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保證書案(精選多篇)

第一篇:河南死刑保證書案回顧:定罪證據疑點重重

死刑保證書案(精選多篇)

河南死刑保證書案回顧:定罪證據疑點重重

2014年04月26日06:24來源:中國青年報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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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分享到人人 分享到qq空間河南省平頂山市葉縣鄧李鄉灣李村緊鄰著沙河,每到夏季,河堤的樹上到處爬著“爬叉”,“爬叉”又名蟬蛹,是一種藥材,能賣錢。不少村民晚上沒事,就帶著礦燈去抓“爬叉”。

2014年8月2日晚上,平頂山市葉縣鄧李鄉灣李村13歲的小蕊(化名)去沙河堤捉“爬叉”,誰想這一去竟是永別。當晚小蕊一直沒回家,小蕊的家人也在沙河堤上尋找了一夜。次日,與灣李村西鄰的鄧李鄉莊頭村水域內發現了一具女屍,這正是小蕊的遺體。平靜的村莊發生了命案。

接到報案後,葉縣公安局的民警很快趕到了現場。小蕊的屍體檢驗結論顯示,她“被扼壓頸部窒息死亡,死後入水”。

2014年8月4日,小蕊被害當晚同樣到河堤上捉蟬蛹的村民李懷亮被葉縣公安局帶走。同年的8月7日,李懷亮因涉嫌故意殺人被刑事拘留,9月3日被執行逮捕。

受害人家屬和犯罪嫌疑人李懷亮兩個家庭,一個為了討說法,一個為了求清白,共同在這條漫漫長路上苦苦奔走了近12年之久。這起案件的背後,又隱藏了涉案雙方當事人怎樣的辛酸與血淚?

歷時12年的“懸案”

李懷亮的三姐李愛梅記得很清楚:“李懷亮是農曆六月十五被公安局帶走的,被帶走45天后,公安局向我們送達了逮捕證,上面寫著‘故意殺人和強姦’。”

李愛梅稱,李懷亮被帶走不久,小蕊的家人便到李家哭鬧,“到家裡打砸,還打了李懷亮兩個小閨女,見我們家的人就破口大罵”。

“當時想,要真是他乾的,直接槍斃了就算了,那是他罪有應得。”李愛梅說,但李家人蔘加完第一次庭審後發現,“這裡面有問題,一系列證據對不上我弟弟的號”。

葉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14年8月2日晚,被告人李懷亮去本村北沙河堤上摸“爬叉”,遇到本村幼女小蕊,見四周無人,欲對該女強姦。該女不從,李懷亮即卡住該女脖子,拖該女到附近花生地,將該女卡死,對該女屍體姦淫。後將該女屍體拋入沙河水中。

2014年3月,葉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李懷亮的眾多家屬旁聽了此次庭審。據調查,此次開庭是該案唯一一次公開庭審,隨後的一系列庭審均以不公開的形式進行,李懷亮的家屬也被拒絕旁聽。

在這次庭審中,李懷亮稱:“案發當晚到河堤上摸‘爬叉’了,見過小蕊,但我沒有殺人。”

李懷亮一審的辯護律師劉昆明認為:“本案除被告人的供述外,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被告人犯罪,其供述與其他證據不能印證,故應以證據不足宣告無罪。”

但李懷亮及其辯護人的意見未被法庭採納,葉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李懷亮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賠償喪葬費3000元”。

一審宣判後,被害人家屬、被告人均不服。被害人小蕊的父母郭鬆章、杜玉花以“原判量刑輕、民事賠償少”為由,李懷亮以“原判證據不足,應該判無罪”為由向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14年12月2日,平頂山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了葉縣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並將此案發回葉縣人民法院重審。

值得注意的是,平頂山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上述裁定後,此案並未發回到葉縣人民法院重審,而改由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向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據瞭解,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是於2014年7月8日向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而該案起訴書的編號為“平檢起訴(2014)4號”,也就是說,早在2014年,該案的起訴書就由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做好了,但沒有起訴,而是由葉縣人民檢察院起訴。

2014年8月,平頂山中級人民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據後來的判決書記載:“李懷亮當庭不承認自己殺害了小蕊,並稱自己曾作的有罪供述是因公安機關刑訊逼供才作出的。”

平頂山市中院未採納李懷亮的辯護意見。2014年8月31日,平頂山市中院對此案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決李懷亮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且賠償喪葬費3000元。

此次宣判後,被告人李懷亮及原告郭鬆章、杜玉花均不服,分別以“沒有實施故意殺人行為”和“賠償少”等為由提出上訴。

2014年1月22日,河南省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發回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2014年8月25日,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不公開對此案進行了審理。2014年4月11日,對此案再次出具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李懷亮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被告人李懷亮賠償原告喪葬費6057元、死亡賠償金51000元。

此次判決後,原告郭鬆章、杜玉花不服,以“民事部分賠償數額少,對被告人李懷亮量刑不當,應判死刑,立即執行”為由再次提起上訴。

2014年9月27日,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再次裁定,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平頂山中級人民法院(2014)平刑初字第77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發回重審”。

但直到這次判決前,平頂山市中院也未對此案進行重審。這些年來,李懷亮一直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被關押在看守所。

疑點重重的定罪證據

葉縣人民檢察院和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均指控,李懷亮為達到姦淫的目的,故意殺人,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為證實上述指控,兩級檢察院提供了被告人李懷亮的供述,證人楊建新、白海濤等的證言,現場勘察記錄、刑事技術鑑定結論,物證及物證照片等6項證據。

但李懷亮的辯護律師認為:“判決適用證據有失偏頗,對李懷亮的有力證據在判決中隻字未提,而判決書中所採用的6項證據無一能證實李懷亮殺死了本案的被害人。”

據公安機關現場勘察筆錄記載,在案發現場附近有一處範圍面積40釐米×21釐米的血跡,但根據公安機關對小蕊做出的屍檢報告和案發後對李懷亮的人身檢查,發現被害人和李懷亮身上均無出血傷口。

卷宗材料顯示,被害人小蕊是a型血,李懷亮也是a型血,而現場發現的上述血跡是o型血。

也就是說,現場附近的一攤血不是被害人小蕊的,也不是李懷亮的,這地上的血跡是誰的?從何而來?與本案是否有關?上述疑點,卷宗材料和多次的判決書、裁定書中均無交代。

據調查,小蕊被害的中心現場為鄧李鄉灣李村三組治保主任趙木申家的花生地。案發後,偵辦此案的葉縣公安局到現場勘察,發現“距該塊花生地南頭95米處有一倒伏區,東西長

2.4米,南北長2.3米,區內有踩踏痕跡,在倒伏區向北1.5米後向北偏西27米至沙河水域有一趟拖拉痕跡,方向為自倒伏區至水域南岸”。

葉縣公安局在事發現場測量了腳印,並用石灰膏刻有模子。公安機關現場勘測和提取的模子顯示,現場留下的腳印是38號鞋碼的涼鞋,據李愛梅稱,事發當晚,李懷亮外出摸蟬蛹穿的是44碼的平底拖鞋。

“李懷亮腳大,平時穿44碼的鞋,現場發現的腳印是38碼的,這肯定不是懷亮的。”李愛梅說。

但該項證據未在卷宗中記載,本案所有的判決書、裁定書也未體現這一細節。

據調查,公安機關到案發的花生地現場勘查時,身為村治保主任的趙木申曾跟隨公安機關到自家的花生地現場,並親自將公安機關從現場提取的腳印模子搬上車。在葉縣人民法院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時,趙木申曾出庭對上述情況作證,但法庭並未採納。

李愛梅稱,趙木申出庭作證回到村裡的當晚,便遭到了郭家人的毆打,此後村裡再無人去法庭為李懷亮作證。

此外,葉縣人民檢察院和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均指控李懷亮“將該女卡死,對該女屍體姦淫”。據李懷亮的家屬介紹,案發後,公安機關提取了被害人的子宮送到外地進行檢測,但在本案的多次審理中,檢方從未提供被害人子宮內的精液是否就是李懷亮的這一核心證據。李愛梅稱,警方提取的精液與李懷亮的不匹配。

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提供的證據稱,李懷亮供述的將該女扼死後拋入河中的情節,與屍檢報告證實該女系死後入水的情況一致。

但李懷亮在開庭時多次稱:“自己曾作的有罪供述是因公安機關刑訊逼供才作出的。”第一次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時,李懷亮當庭稱,負責偵辦此案的民警指揮人拿帶鏈子的鎖摔他,並現場展示了腳上的傷疤。

李懷亮的辯護律師在提交的上訴狀中稱,從卷宗材料中可以看出,案發後公安機關對李懷亮訊問了10多次,雖然後來幾次上訴人供述本案是自己實施的,但其供述內容與案發實際情況有多處不符。例如,李懷亮在公安機關供述時稱“被害人下身穿的是褲子,上身穿的是短袖”,但實際上被害人穿的是裙子;李懷亮供述作案後,“把被害人穿的褲頭裝在自己的口袋裡帶到河邊扔水裡了”,但實際上被害人的褲頭是在花生地裡找到的。

上訴狀還稱,“從本案詢問筆錄的時間來看,本案是先有證後有供,即偵查機關在找到了被害人的物品後再詢問的。”

檢方提供的另一主要定罪證據是“李懷亮的同號在押人楊建新、白海濤證實,在與李懷亮同號關押期間,被告人曾說自己溺死女孩並強姦該女”。

但李懷亮在庭審中否認了楊建新、白海濤兩人的證言,稱同監號無此兩人,也根本不認識這兩人,更沒有說過這樣的話。旁聽了第一次庭審的李懷亮家屬稱,李懷亮當庭要求法庭傳喚楊、白兩人當庭作證,但法庭“以兩人服刑去了,無法當庭作證”為由予以拒絕。

辦案機關一度進退兩難,“死刑保證書”引發巨大爭議

李懷亮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被關押在看守所10多年後,家裡的頂樑柱沒了,原本完整的家庭也已分崩離析。

李愛梅哭著說,李懷亮被逮捕後,被害者的家人一度每天堵著李家門,李懷亮兩個年幼的女兒一出門就被打被罵,被逼無奈只能輟學,不到法定結婚年齡早早嫁人。李懷亮的愛人則常年在外打工不回,李懷亮家的圍牆和門樓都已倒塌,牆基上長滿了荒草,原先的大門已不知去向,進門處用一個橫放的舊架子車擋著。李懷亮的母親整日“跪著求祖求神,頭上都磕出疙瘩了”,2014年,李母臨終前想見兒子一面,也未能如願。

多年來,李愛梅曾多次到鄭州、北京上訪,“跟踢皮球一樣,根本沒人管”。一些接待她上訪的人提出,“你這個案子給你辦個取保候審吧?”遭到了李愛梅的拒絕,這位剛強的農村婦女說:“憑啥給我辦取保候審,如果李懷亮真的犯罪了你們就槍斃他,沒犯罪的話就放人。”

據媒體報道,葉縣公安局副政委杜幹勇曾表示,這個案件確實已經拖了很長時間。省市縣相關領導也都知道,政法委也協調多次,卻一直沒有人拍板。因為被害人家屬情緒激烈,所以這個案件沒人敢說判,也沒人敢說放,現在是一言難盡,進退兩難。

杜幹勇說,對這個案件,公安機關已經窮盡了力量。美國技術那麼先進,不也有很多案件破不了?既然省市法院都認為證據不足,為什麼不直接改判無罪?現在上面領導老是說讓繼續補充偵查,如果現在還能夠偵查出真相,找到直接證據,我們不早就結案了?其實領導都明白這個道理,就是不說破,不下決心。說白了,就是害怕承擔責任。

進退兩難中,2014年,一份流傳到網路上的“死刑保證書”,讓此案再次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

這份“死刑保證書”寫道:“我們要求本案由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李懷亮判處無期徒刑,最好判死刑。如果平頂山中院按此處理,我們保證,不管將來省高院處理結果如何,我們都將服從,包括因發回重審導致的平頂山法院的最終處理結果。無論案件處理到任何程度,我決不再跑,聽從平頂山中級法院的處理。”

落款處,寫有小蕊父親郭鬆章和母親杜玉花的簽名,且按了手印,時間為2014年5月17日。

“死刑保證書”被媒體披露出來後,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眾多網友將這份頁首上寫著“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請你繼續關注本站:)院”的“死亡保證書”與平頂山中院的死刑判決聯絡到一起,質疑這是地方息訪的交換條件。

2014年2月28日,被害者的母親杜玉花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稱:“‘保證書’是在法院寫的,當時肯定有法院的人在場,沒有的話我(怎麼)用他們的東西寫,在場的人是誰我記不清了。”

“他們事先就威脅我不要上訪,讓我寫這個保證書的目的就是不讓我再去上訪,當時我說不上訪可以,但你們要給我判公平,中院的人說判公判不公是我們的權力,我們要看案卷裡的東西,我們不能給你保證這個(判死刑——記者注),只能保證給你找個很有知識很有能力的法官斷我閨女這個案子。”杜玉花說。

針對“死刑保證書”一事,平頂山法院迴應稱:所提的“保證書”,經核對與卷宗中的原件一致。該“保證書”是被害人家屬請求將李懷亮案件提高審級的申請書。是被害人家屬請求法庭“對被告人李懷亮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最好判死刑”的單方訴求表達,不是平頂山中院與當事人達成的協議,上面也沒有任何法院人員的簽名,但確係平頂山中級法院信箋,且在卷宗中存檔。不是法院依法判決的任何條件。平頂山中級法院強調,此案在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階段,待該案進入審判環節後,法院將嚴格依照事實和法律作出公正判決。

2014年當地司法機關一知情人也對本報記者稱,李懷亮一案已經在公檢法機關轉了幾個來回,均因證據不足而難以定案,李懷亮本人也被關了10多年,已經成了一個“炸彈”,一旦無罪放人,肯定要有一批人受到責任追究。作為主管領導,誰也不想讓炸彈在自己手上爆炸。所謂的補充偵查,所謂的擔心被害人家屬上訪,實際上都是藉口,一個把案件繼續拖

下去、不讓“炸彈”在自己手中爆炸的藉口。

又是一年過去了,李懷亮終於等到了宣佈自己無罪的時刻。不過,“疑罪從無”已經遲到了12年。

第二篇:從死刑保證書案淺談刑事訴訟中的證據不強原則

從“死刑保證書”案淺談刑事訴訟中補

強證據規則

摘要:補強證據規則是證據制度中的一項重要規則,是法律對幾類言詞證據明確限制其證明力的法則。證據補強規則以自由心證原則、人權保障理論和證據裁判主義為理論基礎,在保證實體真實,防止誤判以及防止刑訊逼供,保障人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前段時間沸沸揚揚的“死刑保證書”案,涉及了證據法律及刑事訴訟領域的很多方面,本文就以此案為切入點淺顯地探討正證據法律制度中的證據補強規則。

關鍵詞:死刑保證書 證據補強規則 司法公正

案例回顧與分析

案件發生在2014年8月二日的平頂山市葉縣鄧李鄉灣李村。當天晚上13歲小女孩郭曉紅(化名)去村北沙河灘上挖蟬蛹,此後再也沒有回家。郭曉紅的家人四處尋找無果並於當晚報警。8月四日下午警方在沙河下游的莊頭村發現了郭曉紅的屍體,屍體身赤裸,警方認定其為遭他人殺害姦屍並拋下河。經調查後,因同村村民李懷亮曾到過案發地,警方將其拘留。

2014年九月十九日,葉縣法院根據李懷亮的有罪供述與現場情形吻合、村民看到李懷亮曾到過案發地,以及李懷亮的兩名獄友曾聽到李懷亮自己承認殺人為依據,認為基本證據充分,足以認定,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對李懷亮判刑並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此後,李懷亮先後歷經有期徒刑15年、死刑、死緩三次判決,均因證據不足被撤銷。2014年4月25日下午5時30分,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認定檢察機關指控李懷亮殺人的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李懷亮無罪,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當庭釋放。

在整個案件審理過程中,李懷亮曾在法庭上翻供,稱其之前所做的有罪供述完全是因為公安機關刑訊逼供所致,當時警察將他帶到平頂山警犬基地,用鏈子鎖打他,他扛不住了才承認殺人。而且他所說的情節,全部是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所講述的。此外,從案發現場提取的多種證據也與李懷亮的特徵不符,如現場提取的腳印以及血液,均與李懷亮的的特徵有明顯差距。

在這個案件中,法院僅僅依靠李懷亮的有罪供述而做出其有罪的判決,而忽略其他證據,是不符合證據法律制度的規定的。具體而言,不符合證據補強規則的要求,簡而言之,就是“不能僅僅依靠口供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從這個案件可以看出,依靠證據補強規則,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宣告李懷亮無罪,既保障了李懷亮的人權,又有利於司法公正。因此,有必要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作一定的瞭解和探討。

證據補強規則的涵義

證據補強規則,是指某一證據由於其存在證據資格或證據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缺點,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必須依靠其他證據的佐證,介意證明其真實性或補強其證據價值,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證據補強規則是一項限制證據證明力的規則,要求對特定證據進行補強,否則就不能直接定案。 證據補強規則的產生及發展

證據補強規則最早是在英國發展起來的,在英國它被稱為“佐證(corroboration)規則”。具體時間源於十七世紀下半葉,在英國發生一起強盜

殺人案件,法官依據被告人自白判處其死刑。被告人被執行死刑後不久,被認為遭到殺害的被害人從國外回來。自此開始有人主張,凡殺人案件必須有被害人的屍體才能做出有罪判決。此後,隨著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對封建刑訊逼供和口供主義的反思,口供補強逐漸作為一項矯正口供缺陷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的法律機制保留下來。

歷史上長期形成的“口供中心主義”訴訟觀念到了近代,特別是十八世紀隨著人權觀念的逐漸興起而越來越遭到駁斥。證據補強規則恰恰從客觀上起到保護被告人權、克服“口供至上”錯誤觀念的作用,這可以看做是證據補強規則在產生後獲得的又一重要功能。再結合自由心證制度來看,防止誤判這一證據補強規則目的是為了避免因虛假口供造成冤假錯案,按照自由心證注意達到內心確認的程度,如果判處有罪,即必須達到“排除合理懷疑”高度心證的程度,而如果光靠被告口供不能達到此基準又沒有其他與此相符補強強化的證據,當然就不能判處被告有罪。隨著證據補強規則的法定化、強制化和程式上對被告人權保障的加強,即便憑被告口供能達到內心確信其有罪的程度,如果沒有其他證據進行補強,仍然不能判處被告有罪。這是,證據補強規則的愚弄與自由心證的程度無關。由此證據補強規則形成了一條從實質上補強到形式上(強制性)補強的發展軌跡。

證據補強規則的作用及意義

正如上文案例所表明的,由於證據補強規則限制了部分有瑕疵證據的證明能力,從而避免了法官僅僅以靠瑕疵證據而認定事實,可以有效防止錯誤審判的做出。此外排除了僅僅依靠口供就認定案件事實,可以有效預防審訊過程中刑訊逼供行為的產生,對於尊重隔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和促進司法公正都有相當的積極意義。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補強證據規則的相關規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第五十九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我國證據補強規則發展的現狀及對其的建議

雖然我國法律對證據補強規則的相關內容有明確規定,但從“死刑保證證書”等一系列冤假錯案的發生來看,證據補強規則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的發展並不樂觀。

由於我國對證據補強的相關規定還比較粗略,沒有具體細緻的內容,具體到個別案件中,它的適用又是因時因地而異,構建細緻的證據補強規則對完善我國的證據法規則體系理論和指導生動豐富的司法實踐等都有著重要的意義,

因此,我國有必要不斷完善對證據補強規則的相關規定,制定細緻而可行的法律規範,從而保證“有法可依”。同時,執法機關也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共同促進我國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發展,從而實現新刑訴法所要求的“尊重和保障人權”,實現“依法

治國”的方略。

結語

“死刑保證書”案不僅是當事人家庭的悲劇,並且也是社會法制的一個重大問題。為了避免此類悲劇再次發生,立法者應當不斷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執法者也應當嚴格執法,合理執法。此外,社會工總也應當積極參與到對法律制定與實施的監督之中。

只有這樣,新修改刑事訴訟法所加入的“尊重和保障人權”才不是一紙空談。

第三篇:河南高院維持對“死刑保證書案”受害人賠償決定

河南高院維持對“死刑保證書案”受害人賠償決定

據河南高院微博訊息,2014年1月26日,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決定,維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懷亮案所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1月27日,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向李懷亮送達了決定書。

2014年,河南平頂山市葉縣灣李村村民李懷亮涉嫌一起故意殺人案被捕。案件歷經七審三判,均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上級法院發回重審。

2014年,平頂山中院在證據不足、爭議較大的情況下,為了避免被害人家屬上訪,與家屬約定儘量判李懷亮死刑,即“死刑保證書案”。

2014年4月25日,平頂山中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事實不能成立為由,判決李懷亮無罪,被關押了12年的李懷亮當庭釋放。6月3日,李懷亮提出380.1247萬元的國家賠償申請,12月17日,平頂山中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賠償李懷亮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的賠償金78.08227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駁回李懷亮的其他賠償請求。收到賠償決定後,李懷亮以賠償金額過低為由申請之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咸陽律師:http:///xianyang/

第四篇:死亡保證書案引爭議,法院開的保證書有效嗎?

幾個月前,一張法院以死刑換取被害者家屬不再上訪承諾的“死亡保證書”,雖然近日該法院證明並沒有法院內部人士簽訂過保證書上的內容,但它確實曾經出現在該案的卷宗之中。而此時,嫌犯李懷亮已經被羈押了11年,各種證據也越發地明朗——他是被冤枉的。司法實踐的標準不一,堪稱悲劇;更多的人堅信死刑能給他們帶來複仇的快感。這些都是限制逐漸廢除死刑的重要環節。

單方面保證書進卷宗本就很荒唐

這份保證書有如下幾個特徵:書寫於“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信籤紙上;保證人叫郭鬆章、杜玉花——被害人的家屬;原告夫婦提出要求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李懷亮判處無期徒刑,最好判死刑,並許下不再上訪的承諾。就在10日,該法院對案情做出了宣告,稱這份保證書曾被裝入了本案的卷宗。一般的刑事案件卷宗的正文部分通常會包含如下內容:案件起因、發展過程、相關人事物、偵破過程、偵破人員、相關證據、相關證人、相關證詞等。但這份保證只是被害者家庭所做出的超出本案的承諾,與嫌疑人如何定罪、量刑毫無關係。無論法院如何解釋,以判決換維穩的事實板上釘釘。關押嫌犯十年不符合疑罪從無原則

三次審判,三次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這份極其荒謬的保證書正是在此期間“應運而生”的。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均為a型血(且均無出血傷口),但在案發現場卻提取到了o型血;案發現場的腳印與李懷亮的尺碼、鞋型等多處明顯差異……等等證據都無法證明嫌犯有罪,但就是在這樣的情況下,法院做出了超期羈押的決定長達十年之久,更不要忘了,本案至今連一份有效的判決書都沒有。“疑罪”是指司法機關對被告人是否犯罪或罪行輕重難以確證的情況。“疑罪從無”原則即:既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情況下,推定被告人無罪。震驚全世界的辛普森殺妻案既是該原則的最佳體現。按照這個原則,本案早就應該有個瞭解,但以法律角度瞭解本案之後,當地的司法部門或許就將面對更大的維穩壓力,為了保持雙方的平衡,超期羈押的局面仍將繼續下去。

無奈上訪,被害人保護制度不健全

如果嫌疑人最終被定為無罪,那麼真凶逍遙法外長達十餘年這個事實,對於被害者家庭來說同樣是個不小的打擊。新聞報道曾提到過這樣一個細節:從2014年到2014年,為查詢郭曉萌系被李懷亮害死的更多證據,警方曾3次開棺驗屍。警方在這麼多年的偵緝過程中卻始終沒有確定真凶或以鐵證來證明李懷亮無罪,而郭家卻一口咬定李懷亮就是真凶。司法結論不能服眾,不信法只能信訪,這期間是否存在資訊不對稱的狀況很值得懷疑。隱藏真相、懈怠辦案只能對受害人家屬造成二次傷害。在郭家多次上訪之後,當地政府曾經花重金換取其不再上訪的承諾,但在收下錢之後,郭家則說“這和女兒的事沒關係”。給一個公道,才是對被害人家屬最好的保護。否則,類似這樣上訪“求殺”的鬧劇就仍將繼續,民眾對於死刑的迷信永遠不會消除。

第五篇:死刑保證書

“死刑保證書”當事人李懷亮不再要求公檢道歉

兩個女兒已長大成人,妻子也已歸來,這個分離12年的家庭,離幸福越來越近(翻拍)。

出看守所後,李懷亮的輕鬆表情越來越多。

申請國家賠償金額略增,不再要求公檢部門道歉

出走12年的妻子回家,李懷亮坦言她“不容易”

閱讀提示 | 自從今年4月25日被當庭宣判無罪後,昨天,李懷亮再次來到平頂山中院,但這次,李懷亮和法院要談的則是國家賠償的事。儘管李懷亮仍話語不多,但記者已能從李懷亮臉上看出他心情不錯。妻子重新回到身邊,李懷亮感覺自己的好日子已經來臨。昨天的賠償聽證會上,李懷亮將申請國家賠償的數額又修改了一下,增加到380萬餘元(此前報道為379.67萬元)。同時,他變更了要求公安、檢察院賠禮道歉的請求。

再進法庭,這次是說賠償的事兒

昨天上午9點鐘,李懷亮和姐姐李愛梅早早來到平頂山中院參加賠償聽證會。李懷亮的狀態看上去不錯,臉上不時露出笑容。和他一起來的還有訴訟代理人藺文才和北京市億嘉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永傑。上午10點鐘,聽證會正式開始,平頂山中院賠償辦主任許道印組織聽證。此前的6月3日,李懷亮向該院提出了379.67萬的國家賠償申請。聽證會內容主要圍繞李懷亮提出的賠償數額及法律依據展開。

聽證會上,李懷亮已沒有了以前的緊張感,氣色也好了很多,他說,他對律師給他測算出的380萬餘元的賠償數額表示滿意,希望法院儘快批准。

修改賠償金額,不再要求公檢道歉

聽證會上,李懷亮的代理人要求變更要求公安、檢察院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僅提出要求法院對李懷亮“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對此,許道印表示,之前法院有關領導已當著媒體的面,對李懷亮案表達了歉意。這次,他再次代表法院,就案件審理過程中因法院不當之處造成的傷害,對李懷亮及其家人表達歉意,希望李懷亮能接受道歉。

李懷亮的代理人表示,希望法院能拿出書面道歉書。許道印表示,將和有關領導研究後再給答覆。

和6月3日提出的379.67萬元賠償數額相比,這次聽證會上,李懷亮的兩個代理人又拿出了新的證據,將賠償數額增加到380.12萬元。

藺文才告訴記者,經過重新測算,李懷亮被關押的時間應該是4282天,而不是原先算的4279天。

此外,由於家裡的房子已不具備居住條件,李懷亮在葉縣租房花了4000元,這些開支也被列入賠償數額。最終,李懷亮申請國家賠償金額增加到380.12萬元。

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賠償的方式、數額、專案可以進行協商,許道印就此徵求李懷亮的意見。李懷亮和家屬及代理人商量後表示同意協商。許道印隨後表示,就賠償事宜將和法院有關部門進行協商溝通後,另行答覆。

聽證會進行了約1小時,在上午11點左右結束。

妻子回家了,李懷亮坦言她“不容易”

聽證會上,記者意外得到訊息,李懷亮離別多年的妻子回家了,現在就和他住在一起。

此前,在李懷亮被抓當天,李懷亮的妻子因不堪“強姦殺人犯老婆”的名聲,和兩個女兒抱在一起哭了一天後離家外出打工。李懷亮的女兒告訴記者,母親從不敢公開回家,每次回來都是偷偷躲在外面和她們見面說話,連李懷亮的很多親屬都被矇在鼓裡,以為她在外面重新嫁人。

此前,李懷亮曾告訴記者,等身體養好了,他想把妻子找回來。他坐牢時,老婆一個人拉扯兩個孩子,還揹著殺人犯老婆的壞名聲,很不容易。不管她這些年做了什麼,他都不會怪她。

據王永傑透露,李懷亮的妻子是6月4日回的家,對李懷亮很好,李懷亮對妻子也充滿愛意。不過,她昨天並沒有出現在聽證會現場。家人經過商議後,在葉縣縣城租了一套房子,算是李懷亮和妻子的棲身之地。

傳言又被抓,姐弟倆回老家闢謠

據家人透露,由於李懷亮身體不好,此前他一直在葉縣姐姐家休養身體,很少出門。在葉縣鄧李鄉灣李村,很多村民都是從媒體上了解到李懷亮被無罪釋放的,但由於遲遲不見他露面,村裡開始傳言李懷亮並未解除殺人嫌疑,可能又被抓起來了。

為消除傳言,6月1日,李愛梅曾領著李懷亮公開回了一趟灣李村。

此時的灣李村和李懷亮被關押前,已經變化極大,很多人他都叫不上名字。李懷亮每見一個熟悉的人,都會主動發煙、握手。家人說,李懷亮走在村中久別的路上,腰桿挺得很直,臉上的笑容也很燦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