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和完善內控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健全和完善內控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內部控制制度 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規範企業財務行為,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效益,適應企業發展的需要,根據有關的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公司財務內部控制制度由財務部負責,其基本任務和方法是:做好各項財務收支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等內部控制工作,以達到合理籌集資金、參與經營投資決算、有效利用公司各項資產,努力提高公司的經濟效益。

第三條建立和健全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

第四條本公司內部控制的基本原則。

1、權力分隔,每一項經濟業務的處理程式,不能由一個部門和一個人全部包辦,以防止出現差錯和弊端。

2、合理分管,實行賬物分管、錢賬分管、印鑑分管及鑰匙分管等。

3、審批稽核,任何經濟業務的處理都要有明確的授權與審批,同時要經過財務部門的稽核與稽核。

4、責任明確,各部門和人員要職責分明,以便任何情況都能落實到個人責任。

5、憑證控制,建立和健全憑證制度及嚴格傳遞程式,直到會計資料歸檔。

6、例行核對,對每一項經濟業務和會計記錄,都要進行例行核對,以保證賬證、賬賬、賬表、賬物及賬款核對一致。

第二章財務收支內部控制

第五條實行財務收支預算控制。

1、在財務部的指導下,公司各部門要編好月份和年度現金(包括銀行)收支預算。月份提前一週,年度提前一個月編報財務部。

2、在財務部的指導下,公司所屬企業要編好月份和年度資金上繳與下撥及業務往來的財務收支預算。月份提前一週,年度提前一個月編報財務部。?

3、財務部和所屬企業財務收支預算彙總,加上公司現金和轉賬部分,即為全公司的財務收支預算,經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4、凡預算外的財務收支,需單列專案呈報總經理批准後辦理。

第六條建立定額備用金制度。

1、各部門零用現金定額規定如下:

生產部××元

經銷部××元

綜合部××元

工程部××元

辦公室××元

2、對各部門零用現金實行限額開支稽核報銷辦法。

(1)各部門單項支出低於1000元的,先備用現金開支,然後彙總填制“備用金支付單”(略),將取得合法的發票單據附在後面,經本部門負責人籤批後,再到財務部辦理稽核報銷手續,由會計填制“付款憑證”,憑此證到出納處領取現金,以補充部門備用金。

(2)各部門單項支出高於1000元的,不能在備用金中支付,應由用款部門填制“請款單”,經歸口的負責人籤批後,到財務部辦理預支款手續,由會計填制“付款憑證”,憑此單到出納處領取支票或現金。

(3)用款部門辦妥購置物品驗收或付費等業務手續後,應及時將取得合法的發票單據(在發票背面要註明用途,有經辦人、驗收人、主管簽字)附在原“請款單”存根聯後面,到財務部辦理單項報銷稽核手續。如預支款與實際支付不符時,應在報銷時辦理多退款(或少補款)手續。

(4)單項低於1000元的零用金支出,所取得的發票單據要在月末之前及時報銷,不得跨月。單項在1000元以上的支出,所取得的發票單據要及時報銷,不得掛賬。

第七條執行按籤批金額許可權審批付款。

1.2000元以上支出,由各部門負責人稽核後報總經理稽核批准。

2.2000元以下辦公支出,由財務部稽核批准。

3、專項用途資金支出,在確定的金額內,由總經理或分管副總經理稽核批准。

4、因經營需要代收、代付款項,由財務部稽核批准,必須堅持先收後付,不改變原款形式及用途原則。

第三章貨幣資金內部控制

第八條建立會計和出納職責分工制度。財務部應設定專職出納員,負責辦理貨幣資金(現金、銀行存款)的收付業務。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出納不得兼任其他業務工作。除登記現金、銀行日記賬外,不得保管憑證及其他賬目。

第九條加強對現金的稽核管理。所有現金(包括銀行存款)業務收入,應憑收入憑證和收入日報表,並經內部稽核和兌換外幣。

第十條控制現金的使用範圍。依照有關部門現金管理規定,庫存現金只能用於工資支出,個人福利勞保支出、農副產品收購、差旅費、零星開支、備用金及銀行結算金額起點以下的小額款項。其他特殊情況需經總經理和財務部批准後方可使用現金。

第十一條嚴格付款審批和支票的簽發。所有付款均應按審批金額許可權及兩人以上有關人員辦理。付款支票必須經過兩人或兩人以上的簽章方為有效。財務和支票專用圖章,須分別掌管,不得由一人包辦。不準開“空頭票”和“空白支票”,開出支票要進行登記。

第十二條收付款項要通過會計填制記賬憑證。所有現金和銀行存款的收支,均須通過經辦會計稽核原始憑證無誤後填制收付款憑證,由出納檢查所屬原始憑證是否齊備後辦理收付款,並在收付憑證及所附原始憑證上加蓋“收訖”或“付訖”戳記。

第十三條遵守核定的現金庫存限額和銀行結算紀律。按日常3~5天開支的現金需要核定現金庫存限額,不得超額,不準以白條抵庫存;企業單位間的經濟往來,一般應通過銀行進行轉賬結算;不準出借銀行賬戶和套取現金。

第十四條及時登記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和結賬。現金日記賬按幣種設定,銀行日記賬按賬號分別設定,每日均須結出餘額。由出納每日核對庫存現金賬面餘額與實際庫存現金是否相符,由會計每月核對銀行存款賬面餘額與銀行對賬單,並調節其相符。

第四章對外投資內部控制

第十五條長期投資包括股票投資、債券投資和其他投資。

1、長期投資專案要在市場預測的基礎上,立項進行可行性研究,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和投資的風險,經過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後方可實施。財務部門要為決策提出參考意見,履行嚴格的財務手續,督促、檢查專案的執行和效益情況。

2、健全股票、債券和投資憑證登記保管和嚴格記名登記制度。主管長期投資的部門,要有兩人以上的人員共同管理,對股票、債券和投資憑證的名稱,數量、價值及存放日期做好詳細記錄,分別建立登記簿。除無記名證券外,企業購入的應登記於企業名下,切忌登記於經辦人員名下。

3、對長期投資專案做好詳細記錄,實施定期盤點。對投資企業,每隔半年(經營年度)清點(清理)一次資產負債和檢查經營情況;對非控股企業必須每年檢查一次投資收益情況。對股票和債券投資,由財務部門做好會計記錄,對每一種股票和債券分別設立明細賬,並記錄其名稱、面值、證券編號、數量、取得日期、經紀人(證券商名稱)、購入成本、收取的股息或利息等。對個別其他投資應設定明細賬,核算投資及其投資收回等業務。每年至少一次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

4、如長期投資出現虧損或總經理認為有必要時,公司視具體情況授權財務部或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虧損單位或專案進行審計,並據此對虧損予以確認,並做出相應處理。

第十六條短期投資。

1、短期投資業務,要由總經理授權的主管業務部門和主要負責人辦理。一般按照經辦提出—主管稽核—總經理批准—實際投資—驗收登記—到期收回的程式辦理。

2、有價證券的會計記錄、登記保管和定期盤點等制度可參照長期投資辦法進行。

3、短期投資如出現虧損時,公司應授權財務部對業務部門經營情況進行審計,並呈報總經理批准列虧。如虧損較大,公司可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該專案進行審計。

第十七條對外大額存款。

1、對外大額存款業務,由總經理授權財務部負責辦理。一般按信用調查—利息比較—主管審查—總經理批准—對外存款—到期收回的程式辦理。

2、對大額存款利息商定要有兩人在場,還款收回、利息收入等要做好詳細記錄,及時入賬。

第五章銷貨與收款內部控制

第十八條銷貨業務應統一歸口由營業部辦理,其他部門及人員未經授權不得兼辦。銷售業務一般按接受訂單—通知生產—銷貨通知—賒銷審查—發(送)貨—開票—收票結算等程式辦理。

第十九條營業部根據生產經營目標和市場預測,編制營業收入計劃,承接購貨客戶的“訂貨單”,通知生產部門組織生產、加工等業務工作。

第二十條銷售發票由財務部專人登記保管,營業部負責開票,發出銷貨通知給倉庫發貨和運輸部門發運或送貨。

第二十一條銷貨業務的貨款,應全部通過財務部稽核結算收款,在發票上加蓋財務收款專用章。賒銷業務應經過信用審查,財務部應相互核對銷貨發票、銷貨單、訂貨單、運貨單。

第二十二條由營業部制定價格目錄或定價辦法及退貨、折扣和折讓等問題的處理規定,由財務部進行稽核監督。

第二十三條銷貨業務發生的退貨、調換、修理和補件等三包事項,由營業部按規定辦好業務手續後,憑證到財務部辦理結算或轉賬手續。

第六章購貨與付款內部控制

第二十四條企業的購貨業務應統一歸口由供應部負責辦理,其他部門人員未經授權不得兼辦。購貨和付款業務一般按申購—訂貨—到貨—驗收—付款等程式辦理,按合同承付貨款有據,拒付有理。

第二十五條供應部應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和庫存情況編制採購供應計劃,對計劃採購訂貨要簽訂合同或訂貨單。合同訂單要求條款清楚、責任明確、內容全面。

第二十六條市場臨時採購,由使用部門根據需求提出“請購單”,報經供應部審批後辦理,較大采購專案須報總經理審批。

第二十七條所有購貨業務須做到情報準、質量好、價格低、數量清、供貨及時、運輸方便等。

第二十八條採購到貨,要由倉庫和質量檢驗部門進行驗收,並由倉庫保管員、質量檢查員及有關負責人在驗收單上籤章。

第二十九條不論是計劃合同訂貨還是市場臨時採購,購貨付款手續均由供應部辦理。

第三十條到貨驗收付款後,由供應部請款經辦人將稽核無誤的訂貨單、驗收單、發票賬單附在請款單第一聯後,經有關業務主管審批,到財務部辦理稽核報銷轉賬手續。

第三十一條財務部核對從倉庫簽收的驗收單和供應部報銷轉來的發票賬單所附的驗收單,以掌握購貨業務的請款、報銷及在途物資的情況。

第七章生產與費用內部控制

第三十二條有關生產業務由生產部負責。對於原材料的消耗及成本費用的發生和控制,應由生產部和財務部及所有有關部門建立成本責任制,嚴格管理成本費用的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

第三十三條建立嚴格的領退料制度,按技術消耗定額發料,按實際消耗計算材料成本。

第三十四條加強人事和工資管理,核實工資的計算與發放,正確處理工資及福利費的核算與分配。

第三十五條重視製造費用發生的核算與分配。注意物料消耗、折舊費的計算、費用專案的設定等是否合法合理。

第三十六條生產成本、運輸成本、營業成本的計算要真實合理,不得亂擠亂攤成本。要劃清在產品與完工產品和本期成本與下期成本及各種產品成本之間的界限。

第三十七條對期間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營業費用、銷售費用的專案要合法合理,支出要符合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憑證手續要合規。

第八章存貨與倉庫內部控制

第三十八條加強存貨和倉庫的管理,建立倉庫經濟核算,必須做到賬、卡、物和資金的一致。

第三十九條對存貨數量較大的企業,應實行“永續盤存制”。建立收發存和領退的計量、計價、檢驗及定期盤存(每半年一次)與賬面結存核對的辦法。其本期耗用或銷貨成本,按領發貨憑證計價確定。

第四十條對存貨實行“永續盤存制”有困難的企業,可實行“實地盤存制”。

第四十一條存貨計價方法。

1、按實際成本進行日常核算的,採用加權平均法計價。

2、按計劃成本進行日常核算的,採用計劃價格計價,期末分攤價格差異。

第四十二條低值易耗品,採用一次攤銷。如一次領用數額較大,影響當期成本費用,可通過待攤費用分次攤銷。

第九章工資與人事內部控制

第四十三條職工的聘用、解聘、離職和起薪、停薪及工資變動等事項,應由人力資源部及時以書面憑證通知財務部和員工所在單位,作為人事管理和計算髮放工資的依據。

第四十四條工資的計算和支付,要嚴格按照考勤制度、工時產量記錄、工資標準及有關規定進行。並根據工資總額和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正確計提應付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

第四十五條對職工的責任賠款,應由有關業務部門和人力資源部依據有關法規,並經職工本人簽字同意後,方可轉財務部扣款。

第四十六條領取工資均應由本人簽章。本人不在應由其指定人員或其同組人員代領並簽章。在規定期限內未領取的工資,應退回財務部記入“其他應付款”賬戶。

第四十七條根據成本核算辦法,將工資及職工福利,按職工類別、工時產量統計和單位工資標準,合理分配計入產品直接工資成本、製造費用、銷售費用和管理費用等有關賬戶。

第十章收入利潤內部控制

第四十八條當期實現的主營業務收入包括銷售收入、運輸收入、營業收入和經營收入,要全部及時入賬,並和與之對應的銷售成本、運輸成本、營業成本和經營成本相互配比,減去當期應變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和期間費用後的餘額,即為主營業務利潤。

第四十九條當期實現的其他業務收入要全部及時入賬,並和與之對應的其他業務支出相配比,求出其他業務利潤。

第五十條按規定計算投資收益,對投資收益的取得要合法,確定要符合權責發生制,計算要合規、入賬要及時、處理要恰當;對投資損失的計算要合法、正確和實事求是。

第五十一條對營業外收支專案的設定要合法、合理,收支專案的數額要真實、正確,賬務處理要恰當。

第五十二條企業利潤總額依照有關部門規定作相應調整後依法繳納所得稅,再按規定的順序和一定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三條企業發生年度虧損,可用下一年度的稅前利潤等彌補,下一年度的利潤不足彌補的,可以在5年內延續彌補。5年內仍不足彌補的,用稅後利潤等彌補。

第十一章固定資產內部控制

第五十四條實行財產主管部門、財產使用部門和財務核算管理部門綜合核算管理的分工負責制。

1、財產主管部門,係指本公司工程部,負責固定資產登記管理、建設和購置、處置和報廢等業務。

2、財產使用部門,是指佔有、使用固定資產的各部門,負責固定資產的合理使用,保管維修。

3、財產核算管理部門,指本公司財務部,負責固定資產的核算,綜合價值管理,每年組織清查盤點一次。

第五十五條固定資產的建設與購置,一般按下列程式辦理。

1、申請購建:由各使用部門提出增加固定資產的報告,交工程部進行可行性研究後,提出購建報告。

2、稽核批准:呈報總經理稽核批准。

3、對外訂貨:由工程部負責對外訂貨,簽訂建設安裝工程合同。

4、建設安裝:由工程部負責監督施工單位施工,按工程進度付款。

5、驗收使用:由工程部組織驗收,交付使用部門使用。

6、結算付款:根據固定資產購建報告,以訂貨、驗收單、工程合同、完工交接單、竣工決算、發票收據等憑證單據,經工程部稽核無誤後報總經理批准,到財務部辦理付款結算手續。

第五十六條固定資產的處理與報廢。

固定資產的停用、出售或報廢處理,均由各保管使用部門提出意見,交工程部稽核,報總經理批准後進行處理,並報財務部稽核後作財務處理。

第十二章分析和考核

第五十七條本公司和所屬企業,可按照行業的特點,使用下列財務評價指標:

1、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100%

2、速動比率=(流動資產-存貨)/流動負債×100%

3、應收賬款週轉率=賒銷收入/應收賬款平均餘額×100%

4、存貨週轉率=銷貨成本/平均存貨×100%

5、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100%

6、資本利潤率=利潤總額/資本金總額×100%

7、營業收入利稅率=利稅總額/營業收入×100%

8、成本費用利潤率=利潤總額/成本費用總額×100%

第五十八條本公司和所屬各分公司內部,實行分部核算。核算單位實行自定目標、核定收入、控制成本、責任考核、資產承包及超額有獎的辦法。

第十三章內部審計

第五十九條公司設專職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負責公司各部門和所屬各分公司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六十條公司每年對所屬企業進行一次年度例行審計。

第六十一條如董事會或總經理認為有必要,可隨時對所屬公司進行專項審計。

第十四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本制度經公司董事會批准,於公佈之日起實行。

第六十三條本制度解釋和修訂權歸公司財務部。

內部控制制度 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強化集團內部管理,有效落實公司各職能部門專業系統風險管理和流程控制,保障公司經營管理的安全性和財務資訊的可靠性,在公司的日常經營運作中防範和化解各類風險,提高經營效率和盈利水平,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指引》、深圳證監局《加強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工作指引》及《中糧地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內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高階管理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為實現下列目標而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相關規定;

(二)提高公司經營的效益及效率;

(三)保障公司資產的安全;

(四)確保公司資訊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公平。

第三條職責:

(一)董事會:全面負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實施和完善、並定期對公司內部控制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和效果評估;

(二)總經理:全面落實和推進內部控制制度的相關規定,檢查公司各職能部門制定、實施和完善各自專業系統的風險管理和控制制度的情況;

(三)公司總部各職能部門:具體負責制定、完善和實施本專業系統的風險管理和控制制度,配合完成對公司各專業系統風險管理和控制情況的檢查。

第二章主要內容

第四條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各專業系統的內部風險管理和控制內部:包括環境控制、業務控制、會計系統控制、電子資訊系統控制、資訊傳遞控制、內部審計控制等內容。

第五條環境控制包括授權控制和員工素質控制。

(一)公司建立合理的法人治理結構和科學的組織架構,有健全的逐級授權制度,確保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得以貫徹執行。各級授權基本適當,對已獲授權的部門和人員建立有效的評價和反饋機制,對已不適用的授權能夠及時修改或取消授權。

1、股東大會:《公司章程》明確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以下事項須由股東大會討論: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本章程;

(11)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12)審議批准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擔保事項;

(13)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

(14)審議批准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15)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16)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上述股東大會的職權不得通過授權的形式由董事會或其他機構和個人代為行使。

2、董事會:《董事會議事規則》明確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對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7)擬訂公司重大收購、收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合併、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在股東大會授權範圍內,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託理財、關聯交易等事項;

(9)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董事會祕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階管理人員,並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

(11)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制訂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3)管理公司資訊披露事項;

(14)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15)聽取公司經理的工作彙報並檢查經理的工作;

(16)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應當嚴格按照股東大會和公司章程的授權行事,不得越權形成決議。

3、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明確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稽核並提出書面稽核意見;

(2)檢查公司財務;

(3)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4)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5)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6)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7)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8)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9)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4、總經理:《總經理工作細則》明確規定總經理全面負責公司日常生產經營和管理工作,對董事會負責,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並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總經理助理、總經濟師、總會計師等;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在董事會授權範圍內代表公司購買或出售資產、對外投資(含委託理財、委託貸款等)、租入或租出資產、簽訂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託經營、受託經營等)。

(9)簽發公司日常行政、業務和財務檔案。

(10)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同時《總經理工作細則》還明確規定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總經理助理、總經濟師、總會計師經總經理授權在管理分工上各有側重,在分管或協管領域對總經理負責,並在授權範圍內簽署有關檔案、合同。總經理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總經理助理、總經濟師、總會計師的職責和分工。

5、總部職能部門:根據公司戰略規劃要求,中糧地產總部設立戰略管理部、人力資源部、財務部、審計部、專案發展部、工程管理部、合約管理部、設計管理部、市場營銷部、工業地產部、物業管理部、證券事務部、綜合辦公室和黨群工作部等十四個職能部門,統一管理和協調中糧地產在全國的地產業務,確保公司戰略的有效執行和戰略目標的最終實現。各部門均有明確的部門職責、部門權力、部門組織結構和部門崗位設定。

6、子公司控制:公司對所屬各子公司實行扁平化的直線管理,各職能部門對各子公司的相應對口部門進行專業指導、監督及支援。各子公司必須統一執行公司頒佈的各項規範制度,必須根據公司的總體經營計劃進行土地儲備及專案開發經營等,公司對各子公司的機構設定、資金調配、人員編制、職員錄用、培訓、調配和任免實行統一管理,以此保證公司在經營管理上的高度集中。

(二)公司已建立起科學的聘用、請(休)假、加班、辭退、培訓、退休、晉升、薪酬計算與發放、社會保險繳納等勞動人事制度,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制定相關細則並負責具體實施和改善。

第六條業務控制指經理層及其授權部門根據公司自身的行業特點及生產經營活動內容,制定各項業務管理規章、操作流程和崗位手冊,以及針對各個風險點制定必要控制程式等。公司各業務管理部門負責制定相關業務管理規定,並負責實施和改善,主要包括工程管理類、專案發展類、公司辦公類等。

第七條會計系統控制可分為會計核算控制和財務管理控制,主要包括:

(一)依據《會計法》、《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財務通則》、《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等法律法規制定公司會計制度、財務管理制度、會計工作操作流程和會計崗位工作手冊,並針對各風險控制點建立嚴密的會計控制系統,在崗位分工基礎上明確各會計崗位職責,嚴禁需相互監督的崗位由一人兼任。

(二)建立嚴格的成本控制制度、業績考核制度、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費用報銷管理辦法等控制制度。

(三)制定完善的會計檔案保管和財務交接制度,嚴格會計資料的調閱手續,防止會計資料的毀損、散失和洩密。

(四)針對印鑑使用管理、票據領用管理、預算管理、財產管理、實物資產盤點、背書保證、負債承諾及或有事項管理、職務授權及代理、會計電算化資訊管理等與保障財務安全有關的活動制定相應的控制程式。

會計系統控制由集團財務部負責制定相關細則並負責具體實施和改善。

第八條集團綜合辦公室負責對公司計算機管理資訊系統管理維護,並負責制定相關業務細則。除了明確劃分職責許可權外,至少還應包括針對以下活動的控制:

(一)電腦維護部門的職能及職責劃分

(二)開發電腦系統及修改程式的控制

(三)電腦程式及資料的存取控制

(四)基礎資料的輸入輸出控制

(五)資料備份、檔案及裝置的安全控制

(六)硬體及軟體系統的購置、使用及維護的控制

(七)系統復原及測試程式的控制

第九條資訊傳遞控制分為內部資訊溝通控制和公開資訊披露控制,主要包括:

(一)建立內部資訊傳遞體系,規範資訊傳遞流程,針對各部門間資訊溝通的方式、內容、時限等制定相應的控制程式。

(二)建立資訊披露責任制度,將資訊披露的責任明確到人,確保董事會祕書能及時知悉公司各類資訊並及時、準確、完整地對外披露。

資訊傳遞控制由公司董事會辦公室和綜合辦公室負責制定相關細則並負責具體實施和改善。

第十條審計部負責獨立承擔監督檢查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評價內部控制有效性、提出完善內部控制和糾正錯弊的建議等工作。

(一)審計部直接向董事下設的審計委員會負責,接受審計委員會的領導和監督。

(二)審計部內部配置專職內部審計人員,這些內部審計人員至少應具備會計、法律、管理或與公司主營業務相關專業等任一方面的專業知識。

(三)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的任免,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四)內部審計部門應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制定內部控制審計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至少應包括下列專案:

1、對內部控制制度設計的完整性、科學性進行檢查或評估的程式和方法。

2、對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估的程式和方法。

3、對檢查、評估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及異常情況的處理程式和方法。

(五)審計部每年擬定年度內部控制審計計劃,據以檢查、評估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並編制工作底稿、收集相關資料,出具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內部審計人員應對報告中反映的問題提出建議後加以追蹤,並定期撰寫落實情況報告,對相關部門的整改措施進行評估。上述工作底稿、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整改落實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等至少應儲存五年。

(六)審計部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向董事會提交上一年度內部控制審計總結報告,內部控制審計總結報告應據實反映內部審計部門在上一年度中所發現的內部控制的缺陷及異常事項、對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及異常事項的處理建議及整改情況等內容。

第三章內部控制效果的評估

第十一條公司建立內部控制的自我評估制度,定期對公司的內部控制進行自我評估,以協助董事會、監事會及經理層及時瞭解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及時應對公司內、外環境的變化,確保內部控制的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第十二條公司內部各部門應定期自行檢查其內部控制,並由內部審計部門對各部門內部控制執行效果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審計部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公司總體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評估:

(一)控制環境——指影響內部控制效果的各種綜合因素。控制環境是其他控制要素髮揮作用的基礎,直接影響到內部控制的貫徹執行及內部控制目標的實現。主要包括:董事會的結構;經理層的職業道德、誠信及能力;經理層的管理哲學及經營風格;聘僱、培訓、管理員工及劃分員工權責的方式;資訊溝通體系等。

(二)風險評估——指公司對可能導致內部控制目標無法實現的內、外部因素進行評估,以確認這些因素的影響程度及發生的可能性,其評估結果可協助公司制定必要的內部控制制度。

(三)控制活動——指協助經理層確保其指令已被執行的政策或程式,主要包括核准、驗證、調節、複核、定期盤點、記錄核對、職能分工、保障資產安全及與計劃、預算、與前期效果的比較等內容。

(四)資訊及溝通——內部控制必須能產生規劃、監督等所需的資訊,並使資訊需求者能適時取得相關資訊,主要包括與內部控制目標有關的財務及非財務資訊在公司內部的傳遞及向外傳遞。

(五)監督——指對內部控制的效果進行評估的過程,包括評估控制環境是否良好,風險評估是否及時、準確,內部控制活動是否適當、確實,資訊及溝通系統是否良好順暢等。監督可分為持續性監督及專項監督,持續性監督是經營過程中的例行監督,包括經理層的日常管理與監督,員工履行其職務時所採取的監督等;專項監督是由公司內部相關人員或外部相關機構就某一特定目標進行的監督。

第十四條審計部應針對上述五個方面的內容,制定具體的評估專案(參見附件)。

第十五條審計部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完成對上一年度內部控制的評估工作並向董事會提交內部控制評估報告。評估報告至少應包括對附件所列五個方面的評價及對公司內部控制總體效果的結論性意見。

第十六條公司內部控制效果的結論性意見,可分為有效的內部控制或有重大缺陷的內部控制。所謂有重大缺陷的內部控制,是指附件所列五個方面中任一方面存在缺陷,且此種缺陷將導致內部控制目標無法實現。

第十七條董事會應就上述內部控制報告召開專門的董事會會議並形成決議。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由董事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內部控制制度 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企業內部控制,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防範能力,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公眾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大中型企業。小企業和其他單位可以參照本規範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大中型企業和小企業的劃分標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規範所稱內部控制,是由企業董事會、證監會、經理層和全體員工實施的、旨在實現控制目標的過程。內部控制的目標是合理保證企業經營管理合法合規、資產安全、財務報告及相關資訊真實完整,提高經營效率和效果,促進企業實現發發展戰略。

第四條企業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貫穿決策、執行和監督全過程,覆蓋企業及所屬單位的各種業務和事項。

(二)重要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關注重要業務和高風險領域。

(三)制衡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在治理機構、機構設定及權責分配、業務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同時兼顧運營效率。

(四)適應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與企業經營規模、業務範圍、競爭狀況和風險水平等相適應,並隨著情況的變化及時加以調整。

(五)成本效益原則。內部控制應當權衡實施成本與預期效益,以適當的成本實現有效控制。

第五條企業建立與實施有效的內部控制,應當包括下列要素:

(一)內部環境。內部環境是企業實施內部控制的基礎,一般包括治理結構、機構設定與權責分配、內部審計、人力資源政策、企業文化等。

(二)風險評估。風險評估是企業及時識別、系統分析經營活動中與實現內部控制目標風險,合理確定風險應對策略。

(三)控制活動。控制活動是企業根據風險評估結果、採用相應的控制措施,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內。

(四)資訊與溝通。資訊與溝通是企業及時、準確地收集、傳遞與內部控制相關的資訊,確保資訊在企業內部、企業與外部之間進行有效溝通。

(五)內部監督。內部監督是企業對內部控制建立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現內部控制缺陷,應當及時加以改進。

第六條企業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本規範及其配套方法,制定本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並組織實施。

第七條企業應當運用資訊科技加強內部控制,建立與經營管理相適應的資訊系統,促進內部控制流程與資訊系統的有機結合,實現對業務和事項的自動控制,減少或消除認為操縱因素。

第八條企業應當根建立內部控制實施的激勵約束機制,將各責任單位和全體員工實施內部控制的情況納入績效考評體系,促進內部控制的有效實施。

第九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法律法規、本規範及其配套辦法,明確貫徹實施本規範的具體要求,對企業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接受企業委託從事內部控制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根據本規範及其配套辦法和相關執業準則,對企業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簽字的從業人員應當發表的內部控制審計意見負責。

為企業內部控制提供諮詢的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同時為同一企業提供內部控制審計服務。

第二章內部環境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建立規範的公司治理結構和議事規則,明確決策、執行、監督等方面的職責許可權,形成科學有效的職責分工和制衡機制。

股東(大)會享有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合法權利,依法行使企業經營方針、籌資、投資、利潤分配等重大事項的表決權。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依法行使企業的經營決策權。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監督企業董事、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經理層負責組織實施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事項,主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董事會負責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監事會對董事會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進行監督、經理層負責組織領導企業內部控制的日常執行。

企業應當成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適當的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內部控制的建立實施及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負責審查企業內部控制,監督內部控制的有效實施和內部控制自我評價情況,協調內部控制審計及其相關事宜等。

審計委員會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的獨立性、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

第十四條企業應當結合業務特點和內部控制要求設定內部機構,明確職責許可權,將權利與責任落實到各責任單位。

企業應當通過編制內部管理手冊,使全體員工掌握內部機構設定、崗位職責、業務流程等情況,明確權責分配,正確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企業應當加強內部審計工作,保證內部審計機構設定,人員配備和工作的獨立性。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結合內部審計監督,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監督檢查,內部審計機構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應當按照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程式進行報告;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內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權直接向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監事會報告。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指定和實施有利於企業可持續發展的人力資源政策。人力資源政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員工的聘用、培訓、辭退與辭職。

(二)員工的薪酬、考核、晉升與獎懲。

(三)關鍵崗位員工的強制休假和定期崗位輪換制度。

(四)掌握國家祕密或重要商業祕密的員工離崗的限制性規定。

(五)有關人力資源的其他政策。

第十七條企業應當將職業道德素養和專業勝任能力作為選拔和聘用員工的重要標準,切實加強員工培訓和繼續教育,不斷提升員工素質。

第十八條企業應當加強文化建設,培育積極向上的價值觀和社會責任感,倡導誠實守信、愛崗敬業,開拓創新的團隊協作精神,樹立現代管理理念,強化風險意識。

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在企業文化建設中發揮主導作用。

企業員工應當遵守員工行為守則。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第十九條企業應當加強法制教育,增強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階管理人員和員工的法制觀念,嚴格依法決策、依法辦事、依法監督,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制度和重大法律糾紛案件備案制度。

第三章風險評估

第二十條企業應當根據社定的控制目標,全面系統持續地收集相關資訊,結合實際情況,及時進行風險評估。

第二十一條企業開展風險評估,應當準確識別與實現控制目標相關的內部風險和外部風險,確定相應的風險承受度。

風險承受度是企業能夠承擔的風險限度,包括整體風險承受能力和業務層面的可接受風險水平。

第二十二條企業識別內部風險,應當關注下列因素:

(一)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階管理人員的職業操守、員工專業勝任能力等人力資源因素。

(二)組織機構、經營方式、資產管理、業務流程等管理因素。

(三)研究開發、技術投入、資訊科技運用等自主創新因素。

(四)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財務因素。

(五)其他有關內部風險因素。

第二十三條企業識別外部風險,應當關注下列因素:

(一)經濟形式、產業政策、融資環境、市場競爭、資源供給等經濟因素。

(二)法律法規、監督要求等法律因素。

(三)安全穩定、文化傳統、社會信用、教育水平、消費者行為等社會因素。

(四)技術進步、工藝改進等科學技術因素。

(五)自然災害、環境狀況等自然環境因素。

(六)其他有關外部風險因素。

第二十四條企業應當採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按照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影響程度等,對識別的風險進行分析和排序,確定關注重點和優先控制的風險。

第二十五條企業應當根據風險分析的結果,結合風險承受度,權衡風險與收益,確定風險應對策略。企業應當合理分析、準確掌握董事、經理及其他高階管理人員、關鍵崗位員工的風險偏好,財務適當的控制措施,避免因個人風險偏好給企業經營帶來重大損失。

第二十六條企業應當綜合運用風險規避、風險降低、風險分擔和風險承受等風險應對策略,實現對風險的有效控制。

風險規避是企業對超出風險承受度的風險,通過放棄或者停止與該風險相關的業務活動以避免和減輕損失的策略。

風險降低是企業在權衡成本效益之後,準備財務適當的控制措施降低風險或者減輕損失,將風險控制在風險承受度之內的策略。

風險承受是企業對風險承受度之內的風險,在權衡成本效益之後,不準備採取控制措施降低風險或者減輕損失的策略。

第二十七條企業應當結合不同發展階段和業務拓展情況。持續收集與風險變化相關的資訊,進行風險識別和風險分析,及時調整風險應對策略。

第四章控制活動

第二十八條企業應當結合風險評估結果,通過手工控制與自動控制、預防性控制與發現性控制相結合的方法,運用相應的控制措施,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內。

控制措施一般包括: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授權審批控制、會計系統控制、財產保護控制、預算控制、運營分析控制和績效考評制等。

第二十九條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要求企業全面系統地分析、梳理業務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職務,實施相應的分離措施,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第三十條授權審批控制要求企業根據常規授權的規定,明確各崗位辦理業務和事項的許可權範圍、審批程式和相應責任

企業應當編制常規授權的許可權指引,規範特別授權範圍、許可權、程式和責任,嚴格控制特別授權。常規授權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既定的職責和程式進行的授權。特別授權是指企業在特殊情況、特定條件下進行的授權。

企業各級管理人員應當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和承擔責任。

企業對於重大的業務和事項,應當實行集體決策審批或者聯籤制度,任何個人不得單獨進行決策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策。

第三十一條會計系統控制要求企業嚴格執行國家同意的會計準則制度,加強會計基礎工作,明確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理程式,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

企業應當依法設定會計機構,配備會計從業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大中型企業應當設計總會計師,設定總會計師的企業,不得設定與其職權重疊的副職。

第三十二條財產保護控制要求企業建立財產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財務財產記錄、實物保管、定期盤點、帳實核對等措施,確保財產安全。

企業應當嚴格限制未經授權的人員接觸和處置財產。

第三十三條預算控制要求企業實施全面預算管理制度,明確各責任單位在預算管理中的職責許可權,規範預算的編制、審定、下達和執行程式,強化預算約束。

第三十四條運營分析控制要求企業建立運營情況分析制度、經理層應當綜合運用生產、購銷、投資、籌資、財務等方面的資訊,通過因素分析、對比分析、趨勢分析等方法,定期開展運營情況分析,發現存在的問題,及時查明原因並加以改進。

第三十五條績效考評控制要求企業建立和實施績效考評制度。科學設定考核指標體系,對企業內部各責任單位和全體員工的業績進行定期考核和客觀評價,將考評結果作為確定員工薪酬以及職務晉升、評優、降級、調崗、辭退等的依據

第三十六條企業應當根據內部控制目標,結合風險應對策略,綜合運用控制措施,對各種業務和事項實施有效控制。

第三十七條企業應當建立重大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明確風險預警標準,對可能發生的重大風險或突發時間,制定應急預案、明確責任人員、規範處置程式,確保突發事件得到及時妥善處理。

第五章資訊與溝通

第三十八條企業應當建立資訊與溝通制度,明確內部控制相關資訊的收集、處理和傳遞程式,確保資訊及時溝通,促進內部控制有效執行。

第三十九條企業應當對收集的各種內部資訊和外部資訊進行合理篩選、核對、整合,提高資訊的有用性。

企業可以通過財務會計資料、經營管理資料、調研報告、專項資訊、內部刊物、辦公網路等渠道,獲取內部資訊。

企業可以通過行業協會組織、社會中介機構、業務往來單位、市場調查、來信來訪、網路媒體以及有關監管部門等渠道,獲取外部資訊。

第四十條企業應當將內部控制相關資訊在企業內部各管理級次、責任單位、業務環節之間,以及企業與外部投資者、債券人、客戶、供應商、中介機構和監管部門等有關方面之間進行溝通和反饋。資訊溝通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報告並加以解決。

重要資訊應當及時傳遞給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

第四十一條企業應當利用資訊科技促進資訊的整合與共享,充分發揮資訊科技在資訊與溝通中的作用。

企業應當加強對資訊系統開發和維護、訪問與變更、資料輸入與輸出、檔案儲存與保管、網路安全等方面的控制,保證資訊系統安全穩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企業應當建立反舞弊機制,堅持懲防並舉,重在預防的原則明確反舞弊工作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有關機構在反舞弊工作中的職責許可權,規範舞弊案件的舉報、調查、處理、報告和補救程式。

企業至少應當將下列情形作為反舞弊工作的重點:

(一)未經授權或者採取其他不法方式侵佔、挪用企業資產、牟取不當利益。

(二)在財務會計報告和資訊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等。

(三)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階管理人員濫用職權。

(四)相關機構或人員串通舞弊。

第四十三條企業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和舉報人保護制度,設定舉報專線,明確舉報投訴處理程式、辦理時限和辦理要求,確保舉報,投訴成為企業有效掌握資訊的重要途徑。

第六章內部監督

第四十四條企業應當根據本規範及其配套方法,指定內部控制監督制度,明確內部審計機構(或經授權的其他監督機構)和其他內部機構在內部監督中的職責許可權,規範內部監督的程式、方法和要求。

內部監督分為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日常監督是指企業對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的情況進行常規、持續的監督檢查;專項監督是指在企業發展戰略、組織結構、經營活動、業務流程、關鍵崗位員工等發生較大調整或變化的情況下,對內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督檢查。

專項監督的範圍和頻率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以及日常監督的有效性等予以確定。

第四十五條企業應當指定內部控制缺陷認定標準,對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應當分析缺陷的性質和產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採取適當的形式及時向董事會、監事會或者經理層報告。

第四十六條企業應結合內部監督情況,定期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自我評價,出具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

內部控制自我評價的方式、範圍、程式和頻率,由企業根據經營業務調整、經營環境變化、業務發展狀況、實際風險水平等自行確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企業應當以書面或者其他適當形式,妥善儲存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過程中的相關記錄或者資料,確保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過程的可驗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