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車抵債償還協議

協議人:A ,身份證號:聯絡電話:以下簡稱(甲方)

以車抵債償還協議

協議人:B ,身份證號:聯絡電話:以下簡稱(乙方)

因乙方於向甲方借款人民幣,截止,尚欠甲方未還,甲、乙雙方經自願平等協商,對所剩餘欠款簽訂還款協議,乙方現無法償還協議約定欠款,自願將自己所有的車輛抵押給甲方,以抵消所欠甲方的債務,現經雙方友好協商,自願就以車抵債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 乙方將自己所有的轎車抵押給甲方,乙方所欠甲方的債務抵消。

該車輛的車架號為:

發動機號為:

車牌號為:

二、 乙方保證除買車貸款(貸款期限)以外車輛的所有權再無其他爭議,保證車輛無抵押,且車輛無事故能夠正常行駛,無拖欠車輛應繳稅費。

三、 乙方與車牌照為 的車輛交於甲方,乙方應按照購買車輛時所辦理的貸款根據貸款期限與貸款金額按時還款,並在還清貸款後積極配合甲方完成車輛過戶手續。

四、 乙方在貸款還清之日時十五日內協助配合甲方辦理車輛過戶手續,過戶費由甲方承擔。如因甲方在辦理車輛過戶手續中因車輛存在問題無法辦理過戶手續時,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五、 乙方如未能按照協議約定償還貸款、配合甲方辦理過戶手續,或在期間車輛存在爭議無法過戶的,支付甲方欠款及利息與違約金。

六、 乙方將車輛登記證書、車輛行駛證交付於甲方,待車輛實際完成過戶手續交付時乙方所欠甲方債務抵消。

七、 在完成車輛全部(辦理過戶手續)交付後,該車輛的風險由甲方承擔,在車輛未完成全部(為辦理過戶手續)交付之前的風險由乙方承擔。

八、 甲方應當在車輛實際交付完成(辦理完過戶手續)的同時,將先前雙方簽訂的還款協議交給乙方,並當場銷燬。

九、 如因該協議的簽訂和履行發生任何爭議,雙方均應當友好協商,不能協商一致時,甲方可以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協議一式兩份,協議內容是甲、乙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承諾均完全理解協議條款的全部內容,該協議在雙方簽字後即日生效,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