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收購發票管理辦法(精品多篇)

農產品收購發票管理辦法(精品多篇)

章 總則 篇一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市農產品收購發票的管理,實時監控稅源,有效控制稅基,防止稅收流失,規範農產品收購行業的稅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和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使用的農產品收購發票包括淄博市農產品收購統一發票、淄博市籽(皮)棉收購統一發票、淄博市菸葉收購統一發票、淄博市糧食收購統一發票。

第三條 按照大力推廣電腦發票,逐步取消手工版發票的原則,我市的農產品收購發票為電腦票,全部納入普通發票控管系統管理。

章 附則 篇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淄博市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4年4月1日起執行。

附表1:

農業產品收購企業基本情況表

年 月 日

單位名稱

 

稅務登記證號

 

經營地址

 

註冊型別

 

所屬行業

 

法人代表及電話

 

財務負責人及電話

 

管理類別

 

辦稅人員

 

職工人數

 

開戶銀行及帳號

 

稅收負擔率

    

註冊資金

 

固定資產規模

 

產品銷售毛利率

 

設定生產能力

 

實際生產能力

 

主要收購區域

 

收購品種名稱(詳細名稱)

 

產成品與所用農產品的比率

 

銷售主要物件的區域

 

有無出口經營權及批文證號

 

生產工藝流程:

                     

1、本表一式三份

附表2:

農業產品收購發票使用申請書

編號:

納 稅 人 填 寫 內 容

企業名稱

 

經濟性質

 

地址

 

稅務登記證號

 

開戶行

 

帳號

 

管理員姓名

 

管理員資格證書號碼

 

聯絡電話

 

預計年銷售額

 

每項業務經常收購額

 

 月

 申

 請

發票        聯       版              本(份)

發票        聯       版              本(份)

企業蓋章

(財務或發票專用章)

年     月     日

說明:

  我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農產品收購發票使用的有關規定填寫申請,我單位嚴格遵照國家規定保管、使用農產品收購發票,接受國稅部門的監督檢查。

  單位負責人:                        年    月    日

國   家  機  關  審  批  情  況

每月準

購發票

種類、

數量

聯      版    本(份)

核定

 

經辦人:

聯      版     本(份)

購票

方式

 

年    月   日

主管稅務機關意見

(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主管科室意見

              (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主管局長意見

               (章)

局長:

年    月    日

                  

1、本表一式三份

2、本表附《農產品收購企業基本情況表》

附表3:

農產品收購企業產品目錄

單位: 納稅人識別號:

產品名稱

產成品與

所用農產品的比率

收購品種名稱

(詳細名稱)

收購地域

收購價格範圍

                                                                                          

注:本目錄一式三份。稅源監控崗位、綜合崗位各一份,檔案室備案一份。

章 資格認定和資訊備案管理 篇三

第四條 從事農產品收購的納稅人,申請領用農業產品收購發票,應填寫《農業產品收購發票使用申請書》,經主管國稅機關核查後方可使用,並實行限額、限量、限期供應。

購票時必須採用交舊購新或驗舊購新的方式,發票的最高限額不能超過萬元,發票的使用期限不能超過3個月。

第五條 從事農產品收購的納稅人申請領用農業產品收購發票的同時,應將企業的基本情況、購銷貨物的品種、規格、型號以及使用原材料填寫稅務機關設計的表格報主管國稅機關備案。

第六條 農產品收購企業的資訊備案主要包括《農產品收購企業基本情況表》、《農產品收購企業產成品目錄》。《農產品收購企業基本情況表》主要了解企業的基本情況及設定生產能力和實際生產能力、農產品所佔比例、主要銷售物件及銷售區域和工藝流程等;《農產品收購企業產成品目錄》主要是企業用農產品為原料的產成品和農產品原料的詳細情況;

第七條 納稅人的資訊發生變化的,應當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上報。

章 開具報稅管理 篇四

第八條 納稅人必須按照國稅機關的規定,並指派專人(發票管理員)具體負責發票的領用、開具、保管和有關 資料的報送和傳遞。

第九條 在每月增值稅納稅申報前,納稅人應將該發票開具資訊上報主管國稅機關。

第十條 納稅人的普通發票開票資訊應當與其納稅申報的相關資訊進行比對。 納稅人申報的農產品13%進項稅額應等於控管系統傳輸的農業產品收購發票的開票資訊,否則,系統將提示納稅人為比對通不過的業戶。

第十一條 對於比對不符、強制申報的業戶和發現的疑點和需要核實的資料。應及時制發《稅務資訊核查單》傳送到主管國稅機關或稅源管理崗位,稅源管理人員應在5日內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 主管國稅機關應於申報期結束10日內將納稅人開具農產品發票資訊進行整理彙總,作為監控管理和評估的資料依據。

章 農產品收購發票的檢查和處罰 篇五

第十三條 主管國稅機關應對使用農產品收購發票的納稅人建立日常檢查制度,每年的檢查面不能低於100%。

主管國稅機關應按照納稅信譽等級的高低,對收購企業實行ABC分類檢查。對A類可以採取隨機抽查方式,即由監控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發票檢查;對B類可採取事後檢查方式,即由監控人全部或部分查驗納稅人庫存、資金來源、瞭解農業生產者情況的方式進行核對和查驗開具的真實性;對C類可採取事前介入的檢查方式,企業收購農產品前,應將收購的數量、種類、價格、主要收購地等相關資料,報主管國稅機關,由主管國稅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派員進行現場監督發票開票。

第十四條 未按規定進行資訊備案、備案資訊發生變化未上報和未在申報期內上傳發票資訊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可按未按規定報送稅務機關要求的資料進行相應的處罰。

第十五條 國稅機關對發票違章行為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行為的處罰標準》的有關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