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幹部學院學習感悟(精選多篇)

第一篇:國家稅務總局幹部學院學習感悟

國家稅務總局幹部學院學習感悟(精選多篇)

國家稅務總局幹部學院學習感悟

稽查局 楊善寶

2014年9月23日至30日,銅陵市地稅局稅收業務培訓班在國家稅務總局幹部學院舉行,共49名稅乾和視窗工作人員參加了學習。學習內容涉及政策解讀、稅收業務知識解析、團隊建設和綜合素養等方面。通過學習,我感悟很多:

一是看到銅陵地稅的希望。這麼多年來,不管稅收任務多重、壓力多大,市局領導高瞻遠矚,把對稅幹能力的提升放在重要的位置,全方位、多層次地對全域性稅幹進行不間斷地培訓。這麼多年來,基層稅幹,尤其是一線稅幹每年至少接受一至二次的脫產學習,大家的政治、業務素質不斷得到提升。可想而知,一支堅持學習的隊伍,肯定是能抵禦各種風險、圓滿完成各項任務的隊伍,這樣的隊伍,前途是光明的。

二是學習能力得到提升。每一次培訓,不僅是知識的提升,更使學習能力得到拓展。老師憑藉豐富的教學經驗,充分展示提高學習能力的方法,讓我們知道,在工作和生活中,要做有心人,因為“處處留心皆學問”;甘當國小生,因為“三人行必有我師”;保持好心態,因為“一念放下,萬般自在”;永保執行力,因為“幹成事才是王道”。不僅要掌握系統學習的能力,還要掌握缺什麼補什麼的能力,更要掌握無論何時無論何地都能學會學和學懂的能力。只要有了學習的能力,時時處處都有學習的機會,年年歲歲都能學到新的知識,你就能跟上時代的步伐。

三是明白團結是個法寶。拓展訓練再一次告訴大家一個道理,在完成任務的過程中,大家只有齊心合力,群策群力,才能排除困難,闖過“雷陣”。一旦自行其是,我行我素,不僅使自己陷入萬劫不復的境地,也使大家遭受滅頂之災。拓展訓練如此,實際工作也是這樣。一個團隊,若班子不團結,屬下就人心渙散,團隊就失去目標,不要說去“打仗”,就是自保都難;若班子團結,這個團隊的靈魂就在,這個團隊的目標就明確,“人心齊、泰山移”,這個團隊就所向披靡,戰無不勝。

四是認識到開拓創新是推動工作發展的不竭動力。人的思想容易被經驗所左右,這很難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需要。辛連珠老師講的資本交易事項檢查方法,從不同的角度顛覆了我們過去“平價轉讓不交稅”的思維,讓我們重新認識到,“只要思想不滑坡,辦法總比困難多”,只要我們換個思維,就會發現稅源。馬巖老師的課我是第二次聽了,2014年我聽他講《領導者的心理調適》和這次的《重塑陽光心態》,儘管內容相近,都是強調“積極心態會帶給你百分百的幸福”、“積極的心態使人能順利走向幸福的彼岸”,但這次的感受卻與上次不一樣。上次的開場白告訴人們,人無論高低貴賤,最終的歸宿都是一樣,既然這個改變不了,與其痛苦一生,不如快樂一生,化有為為無為。這次的開場白,老師直言面對困難和挫折,要人們換一個角度,以積極的心態去認知,化無為為有為,最後也會有意想不到的效果。總之,人們在工作中,能審時度勢,隨著事物的變化而變化,換個角度看問題,換位思考解決問題,這就是創新,它是推動我們工作不斷向前的動力。

總之,每次培訓都有收穫,每次學習又發現自身許多不足,真正悟到學習是永恆的主題。

第二篇: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稅務總局網路培訓學院培訓平臺公開測試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檔案

國稅辦發?2014?28號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稅務總局

網路培訓學院培訓平臺公開測試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幹部進修學院: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十二五”時期稅務幹部教育培訓改革發展規劃》,進一步發揮網路培訓的效能和作用,及時為廣大稅務幹部提供全國統一的網路培訓平臺,實現優質資源共享,提高幹部隊伍整體素質,稅務總局研究決定,以稅務總局幹部學院網路培訓系統“稅務培訓線上”為基礎,整合系統內現有網路培訓資源,建立稅務總局網路培訓學院(以下簡稱“網路學院”),面向全國稅務系統開展網路培訓工作。網路學院培訓平臺計劃於2014年4月上線試執行,為便於平臺穩定執行,從即日起面向— 1 —

全國稅務系統公開測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網路學院培訓平臺簡介

網路學院以提高稅務幹部綜合素質和業務技能為目標,在整合系統內現有網路培訓資源的基礎上,建設以外網為主,內外網兼顧,覆蓋全國稅務系統,開放、相容、共享的教育培訓網路平臺,實施系統化的稅收基礎知識講解、基本政策解讀、基本操作規範輔導,逐步完善涵蓋稅收工作各個崗位的培訓專案和課程體系、案例分析體系、考試考核體系、交流互動體系等,實現稅務幹部線上學習、自測練習、互動交流和線上考試等功能,形成獨具稅務特色的幹部網路教育培訓體系。

目前,網路學院立足於多元化的培訓需求,依託實體培訓資源,以稅務公務員初任培訓、崗位分類培訓、考試輔導等為重點,面向基層稅務幹部設計了稅務稽查、稅源管理、納稅服務等各類具體培訓專案15個,累計配置1000多小時標準三分屏課件。課程內容涉及政治理論(含廉政建設)、稅收學、會計學(含涉稅會計)、管理學、法學(含涉稅法律)等與稅收工作密切相關的重點學科,初步構建起了一個學科齊全、解讀權威、特色鮮明、重點突出、更新及時的稅務網路培訓課程體系。

網路學院培訓平臺同時部署了功能強大、使用便捷的線上培訓管理系統。該平臺具有靈活的許可權管理功能,介面友好,操作簡便。經過授權,各級稅務機關不僅可以組織幹部參加網路學院特色專案學習,線上組織各類培訓考試和培訓需求調查,考核單— 2 —

位和個人學習情況,也可自行定製個性化的培訓專案和課程。

二、測試賬號

網路學院分別以省為單位,按國地稅分別授予99個測試賬號,各省具體測試賬號和密碼詳見附件《網路學院培訓平臺團體使用者機構與賬號對照表》。

三、測試方法

(一)在網際網路中使用網路學院統一授權的團體使用者測試賬號登入網路學院培訓學習近平臺(網址為)。

(二)登入成功後即可進入網校【課程中心】,在“課程索引”欄中按學科、專案或年度分類檢索所需課程,或者在“搜尋”欄中輸入課程關鍵詞或主講教師模糊查詢相關課程。

(三)課程檢索完畢後,在“課程列表”欄中點選課程名稱後的“選課”按鈕並確定。選定課程後點擊“下一步”按鈕,或者從當前頁面中的網校課堂入口進入【網校課堂】。

(四) 在網校課堂,點選已選課程名稱後的“開始學習”按鈕,即可點播相應課程。

四、問題及意見反饋

各地在測試執行期間,如有任何問題、建議或其他培訓需求,可與稅務總局幹部學院網路培訓處聯絡。

聯絡電話:400-8868-515;0514-87806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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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網路學院培訓平臺團體使用者機構與賬號對照表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對下只發電子檔案)

資訊公開選項:不予公開

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3月19日封發 校對: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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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是國務院主管稅收工作的直屬機構。

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市、州、盟)國家稅務局,縣(市、旗)國家稅務局。

地方稅務局按行政區劃設定,分為三級,即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地(市、州、盟)地方稅務局,縣(市、旗)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局系統實行國家稅務總局垂直管理的領導體制,下管一級的原則,實行垂直管理。地方稅務局按行政區劃設定,分為三級,即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地(市、州、盟)地方稅務局,縣(市、旗)地方稅務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實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雙重領導,以地方政府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國家稅務總局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的領導,主要體現在稅收政策、業務的指導和協調以及對國家統一的稅收制度、政策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等方面。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地方稅務局實行上級稅務機關和同級政府雙重領導、以上級稅務機關垂直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即地(市、州、盟)以及縣(市、旗)地方稅務局的機構設定、幹部管理、人員編制和經費開支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機構垂直管理。

國家(地方)稅務局系統依法設定,對外稱謂統一為國家(地方)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國家(地方)稅務局稽查局,按照行政級次、行政(經濟)區劃或隸屬關係命名稅務機關名稱並明確其職責。各級稅務局為全職能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地區(市、盟、州)以及直轄市的區、副省級市的區,縣(旗),縣級市、地級市城區的行政區劃設定,地級以上城市的區也可按經濟區劃設定。稅務分局、稅務所為非全職能局(所),是上級稅務機關的派出機構。可按行政區劃設定,也可按經濟區劃設定。較大縣的城區、管轄五個以上鄉鎮(街道)可設定稅務分局。管轄四個以下鄉鎮(街道)的機構稱稅務所。各級稅務局稽查局是各級稅務局依法對外設定的直屬機構。地級市的城區如有需要,可以設定稽查局,城區稽查局視不同情況既可按行政區劃設定,也可跨區設定,由所屬區稅務局管理,業務上接受上級稅務局稽查局的指導。

第四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

的通知

財稅[2014]27號

字型:【大】【中】【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關於印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4號)精神,為進一步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結構升級,促進資訊科技產業發展,現將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的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積體電路線寬小於0.8微米(含)的積體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後,在2014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二、積體電路線寬小於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積體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後,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4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三、我國境內新辦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經認定後,在2014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四、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五、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體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徵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於軟體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並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六、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體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並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七、企業外購的軟體,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八、積體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裝置,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含)。

九、本通知所稱積體電路生產企業,是指以單片積體電路、多晶片積體電路、混合積體電路製造為主營業務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並經認定取得積體電路生產企業資質的法人企業;

(二)簽訂勞動合同關係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佔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佔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

(三)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當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下同)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佔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四)積體電路製造銷售(營業)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五)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並獲得有關資質認證(包括iso質量體系認證、人力資源能力認證等);

(六)具有與積體電路生產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軟硬體設施等基本條件。《積體電路生產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十、本通知所稱積體電路設計企業或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是指以積體電路設計或軟體產品開發為主營業務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2014年1月1日後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並經認定取得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資質或軟體企業資質的法人企業;

(二)簽訂勞動合同關係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佔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佔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

(三)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當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佔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四)積體電路設計企業的積體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其中積體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0%;軟體企業的軟體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於50%(嵌入式軟體產品和資訊系統整合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軟體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於40%(嵌入式軟體產品和資訊系統整合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

低於30%);

((內容來源好 範文網)五)主營業務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其中軟體產品擁有省級軟體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體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和軟體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體產品登記證書》;

(六)具有保證設計產品質量的手段和能力,並建立符合積體電路或軟體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並提供有效執行的過程文件記錄;

(七)具有與積體電路設計或者軟體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體設施等開發環境(如eda工具、合法的開發工具等),以及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技術支撐環境;

《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軟體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工業和資訊化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十一、國家規劃佈局內重點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在滿足本通知

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基礎上,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等部門根據國家規劃佈局支援領域的要求,結合企業年度積體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或軟體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盈利等情況進行綜合評比,實行總量控制、擇優認定。

《國家規劃佈局內重點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十二、本通知所稱新辦企業認定標準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財稅[2014]1號)規定執行。

十三、本通知所稱研究開發費用政策口徑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14]116號)規定執行。

十四、本通知所稱獲利年度,是指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大於零的納稅年度。

十五、本通知所稱積體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是指積體電路企業從事積體電路(ic)功能研發、設計並銷售的收入。

十六、本通知所稱軟體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是指軟體企業從事計算機軟體、資訊系統或嵌入式軟體等軟體產品開發並銷售的收入,以及資訊系統整合服務、資訊科技諮詢服務、資料處理和儲存服務等技術服務收入。十七、符合本通知規定須經認定後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應在獲利年度當年或次年的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之前取得相關認定資質。如果在獲利年度次年的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之前取得相關認定資質,該企業可從獲利年度起享受相應的定期減免稅優惠;如果在獲利年度次年的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之後取得相關認定資質,該企業應在取得相關認定資質起,就其從獲利年度起計算的優惠期的剩餘年限享受相應的定期減免優惠。

十八、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企業,應在年度終了之日起4個月內,按照本通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14]111號)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在辦理減免稅手續時,企業應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十九、享受上述稅收優惠的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的資格,並補繳已減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資訊的;

(二)有偷、騙稅等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四)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二十、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其稅收優惠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同時,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可暫停企業享受的相關稅收優惠。

二十一、在2014年12月31日前,依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1號)第一條規定,經認定並可享受原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可在本通知施行後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二十二、積體電路生產企業、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軟體企業等依照本通知規定可以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其他相同方式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一項最優惠政策執行,不疊加享受。

二十三、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1號)第一條第(一)項至第(九)項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第五篇: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6號

成文日期:2014-07-29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以下簡稱稅法)將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根據稅法修改的相應條款,現就貫徹執行的有關具體問題公告如下:

一、工資、薪金所得專案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的適用問題

(一)納稅人2014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後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見附件一),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納稅人2014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4年9月1日以後入庫,均應適用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專案應納稅額的計算問題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投資者(合夥人)2014年9月1日(含)以後的生產經營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後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見附件二)。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先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再計算全年應納稅額。其2014年度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前8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8/12

後4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後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4/12

全年應納稅額=前8個月應納稅額+後4個月應納稅額

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後的3個月內,按照上述方法計算2014年度應納稅額,進行彙算清繳。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執行。

四、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所附“稅率表一”和“稅率表二”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稅率表一

2.稅率表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