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診臺和床位:
耳鼻咽喉診臺及診椅15至20臺,住院床位總數50至100張。
二、科室設定: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耳科、鼻科、咽喉氣管食管科、麻醉科、預防保健科、急診室;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檢驗科、放射科、手術室、聽力室、消毒供應室、病案室。
三、人員:
(一)每診臺至少配備1.03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
(三)各專業科室至少有一名主治醫師;
(四)醫師與護理人員之比不低於1:1.5.
四、房屋:
(一)每診臺椅建築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
(二)診室診臺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三)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45平方米;
(四)病房每床淨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五、裝置:
(一)基本裝置:
給氧裝置 呼吸機
心電圖機 電動吸引器
麻醉機 搶救床
專科檢查臺 手術顯微鏡
耳用電鑽 纖維喉鏡
硬質直接喉鏡 纖維氣管鏡
硬質支氣管鏡 纖維食道鏡
硬質食管鏡 顯微鏡
火焰光度計 血球計數儀
分析天平 離心機
電冰箱 X光機
敷料櫃 器械櫃
高壓滅菌裝置 煮沸消毒鍋
電烤箱 紫外線燈
洗衣機
(二)門診每臺單元裝置:
耳鼻喉科診臺 1臺
耳鼻喉科診椅 1個
立燈 1個
常規檢查用具每套(不少於20套)包括:槍狀鑷、鼻鏡、耳鏡、間接喉鏡、鼻咽鏡、壓舌板等
器械盤 1個
電動吸引器 1臺
常規區域性用藥盤 1個
噴霧器 2個
電燒器 1臺
痰盂
(三)病房每床單元裝置與二級綜合醫院同;
(四)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裝置。
六、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