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總則 篇一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市農產品收購發票的管理,實時監控稅源,有效控制稅基,防止稅收流失,規範農產品收購行業的稅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和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使用的農產品收購發票包括淄博市農產品收購統一發票、淄博市籽(皮)棉收購統一發票、淄博市菸葉收購統一發票、淄博市糧食收購統一發票。
第三條 按照大力推廣電腦發票,逐步取消手工版發票的原則,我市的農產品收購發票為電腦票,全部納入普通發票控管系統管理。
章 附則 篇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淄博市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4年4月1日起執行。
附表1:
農業產品收購企業基本情況表
年 月 日
單位名稱
稅務登記證號
經營地址
註冊型別
所屬行業
法人代表及電話
財務負責人及電話
管理類別
辦稅人員
職工人數
開戶銀行及帳號
稅收負擔率
註冊資金
固定資產規模
產品銷售毛利率
設定生產能力
實際生產能力
主要收購區域
收購品種名稱(詳細名稱)
產成品與所用農產品的比率
銷售主要物件的區域
有無出口經營權及批文證號
生產工藝流程:
1、本表一式三份
附表2:
農業產品收購發票使用申請書
編號:
納 稅 人 填 寫 內 容
企業名稱
經濟性質
地址
稅務登記證號
開戶行
帳號
管理員姓名
管理員資格證書號碼
聯絡電話
預計年銷售額
每項業務經常收購額
每
月
申
請
發票 聯 版 本(份)
發票 聯 版 本(份)
企業蓋章
(財務或發票專用章)
年 月 日
說明:
我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農產品收購發票使用的有關規定填寫申請,我單位嚴格遵照國家規定保管、使用農產品收購發票,接受國稅部門的監督檢查。
單位負責人: 年 月 日
國 家 機 關 審 批 情 況
每月準
購發票
種類、
數量
聯 版 本(份)
核定
經辦人:
聯 版 本(份)
購票
方式
年 月 日
主管稅務機關意見
(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主管科室意見
(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主管局長意見
(章)
局長:
年 月 日
1、本表一式三份
2、本表附《農產品收購企業基本情況表》
附表3:
農產品收購企業產品目錄
單位: 納稅人識別號:
產品名稱
產成品與
所用農產品的比率
收購品種名稱
(詳細名稱)
收購地域
收購價格範圍
注:本目錄一式三份。稅源監控崗位、綜合崗位各一份,檔案室備案一份。
章 資格認定和資訊備案管理 篇三
第四條 從事農產品收購的納稅人,申請領用農業產品收購發票,應填寫《農業產品收購發票使用申請書》,經主管國稅機關核查後方可使用,並實行限額、限量、限期供應。
購票時必須採用交舊購新或驗舊購新的方式,發票的最高限額不能超過萬元,發票的使用期限不能超過3個月。
第五條 從事農產品收購的納稅人申請領用農業產品收購發票的同時,應將企業的基本情況、購銷貨物的品種、規格、型號以及使用原材料填寫稅務機關設計的表格報主管國稅機關備案。
第六條 農產品收購企業的資訊備案主要包括《農產品收購企業基本情況表》、《農產品收購企業產成品目錄》。《農產品收購企業基本情況表》主要了解企業的基本情況及設定生產能力和實際生產能力、農產品所佔比例、主要銷售物件及銷售區域和工藝流程等;《農產品收購企業產成品目錄》主要是企業用農產品為原料的產成品和農產品原料的詳細情況;
第七條 納稅人的資訊發生變化的,應當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上報。
章 開具報稅管理 篇四
第八條 納稅人必須按照國稅機關的規定,並指派專人(發票管理員)具體負責發票的領用、開具、保管和有關 資料的報送和傳遞。
第九條 在每月增值稅納稅申報前,納稅人應將該發票開具資訊上報主管國稅機關。
第十條 納稅人的普通發票開票資訊應當與其納稅申報的相關資訊進行比對。 納稅人申報的農產品13%進項稅額應等於控管系統傳輸的農業產品收購發票的開票資訊,否則,系統將提示納稅人為比對通不過的業戶。
第十一條 對於比對不符、強制申報的業戶和發現的疑點和需要核實的資料。應及時制發《稅務資訊核查單》傳送到主管國稅機關或稅源管理崗位,稅源管理人員應在5日內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 主管國稅機關應於申報期結束10日內將納稅人開具農產品發票資訊進行整理彙總,作為監控管理和評估的資料依據。
章 農產品收購發票的檢查和處罰 篇五
第十三條 主管國稅機關應對使用農產品收購發票的納稅人建立日常檢查制度,每年的檢查面不能低於100%。
主管國稅機關應按照納稅信譽等級的高低,對收購企業實行ABC分類檢查。對A類可以採取隨機抽查方式,即由監控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發票檢查;對B類可採取事後檢查方式,即由監控人全部或部分查驗納稅人庫存、資金來源、瞭解農業生產者情況的方式進行核對和查驗開具的真實性;對C類可採取事前介入的檢查方式,企業收購農產品前,應將收購的數量、種類、價格、主要收購地等相關資料,報主管國稅機關,由主管國稅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派員進行現場監督發票開票。
第十四條 未按規定進行資訊備案、備案資訊發生變化未上報和未在申報期內上傳發票資訊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可按未按規定報送稅務機關要求的資料進行相應的處罰。
第十五條 國稅機關對發票違章行為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行為的處罰標準》的有關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