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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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證明
第一篇:臨時工證明第二篇:關於對臨時工的認識第三篇:臨時工第四篇:臨時工第五篇:臨時工制度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臨時工證明

臨時工證明

單位要原單位的離職證明,是防止原單位追究新單位的責任,因為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接未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如果你與原單位不存在任何糾紛,可以向新單位寫一份說明(或保證書),說明自己與原單位屬於臨時用工性質,不存在任何勞動關係,如果新單位沒有後顧之憂,估計就沒問題了。

靈活就業應該包括什麼工種?單位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招靈活就業人員?(我本身是單位方,要站在單位的角度考慮)

先謝謝大家了

什麼工種不重要,在於適合的人。單位在定單大幅度的增加,人員緊缺波動大,供不應求,工作上的需要等情況。工作最好的證明就是,以合同的方式,得到法律上的援助。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據此,現行的勞動政策,已經取消了臨時工的說法,臨時工只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員工

如果單位不給開具工作證明,是違法的,你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

根據勞動部印發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係,即勞動者事實上已經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且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因此,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只要能證明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也可以得到勞動法的保護。那麼什麼材料能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呢?根據勞動保障部制定並下發的《關於確認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以下憑證:一是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是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是考勤記錄;五是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另外單位工友的證人證言當然也具有證明力.

勞動關係從用工之日起臨時工作的口頭約定可視為勞動合同確立發生勞動糾紛舉證由僱傭方負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一、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部門)擔任臨時崗位工作。合同期限為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二、乙方工作內容(需填寫)

三、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負責乙方的日常人事管理;

(二)負責支付乙方工資,每日元。

(三)其它;

四、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接受甲方的管理,並按合同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服從工作崗位安排或調整,遵紀守法,圓滿完成工作任務;

(二)享受合同規定的工資待遇;

(三)在簽訂本合同時自願遵守甲方的有關規定;

(四)其他

五、聘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

1.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務、考核不合格;

2.甲方撤併或減縮編制需要減員,經雙方協商就調整崗位達不成協議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國家規定的醫療期滿後,經有關機關鑑定,乙方不能從事原工作,或醫療期滿尚未痊癒的;

4.訂立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損害單位經濟權益,造成嚴重後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

2.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

3.無理取鬧、打架鬥毆、恐嚇威脅單位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第二篇:關於對臨時工的認識

關於對臨時工的認識

在日常工作中,常常聽到一些人在講:xxx是臨時工,有時一些身居要職的領導也講:xxx是單位臨時工。聽著覺得可笑!想想覺得可悲!什麼是臨時工?這些人知道嗎?

臨時工,顧名思義,是用人單位根椐需要而僱傭的一些工作時間不超過一年並簽訂勞動合同的臨時工作人員。

自1995年《勞動法》實施以後,相對於計劃經濟年代正式工而言的長期“臨時工”這個名詞從法律上早己退出歷史舞臺。2014年,一部劃時代的法律《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從現實中徹底結束了長期臨時工的使命。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為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紛紛清退“臨時工”的浪潮想必大家還記憶猶新吧!

迄今,三年時光飛逝而去,但仍然有一部分人在沿用“臨時工”這一古老名詞,甚至一些握有實權的領導人還在用權力在工資待遇、社會保險、勞動福利等方面在岐視他們認為所謂的“臨時工”。 目前,國家正對事業單位進行改制,所有用人單位職工全員合同制的序幕已經拉開,進入了實施階段。“鐵飯碗”己步入末日! 《勞動法》是規範勞動用工的根本大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具體細化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勞動法的宗旨是同工同酬,多勞多得、少勞少得、不勞不得!所有簽訂了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一切行為均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約束。勞資雙方任何違反法律的行為都會受到法律的懲罰! 《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已經全面鋪開,事業單位改制也在逐步推

進,眾所周知的“勞動局”和“人事局”已經合併更名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這是社會的進步,改革的深化。縮小收入差距,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維持穩定大局,促進經濟發展,是黨和政府“十二五”規劃的綱領。

在一些人的心目中,“權大於法”根深蒂固,這是一個腐化的觀念,可笑又可悲的現實!法律就是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問題的關健在於懂法!尊敬的領導們,不要沉緬於會議、報告、檢查、應酬、視察中,加強學習,知法懂法,依法行政才能真正樹立您的形象。可悲的廣大勞動者,時代在飛速發展,你們也要加強學習,不要整日置身於qq、麻將、遊戲中。只有懂法,才能用法律捍衛自己的利益! 醒醒吧!親愛的朋友們,“事在人為”這是一條永恆不變的真理! 俗話講:凡事三思而後行!為什麼要“三思”,而不是一思二思呢?很多人只知其詞,而不懂其意!三思實為:一思是先想想自己!二思是想想別人!三思是想想規矩!

人常言:國有國法、家有家規、人有人德!

言歸正傳:相對於計劃經濟年代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成為歷史!“鐵飯碗”已經碎了!不久的將來幹部招聘制!職工合同制!必將成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主旋律!

摘於網路貼吧

第三篇:臨時工

在出現需要問責的事件時,臨時工總是意料之中地出現在問責名單之中,儼然已成了“替罪羊”的代名詞,那麼我們不禁要反思為什麼會有這麼多的臨時工出現在執法部門?在事件發生時,正式工就沒有責任嗎?我們認為,我們應該仔細審慎“臨時工”這一社會現象出現的原因,制度的漏洞在哪裡,有無改進建議和措施?

用人單位之所以會有這麼多的臨時工,主要出於兩個原因:第一,這其中有正常的、客觀的需求,因為一些單位的確需要短期、臨時的勞動力。如棉花種植企業,每年棉花豐收的時候需要大量的採棉工人,豐收過後不再要人,這樣使用勞務派遣工效率更高,無論對勞動者還是用工單位都有益處。第二,也是受社會指責最多的原因,用人單位出於降低成本、減少麻煩的需要,迫使本應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成為臨時工,並在非臨時性崗位上大量使用臨時工。他們由於自身編制有限、工作量很大,而且僱傭臨時工不需要繳納五險一金,因此大量僱傭臨時工。

一方面,社會上有這麼多的臨時工被剝奪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另一方面,在出現執法事件時,我們不禁要問為什麼臨時工可以執法?為什麼城管可以聘用臨時工?按照法律規定,臨時工是不具有執法權的,即使有執法權,那麼在履行城管職權過程中對行政相對人造成了傷害,城管部門同樣要負全責,不是僅僅一句“這是臨時工做的”就可了事。

該如何維護臨時工的權益、杜絕臨時工現象、杜絕一出現執法事件就找臨時工替罪?首先,要嚴格執行《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簽署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同時增加企業的違約成本,加大懲罰力度。

其次,針對目前臨時工以勞動派遣形式遭濫用的情況,國家應進一步明確,哪些崗位是輔助性的可以使用臨時工,臨時使用期限定在多長時間之內。此外,還應明確政府機構中哪些領域不可以僱用臨時性用工。6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廣東省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要求,嚴格杜絕“合同工”、“臨時工”等無執法資格人員上崗執法,這一法律的出臺有望相除“有事找臨時工”的社會詬病的出現。

最後,加大對相關部門(轉載請註明來源)的處罰力度,即使是臨時工做的違法事件,其所在部門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至少存在監管不到位的問題。政府不能把臨時工看做一個筐,什麼都往裡頭裝,這不僅會損害自身形象,也會失去政府的公信力!

第四篇:臨時工

【國家機關 臨時工作人員 工齡】《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和工作年限計算等幾個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直人習字(1956)79號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使用的臨時工作人員(有的稱為“僱員”),被正式錄用以後,他們在被正式錄用以前在本機關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工作年限。

【臨時工 工齡 計算】勞動部工資局《關於臨時工被錄用為長期工後的工齡計算問題給甘肅勞動局的覆函》中勞薪(1964)344號規定:臨時工最後一次在本單位當臨時工的連續工作時間,可以與被錄用為長期工以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臨時工 工齡】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臨時工等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6)238號第一條規定:關於是否還保留“臨時工”的提法問題。《勞動法》施行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名稱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有有關的福利待遇。

【臨時工 勞動合同制 工齡】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勞動合同制職工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勞社廳(2014)323號規定:對按照有關規定招用的臨時工,轉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後一次在本企業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與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後的工作時間可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前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後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要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計算繳費年限,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不能計算視同繳費年或繳費年限。

第五篇:臨時工制度

寧波江北陸陽包裝材料廠

有關臨時工上班制度

? 考勤制度

一、每天出勤時間為:

一班制: 上午7:30-11:30下午12:00-16:00晚上16:30----

二班制: 白班7:30-19:30晚班 19:30-7:30

二、遲到、早退10分鐘以內,罰款10元.10-30分鐘罰款20元,30分鐘以外按曠工處理,曠工:沒有書面的請假條或有書面的請假條未批准且未正常出勤的現象,曠工扣等時間三倍的基本工資,同時全勤獎全部扣除.(注:加班未請假未批准不到,也按曠工處理)

三、事假:1天以內需提前一個工作日書面申請,3天以內需提前三個工作日書面申請,3天以外需提前五個工作日書面申請.未經上級主管批准的一律按曠工處理。備註:電話請假或者代替請假無效,必須本人到公司當面向部門主管請假,否則按照曠工處理。臨時工不允許找人代替上班。

四、請假不能正常報到的按曠工處理.

五、辭工:1、臨時工辭職需提前一天以書面的形式告知車間主管,並將辭職單交人事備案。2、本單位工作任務結束時臨時工可以離職。3、臨時工2天內如果本單位覺得其不適合本崗位工作,則單位有權辭退該臨時工。自動離職:1、曠工一天(每天扣三倍工資處罰)

用工制度

一、新進臨時工:男工不超過45週歲,女工不超過35週歲

二、臨時工工資:男工7.9元/小時,女工7.2元/小時,週一至週五加班1.5倍,週六週日加班2倍。提供白班工作餐。

三、注:為了方便臨時工薪資計算,現將計時/加班費折算為:男工:11元/小時, 女工:10元/小時.拉板車間輪流換崗吃飯不扣時間。公司免費提供白班工作餐,加班不足2小時連班不提供工作餐。

? 管理制度

一、無條件服從上級的安排及零時調動,並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有不同意見要做到先服從再反應.

二、上班時間不得干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上班時間不能穿拖鞋

三、上班時間不準嬉鬧,注意力一定要集中,以免安全事故的發生.

四、新人上崗一定要有人指點,特別是安全事項,只到熟練掌握後才能獨立操作.

五、隨時要保持工作區域的衛生,下班時要將工作場所打掃乾淨.

六、工作時要保持物料擺放整齊,通道暢通.

七、不準拉幫接派;打架鬥毆,一經發現在上班時間發生爭吵,打架現象,雙方各扣款50元后,再按實際情況進行處理。

八、工廠在職人員無論在上班還是下班後都不得帶非本廠人員入工廠內,特殊情況須經過經理批示。

以上制度自2014年12月7日起實施

寧波江北陸陽包裝材料廠

2014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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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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