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經營合同
合夥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願合夥經營寧波市鄞州區現代陶瓷城三樓92號瓷磚店,總投資為 50萬元,甲方出資 26萬元,乙方出資 24萬元,各佔投資總額的51%、49%。
第二條 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由乙方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 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5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合夥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企業盈餘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第五條 他人可以入夥,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
(一)合夥期滿;
(二)合夥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夥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最新二人合夥經營合同範本合同範本。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二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乙方: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