飯店承包經營合同範文1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如下協議:
第二條 甲方提供飯店給乙方經營餐飲專案。
第三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現有的經營場所及餐飲設施、裝置、用具等。(另附清單)
第四條 甲方保證飯店營業執照等各種合法證件手續資料齊全。
第五條 甲方負責乙方經營所需的水、電正常供應(特殊情況例外)。
第六條 乙方必須合法經營,主動接受政府的管理、檢查、監督和處罰。受處罰後的一切善後事宜由承包人自理。
第七條 乙方負責經營過程中餐廳所有裝置、設施的維護、保養和維修,並確保合同期結束時餐廳所有資產完好和不流失。人為損壞或被盜,按原價賠償。
第八條 乙方承包經營期內,共交資產押金六千元。每月租金三千元,按季度付給甲方(每季度九千元),提前十天付給甲方。
第九條 乙方不得擅自轉讓承包或變相轉讓他人經營。如發現有轉讓事實,甲方有權終止承包協議。
第十條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對房屋、設施做任何改動。(包括在牆上打洞)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乙方不得中途中止協議,如確須中止協議,乙方應提前2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從停止經營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支付與2個月承包款相同的違約金。
2、因甲方需要乙方提前終止承包經營活動時,乙方必須服從。甲方支付乙方1個月與承包款相同的違約金。(特殊情況除外)
3、未經甲方同意,擅自轉讓承包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20_0元,並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4、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對房屋、設施進行改動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10000元,並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條乙方在承包期間所發生的各項費用自理(含公用水、電費及維修費等)。乙方自購的裝置、餐具和其它物品,在終止(含提前終止)承包協議後,由乙方自行處理,甲方不予補償。
第十三條 乙方向甲方繳納保證金6000元,承包結束後退還。
第十四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的訂立、變更履行、解除終止等發生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解決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本協議自雙方共同簽章送達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