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扣稅協議書

第一篇:委託扣稅協議書

委託扣稅協議書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為了適應稅收徵管制度改革,提高辦事效率,保證稅款的及時徵收,方便納稅人,明確各方責任,特簽訂本協議書。

第一條 丙方同意在甲方指定的乙方網點,選擇:申領銀行卡;開立繳稅專戶;提供開在乙方的企業帳戶,作為繳稅指定帳戶,並保證在納稅期限前存足應繳納的各項稅款。乙方應按規定向丙方支付存款利息。

第二條 丙方同意稅單不加蓋銀行預留印鑑,由甲方憑稅單在丙方指定帳戶直接解繳稅款。

第三條 丙方指定帳戶為銀行卡的,可在_________銀行_________分行所有網點存入應繳稅款,使用對公帳戶的應在開戶銀行存入稅款。

第四條 丙方的納稅帳戶可納稅餘額以納稅資金的到帳日為準。丙方在納稅期限前未存足應繳稅款而造成滯納的,按《稅收徵管法》規定補繳的滯納金由丙方自行負責。若繳稅指定帳戶存款足夠繳稅,由於乙方遲緩劃解造成稅款滯納,滯納金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五條 因稅單差錯而造成納稅人多繳稅款,由甲方負責解釋或退還,或准予在下期應繳稅款中抵扣,乙方不負責解釋責任。

第六條 納稅人可向銀行查詢納稅明細。納稅人只需提供納稅帳號,銀行網點可為其查出該帳號的歷史明細。

第七條 本繳稅協議書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篇: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4]617號

成文日期:2014-11-09

字型:【大】【中】【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2014年以來,國家稅務總局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扣稅憑證陸續實行了90日申報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對於提高增值稅徵管資訊系統的執行質量、督促納稅人及時申報起到了積極作用。近來,部分納稅人及稅務機關反映目前的90日申報抵扣期限較短,部分納稅人因扣稅憑證逾期申報導致進項稅額無法抵扣。為合理解決納稅人的實際問題,加強稅收徵管,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4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並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二、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後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4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包括紙質資料和電子資料)申請稽核比對。

未實行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後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4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後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4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及海關繳款書,未在規定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申報抵扣或者申請稽核比對的,不得作為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期限內,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14]156號)第二十八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海關繳款書,應在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期限內,憑報關地海關出具的相關已完稅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抵扣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進行稽核,並將納稅人提供的海關繳款書電子資料納入稽核系統進行比對。稽核比對無誤後,方可允許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納稅人取得2014年12月31日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原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14]17號)第一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4]121號)附件2《運輸發票增值稅抵扣管理試行辦法》第五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14]55號)第十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廢舊物資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4]128號)附件1《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辦法》第三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貨物運輸業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14]88號)第十條第(三)款、《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進項稅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14]148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有關工作的緊急通知》(國稅發[2014]117號)第五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地區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後抵扣”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函[2014]83號)第一條規定同時廢止。

六、各地應認真做好本通知的落實與宣傳工作,執行中發現問題,應及時上報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第三篇: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扣稅問題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納稅問題

勞動者因解除勞動關係所得的經濟補償金要扣稅嗎?標準是什麼?這是勞動者在面臨解除勞動合同時想要了解的問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該不該扣稅?怎麼扣?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扣稅有沒有什麼標準?北京勞動律師沈斌倜就這個問題和大家聊一聊。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和我個人的法律實踐可以總結出:個人與任職受僱的企業、事業、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所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分兩種情況:

1、企業對於工作已經達到一定年限、具有一定年齡或者接近退休年齡的職工內部退養支付一次性生活補貼,以及企業支付給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一次性經濟補償和那個支出,包括買斷工齡支出等,原則上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各種補償性支出數額較大,一次性攤銷對於企業所得稅影響較大的,可以在以後年度均勻分攤。具體攤銷年限,由各個省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例如福建省明確規定: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職工從破產企業取得的補償金(列入國務院試點城市的工業企業破產給職工的費用稱“安置費”;未列入試點的企業和雖列入試點城市但不是工業企業的稱“經濟補償金”)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2、個人因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收入,包括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相關的法律依據是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2014年釋出的《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

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收入中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外的部分應該計算個人所得稅。具體平均辦法是:以個人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收入中應計算個人所得稅的部分,除以個人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法律依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規定:“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

第四篇:冬季取暖費是否納入個人所得稅扣稅範圍

冬季取暖費、防暑降溫費應納個人所得稅嗎?

日期: 2014-06

最近,我們在對納稅人進行檢查時發現,

許多納稅人對防暑降溫費、冬季取暖費是否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存有疑問,不少企事業單位會計認為,企業給職工發放的冬季取暖費、防暑降溫費和勞動保護費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理由是根據《地稅函[2014]251號》文規定,企業給職工發放的冬季取暖費、防暑降溫費和勞動保護費允許稅前扣除標準為650元、200元和600元,企業發放的上述支出,在限額以內的,據實扣除,超過最高限額的部分不得扣除。上述支出直接列入企業管理費用,不記入企業應付工資總額,因此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樣理解是錯誤的。

首先,上述費用不計入企業應付工資總額應理解為在限額以內發放的部分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並不是說不計入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其次,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而冬季取暖費、防暑降溫費為與任職或受僱有關所得。有人認為企業給職工發放的冬季取暖費、防暑降溫費和勞動保護費在應付福利費中列支的,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樣理解是錯誤的。據國稅發[1998]155號之規定,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不屬於免徵個人所得稅的範圍。

再者,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檔案,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卹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個人所得稅;

(9)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比例繳付的下列專項資金或資金存入銀行個人

賬戶所得利息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a住房公積金;b醫療保險金;c基本養老保險金;d失業保險金;

(10)另據國稅發[1994]89號文規定,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包括獨生

子女費補貼;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托兒補助費;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根據規定,企業發放給職工的冬季取暖費,防暑降溫費和勞動保護費應併入發放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一併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五篇:逾期增值稅扣稅進項稅可抵扣啦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0號 成文日期:2014-09-14 字型: 【大】 【中】 【小】

為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經國務院批准,現將2014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未能按照規定期限辦理認證或者稽核比對(以下簡稱逾期)抵扣問題公告如下: 一、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於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經 主管稅務機關稽核、逐級上報,由國家稅務總局認證、稽核比對後,對比對相符的增值稅扣 稅憑證,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由於除本公告第二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的,仍應按照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規定執行。 本公告所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公路 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 二、客觀原因包括如下型別: (一)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二)增值稅扣稅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導致逾期; (三)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增值稅扣稅憑證,納稅人不能 正常履行申報義務,或者稅務機關資訊系統、網路故障,未能及時處理納稅人網上認證資料 等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四)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及時傳遞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納稅人變更納稅地點, 登出舊戶和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間過長,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五)由於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 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 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逾期抵扣手續。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管理辦法 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管理辦法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於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可向 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逾期抵扣。 二、納稅人申請辦理逾期抵扣時,應報送如下資料: (一) 《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申請單》 ; (二)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情況說明。納稅人應詳細說明未能按期辦理認證或者申請稽 核比對的原因,並加蓋企業公章。其中,對客觀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納稅人應說明的情況 具體為:發生自然災害、社會突

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納稅人應詳細說明自然災害或者 社會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影響地區、對納稅人生產經營的實際影響等;納稅人變更納稅地 點,登出舊戶和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間過長,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納稅人應詳細 說明辦理搬遷時間、登出舊戶和註冊新戶的時間、搬出及搬入地點等;企業辦稅人員擅自離 職,未辦理交接手續的,納稅人應詳細說明事情經過、辦稅人員姓名、離職時間等,並提供 解除勞動關係合同及企業內部相關處理決定。 (三)客觀原因涉及第三方的,應提供第三方證明或說明。具體為:企業辦稅人員傷亡 或者突發危重疾病的,應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醫院證明;有關司法、行政機關 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增值稅扣稅憑證,導致納稅人不能正常履行申報義務的,應提 供相關司法、行政機關證明;增值稅扣稅憑證被盜、搶的,應提供公安機關證明;買賣雙方 因經濟糾紛,未能及時傳遞增值稅扣稅憑證的,應提供賣方出具的情況說明;郵寄丟失或者 誤遞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應提供郵政單位出具的說明。 (四)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電子資訊; (五)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影印件(影印件必須整潔、清晰,在憑證備註欄註明“與原件 一致”並加蓋企業公章,增值稅專用發票影印件必須裁剪成與原票大小一致) 。 三、由於稅務機關自身原因造成納稅人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上報 檔案中說明相關情況。具體為,稅務機關資訊系統或者網路故障,未能及時處理納稅人網上 認證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詳細說明資訊系統或網路故障出現、持續的時間,故障原因及 表現等。 四、主管稅務機關應認真稽核納稅人所報資料,重點稽核納稅人所報送資料是否齊全、 交易是否真實發生、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原因是否屬於客觀原因、第三方證明或說明 所述時間是否具有邏輯性、資料資訊是否一致、增值稅扣稅憑證影印件與原件是否一致等。 主管稅務機關稽核無誤後,應向上級稅務機關正式上報,並將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情況 說明、第三方證明或說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電子資訊、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影印件逐級 稽核後上報至國家稅務總局。 五、國家稅務總局將對各地上報的資料進行稽核,並對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資訊進行認 證、稽核比對,對資料符合條件、稽核比對結果相符的,通知省(小編推薦你關注好範文 網:)稅務機關允許納稅人繼續抵

扣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所註明或計算的稅額。 六、主管稅務機關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已抵扣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進項稅額的納稅人

人進 行復查,發現納稅人提供虛假資訊,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應責令納稅人將已抵扣進項稅額 轉出,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附表:1.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申請單 
2.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電子資訊格式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附表 2 ()

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電子資訊格式

(增值稅專用發票) 序號 1 2 購 方 納 稅 購方納稅 人識別號 人名稱 發票代 碼 發票 號碼 開票日期 年-月-日 年-月-日 金額 稅額 銷方單位名稱

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電子資訊格 式 ()
(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序號 1 2 專用繳款書號碼 納稅人名稱 納稅人識別號 填發日期 年-月-日 年-月-日 完稅價格 稅款金額

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電子資訊格 式
序號 1 2

()
發票程式碼 (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 發票 開票日期 運費金額 開票單位名稱 號碼 年-月-日 年-月-日

納稅人識別 納 稅 人 號 名稱

附表 1

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申請單
納稅人名稱 納稅人識別 號 經營地 址 財務人 員聯絡 方式 發票份數

逾期增值稅 扣稅憑證信 息

納稅人 宣告

增值稅扣稅憑證型別 稅額 增值稅專用發票 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 書 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 發票 合計 此表所申請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確屬發生真實交易但由於客觀 原因造成的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 與本表同時提供的增值稅扣稅憑 證逾期情況說明、第三方證明或說明等資料內容是真實、可靠的。 宣告人簽字: 企業蓋章 年 以下由主管稅務機關填寫 月 日

企業經辦人簽字:

企業法人代表簽字:

主管 稅務 機關 核對 資料 情況

經辦人: 年 月 日

負責人: 年 月 日

主管稅務 機關蓋章

注:本表由主管稅務機關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