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資訊公示制度規定多篇

食品安全資訊公示制度規定多篇

食品安全資訊公示制度規定 篇一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規範》,進一步加強對食品安全資訊的監督,維護食品消費安全,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強化對假冒偽劣、過期變質不合格食品的治理,推進食品質量監管,根據《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及烏魯木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的各項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食品安全資訊是指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緊密相關,關係人身健康、食品安全的有關資訊。

第三條 為保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轄區內商場、超市、集貿市場、批發市場應建立食品安全資訊公示制度,以便群眾瞭解食品質量、來源等。

第四條 通過食品安全資訊公示,就是在進貨時索取供貨單位和生產單位的相關資質證明。

第五條 本制度所指食品安全資訊公示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有關質檢部門通過申訴、舉報、執法檢查、商品質量抽查等途徑獲得的資訊以及消費者協會、各行業協會提供的`食品安全的資訊彙總分析,利用各種渠道向社會公示的行為。

第六條 食品安全資訊公示的內容包括:

(一) 食品的名稱、產地、生產廠家的廠名、廠址;

(二) 食品的出廠日期、保質期(有效期);

(三) 食品的主要成份及含量檢驗檢疫情況;

(四) 其他需要公示的食品安全資訊內容。

第七條 食品安全資訊公示的形式:

(一) 摘錄電視、廣播、報刊雜誌等媒體釋出的食品安全資訊;

(二) 在工商行政管理資訊網上公佈的食品安全資訊;

(三) 工商所在辦公場所建立“食品安全資訊公示欄”;

(四) 商場、超市、集貿市場、批發市場在交易場所的醒目位置設定“食品安全資訊公示欄”;

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監督食品准入制度的落實,對沒有對食品安全資訊公示的,可結合市場預警制予以警示並責令限期改正。

第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沒有落實本制度而出現食品質量等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等問題的,可依據工商行政管理職責予以查處。

食品安全資訊公示制度規定 篇二

1、食堂應加強對食品質量安全資訊的收集,加強對原輔材料的檢測分析,加強對加工裝置的維護管理,加強對生產過程的監測,加強對員工的食品安全管理知識的培訓。

2、食堂應定期檢查各項食品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3、當突發事件已經危害或潛在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生命安全時,食堂負責人應當立即向專案部報告,由專案部向當地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4、在後續的事故處置過程中應及時將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置程序、事故原因等向專案部報告。

5、必要時,對消費者做好資訊釋出工作,並對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說明。

6、當有資訊顯示食堂突然發生導致或者有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報負責人。負責人應立即組織調查突發事件的真實性、嚴重性。

7、當確定突發事件導致或者有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時,應當按照專案部《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應急預案》立即予以處置,防止事故擴大。

8、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應認真填寫《食品安全事故處理記錄》,並歸檔儲存。

食品安全資訊公示制度規定 篇三

1、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日常食品安全監督檢查。

2、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堅持落實每天檢查各部門、各崗位的衛生狀況和崗位責任制的執行情況。

3、每日組織一次衛生檢查,單位負責人每月組織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工作。

4、每次檢查,都必須有記錄。

5、發現問題,應有人跟蹤改正。

6、檢查內容應包括食品儲存、銷售過程;陳列的各種防護設施裝置,冷藏、冷凍設施衛生和周圍環境衛生。

7、對損壞的`衛生設施、裝置、工具應有維修記錄,確保正常運轉。

8、各類檢查記錄必須完整、齊全,並存檔。

食品安全資訊公示制度規定 篇四

1、採購人員必須熟悉本餐廳所用的各種食品與原料的品種及相關的衛生標準、衛生管理辦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要求。掌握必要的食品感官檢查方法。

2、採購食品應遵循用多少定多少的原則。採購的食品原料及成品必須色、香、味、形正常,採購肉類、水產品要注意其新鮮度。

3、採購人員不得采購腐敗變質、黴變及其他不符合衛生標準要求如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有異味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及其製品等;不得采購無證食品商販或來路不明的食品。

4、採購人員採購時應向供應商索取發票等購貨憑據,並做好採購記錄,便於溯源;向食品生產單位、批發市場等批量採購食品的,還應索取食品衛生許可證、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等,特別是熟肉製品、豆製品、涼拌菜等直接入口食品。

5、採購定型包裝食品和食品新增劑,食品商標(或說明書)上應有品名、廠名、廠址、生產日期、批號或者代號、規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儲存期(保質期)、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中文標識內容。

6、採購酒類、罐頭、飲料、乳製品、調味品等食品,應向供方索取本批次的檢驗合格證或檢驗單。

7、蔬菜等散裝農副食品及魚類等鮮活產品應保證由正規渠道進貨,最好是定點採購,確保無農藥及其他有毒有害化學品汙染,檢查或索取檢驗合格證明。

8、所採購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裝置必須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有檢驗合格證。

9、所採購的用於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裝置的洗滌劑、消毒劑必須符合相關的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10、所採購的進口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裝置,必須符合相應的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

11、所採購食用物品入庫前應進行驗收,出入庫時應登記,作好記錄,建立臺帳。

食品安全資訊公示制度規定 篇五

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消費安全,引導消費者科學消費,依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公示,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網站、公示欄等形式向社會公眾釋出有關流通環節食品安全資訊。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食品安全資訊,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食品流通環節監督管理中掌握的下列食品安全資訊:

(一)食品經營主體的違法資訊,包括資質不合法和行為違法等資訊。

(二)食品的內在質量、包裝標識(食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商標廣告等違法資訊。

(三)食品質量抽查檢測資訊。包括合格食品資訊、不合格食品資訊等。

第四條 食品安全資訊公示實行誰公示、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公示的食品安全資訊,應當包括公示機關名稱、公示內容、公示時間等,其中食品質量監測資訊還應包

括食品名稱、經銷單位名稱、標稱商標、規格型號、生產日期或批號以及存在食品質量問題的主要不合格專案等內容。

第六條 食品安全資訊公示的程式為:

(一)根據本制度第三條的範圍收集資訊。

(二)對收集的食品安全資訊進行核實,確保公示的資訊真實、準確。

(三)被列為公示內容的食品安全資訊,應當由負責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負責人批准後,方可公示。

(四)對已公示的食品安全資訊,由負責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自公示之日起3日內,逐級上報上級機關備案。

第七條 食品安全資訊公示的主要方式為:

(一)工商行政管理所應當在其辦公場所設定“食品安全資訊公示欄”,及時將上級機關公示的食品安全資訊進行轉載公示,並隨時公示轄區內食品監管和食品質量等相關資訊。同時,指導、監督轄區內經營食品的。商場、超市、集貿市場等重點食品經營場所“食品安全資訊公示欄”的設定及資訊公示工作。

(二)公示的食品安全資訊中所涉及的不合格食品可能波及到本轄區以外地區的,公示機關應當將公示的資訊向有關地區工商機關通報,接到通報的工商機關應當將該公示資訊予以轉公示。

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工商行政管理所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資訊公示檔案和《食品安全資訊公示記錄簿》,儲存已公示的所有資訊,以方便有關單位或者消費者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