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增值稅發票作廢證明
增值稅發票作廢證明
增值稅發票作廢證明
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作廢通常有兩種方式,一是全部聯次註明“作廢”字樣或加蓋“作廢”戳記作廢;二是通過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作廢。前者比較簡單,後者手續相對繁瑣。國稅發〔2014〕156號檔案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條件的規定如下,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時發現有誤,發票聯、抵扣聯尚未交付給購買方的,可當月即時作廢。除此外,對開出的專用發票再作廢需要同時具備三個條件:一是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的當月;二是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三是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或“專用發票程式碼、號碼認證不符”。對這些條件,購買方需要格外關注。對當場取得專用發票的,認真稽核,發現錯誤立即要求銷貨方重新開具專用發票;對事後取得專用發票的,對照上述作廢條件,及時發現問題,及時進行處理。
作廢後的處理。對於滿足專用發票作廢條件的,銷售方取得發票聯、抵扣聯後,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資料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列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註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這裡要注意的是,專用發票作廢需要在紙質和電子雙重環境下操作,不能漏了任何一方。如果只進行了手工作廢,而防偽稅控系統沒有進行作廢處理,則不僅專用發票不能作廢,而且還造成資料比對不符。
操作程式。通過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作廢的,按以下規程操作。即: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主管稅務機關對一般納稅人填報的《申請單》進行稽核後,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購買方必須暫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留存的《通知單》一併作為記賬憑證。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這些操作環環緊扣,缺少一個環節或一項證明則不能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也就不能作廢專用發票。
需要注意的事項,目前增值稅的抵扣政策是,不論購買方對專用發票在會計上如何處理,只有銷貨方報稅、購買方在規定的時間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比對成功後才能徹底抵扣,這就決定了專用發票作廢條件的複雜性,手續也相對煩瑣。因此,購買方對取得的專用發票需要作廢,要做到不耽誤太長時間,也不會產生稅收風險,必須注意以下幾點:一是在購進貨物或勞務的開票現場對取得的專用發票進行一次手工全面稽核,發現有誤當場要求銷售方作廢重開。二是財務部門收到專用發票後立即與採購部門購進貨物或勞務驗收情況進行核對,發現按合同規定需要退貨或應索取折讓未索取或發現其他爭議不能按專用發票所列金額全額付款時,要及時通知銷售方財務部門。三是財務部門收到專用發票並接到採購部門後驗收無誤通知後,必須立即到主管稅務機關對專用發票進行認證,發現“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或“專用發票程式碼、號碼認證不符”時立即通知銷售方財務部門。四是必須在開票的當月將需要作廢的專用發票趕在銷售方抄稅和記賬前轉交到銷售方。
第二篇:增值稅專用發票作廢
對企業作廢、重新開具、申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具體情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14]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14]1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4]1279號)三個檔案有明確的規定,筆者歸納如下:
一、應當作廢的情形
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二、重新開具
增值稅專用發票經認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稅務機關退還原件,購買方可要求銷售方重新開具專用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作廢處理要及時
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作廢通常有兩種方式,一是全部聯次註明“作廢”字樣或加蓋“作廢”戳記作廢;二是通過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作廢。前者比較簡單,後者手續相對繁瑣。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14]156號)對專用發票作廢、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14〕18號)對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作出詳細規定,增加了購買方取得已開具專用發票再要求作廢的許多限制條件,給企業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帶來一些不便。那麼,購買方如何把握政策,達到既能按實際情況作廢專用發票,又不至於產生稅收風險呢?
國稅發〔2014〕156號檔案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條件的規定如下,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時發現有誤,發票聯、抵扣聯尚未交付給購買方的,可當月即時作廢。除此外,對開出的專用發票再作廢需要同時具備三個條件:一是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的當月;二是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三是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
號認證不符”或“專用發票程式碼、號碼認證不符”。對這些條件,購買方需要格外關注。對當場取得專用發票的,認真稽核,發現錯誤立即要求銷貨方重新開具專用發票;對事後取得專用發票的,對照上述作廢條件,及時發現問題,及時進行處理。
作廢後的處理。對於滿足專用發票作廢條件的,銷售方取得發票聯、抵扣聯後,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資料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列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註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這裡要注意的是,專用發票作廢需要在紙質和電子雙重環境下操作,不能漏了任何一方。如果只進行了手工作廢,而防偽稅控系統沒有進行作廢處理,則不僅專用發票不能作廢,而且還造成資料比對不符。
操作程式。通過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作廢的,按以下規程操作。即: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主管稅務機關對一般納稅人填報的《申請單》進行稽核後,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購買方必須暫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留存的《通知單》一併作為記賬憑證。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這些操作環環緊扣,缺少一個環節或一項證明則不能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也就不能作廢專用發票。
需要注意的事項。目前增值稅的抵扣政策是,不論購買方對專用發票在會計上如何處理,只有銷貨方報稅、購買方在規定的時間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比對成功後才能徹底抵扣,這就決定了專用發票作廢條件的複雜性,手續也相對煩瑣。因此,購買方對取得的專用發票需要作廢,要做到不耽誤太長時間,也不會產生稅收風險,必須注意以下幾點:一是在購進貨物或勞務的開票現場對取得的專用發票進行一次手工全面稽核,發現有誤當場要求銷售方作廢重開。二是財務部門收到專用發票後立即與採購部門購進貨物或勞務驗收情況進行核對,發現按合同規定需要退貨或應索取折讓未索取或發現其他爭議不能按專用發票所列金額全額付款時,要及時通知銷售方財務部門。三是財務部門收到專用發票並接到採購部門後驗收無誤通知後,必須立即到主管稅務機關對專用發票進行認證,發現“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或“專用發票程式碼、號碼認證不符”時立即通知銷售方財務部門。四是必須在開票的當月將需要作廢的專用發票趕在銷售方抄稅和記賬前轉交到銷售方。
第三篇:增值稅發票作廢的操作程式
增值稅發票作廢的操作程式
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作廢通常有兩種方式,一是全部聯次註明“作廢”字樣或加蓋“作廢”戳記作廢;二是通過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作廢。前者比較簡單,後者手續相對繁瑣。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14]156號)對專用發票作廢、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做出了原則性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
[2014]18號)對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做出詳細規定,增加了購買方取得已開具專用發票再要求作廢的許多限制條件,給企業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帶來一些不便。那麼,購買方如何把握政策,達到既能按實際情況作廢專用發票,又不至於產生稅收風險呢? 國稅發
[2014]156號檔案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條件的規定如下,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時發現有誤,發票聯、抵扣聯尚未交付給購買方的,可當月即時作廢。除此外,對開出的專用發票再作廢需要同時具備三個條件:一是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的當月;二是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三是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或“專用發票程式碼、號碼認證不符”。對這些條件,購買方需要格外關注。對當場取得專用發票的,認真稽核,發現錯誤立即要求銷貨方重新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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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發票;對事後取得專用發票的,對照上述作廢條件,及時發現問題,及時進行處理。
作廢後的處理
對於滿足專用發票作廢條件的,銷售方取得發票聯、抵扣聯後,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資料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列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註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這裡要注意的是,專用發票作廢需要在紙質和電子雙重環境下操作,不能漏了任何一方。如果只進行了手工作廢,而防偽稅控系統沒有進行作廢處理,則不僅專用發票不能作廢,而且還造成資料比對不符。
操作程式
通過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作廢的,按以下規程操作。即: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主管稅務機關對一般納稅人填報的《申請單》進行稽核後,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購買方必須暫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留存的《通知單》一併作為記賬憑證。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
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這些操作環環緊扣,缺少一個環節或一項證明則不能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也就不能作廢專用發票。
需要注意的事項
目前增值稅的抵扣政策是,不論購買方對專用發票在會計上如何處理,只有銷貨方報稅、購買方在規定的時間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比對成功後才能徹底抵扣,這就決定了專用發票作廢條件的複雜性,手續也相對煩瑣。因此,購買方對取得的專用發票需要作廢,要做到不耽誤太長時間,也不會產生稅收風險,必須注意以下幾點:一是在購進貨物或勞務的開票現場對取得的專用發票進行一次手工全面稽核,發現有誤當場要求銷售方作廢重開。二是財務部門收到專用發票後立即與採購部門購進貨物或勞務驗收情況進行核對,發現按合同規定需要退貨或應索取折讓未索取或發現其他爭議不能按專用發票所列金額全額付款時,要及時通知銷售方財務部門。三是財務部門收到專用發票並接到採購部門後驗收無誤通知後,必須立即到主管稅務機關對專用發票進行認證,發現“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或“專用發票程式碼、號碼認證不符”時立即通知銷售方財務部門。四是必須在開票的當月將需要作廢的專用發票趕在銷售方抄稅和記賬前轉交到銷售方。
第四篇:發票作廢證明
發票作廢證明
作廢一般不需要寫證明的,一般是隔月申請開紅字才需要情況說明。
一般抬頭寫說明書,寫xx稅務所,xx單位名稱、稅號、管理碼,因為什麼原因不能使用這張增票,增票程式碼和號碼,內容和金額,開票日期,下面寫單位名稱和日期。
如是退貨需對方證明原件,如是丟失需附上報案單影印件和遺失登報的報紙影印件。
一般需附上這張發票的影印件。
證明
xxx地稅局:
由於開票人員一時疏忽,把發票上的章子給蓋錯了,該發票予以作廢。
特此證明
單位:xxxxxxxx
開票人:xxx
證明人:xxx
年月日
你只是開紅票申請單要寫的說明嗎?如果是就把為什麼要申請紅字的原因寫清楚,如果不是,作廢不用寫證明,直接作廢。
1、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資料電文按“作廢”處理
2、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列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註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3、不需要寫說明,在發票上著名“作廢”就行,如果公司一定要你寫說明,你就寫上作廢的原因跟作廢的發票號碼。
如果跨月了,b公司要出具一個拒收證明,蓋上公章,交給a公司,a公司憑b公司的拒收證明到他們稅務開具紅字發票通知單,把原來那張票沖掉,然後再重新開張正確的發票給你們.
拒收證明,是針對a公司出的:
a公司:
你公司於什麼時候開的具的發票一張,發票程式碼xx,發票號碼xx,金額多少,稅額多少,由於什麼型號不對啊,質量有問題啊,我公司拒收此張發票,此發票未認證,請重新開具發票為感
b公司
年月日
xxx國稅局:
我公司於xx年xx月xx日開具給xxxxxx(客戶名稱)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票號分別為:-xxx;金額分別為:-xx)因xxxxxxxxxxxxx原因,特申請作廢。望給予批准。
致
x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
xx年xx月xx日
最後加蓋公章
你好,很高興能幫助你
這種情況下,你可以在開票系統中申請開紅字發票,選擇銷售方責任,開票有誤
打個證明說明這張發票的情況如發票號碼、發票程式碼、開票日期、購貨方、金額、稅額等,由於我公司開票有誤,對方拒收。
或者你可以跟對方說一下,讓對方給你打個證明是最好的
如果你已經在票面寫上作廢(來源好範 文網)兩個字了,那這個證明就比較麻煩了,也不知道稅務機關會不會受理
你可以試一下這樣子打證明:也是說明一下發票情況,此張發票因某某原因開票有誤已書面作廢,由於開票人員疏忽未進行開票系統正式作廢,造成報稅時銷售額虛多,望給予方便辦理開紅字,以保證我公司賬面資料真實。
如果是非寫不可,可以這樣寫,供你參考:
錯開發票證明
本人於年月日給xx單位開具xx(如往來)業務的xx發票(指發票種類,如服務業發票等)時,由於一時疏忽,誤將開票日期中的2014年錯寫成2014年。錯票號碼為123456789.98653256......共xx組。
特此證明.
xxx(單位名稱)
xxx(個人名)
2014年12月28日
(通過證明的落款日期,已可證明確系誤開)
問題補充:
是國有單位開給個人的那種,金額很少,不到30元錢,應該很少有人拿去入帳吧,沒碰到過這種情況,不知道該怎麼處理的
如果是國營單位開給個人的那種,應該是“收款收據”,這種收據到處都有賣的,不是正式發票,稅務控制不嚴。
其實不管什麼發票,只要開錯了,都應該重開,因為稅務局不允許使用錯誤發票,不管是開票單位還是使用單位,以錯誤發票作帳,都要面臨處罰的可能性。你完全可以把錯票退還對方要求重開,如果是你自己開的,可以把錯票和原來的底聯合起來作廢,再重開一張。
第五篇: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增值稅發票隔月作廢
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
銷售方填寫《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一式三份,及寫一份證明(寫明日期、發票程式碼號碼、購貨單位、金額。並註明由於什麼原因丟失的,然後需要開具已抄報稅證明),去國稅局開已抄稅證明,隨同發票影印件,寄給客戶認證。
發票隔月作廢
進入防偽稅控系統,填寫紅字發票申請單,選擇理由2,尚未交付。匯出,會計上傳。列印《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兩份蓋公章。
寫一份情況說明(寫明日期、發票程式碼號碼、購貨單位、金額。並註明原因)蓋公章。
去稅務局領《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
防偽稅控開具負數發票-直接開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