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協議書 篇一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聯絡電話:
為保護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就乙方競業限制事宜,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一、定義
1、競業限制或競業禁止:指用人單位有條件的要求勞動者不能直接或間接從事自己存在競爭的業務,具體以本合同約定為準。
2、甲方公司:包括甲方及其所有分支機構、子公司、辦事處和關聯單位。
3、任職期間:是指乙方與甲方正式簽訂勞動合同或形成事實勞動合同關係之日開始到雙方勞動關係結束(或消滅)為止的期間。如乙方到達退休年齡之後繼續為甲方所聘用,則任職期間包括聘用期間,至聘用關係終止之日截止。
4、個人或組織:包括任何個人、公司、企業、合夥、協會、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組織,即各類形式的個人或組織。
5、競爭性單位:指與甲方公司生產、經營、從事類似產品或提供類似服務的或對甲方公司業務構成現實或潛在競爭的個人或組織,包括但不限於:
(1)從事下列業務的個人或組織;
(2)下列公司或與下列公司經營範圍存在重合的組織或個人:
(3)為上述競爭性單位提供支援,例如提供專業諮詢或顧問服務的個人或組織。
(4)上述個人或組織的關聯企業及機構。
6、競爭性業務:與甲方公司所提供的產品或從事的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業務。
7、競業行為:自己或與其它個人或組織合作,直接或間接的從事競爭性業務;或為競爭性單位提供服務或勞務,包括但不限於擔任競爭性單位的合夥人、董事、監事、股東、管理人員或一般職員、代理人、顧問等。
上述行為之一即為XX行為;此外本協議可另外對XX行為作出補充。
8、乙方關聯人:包括但不限於:
(1)乙方近親屬,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年滿18週歲的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2)乙方擔任管理人員或合夥人或直接或間接擁有10%或以上權益的機構。
二、在職期間的競業限制
1、未經甲方事先書面許可,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不得從事競業行為。
2、除本協議中約定的XX行為以外,在職期間的下列行為將視為乙方從事競業行為:
乙方及乙方關聯人從競爭性單位處直接或間接獲得好處,包括但不限於財產性利益、旅遊、消費、宴請,無正當理由的。
3、在職期間的競業限制義務的履行,甲方無需向乙方支付額外補償。
三、離職後的競業限制
1、離職後的競業限制期間內,乙方不得從事競業行為。
2、離職後競業限制期間:自乙方離職之日起兩年。但是,甲方仍可通過下列方式之一縮短XX限制期間:
(1)乙方離職後,如果甲方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即視為甲方自動放棄要求乙方履行XX限制義務的權利,乙方同時免除甲方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義務;
(2)離職之日前(含當日),甲方書面通知乙方縮短直至取消競業限制義務;
(3)離職後競業限制期間內,甲方至少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終止競業限制義務。
如有多次通知,則以最近的一次通知為準。
XX限制義務到期或終止後甲方無需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
甲方無需支付提前終止XX限制義務的額外補償。
3、XX限制補償:每月XX限制補償金標準為乙方離職前12個月內的月平均工資的30%。
(1)計算月平均工資時,以乙方實發工資收入為準。與股權激勵相關的分紅、期權、股權等不計算在內。
(2)發放時間:按月發放。
(3)發放方式:甲方向乙方領取工資的銀行卡(或雙方書面確認的其它帳戶)內支付。如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於儲蓄卡被登出、銀行系統故障等原因)未支付成功,不視為逾期未支付,乙方不得以此為由主張不再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此時乙方可以到甲方處現金領取XX限制補償金,或書面確認乙方名下的其它收款帳戶之後甲方再行發放。
4、在XX限制期間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視為乙方違反競業限制義務:
(1)從競爭性單位處領取任何報酬(包括但不限於以薪酬、報酬、勞務費用、分紅等任何名義),或獲得旅遊、實物、購物卡、消費卡、報銷等好處;
(2)在競爭性單位繳納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或住房公積金;
(3)乙方關聯人從競爭性單位處領取任何報酬(包括但不限於以薪酬、報酬、勞務費用、分紅、報銷、服務費用、購買等任何名義)或獲得旅遊、實物、購物卡、消費卡、報銷等好處,而乙方不能提供合理說明的;
(4)乙方不能按本協議約定向甲方說明當下工作情況或所說明情況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5)其它違反XX限制義務的情形的。
5、特別要求:
(1)如甲方提出要求,則乙方應在一週內通過電子郵件或其它書面形式向甲方說明當下的工作單位與工作情況。
(2)乙方如新入職、變化工作單位、自己創業等,應在一週內主動通過電子郵件或其它書面形式向甲方說明當下的工作單位與工作情況。
6、無論乙方因何種原因從甲方離職,均不影響本協議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的履行。
7、特別說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通知乙方暫停支付競業限制補償:
(1)乙方從事XX行為時;
(2)乙方未按本協議要求說明當下工作情況時;
(3)甲方有證據證明乙方有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情形時;此種情形下,乙方仍應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四、違約責任
1、乙方在職期間,如有競業行為,均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與勞動紀律。甲方有權同時要求乙方承擔下列責任:
(1)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任何補償;
(2)乙方從事競業行為所獲利益應歸甲方所有;
(3)賠償競業行為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4)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乙方當時12個月內月平均工資的十倍。
2、乙方離職後,未履行雙方約定的XX限制義務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標準為: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補償金月標準*雙方約定的離職後競業限制期間的月份數*十倍。同時,乙方應將甲方在離職後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全部返還給甲方。
如甲方要求乙方改正違反XX限制的行為,而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後在一個月內仍未改正的,繼續從事競業行為的,則甲方有權再次要求乙方按上款約定承擔違約金。
3、乙方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損失的,還應賠償甲方損失。甲方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甲方直接或間接的利潤損失、商譽損失、業務機會損失及為制止違約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律師費、訴訟費、調查費用、公證費用等)。
4、本協議約定的違約責任是同時並列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承擔全部違約責任,同時,甲方向乙方主張其中的部分違約責任的,不視為甲方放棄追究其它違約責任的權利。
五、通知
1、在職期間,就本協議相關事宜,甲方可通過勞動合同或其它檔案中乙方提供的地址進行送達。
2、離職後,甲方可通過下列方式之一向乙方進行通知或送達:
(1)乙方電子郵箱:
(2)通訊地址:
(3)手機簡訊。手機號為:
無論乙方是否實際查閱或拒收,甲方通過上述方式之一向乙方發出通知時,即視為乙方已經查閱。如乙方聯絡方式有變更,應立即書面告知甲方。
3、甲方的送達地址為:甲方辦公場所。
4、雙方同意本協議中所確認聯絡地址與聯絡方式作為有效司法送達地址。
六、爭議解決
雙方同意,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糾紛,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應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提起勞動仲裁或訴訟。
七、附則
1、甲乙雙方建立的關係性質(勞動關係、勞務關係、勞務派遺關係、聘用關係等)以雙方簽署的其它協議為準,但無論何種關係性質,本協議一經簽署,即發生法律效力。
2、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自雙方簽署後生效。
簽署時間: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簽章):
本人已經詳細閱讀上述協議,特別是其中的違約責任、違約金條款,並同意履行上述協議。
乙方(簽名確認):
競業限制協議書 篇二
甲方(員工):
乙方(企業):
鑑於:
1、甲方已於___年___月___日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僱傭合同》),乙方聘請甲方擔任工作;
2、甲方在擔任乙方工作期間,將可能知悉或使用乙方的商業祕密,也可能因履行職務而產生髮明
創造、作品、計算機軟體、技術祕密或其他商業祕密資訊;
3、甲方充分意識到,乙方的商業祕密,包括甲方因履行職務而產生的智慧財產權等均屬乙方之財產,該商業
祕密的對外洩露、被第三人非法使用等將造成乙方重大經濟損失;
4、甲方在乙方任職,將獲得乙方支付相應報酬,有義務保守乙方之商業祕密。
經友好協商,甲乙雙方就甲方在任職期間及離職以後保守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訂定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章商業祕密的範圍
第一條乙方的商業祕密,包括乙方原有的商業祕密及甲方因履行職務而產生髮明創造、作品、計算機軟體、技術祕密或其他商業祕密資訊;
第二條乙方的商業祕密,主要指如下內容:
1、經營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名單、推廣計劃、培訓資料、業務報表或資料、財務資料、員工結構、薪資結構、合作渠道、推廣關鍵詞等等。
2、技術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技術方案、頁面設計、公司網站運營資訊或方法、操作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體、資料庫、研究開發記錄、技術報告、檢測報告、實驗資料、試驗結果、操作手冊、技術文件、後臺賬戶資訊、相關的函電等等。
3、如果乙方以口頭形式向甲方提供了資訊,則乙方應在該資訊傳送後1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條上述經營和技術資訊,無論乙方是否採取保密措施,均不影響其商業祕密的構成。
第二章任職期間的保密
第四條甲方在乙方任職期間,必須遵守乙方規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規章、制度,履行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保密職責。
第五條乙方的保密規章、制度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之處,甲方亦應本著謹慎、誠實的態度,採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維護其於任職期間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屬於乙方或者雖屬於第三方但乙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商業祕密,以保持其機密性。
第六條除了履行職務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諾,未經乙方同意,不得以洩露、告知、公佈、釋出、出版、傳授、轉讓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規定不得知悉該項祕密的乙方其他職員)知悉屬於乙方或者雖屬於他人但乙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商業祕密,也不得在履行職務之外使用這些商業祕密。
第三章辦理離職期間的保密
第七條甲方應當於離職時,或者於乙方提出請求時,返還全部屬於乙方的財物,包括記載著乙方祕密資訊的一切載體。
但當記錄著祕密資訊的載體是由甲方自備的,且祕密資訊可以從載體上消除或複製出來時,可以由乙方將祕密資訊複製到乙方享有所有權的其他載體上,並把原載體上的祕密資訊消除。此種情況甲方無須將載體返還,乙方也無須給予甲方經濟補償。
第八條僱傭合同到期或任一方提出解除僱傭合同,雙方選擇按下列規定之一處理保密事務:
一、在僱傭合同到期前或提出解除僱傭合同後6個月,調整甲方工作崗位,變更僱傭合同的內容;
二、在解除僱傭合同後2年之內,甲方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經營與乙方相同或同類的業務。
第四章離職後的保密
第九條雙方同意,甲方離職之後仍對其在乙方任職期間接觸、知悉的屬於乙方或者雖屬於第三方但乙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商業祕密,承擔如同任職期間一樣的保密義務和不擅自使用有關祕密資訊的義務,而無論甲方因何種原因離職。
甲方離職後承擔保密義務的期限直至乙方宣佈解密或者祕密資訊實際上已經公開。
甲方認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資報酬時,已考慮了甲方離職後需要承擔的保密義務,故而無須在甲方離職時另外支付保密費。
第十條按本合同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離職的甲方,在離職後2年內不得在與乙方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提供同類服務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內擔任任何職務,包括股東、合夥人、董事、監事、經理、職員、代理人、顧問等等,也不得自己生產與乙方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第五章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甲方如違反本合同任一條款,應當一次性向乙方支付違約金5,000元;無論違約金給付與否,乙方均有權不經預告立即解除與甲方的聘用關係。
第十二條甲方的違約行為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賠償乙方的損失。違約金不能代替賠償損失,但可以從損失額中抵扣。
第二十三條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糾紛,如果協商解決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機構提起仲裁。如提起訴訟,雙方同意選擇乙方註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作為雙方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
上述約定不影響乙方請求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對侵權行為進行行政處理。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日期:
日期:
競業限制協議書 篇三
企業:_________
營業執照碼:_________
員工: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鑑於員工知悉的企業商業祕密具有重要影響,為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願和誠信的原則,經協商一致,達成下列條款,雙方共同遵守:
1.員工義務
1.1 未經企業同意,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企業同類的行業;
1.2 不論因何種原因從企業離職,離職後3年內不得到與企業有競爭關係的單位就職。
1.3 不論因何種原因從企業離職,離職後3年內不自辦與企業有競爭關係的企業或者從事與企業商業祕密有關的產品的生產。
2.企業義務
從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合同履行期限到期後第二天起,企業應當按照競業限制期限向員工支付一定數額的競業限制補償費。年經濟補償費的金額為員工離開企業單位前一年的工資收入的1/3;不滿一年的按月平均工資推算。補償費按季支付,由企業通過銀行支付至員工銀行卡上。如員工拒絕領取,企業可以將補償費向有關方面提存。
3.違約責任
員工不履行規定的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次性向企業支付違約金,金額為員工離開企業單位前一年的工資收入的50倍。同時,員工因違約行為所獲得的收益應當還企業。
4.爭議解決
因本協議引起的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5.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修改,必須採用雙方同意的書面形式。
雙方確認,已經仔細審閱過合同的內容,並完全瞭解合同各條款的法律含義。
企業(蓋章):_________
員工(簽字):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競業限制協議書 篇四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鑑於:乙方已經知悉甲方重要商業祕密或者對甲方的競爭優勢具有重要影響,為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甲、乙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精神,經充分協商一致後,共同訂立本合同。本合同的制訂遵循如下原則:既要防止出現針對甲方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又要保證乙方依法享有的勞動權利得到實現。
一、競爭業務
指甲方或其關聯企業從事或計劃從事的業務和與甲方或其關聯企業所經營的業務相同、相近或相競爭的其他業務。
二、區域
指甲方或其關聯企業從事或計劃從事其各自業務的地理範圍。
三、甲方的義務
1、從乙方離職後開始計算競業限制時起,甲方應當按照競業限制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數額的競業限制補償費。
2、補償的支付方式按下列第____________項執行:
(1)於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前,甲方一次性向乙方付清____________元;
(2)按月(季、年)支付,從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到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止。
四、乙方的義務
1、未經甲方同意,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包括投資於)與甲方同類的營業。
2、不論因何種原因從甲方離職,離職後____________年內(自勞動關係解除之日起計算,到勞動關係解除____________年後的次日止)都不得到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單位就職。上述單位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單位:同行業、與本公司有競爭關係且本公司認為已經成為或者可能成為競爭對手的各類企業。
五、違約責任
1、乙方不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元(可以參照乙方從甲方領取的年補償費來確定),乙方因違約行為所獲得的收益應當歸還甲方,甲方有權對乙方予以處分。因乙方違約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已經支付違約金的,應當予以扣除)。
六、爭議的解決方法
因履行本合發生的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可以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七、其他
1、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2、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雙方補充約定後作為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本協議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
甲方:
乙方:
競業限制協議書 篇五
甲方(單位):
乙方(員工):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簽訂本協議。
一、定義
1、競爭性業務:與甲方公司所提供的產品或從事的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業務,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業務: 。
2、競爭性單位:從事競爭性業務的公司、單位或個人。
3、競業行為:自己或與其它個人或組織合作,直接或間接的從事競爭性業務;或為競爭性單位提供服務或勞務,包括但不限於擔任競爭性單位的合夥人、董事、監事、股東、管理人員或一般職員、代理人、顧問等。
下列行為之一均將視為競業行為:
(1)從競爭性單位處領取任何報酬(包括但不限於以薪酬、報酬、勞務費用、分紅等任何名義),或獲得旅遊、實物、購物卡、消費卡、報銷等好處;
(2)在競爭性單位繳納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或住房公積金;
(3)乙方或乙方直屬親屬、配偶從競爭性單位處領取任何報酬(包括但不限於以薪酬、報酬、勞務費用、分紅、報銷、服務費用、購買等任何名義)或獲得旅遊、實物、購物卡、消費卡、報銷等好處,而乙方不能提供合理說明的。
二、在職期間的競業限制
1、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不得從事競業行為。
2、除本協議中約定的競業行為以外,在職期間的下列行為將視為乙方從事競業行為:
乙方從競爭性單位處直接或間接獲得好處,包括但不限於財產性利益、旅遊、消費、宴請,無正當理由的。
3、在職期間的競業限制義務的履行,甲方無需向乙方支付額外補償。
三、離職後的競業限制
1、離職後的競業限制期間內,乙方不得從事競業行為。
2、離職後競業限制期間:自乙方離職之日起24個月。但是甲方在乙方離職之日前(含當日),甲方有權書面通知乙方縮短直至取消競業限制義務。
3、競業限制補償(每月):乙方離職前12個月內的月平均工資的30%。
(1)月平均工資時:以乙方實發工資收入為準。與股權激勵相關的分紅、期權、股權等不計算在內。
(2)發放時間:按月發放,最晚不超過下月20日。
4、特別要求:
(1)如甲方提出要求,則乙方應在一週內通過電子郵件或其它書面形式向甲方說明當下的工作單位與工作情況。
(2)乙方如新入職、變化工作單位、自己創業等,應在一週內主動通過電子郵件或其它書面形式向甲方說明當下的工作單位與工作情況。
5、特別說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通知乙方暫停支付競業限制補償:
(1)乙方從事競業行為時;
(2)乙方未按本協議要求說明當下工作情況時;
(3)甲方有證據證明乙方有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情形時。
此種情形下,乙方仍應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在上述情形消失或乙方證明並未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後,甲方應在一個月內補發競業限制補償。
四、違約責任
1、乙方在職期間,如有競業行為,均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與勞動紀律。甲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乙方當時12個月內月平均工資的倍。
2、乙方離職後,未履行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標準為: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補償金月標準*雙方約定的離職後競業限制期間的月份數*倍。同時,乙方應將甲方在離職後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全部返還給甲方。
如甲方要求乙方改正違反競業限制的行為,而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後在一個月內仍未改正的,繼續從事競業行為的,則甲方有權再次要求乙方按上款約定承擔違約金。
3、乙方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損失的,還應賠償甲方損失。甲方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甲方直接或間接的利潤損失、商譽損失、業務機會損失及為制止違約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律師費、訴訟費、調查費用、公證費用等)。
五、通知
離職後,甲方可通過下列方式之一向乙方進行通知或送達:
乙方電子郵箱: 。
通訊地址: 。
手機簡訊: 。
無論乙方是否實際查閱或拒收,甲方通過上述方式之一向乙方發出通知時,即視為乙方已經查閱。如乙方聯絡方式有變更,應立即書面告知甲方。
上述地址作為有效司法送達地址。
六、附則
1、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自雙方簽署後生效。
簽署時間:年月日
甲方(簽章):
本人已經詳細閱讀上述協議,特別是其中的違約責任、違約金條款,並同意履行上述協議。
乙方(簽名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