符合條件的提名人選深入到基層單位進行延伸考察,最後提交縣委常委會議審定確定鄉鎮黨政正職後備幹部名單。至目前,縣委已經對初始提名得票在前3位的3名後備幹部人選按照正常組織程式調整任命到鄉鎮黨政正職崗位,得到了廣大幹部群眾的一致好評。

(三)定向差額提名空缺崗位重要領導幹部擬任人選,堅持優中選優。根據重要領導幹部崗位空缺情況,今年3月份,縣委在全委擴大會上對縣監察局局長、林業局局長、縣醫院院長等3名領導空缺崗位擬任人選進行了差額定向初始提名。在初始提名中,縣委組織部負責人對空缺崗位職責、推薦條件、崗位任職資格及提名範圍等情況進行說明,並印發《初始提名民主推薦表》,由全委擴大會參會人員進行定向初始提名。根據提名結果,按照1:2的差額比例確定考察物件並進行延伸考察,最後由“五人小組”會議根據提名人選和差額考察結果進行醞釀,確定擬任人選,提交縣委常委會議進行票決,真正做到了優中選優。

二、初步成效

實踐證明,規範幹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對於進一步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相統一,組織意圖和幹部群眾意願相結合,幹部德才素質、工作經歷與任職崗相適應,科學規範、充滿活力的幹部選拔任用機制,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具有重要的意義。我縣的探索實踐也取得了初步成效,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拓寬了選人用人視野。通過探索多種形式的初始提名,大量優秀幹部被推薦給縣委及組織部門,組織部門匯聚基層單位和廣大幹部群眾的視野和智慧來認識和了解幹部,掌握了大量優秀幹部的資訊,為縣委準確選人用人提供了依據。在此基礎上,縣委及組織部可以根據職位要求和工作需要,在更多的幹部中、更廣的範圍內確定初始提名人選,選人用人視野進一步開闊。

(二)提高了選人用人公信度。初始提名領導幹部人選,由原來的少數領導幹部提名,擴大到單位黨組織提名、基層幹部群眾提名和縣委全委會議提名,打破了以往幹部提名神祕化的主要做法,讓廣大幹部群眾知情,實現了由少數人在少數人中選人到多數人在多數人中選人的轉變,進一步落實了幹部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提高了幹部選任工作民主。同時,初始提名將空缺崗位、推薦標準、選人程式等置於社會的監督之下,強化了對領導幹部用人行為的監督,從源頭上有效防止了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真正選出了組織放心、群眾滿意的幹部,進一步提高了選人用人的公信度。

(三)激發了幹部幹事創業的活力。在探索初始提名工作實踐中,縣委將提名權賦予廣大幹部群眾,讓那些心繫群眾、長期在基層一線埋頭苦幹、不拉關係、不走門子的老實人、正派人看到了希望,促使他們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紮實工作,加強鍛鍊,提高素質,以積極主動的姿態接受組織的挑選和考驗,廣大幹部群眾幹事創業的活力進一步激發。

三、幾點思考

我縣對規範幹部初始提名工作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和實踐,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還存在一些問題需要認真思考,進一步研究和解決。

(一)對“由誰提名”暨規範提名主體的思考。初始提名主體,簡單來說,就是

指在幹部調整動議提出之後,正式向組織提出選任崗位建議人選的組織或個人。結合工作實踐和其他地區探索的經驗來看,初始提名主體主要有以下幾類:一是黨委及其組織部門綜合提名。這是運用最廣泛也是最規範的提名主體。二是黨委全委會成員會議提名。由黨委全委會成員對一些重要領導崗位的擬任人選進行會議推薦提名,這是現階段探索初始提名工作的成功經驗,其提名主體地位也正在進一步推廣並不斷完善。三是幹部群眾聯合提名。廣大基層幹部群眾除參加民主推薦外,做為初始提名主體在幹部選任工作實踐中比較少見,主要表現為集中換屆時代表聯合提名,在常規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提名主體作用,還需要進一步探索。四是領導幹部個人署名提名。比較規範且常見的有“五人小組”共同醞釀提名。其他領導個人推薦提名因缺乏規範和約束,存在較多問題,運用並不廣泛。五是幹部個人自薦提名。由於受傳統觀念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現階段運用還比較少,需要進一步完善推廣。總體來看,這幾種提名主體及提名方式,對選任不同層次的領導都具有各自不同的優勢。從規範初始提名制度來看,我們認為始始提名必須走初始提名多樣化,提名主體多元化的路子,綜合運用黨組織提名、全委會議推薦提名,領導幹部署名提名、幹部群眾聯合提名、個人自薦提名等多種提名方式,按選任崗位的差異選擇不同形式的提名方式,如重要領導位由黨委全委會推薦提名,平職交流崗位由黨委組織部門彙總各方面推薦情況綜合提名,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時擴大領導幹部署名推薦和個人自薦的權重比例,以進一步提高初始提名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和提名結果的準確性、針對性。

(二)對“如何提名”暨建立健全初始提名工作制度的思考。在探索幹部選任初始提名的工作實踐中,我們初步總結形成了一些比較規範且行之有效的做法,但從制度層面來看,還沒有行成健全完善的提名制度,在實際工作中存在著沒有相關制度可循的問題。今後,需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探索完善。

一是探索試行空崗預告制度。領導崗位出現空缺時,組織部門根據空缺崗位及所在班子結構情況,研究確定推薦原則,明確崗位要求和推薦人選必須具備的年齡、文化程度、專業知識、任職經歷等,並在一定範圍內向幹部群眾公開,讓廣大幹部群眾掌握必要的資訊,擴大幹部群眾對擬選任崗位的知情權,增強初始提名的公開性和針對性。

二是探索差額提名和民意否決制度。堅持對重要領導崗位按不低於1:2的比例提名差額推薦人選。差額提名人選確定後,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開,接受幹部群眾的監督。同時,探索民意否決制度,對無論何種方式提名產生的初步人選,都要堅持嚴格的組織考察程式,深入到其所在單位進行民主測評和考察,對推薦和測評票數達不到一定比例的,不得作為考察物件,真正體現群眾公認原則。

三是探索後備幹部儲備制度。為擴大初始提名工作的提名範圍,要探索建立定期民主推薦後備幹部制度,每年結合領導班子考核工作進行一至兩次後備幹部民主推薦,根據推薦提名結果,分型別建立結構合理、數量充足的後備幹部人才庫。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將後備幹部做為初始提名的重要範圍和來源,努力做到提拔任用幹部從後備幹部中提名。同時,對各類提名主體推薦提名的選,組織部門要進行認真梳理統計和造冊登記,通過一定的方式和程式將其中的優秀幹部納入後備幹部人才庫,並加強對各類後備幹部的培養和管理,待有崗位空缺和條件成熟時優先從後備幹部庫中選拔任用。

四是探索建立初始提名監督制度。要進一步加強宣傳引導和思想教育,努力提高各類提名主任的思想認識、參與意識、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正確引導廣大幹部群眾從社

會經濟發展的大局出發,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客觀公正地提名幹部。同時,探索建立初始提名責任追究制度,根據誰提名、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初始提名責任主體,強化對初始提名工和的監督和制約,促進初始提名工作健康有序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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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對規範幹部選拔任用提名制度的思考

對規範幹部選拔任用提名的思考

幹部選拔任用提名工作,是選人用人的起始環節,也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用人上的不正之風的關鍵性問題,可以說事關整個選拔任用工作的成敗。自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要“規範幹部任用提名制度”以來,各地在規範幹部選拔任用提名制度方面進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筆者對如何進一步規範幹部選拔任用提名制度問題進行了一些粗淺的研究和思考。

一、目前幹部選拔任用提名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幹部選拔任用提名主體範圍不夠寬。按照《幹部任用條例》和有關制度規定,初始提名主要有民主推薦、組織推薦和個人推薦三個基本方式,選拔任用幹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人選。但實際工作中,基本上都是先由個人推薦提名人選或有組織意向,再讓組織部門去履行民主推薦程式的現象,而且個人推薦提名權往往集中在縣級領導幹部身上,客觀上造成了初始提名權始終掌握在少數領導手中的問題。

(二)幹部選拔任用提名衡量標準不夠明確。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確定考察物件時,應把民主推薦的結果作為重要依據之一,同時防止簡單地以票取人”。民主推薦的結果既要作為幹部提名的重要依據,但最後“得票數”又不能作為幹部初始提名的唯一依據,必須結合多方面的

情況綜合考慮,在實際運作中很難把握好這個尺度。造成個別地方黨委領導幹部對民主推薦結果,合意的就強調“必須尊重民意”,不合意的就強調“不能簡單以票取人”;同時,在動議和初始提名中缺少具體、清晰的依據,對某一崗位應該選用什麼人,不該選用什麼人,沒有限制性規定,往往是誰的權力大誰就可說了算。這也造成組織部門醞釀協調難,如領導之間意見一時難以統一時,組織部門就會無所適從。

(三)幹部選拔任用提名責任難以追究。

由於最終提名一般是由黨委及其組織部門集體研究確定,而不是具體的個體行為,並且從提名到考察到決定任用,均由黨委及其組織部門承擔,所以出現問題後很難追究個體的責任。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提名的隨意性和不規範性,導致實際運作中常常是由少數人甚至某個人通過“走程式”的形式決定班子調整和選用幹部的時機、數量以及提名人選,造成“程式上看似中規中矩,實質上體現個人意志”的現象。

(四)幹部選拔任用提名社會氛圍還不夠濃。

一是職位空缺調配資訊尚欠明朗化。就傳統做法而言,領導職位出現空缺後,組織上考慮進行配備時,對外公開一般都是到民主推薦階段時在目標推薦單位進行小範圍公開,其他主體很能難獲取資訊,限制了其他主體參與的機會,不利於調動其他主體參與的熱情和積極性。二是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談話的範圍一般只限於擬任人選所在單位的幹部職工,上級主管部門、服

務物件和廣大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較難得到落實,幹部選拔任用群眾公認原則沒有真正落到實處。三是沒有建立比較完善的民主推薦反饋機制,群眾只參與了測評、推薦過程,而不知道推薦結果。

二、積極探索形成主體清晰、程式科學、責任明確的幹部選拔任用提名制度

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建立健全主體清晰、程式科學、責任明確的幹部選拔任用提名制度”,為進一步規範幹部任用提名制度指明瞭方向。我們要按照十七屆四中全會《決定》要求,積極推進幹部選拔任用提名推薦環節的改革。

(一)規範提名主體,提高幹部群眾參與的廣泛性和針對性。 提名結果的代表性和最優性取決於提名工作的民主化程度,關鍵在於“多數人提名”。要合理界定初始提名人員範圍,規範提名主體,對不同領導崗位,應分類明確初始提名主體,既要有縣級領導班子成員,還應有提名職位所在單位的幹部群眾代表,保證初始提名推薦人員的廣泛性和針對性。要提高幹部群眾的參與意識,採取多種形式,加大對初始提名辦法、程式以及意義的宣傳力度,讓幹部群眾充分了解初始提名工作,熟悉提名的條件和要求。正確引導幹部群眾樹立公正意識和責任意識,自覺從大局出發,從對組織對幹部負責的高度出發,行使好提名權。

(二)

為了確保提名人選符合《幹部任用條例》規定和擬任崗位的

要求,必須把幹部選拔任用的基礎性工作做實做細,為準確提名奠定基礎,提供依據。

第一,建立後備幹部人才庫,實行提名資格准入。

通過組織推薦、個人自薦、群眾推薦、領導舉薦等渠道,通過公開演講、才藝展示、培訓考試等環節,通過嚴格篩選,對後備幹部進行了集中調整補充,建立包括黨政幹部人才、專業技術人才、婦女幹部、黨外幹部在內的各類後備幹部人才庫。選拔進入後備人才庫的幹部,才取得初始提名資格准入。一旦出現職位空缺,根據職位條件需要優先從後備幹部庫中篩選合適人選,同時組織相關部門或方面進行提名推薦,人選基本一致的,按組織程式確定提名物件。

第二,健全聯席會議工作機制,實行提名資格否決。

紀檢、組織、審計、信訪等幹部監督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按照幹部監督工作聯絡通報制度要求,進一步加強協調配合,著眼於選準用好和管好乾部,及時溝通訊息,使組織部門更加準確、全面地瞭解和掌握幹部的表現情況,共同為黨委把好用人關。對出現諸如被執紀執法部門立案查處、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越級上訪、經責審計被評為“較差”、人大政協民主評議為“較差”、班子成員不稱職票超過30%等情況的,組織部門要建立專門的幹部監督資訊臺賬。在幹部調整時,由組織部門嚴格把關,對進入登記臺帳的提名人選逐一進行否決,從源頭上有效防止“帶病上崗”和“帶病提拔”。

3、建立幹部狀況陽光平臺,實行提名資格預告。

長期以來,幹部資訊對外比較封閉,幹部工作的程式、環節等開放度、透明度還不是很高,既限制了普通幹部群眾的參與幹部初始提名的機會,也不利於調動他們參與的積極性,更不利於增強提名的準確性。因此,應當把誰夠資格和應具備什麼資格等問題最大限度地交給公眾討論,具體要做到三公開:一是幹部考察結果應適度公開。為努力擴大知情面,便於公眾評議,組織部門每年把年度班子考察情況在適當場合予以講評,讓廣大幹部群眾掌握充分的資訊量。二是職位空缺情況適時公開。為便於廣納賢良,在民主推薦提名之前,應當對所有空缺職位、任職資格和條件、選拔方式和程式等盡最大限度地向群眾公開,把更多的優秀人才納入選人用人的視野。三是初始提名情況適當公開。為接受多方監督,把握初始提名的準確度,也可以採用一些特殊的形式進行適當公開,及時觀察其可行度和公信度。

第五篇:關於幹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的思考經驗材料

文章標題:關於幹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的思考經驗材料

隨著《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條例》的頒佈實施,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一步擴大民主,實行陽光操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的軌道,民主推薦、差額考察、任前公示、試用任職等規範程式,充分落實群眾“四權”,讓群眾參與幹部選拔任用全過程,幹部選任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在實際操作中,我們也發現幹部

選拔任用的一些具體環節上仍有著較大的改進空間,例如干部任用的初始提名,一直沒有一個比較合理的性質界定,也沒有相對規範的程式供參考實施,對於初始提名的主體、客體、適用範圍、提名許可權等也無明確的規定。因此,在具體操作中往往以組織部門、上級領導,特別是主要領導人提名為主,權利相對集中。誰來提名、提誰的名、怎樣提名、如何接受監督,成為一個時期以來幹部制度改革的薄弱環節,也就必然成為幹部制度改革的一個不可迴避的問題。如果不對現行的提名方式進行科學界定和嚴格規範,那麼,幹部制度改革的不少舉措就會具有較大的侷限性,達不到應有的效果。

我們認為,幹部選任的初始提名應該是各級黨組織及其組織部門或領導幹部,根據所屬部門幹部的能力素質和工作表現以及領導班子建設需要,按照擴大民主的要求,經過民主推薦、公開競爭等工作程式,集中廣大黨員群眾的意願,研究提出適當的任用或交流乾部人選進入推薦、考察、醞釀、研究之前的工作。

近年來,我縣在幹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權的規範上做出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我縣在探索幹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方面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主要做法

我縣通過“定崗推薦”、“公推公選”、“薦賢舉能”、“公推直選”等方式,充分集中民意,逐步將幹部選任初始提名權前移下放,讓群眾公認原則在幹部選任過程中得以充分體現,有效地推進了初始提名的民主化。

1、上下結合,廣泛推薦,確保幹部提名的公正、準確。一是領導幹部個人署名推薦。對被推薦者的範圍與基本條件,推薦的方式、程式、要求作出了明確規定,規範領導幹部的薦人行為,使領導幹部能把工作中真正有用的人才負責任地推薦出來。同時也提高了領導幹部直接提名的責任意識。二是“薦賢舉能”推薦。不定期舉行“薦賢舉能”活動,通過定職推薦“候任”、定崗推薦“候選”、定向推薦“後備”等形式,把群眾舉薦上來的幹部,分成候任、候選、後備三類,實施動態管理,根據工作實績和實際工作需要,由組織部門提名,縣委研究決定任用。2014年3月,採取“薦賢舉能,定崗推薦”的形式,順利完成了縣委辦主任、縣紀委副書記、監察局長等縣直部門正、副職候選人的推薦、提名、任職工作,10名德才兼備的年輕幹部走上重要領導崗位。

2、公平競爭,好中選優,把德才當作幹部提名的核心標準。為了擴大民主,我縣積極推行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和機關中層幹部競爭上崗制度,探索建立“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用人機制,由“相馬”到“賽馬”,讓優秀人才脫穎而出,拓寬組織提名的視野,增加幹部選用後備庫的容積。一是實行領導幹部公開選拔制度。2014年12月,按照能力與素質並重,職崗分離、積分選位的方式公開選拔縣委宣傳部、教育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總工會、臺辦、外經貿局等12個縣鄉機關科級助理職幹部,競爭優勝者成為提名任用的物件。二是推行縣直機關中層幹部“缺位預告、競爭上崗”制度。2014年以來,對縣法院、檢察院、縣第三中學等五個部門12箇中層崗位,採取“缺位預告、競爭上崗”的形式進行了選任。對縣直機關中層幹部崗位出現空缺的,提前向本部門或面向全縣機關公告,並對所缺職位的任職條件作出明確要求,由黨組織推薦或個人自薦,符合條件的人員參與公平競爭,擇優提名。

3、“公推直選”,民主推薦與個人展示相結合,切實保證提名任用的質量。2014年,我縣以“公推直選”方式選舉產生了鄉鎮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在“公推直選”過程中,改革候選人提名人選產生辦法,由常規的組織提名轉變為組織推薦、黨員群眾舉薦和個人自薦相結合,把參加民主推薦的範圍擴大到了鄉鎮黨組織負責人、鄉鎮的縣級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被推薦人選可以在不同的場合充分自己的才能,讓幹部群眾對他們有更加全面的認識。經過幾輪推薦,由黨組織提名能力較強、群眾公認度較高的人作為候選人,讓全體黨員直接選舉產生鄉鎮黨委委員、書記、副書記、紀委委員,幹部初始提名的權力實實在在地交給了廣大基層黨員群眾。

(二)取得的初步成效:

一是保障了黨員群眾權利,推進了幹部選任工作民主化程序。將領導幹部的初始提名行為前移,幹部選用的權力逐步向廣大黨員群眾傾斜,實現依靠基層黨員群眾選幹部,在大多數人中選幹部,保障了黨員群眾“四權”,有效地調動了基層廣大黨員群眾的政治熱情,進一步擴大了幹部選任工作的民主。

二是改變了幹部選任方式,拓寬了選人用人視野。初始提名主體實際上由黨組織和領導

幹部個人向廣大黨員群眾延伸,提名主體的擴大,拓寬了傳統的幹部選人範圍,實現了廣納群賢,讓那些群眾信任、無私奉獻的實幹型人才,有更多的選用機會,有更大的施展才華的空間。

三是有效地預防了幹部選任上的不正之風。對於幹部選任初始提名權的探索和實踐表明,規範幹部任用初始提名程式,是規範和監督領導幹部用人權的關鍵所在。通過擴大提名主體

,讓黨員群眾參與提名,通過規範運作,既使領導幹部尤其是“一把手”的用人建議權得到體現,又受到了廣大黨員群眾提名時的合理制約,能夠有效防止幹部問題上由少數人或個人說了算的現象,防止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風的產生。

二、幹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方面存在的不足

一是黨員群眾民主參與意識不夠強。由於受傳統的思想觀念和思維方式的束縛,仍有部分黨員群眾片面地認為,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是上級組織和領導幹部的事,與一般黨員無關,對參與幹部選拔民主提名工作表現出不關注或無動於衷,民主意識不強,政治參與意識淡薄,黨內民主得不到充分發揮,黨員“四權”落不到實處。

二是個別黨組織黨內民主渠道不暢。黨內的民主氣氛不濃,黨員的民主權利不被尊重或一定程度上受到遏制,影響了黨員參與幹部選任提名工作的積極性,導致提名人選範圍狹窄,上級黨組織對經提名的人選瞭解不全面,影響到提名工作的質量。

三是提名程式不完善。幹部選任提名工作處於探索階段,沒有現成的經驗可搬,缺少詳細、完備的方法和形式,導致民主提名工作操作上的千差萬別。

四是缺乏必要的監督措施。幹部選任提名工作是擴大黨內民主的重要體現,是黨的幹部工作逐步完善的過程,只有建立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監督機制,才能穩步推進幹部選任工作改革程序,不斷完善和落實幹部選任提名制度。

三、關於幹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的相關思考

一是如何提高幹部群眾的參與意識。採取多種形式,加大對初始提名方法、程式及其重要意義的宣傳力度,讓廣大幹部群眾充分了解初始提名,增強廣大黨員群眾的民主意識和主人翁責任感,提高參與初始提名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在幹部選任中,更廣泛地運用民意,把群眾意願作為選拔任用幹部的主要標準之一,真正在幹部選拔任用的各個環節加大公開力度,切實營造幹部選任群眾參與、群眾監督的良好氛圍。

二是如何擴大提名工作的民主程度。擴大提名工作的民主程度,必須在初始提名的準備程式上下功夫,通常情況下,民主推薦是初始提名的基礎,民主推薦的範圍越廣,程式越規範,初始提名的質量就越高,就越能體現初始提名的民主程度。一要科學界定提名主體的範圍。單位規模不是很大,領導與幹部職工之間相互比較瞭解,人員容易集中的,應實行全員推薦;對規模比較大,或者所屬單位比較分散,人員不易集中的單位,在確定推薦人員時,除了讓全體領導幹部、機關幹部、所屬下級單位負責人蔘加外,還應到部分基層單位推薦或由部分群眾代表、服務物件參加推薦。確定推薦的範圍,應把握的一條原則是,有條件的,要儘可能讓多數群眾參加,使廣大群眾都享有民主權利。二要創造好民主推薦的環境。要提前向群眾公開推薦職務和條件,給群眾充分的醞釀時間,允許其作必要的調查以至討論醞釀。推薦時,要作好充分的動員,消除群眾的顧慮,明確推薦的具體事項,減少群眾推薦的盲目性,提高推薦的針對性和準確性。三要科學分析推薦結果。推薦結果雖然可以反映一定的民意,但不能簡單地以票取人。在工作中要多做考察瞭解工作,多方面聽取意見,在辨別意見真偽的基礎上,正確分析個別人的意見與大多數人的看法的關係,幹部小節與主流的關係,從而對推薦結果作科學的判斷。四要適當公開推薦結果。為落實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推薦結果可在參加推薦人員範圍內公開,既能夠將幹部選任工作置於廣大幹部群眾的監督之下,也可以增加廣大群眾參與幹部選任工作的積極性和自覺性。

三是如何以制度規範初始提名行為。探索推行缺位預告機制。在民主推薦之前,應該對所有擬選任的崗位進行描述,把空缺職位、任職資格和條件、選拔方式和程式等提前向群眾公開,讓廣大幹部群眾充分掌握必要的資訊。進一步完善責任追究機制。領導幹部個人向任免機關推薦幹部人選時,要實事求是地填寫領導幹部推薦報告,並附上署名的推薦材料。推薦材料要包括推薦人選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情況和民意情況。要如實地反映推薦人選的優缺點,對推薦失真失實、造成用人失誤的,要追究推薦人的責任。實行全委會成員民主推薦提名制度。此制度在浙江等地已經先期實行,主要適用於提名鄉鎮和重要職能部門正職幹部。這樣,既使“一把手”應有的用人建議權在確定參考人員名單的過程同步中得到體現,又受到全委會委員民主提名的合理制約,能夠有效防止用幹部問題上少數人或個人說了算的現象,把提名上的失誤控制在最小程度。探索試行差額提名制度。採取明確推薦職位、任職條件,召開領導幹部大會進行定向“海推”,差額考察,書記辦公會差額提名,常委會差額票決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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