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幹警個人自查報告

政法幹警個人自查報告

政法幹警個人自查報告

本人針對政法幹警個人自查事項,經過認真梳理查擺,情況如下:

一、本人在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方面沒有以下情況:1.縱容包庇:利用職務便利,為黑惡勢力提供犯罪時間、條件,縱容、包庇犯罪的;2.阻撓查處:利用自己的權力和便利,使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分子避免公安司法機關偵查、查禁、指控、起訴、審判和懷疑,為其通風報信,隱匿、毀滅、偽造證據; 阻止他人作證、檢舉揭發,甚至指使他人做偽證;幫助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分子逃匿;或者阻撓、干擾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查禁;以阻撓、拖延、不履行職責等方法,干擾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分子的查處,為其獲取非法利益的;3.有案不查:對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偵、有證不取、該捕不捕、該訴不訴,以及隨意變更強制措施、撤銷案件的;4.通風報信:在辦案中跑風漏氣、洩露案情,或向黑惡勢力犯罪分子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處罰的;5.開脫罪責:以普通個案處理代替涉黑惡組織犯罪結案,企圖為黑惡勢力開脫罪責的;6.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7.幫人說情:違規違法打探案情、說情打招呼、干預涉黑涉惡案件依法辦理的;8.打擊不力:其他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致使對涉黑涉惡犯罪打擊不力的腐敗行為;9.其他情況。

二、違反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插手具體案件方面處理沒有以下情況:1.接受當事人請託,本人或者授意身邊工作人員、近親屬等關係人,違反規定對政法單位正在辦理的案情說情、催辦、打招呼的;2.對非經上級黨組織批辦、本級黨組織決定、政法單位黨組織請示的案件,私自召開會議協調督辦、制發文件下達辦理意見的;3.超越崗位職權批轉涉案材料;4.以所在處室及相關領導名義,違規過問政法單位在辦案件案情及進展的;5.通過干預過問案件、打探案情,向案件當事人或關係人通風報信,接受當事人或關係人吃請,收受賄賂,謀取不正當利益的;6.與政法單位幹警、律師存在不正當交往行為,相互借勢利用,影響案件正常辦理等情形的;7.不按規定主動記錄、報告違反“三個規定”等重大事項情況;8.其他違反“三個規定”的行為;

三、違規參股借貸方面情況:本人和家庭成員沒有投資入股或者變相投資入股礦產、娛樂場所等企業;沒有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

四、社群矯正工作無以下失職瀆職情況:1.不履行法定監管職責;2.對違反監管規定或法院禁止令的社群矯正物件,不依法處理;3.暫予監外執行病情複查複核程式不規範,對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不依法提請或不及時提請收監執行;4.社群矯正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受人請託,接受社群矯正物件及特殊關係人的請吃、禮品及賄賂;5.幫助社群矯正物件逃避處罰、規避監管、違規出具社群矯正調查評估意見、違規免除集中學習和公益活動,或謀取其它不正當利益的問題。

五、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沒有1、2、3、5、6、7情況:1.對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關於政法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傳達、部署、落實不力,2.自覺融入大局、服務大局自覺性、主動性不夠,同中心工作貼近得還不夠緊密,3.下基層調研指導、解決問題還不夠,針對群眾最恨最怨最煩的問題開展專項整治成效還不夠明顯,5.內部打通融合不夠,互相補臺補位不夠主動,6.工作執行力不夠,統籌協調不夠有力,存在拖拉現象,7.其他違反工作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會議紀律的情形情況;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有第四項情況:4.創新意識還不夠強,比學趕超、爭創一流的意識較欠缺,存在創新意識還不夠強,具體表現在:在村擔任第一書記駐村幫扶工作中,通過對村內承包地進行清產核資,進行清欠和延包,2020年駐村集體經濟收入13.1萬元,通過每年延包,村集體收入每年在6.3萬元以上,完成5萬以上駐村幫扶任務,但是,對於村持續發展第三產業專案上謀劃不足,創新意識不強,向上發展後勁不足。本人將對自查處問題,進行認真查究整擺,研究制定出切實可行發展方案認真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