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實行排汙許可制度助力企業高質量發展

排汙許可是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排汙單位的申請和承諾,通過發放排汙許可證法律文書形式,依法規範和限制排汙行為,明確環境管理要求,依據排汙許可證對排汙單位實施監管執法的環境管理制度。建立排汙許可制度是實現面向環境質量的管理轉型、建立規範嚴格的企業環境執法體系的基礎和關鍵。實行排汙許可制度可以系統地整合對企業守法監測、報告和守法證明的要求與方法,為促進企業自我報告守法狀況提供了制度支援,是深入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的有力抓手,是助力企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支撐。全面實行排汙許可制度是現階段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重點之一,為此我查閱相關資料,結合我縣實際,就排汙許可相關內容做了簡單的調研,情況如下:

全面實行排汙許可制度助力企業高質量發展

一、排汙許可基本情況

(一)排汙許可制的由來。我國排汙許可制最早萌芽於上海。1985年4月19日通過的《上海市黃浦江上游水源保護條例》是我國第一部明確提出使用“ 排汙許可證”管理的地方法規, 標誌著我國排汙許可制的產生。後來到1996 年,《水汙染防治法》中首次規定了排汙申報登記制, 這是排汙許可制的前身第一次寫入法律。黨的十八大以後, 生態文明建設被納入 “五位一體” 總體佈局, 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的一項關鍵制度, 排汙許可制度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 大量的中央和國家檔案開始提出完善排汙許可制度的要求, 排汙許可制逐步成為固定汙染源的核心環境管理制度。2016年11月,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控制汙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是對完善控制汙染物排放許可制度、實施企事業單位排汙許可證管理的總體部署和系統安排, 推動了排汙許可管理制度改革, 為《排汙許可管理條例》的制定指明瞭方向, 並提出“到 2020 年,完成覆蓋所有固定汙染源的排汙許可證核發工作”。 2021年4月30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九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要全面實行排汙許可制,為堅持和完善排汙許可制度指明瞭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3月1日《排汙許可管理條例》正式實施。11月2日印發的《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進一步提出,要全面推行排汙許可“一證式”管理,建立基於排汙許可證的排汙單位監管執法體系和自行監測監管機制。2022年1月7日,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金龍書記、潤秋部長在講話中都強調要實施好排汙許可制,其中在潤秋部長的工作報告中,“排汙許可”一詞出現了14次,這是部領導對排汙許可工作的高度重視和充分肯定。

(二)排汙許可證發放情況。在2020年底已全面完成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全覆蓋工作基礎上,2021年動態保持固定**萬張、簡化許可證**萬張,排汙登記**家;核發重點許可證**張、簡化許可證**張,排汙登記*家。

(三)排汙許可證質量稽核情況。2021年,全國排汙許可證質量稽核*萬張,至少存在一項問題的有*萬張,問題率*%。省廳抽查我縣企業*家,發現問題*個,問題率*%。通過多輪次的檢查、調研和監督幫扶,為許可證質量提升,督促企業“持證排汙”“按證排汙”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同時也發現了排汙許可制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二、排汙許可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以排汙許可製為核心的監管體系不完善。目前排汙許可與環評審批,與總量控制、排汙權交易、生態環境執法等制度銜接尚處於起步階段,與環境保護稅、溫室氣體等環境管理制度銜接有待突破。排汙許可資料、環境統計資料、環境監管資料、環境執法資料和環境監測資料等多套資料並行共存,各系統平臺相互間尚未完全打通,汙染物排放資料仍然多頭填報,增加企業及基礎環保管理人員負擔。排汙許可證監管、監測、執法尚未形成有效聯動,對排汙單位存在重複管理情況。

(二)排汙單位持證排汙、按證排汙的主體責任認識不到位。部分持證排汙單位對排汙許可管理制度認識不到位,存在“重申領、輕落實”的觀念,不熟悉作為排汙單位應履行的主體責任,缺乏依證排汙意識,未按排汙許可證規定落實各項環境管理要求。沒有做到填報內容與企業真實情況一致,甚至有的排汙單位憑主觀意願選擇性地填報生產排汙資訊,存在“能發證再說”的應付想法。

(三)排汙單位的環保管理能力不足。排汙單位特別是小微企業的環境管理人員力量、技術水平達不到排汙許可要求的精細化管理要求,自行填報的資料規範性、真實性難以保證。部分排汙單位全權委託技術機構開展申報工作,自己未參與其中,也未對許可證申請材料進行稽核,應付了事,對後續生態環境部門監督檢查留下隱患。

(四)基礎管理部門技術能力不足。從排汙許可證質量稽核情況看,排汙許可證質量不高,排汙許可技術隊伍能力仍需加強。排汙許可證稽核工作任務量大、對專業技術要求高,而現有基層工作往往人員數量與排汙許可工作任務量不匹配,且基層人員業務水平不足,難以在短時間內高質量完成工作。

三、建議和對策

(一)加快各項制度銜接試點工作程序。從國家層面加快排汙許可與環評審批、總量控制、排汙權交易、生態環境執法等制度銜接試點工作程序。加大投入系統研發,實現排汙許可系統、環境統計系統、環境監管系統、環境執法系統等系統多系統合一,真正實現“一企一檔”。

(二)強化排汙許可宣傳。加強輿論引導,加大中國環境報、排汙許可微信公眾號等宣傳力度,提高公眾對排汙許可制度改革的認知度。

(三)強化人才隊伍建設。做好《排汙許可管理條例》和排汙許可工作培訓,創新排汙許可培訓方式,利用排汙許可雲講堂、抖音賬號等多媒體,定期組織線上與線下公益培訓,不斷提升管理人員業務能力。參照應急局,定期開展企業法人排汙許可及環保宣傳培訓。

(四)加快縣級層面技術支援。組建技術團隊組或排汙許可專家庫,設立排汙許可網上諮詢平臺,將技術支援工作深入至縣。隨著近幾年的“放管服”改革,縣級工作人員壓力越來越重,人員數量與排汙許可工作任務量不匹配,且基層人員業務水平不足,資金不足,建議市局統一購買第三方服務審批把關排汙許可工作,確保該項工作健康發展。

構建以排汙許可製為核心的固定汙染源監管制度體系,全面實行排汙許可制,全面推行排汙許可“一證式”管理是一項長期的系統性工作,需要各級部門一起付出,一起努力。相信在不久的將來,排汙許可制管理制度將更加高效、責任追究更加有力、技術規範更加科學、基礎保障更加完備。排汙許可制將建設成為固定汙染源監管的核心制度,對固定汙染源實施全過程管理和多個環境要素協同控制,全面實現排汙許可系統化、精細化、科學化、法治化、資訊化的“一證式”管理,助力企業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