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標準

榆林市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標準(試行)(徵求意見稿)

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標準

為加強和規範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堅決防範和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根據《陝西省應急管理廳陝西省自然資源廳陝西省能源局陝西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陝西省煤礦安全整改提升基本標準>等六項煤礦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陝應急〔2021〕171號)等檔案規定,結合榆林市煤礦實際,制定本標準。

一、機構設定

(一)必須設定專門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包括生產技術、安全管理、地質測量、一通三防管理、機電運輸管理、排程室(監測監控室)等安全生產管理職能部門,設立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的管理人員崗位和專業工程技術人員崗位,並明確各部門安全管理職責和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衝擊地壓煤礦應設立獨立的防衝機構,配備防衝副總工程師。煤礦地質型別為複雜或極複雜應配備地質副總工程師。

(三)地質機構人員配備應符合以下標準:

1.煤礦地質型別複雜、極複雜煤礦配備的地質副總工程師須有3年以上煤礦地質工作經歷,中級以上職稱,大專以上學歷。

2.地質型別為簡單和中等的煤礦至少配備地質測量專業工程技術人員3名,地質型別為複雜和極複雜型別的煤礦至少配備地質專業工程技術人員2名,且至少1名為中級職稱。

3.地質專業工程技術人員須具備地質、水文地質相關專業全日制中專以上學歷或初級以上職稱,並應每3年至少接受1次技術培訓。

(四)防治水機構應符合以下標準:

1.水文地質型別為複雜、極複雜的煤礦配備的防治水副總工程師須有3年以上煤礦防治水工作經歷,中級以上職稱,大專以上學歷。

2.水文地質型別為簡單和中等的煤礦至少配備1名防治水專業工程技術人員;複雜和極複雜型別的至少配備2名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且至少1名為中級以上職稱。

3.防治水專業工程技術人員須具備地質、水文地質、鑽探、物探等相關專業全日制中專以上學歷或初級以上職稱,並應每3年至少接受1次技術培訓。

4.所有煤礦應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每臺探放水鑽機單班特種作業人員不得少於2名。

5.煤礦自行進行物探作業的,必須配備至少1名中級以上職稱物探專業工程技術人員。

二、人員配備

(一)煤礦必須配備專職的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礦長,以及負責採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防治水工作的專業工程技術人員。

(二)“五職礦長”應符合以下標準:

1.取得煤礦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和中級以上職稱;

2.具有本崗位工作經驗或下一職級任職3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

3.通過管理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

4.無因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和《安全生產法》所列情況承擔過刑事責任,或不允許擔任相關職務的情形;

5.原則上年齡在57週歲以下,57週歲及以上已經取得考核合格證明且處於有效期內的,可以繼續任職,但不再受理換證考核業務;未取得考核合格證明的,不予受理培訓考核業務。

6.身體健康,經醫院體檢具備從事煤礦井下工作的身體條件。

7.熱愛煤炭事業,遵守煤炭行業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三)煤礦的副總工程師應具備煤礦相應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和3年以上煤礦相關工作經歷。副總工程師可以兼職安全生產管理職能部門負責人(必須專職的除外),但只能兼職1次,且不作為兼職單位人數統計。

(四)安全生產管理職能部門負責人應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具有2年以上煤礦相關工作經歷。

(五)煤礦安全生產管理職能部門配備的相關專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3人。專業工程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全日制中專以上學歷或初級以上職稱,且有1年以上煤礦井下工作經歷。

(六)煤礦新招錄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備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和煤礦相關工作經歷,或者具備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相關專業學歷,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

(七)煤礦新招錄的其他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國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經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明後上崗,未與煤礦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不得進行井下勞動作業。

(八)煤礦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培訓管理人員。具備培訓條件並從事自主安全培訓活動的煤礦,應配備3名以上專職的安全培訓管理人員。

(九)特種作業人員應按照煤礦實際工作需要配備,最低配備標準(實現智慧化的作業點除外)為:

1.瓦檢員:每個採(盤)區每班至少配備2人,應設專職瓦檢員的作業點必須專設;

2.安檢員:採、掘工作面1人/班·面,其他作業地點根據需要按照1人/班進行配備;

3.採煤機司機:2人/臺·班;

4.井下電鉗工:3人以上/班;

5.主要提升機司機:2人/部·班;

6.監測監控員:2人/班,維護人員2人;

7.防突工:2人/組;

8.探放水工:2人/臺·班。

三、管理體系

(一)必須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二)煤礦應當建立健全以企業章程為核心的制度體系,發揮章程在煤礦管理中的基礎作用,依照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嚴格規範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層、監事會等設定和權責,確保權力機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監督機構依法高效履職。煤礦應按照章程、制度體系和相關規定,明確主要負責人、總工程師和其他負責人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三)民營煤礦應當建立煤礦實際控制人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實際控制人以下職責:

1.擔任本單位安委會主任,至少每季度組織召開一次安全生產會議,專題研究重大安全生產事項;

2.領導或支援煤礦其他安全管理人員行使各自崗位相應的決策、指揮等職權;

3.健全安全管理機構,配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5.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劃和安全生產目標。

6.負責本單位重大安全隱患整改工作;

7.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有效組織開展事故救援。

(四)煤礦應當建立主要負責人安全承諾制度、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安全辦公會議制度、井下勞動組織定員制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制度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安全風險分級管控雙重預防機制等相關制度,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規定的相關制度。管理制度應符合以下要求:

1.主要負責人安全承諾制度:煤礦主要負責人應當就自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向職工和社會公開承諾,親自簽署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含如下內容:自覺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要求,嚴格執行各類煤礦安全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切實履行安全職責,模範執行企業安全規章制度,自覺接受依法監管和社會監督,決不弄虛作假、故意違法、違規違章指揮。承諾書中還應有違反承諾的懲罰措施,並同意向社會公開。

2.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度:每年由主要負責人根據《安全生產法》及相關規定組織制定修改完善安全生產崗位責任,確保安全生產崗位責任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全員覆蓋,確保所有崗位安全責任、權利、業務等內容清晰明確,所有崗位人員必須熟悉本崗位安全生產責任。

3.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煤礦所有的井下作業(採煤、掘進、安裝、維修、鑽孔等)必須有設計、有圖紙、有安全措施,嚴格按照“一規程三細則”的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4.安全辦公會議制度:煤礦應當明確決策層、管理層研究安全工作的事項和許可權,並實行清單管理。煤礦的決策層、管理層應當定期、不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消除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煤礦決策層每季度、管理層每月至少專題研究一次安全工作。

5.雙重預防機制相關制度:煤礦應嚴格按照中省相關檔案的要求,結合煤礦對風險辯識、管控規定,夯實各層級的風險管控職責,明確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融合企業個性化管理方法,制定個性化雙重預防管理體系,積極運用現代資訊科技確保雙重預防體系落地,切實起到遏制事故的效果。

6.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煤礦應對各層級管理機構和崗位的事故隱患排查職責進行明確,並對查出的事故隱患進行分類,採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煤礦對排查出的問題和隱患,要建立臺賬,並按照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預案“五落實”要求及時消除隱患,對重大隱患要按照規定上報。

7.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制度:煤礦應專題開展年度辨識評估和專項辨識評估,統籌兼顧,明確職責,精心組織,細化具體工作要求和措施,做到部署到位、責任落實到位、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到位、防範措施到位。強化重點領域或關鍵環節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做到排查全覆蓋,確保取得實效。嚴格按照“誰主管、誰分管、誰負責”和“誰辨識評估、誰簽字、誰負責”的要求,加強各隊、各組工作開展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考核獎懲工作,對消極應付、工作落後和管理不到位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同時要建立長效機制,持續推動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深入開展。

8.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制度:煤礦應確定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目標,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各專業驗收標準及考核內容。煤礦每半個月應對全礦所有采掘作業工作面及生產系統進行一次通風、採煤、掘進、機電、運輸等專業安全生產標準化檢查和評定,每月對巷修施工地點、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地質災害防治與測量、職業衛生、安全培訓、應急管理、應急排程和地面設施等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標準化檢查和評定。

9.井下勞動組織定員制度:井下勞動定員管理和規定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科學、合理、均衡、先進、可操作的井下勞動定額定員標準。井下勞動定額定員標準每年修訂一次,在生產地質條件發生較大變化、生產裝置和機械化程度發生重大改變、生產工藝和技術操作方法發生重大改進以及發現井下勞動定額定員存在較大問題時,應及時予以修訂。煤礦要嚴格按照核定的井下勞動定員標準配備作業人員和組織生產,嚴禁超定員組織生產。

四、災害治理

(一)煤礦要按規定開展風險辨識、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治理,建立隱患治理臺賬,按照“五落實”要求及時整改到位。

(二)按照省安委辦等四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開展煤礦災害風險普查核查的通知》(陝安委辦〔2020〕122號)要求,完成災害風險普查核查工作。

(三)查明井田範圍內採空區、廢棄老窯的積水位置、範圍、水壓、積水量,並在礦井充水性圖、採掘工程平面圖上標明積水線、探水線、警戒線。

(四)對採空區、廢棄老窯範圍不清、積水情況不明的區域進行綜合探查,編制礦井老空水害評價報告,對受採空區積水影響的煤層編制分割槽管理設計並劃分可採區、緩採區和禁採區。

(五)煤礦水害治理要嚴格按照《陝西省煤礦防治水管理規定(試行)》規定,落實“探、防、堵、疏、排、截、監”綜合防治措施,形成“一礦一策”、“一面一策”制度。

(六)按照採空區大面積懸頂治理要求制定治理方案、形成懸頂分佈圖紙、成立治理專班、建立治理臺賬,按照要求和計劃落實各項治理措施。

(七)按規定製定重大災害治理計劃、規劃和專項設計方案,健全重大災害專門防治機構,配齊專業技術人員及災害治理裝備,確保重大災害防治系統和監測預警系統健全完善、執行正常,災害治理措施落實到位。

五、生產系統

(一)礦井採掘部署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礦井設計規範》等規定,採掘接續要符合《防範煤礦採掘接續緊張暫行辦法》(煤安監技裝〔2018〕23號)規定,採掘方法工藝和採掘工作面安全技術管理要符合相關規定。

(二)礦井、水平、採(盤)區、採煤工作面安全出口要符合規定;煤礦要實現機械化採掘作業,2022年底前礦井全部實現綜合機械化採掘作業。

(三)礦井通風系統完善可靠,礦井、採(盤)區和採掘工作面的供風能力符合法規標準規定,滿足安全生產需求,通風設施齊全可靠,區域性通風機安裝、使用、管理符合規定;生產水平和採(盤)區實行分割槽通風,容易自燃煤層礦井、煤層群和分層開採聯合佈置礦井的每個採(盤)區設定有專用迴風巷;2022年底前礦井迴風井實現專用,不得提升人員和材料。

(四)建設礦井嚴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無邊建設邊生產行為(改擴建礦井無改擴建區域組織生產行為),施工單位證照資質、人員配備、規章制度、施工作業、安全管理符合規定。

(五)礦井供電系統符合規定。礦井有雙迴路電源線路且雙迴路電源供電可靠,機電、運輸裝置佈置合理、管理到位,安全保護防護裝置齊全可靠;井下電氣裝置的選型符合防爆要求,有短路、過負荷、接地、漏電等保護;使用的礦用產品符合安全標誌管理要求。

六、六大系統

(一)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完成升級改造,安全監控、人員定位、供水施救、壓風自救、通訊聯絡、緊急避險等系統功能齊全、執行正常。

(二)建設資訊化綜合監控系統平臺,實現安全生產資訊集中監測監控。平臺應整合煤礦採礦、掘進、機電、運輸、通風等各生產環節的監測監控資料,形成安全生產監控、工業視訊監控、人員定位和礦用裝置監控、礦壓和衝擊地壓監控、水文等安全生產資訊綜合線上監測監控備查系統,實現對煤礦安全生產全系統各環節資訊的全面掌握,實時監測監控煤礦各類安全生產子系統。

(三)正常生產建設的煤礦必須按標準建成安全監控系統、人員位置監測系統、工業視訊系統、礦用裝置監測管理系統,水文地質型別複雜及以上煤礦應建成水文監測系統,衝擊地壓煤礦應建成礦壓和衝擊地壓監測系統。要保證安全監測預警系統正常執行,並與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聯網,聯網的資料必須符合《煤礦安全監控、井下作業人員、工業視訊感知資料接入細則(試行)》《煤礦衝擊地壓感知資料接入細則(試行)》《煤礦水害防治感知資料接入細則(試行)》《煤礦重大裝置感知資料接入細則(試行)》的相關規定,確保資料採集傳輸連續性、穩定性、規範性、真實性。

(四)安全監測預警系統管理應符合以下標準:

1.明確一名礦級領導分管煤礦安全監測預警系統,明確一個部門負責該系統正常執行和資料採集上傳工作,明確至少一名工作人員負責該系統聯網上傳和報警資料處理上報工作。

2.建立安全監測預警系統建設、執行、維護、應用、上傳管理制度,並按照制度執行。

(五)工業視訊應實現重點場所監控全覆蓋。應在主井口、副井口、風井口、排程室、採煤工作面、掘進工作面、煤倉上口、帶式輸送機機頭、主要水泵房、主通風機房、永久避難硐室、提升機房、井下爆破器材庫、中央變電站、煤礦地面工業廣場等主要地點安裝工業視訊攝像機,並保證視訊儲存1個月以上。

(六)建設避難硐室並按照規定配備各類物資。與監測監控、人員位置監測、通訊聯絡等系統結合,建立井下緊急撤離和避險設施。

(七)井下所有工作地點必須設定災害事故避災線路,巷道交叉口必須設定避災路線標識。採區避災路線上設定壓風、供水管路、閥門。

(八)裝備有線排程通訊系統。有線排程通訊系統應當具有選呼、急呼、全呼、強插、強拆、監聽、錄音等功能,移動通訊系統應當具有選呼、組呼、全呼、互聯互通、錄音和查詢等功。

(九)礦井地面變電所、地面主要通風機房、主副井提升機房、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變電所等主要機電裝置硐室和採煤工作面、掘進工作面等地點,要設有直通礦排程室的有線排程電話。

(十)人員位置監測系統具有工作和備用主機,系統主機和系統聯網主機要雙機或多機備份,24h不間斷執行。人員位置監測系統顯示和控制終端必須設定在礦排程室。

(十一)下井人員必須攜帶標識卡,各個人員出入井口、重點區域出入口、限制區域等地點應設定讀卡分站。人員位置監測系統應具備檢測標識卡是否正常和唯一性的功能。

(十二)壓風供水設施管路。採區避災路線上應當設定壓風管路,主管路直徑不小於100mm,採掘工作面管路直徑不小於50mm,壓風管路上設定的供氣閥門間隔不大於200m;採區避災路線上鋪設供水管路,在供氣閥門附近安裝供水閥門。沒有防塵供水管路的採掘工作面不得生產。

七、裝置管理規範

(一)井下電氣裝置選型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四十一條,防爆電氣裝置到礦驗收時,應當檢查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安全標誌,並核查與安全標誌稽核的一致性,入井前,應當進行防爆檢查,簽發合格證後方准入井。

(二)新裝置、新材料必須經過安全效能檢驗,取得產品工業性試驗安全標誌。

(三)主要通風裝置應符合以下標準:

1.主要通風機應有兩條迴路為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路,受條件限制時,其中的一條迴路可引自提升人員的提升機、地面安全監控中心等裝置房的配電裝置。上述供電線路應來自各自的變壓器或母線段,線路上不應分接任何負荷。裝置的控制迴路和輔助裝置,必須有與主要裝置同等可靠的備用電源。

2.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試運轉和通風機效能測定,以後每5年至少進行1次效能測定。主要通風機技術改造及更換葉片後必須進行效能測試。

3.至少每月檢查1次主要通風機,改變主要通風機轉數、葉片角度或者對旋式主要通風機運轉級數時,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准。

4.生產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設施,應當至少每季度檢查1次反風設施。

5.主要通風機的風硐應當設定壓力感測器、裝置開停感測器。

6.裝有主要通風機的出風井口應當安裝防爆門,防爆門每6個月檢查維修1次。

(四)主要排水裝置應符合以下標準:

1.主排水泵房的採區排水泵房供電的線路應符合規定,供電線路不得少於兩回路,當任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其餘迴路應當承擔全部用電負荷;供電線路應當來自各自的變壓器或者母線段,線路上不應分接任何負荷。裝置的控制迴路和輔助裝置,必須有與主要裝置同等可靠的備用電源。

2.配電裝置的能力應當與工作、備用和檢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能夠保證全部水泵同時運轉。

3.主要泵房安全出口應符合要求,防水防火密閉門和控制閘門等齊全。

4.在每年雨季之前,必須全面檢修1次,並對全部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進行1次聯合排水試驗,提交聯合排水試驗報告。

5.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極複雜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應當在井底車場周圍設定防水閘門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統基礎上另外安設由地面直接供電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於最大湧水量的潛水泵。

6.除正在檢修的水泵外,應當有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

7.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標高,應當分別比其出口與井底車場或者大巷連線處的底板標高高出0.5m。

(五)採煤機裝置應符合以下標準:

1.採煤機閉鎖裝置、訊號裝置、防滑裝置、內外噴霧裝置齊全。

2.採煤機上裝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輸送機執行的閉鎖裝置。

3.採煤機因故暫停時,必須開啟隔離開關和離合器。

4.採煤機停止工作或者檢修時,必須切斷採煤機前級供電開關電源並斷開其隔離開關,斷開採煤機隔離開關,開啟截割部離合器。

5.使用有鏈牽引採煤機時,在開機和改變牽引方向前,必須發出訊號,只有在收到返向訊號後,才能開機或者改變牽引方向,防止牽引鏈跳動或者斷鏈傷人。必須經常檢查牽引鏈及其兩端的固定連線件,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採煤機執行時,所有人員必須避開牽引鏈。

6.採煤機用刮板輸送機作軌道時,必須經常檢查刮板輸送機的溜槽、擋煤板導向管的連線情況,防止採煤機牽引鏈因過載而斷鏈。採煤機為無鏈牽引時,齒(銷、鏈)軌的安設必須緊固、完好,並經常檢查。

7.採煤機必須安裝內外噴霧裝置。割煤時必須噴霧降塵,內噴霧工作壓力不得小於2MPa,外噴霧工作壓力不得小於4MPa,噴霧流量應當與機型相匹配,無水或者噴霧裝置不能正常使用時必須停機。

(六)掘進機裝置應符合以下標準:

1.在裝置非操作側,必須裝有緊急停轉按鈕(連續採煤機除外),必須裝有前照明燈和尾燈。

2.停止工作和交班時,必須將切割頭落地,並切斷電源。

3.作業時,應當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裝置的工作壓力不得小於2MPa,外噴霧裝置的工作壓力不得小於4MPa,在內、外噴霧裝置工作穩定性得不到保證的情況下,應當使用與掘進機聯動聯控的除降塵裝置,掘進機無水或噴霧裝置不能正常使用時,必須停機。

(七)立井提升裝置應符合以下標準:

1.提升機具有過卷和過放保護、超速保護、過負荷和欠電壓保護、限速保護、提升容器位置指示保護、閘瓦間隙保護、鬆繩保護、倉位超限保護、減速功能保護、錯向執行保護。

2.提升系統各部分每天由專職人員至少檢查1次,每月至少進行1次全面檢查,檢查和處理結果應當詳細記錄。

3.升降人員或者升降人員和物料的單繩提升罐籠必須裝設可靠的防墜器,新安裝或者大修後的防墜器,必須進行脫鉤試驗,合格後方可使用。使用中的立井罐籠防墜器,每6個月進行1次不脫鉤試驗,每年進行1次脫鉤試驗。

(八)無軌膠輪車應符合以下標準:

1.嚴禁非防爆、不完好無軌膠輪車下井執行。

2.建立無軌膠輪車入井執行和檢查制度。

3.設定工作制動、緊急制動和停車制動,工作制動必須採用溼式制動器。必須設定車前照明燈和尾部紅色訊號燈,配備滅火器和警示牌。

4.運送人員必須使用專用人車。應當設定隨車通訊系統或者車輛位置監測系統,嚴禁進入專用迴風巷和微風、無風區域。

5.巷道和路面應當設定行車標識和交通管控訊號,長坡段巷道內必須採取車輛失速安全措施,巷道轉彎處應當設定防撞裝置,人員躲避硐室、車輛躲避硐室附近應當設定標識。井下行駛特殊車輛或運送超長、超寬物料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6.車輛和防爆柴油機應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定期維護、保養,保養和維護工作應由具備專業技能的人擔任。

7.行駛車輛的巷道中每隔300米應設定一個人員躲避硐室。

八、承包託管規範

(一)煤礦託管必須採取整體託管方式,託管範圍應涵蓋所有井下生產系統和地面排程室、安全監控室、提升機房、變電所、通風機房、壓風機房等為煤炭生產直接服務的地面生產系統,以及所有生產活動,不得違規將採掘工作面、井巷維修作業和防滅火、防治水等專項工程作為獨立工程對外承包(井筒及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車場、主運輸、主通風、主排水、主要機電硐室開拓工程除外),不得以實驗為名將採掘活動對外承包,否則一律視為非法託管。

(二)承託企業應符合以下標準:

1.承託方具有法人資格,營業執照合法有效。

2.承託企業必須符合《煤礦整體託管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和《陝西省承包井下生產隊伍管理規定(試行)》規定條件。

3.承託企業所屬或承託煤礦近3年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

4.承託企業必須是以煤炭開採為主營業務的企業。

5.承託企業在榆承託煤礦不得超過3處。在陝西境內首次承託煤礦,承託煤礦不應超過1處。

(三)委託方日常管理應符合以下標準:

1.配備滿足日常監督檢查需要的管理團隊,配備分管安全負責人和分管技術負責人。

2.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配備的人員不少於5人。

3.技術管理部門配備的人員不少於3人。

4.主要負責人應取得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分管安全負責人、分管技術負責人、監督管理部門和技術管理部門負責人應取得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其他從業人員要對照《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具備崗位規定的專業和學歷,並經培訓合格後上崗。

5.託管前必須向承託方進行安全生產技術交底,提供託管煤礦各類圖紙、周邊煤礦開採情況、資源儲量、隱蔽致災因素(積水、積氣、火區等)、重大風險點、採掘運輸通風供電裝置等原始資料和移交手續。

6.託管煤礦生產前,組織承託雙方共同全面辨識管控安全風險、排查治理事故隱患。

7.保障安全生產所需的投入,建立委託方內部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明確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式、職責和許可權,按照規定提取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8.應建立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相關的管理制度。

(四)承託方日常管理應符合以下標準:

1.承託方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組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設立生產、通風、安全管理、機電及安全監控等職能部門,配備滿足管理要求的工程技術人員,礦井採掘、通風、機運、地質、測量及安全監控等專業工程技術人員各不少於3人。

2.“五職礦長”(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礦長)、其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兼職救護隊員、災害嚴重礦井專門防治機構和隊伍等全部為承託方人員,其中“五職礦長”和科室負責人應具有本崗位工作經驗,或具有在下一職級任職3年以上工作經歷。組織機構和從業人員應符合本辦法規定標準,為託管煤礦組建的安全生產管理團隊和個人不得再兼管其他煤礦。

3.承託方按照法律法規和各項標準規定建立完善各類制度。

九、建設礦井管理規範

(一)建設期間必須取得建設相應合法有效的證件。

(二)建設專案的安全環保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專案概算。

(三)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建設專案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批准,或者批准後做出重大變更後未經再次審批擅自組織施工的;

2.新建煤礦在建設期間組織採煤的(經批准的聯合試運轉除外);

3.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生產的;

4.改擴建礦井在非改擴建區域超出設計規定範圍和規模生產的。

(四)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裝備。煤礦施工專案部必須配備滿足需要的礦建、機電、通風、地測等工程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

(五)施工單位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不得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六)監理單位的資質有效並與工程級別相符,現場監理人員執有效監理資格證書。

(七)監理單位按照規定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開展工程質量現場巡視檢查和工程情況監理,督促施工單位整改隱患,並按規定填寫監理日誌和監理報告。

十、露天煤礦管理規範

(一)採場內有危險的火區、老空區、滑坡區等地點,應當充填或者設定柵欄,並設定警示標誌。地面、採場及排土場內臨時設定變壓器時應當設圍欄,配電櫃、箱、盤應當加鎖,並設定明顯的防觸電標誌。裝置停放場、炸藥廠、爆炸物品庫、油庫、加油站和物資倉庫等易燃易爆場所,必須設定防爆、防火和危險警示標誌。礦山道路必須設定限速、道口等路標,特殊路段設警示標誌,汽車運輸為左側通行的,在過渡區段內必須設定醒目的換向標誌。

(二)裝置走行道路和作業場地坡度不得大於裝置允許的最大坡度,轉彎半徑不得小於裝置允許的最小轉彎半徑。

(三)露天煤礦鑽孔、爆破作業必須編制鑽孔、爆破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並經總工程師批准後嚴格按照按設計進行,同時爆破前應當繪製爆破警戒範圍圖,並實地標出警戒點的位置。

(四)爆炸物品的購買、運輸、貯存、使用和銷燬,永久性爆炸物品庫建築結構及各種防護措施,庫區的內、外部安全距離等必須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露天煤礦爆破作業必須遵守《爆破安全規程》,爆炸物品的領用、保管和使用必須嚴格執行賬、卡、物一致的管理制度。嚴禁發放和使用變質失效以及過期的爆炸物品。

(五)露天採場最終邊坡的臺階坡面角和邊坡角,必須符合最終邊坡設計要求。最小工作平盤寬度,必須保證採掘運輸裝置的安全執行和供電通訊線路、供排水系統、安全擋牆等的正常佈置。

(六)礦用卡車作業時,其制動、轉向系統和安全裝置必須完好,並定期檢驗其可靠性,大型自卸車設示寬燈或者標誌。礦場道路寬度要符合通行、會車等安全要求,設定安全擋牆,高度為礦用卡車輪胎直徑的2/5~3/5。長距離坡道運輸系統,應當在適當位置設定緩坡道。

(七)礦用卡車排土場和排棄作業解除安裝區必須有連續的安全擋牆,車型小於240t時安全擋牆高度不得低於輪胎直徑的0.4倍,車型大於240t時安全擋牆高度不得低於輪胎直徑的0.35倍。不同車型在同一地點排土時,必須按最大車型的要求修築安全擋牆,特殊情況下必須制定安全措施。排土工作面向坡頂線方向應當保持3%~5%的反坡。

(八)露天煤礦應當進行專門的邊坡工程、地質勘探工程和穩定性分析評價,定期對排土場邊坡進行穩定性分析,必要時採取防治措施。內排土場最下部臺階的坡底與採掘臺階坡底之間必須留有足夠的安全距離。排土場必須採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水流入排土場。

(九)對低於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的設施,必須按規定採取修築堤壩、溝渠,疏通水溝等防洪措施,地表及邊坡上的防排水設施應當避開有滑坡危險的地段。排水溝應當經常檢查、清淤,防止滲漏、倒灌或者漫流。當採場內有滑坡區時,應當在滑坡區周圍採取截水措施,當水溝經過有變形、裂縫的邊坡地段時,應當採取防滲措施。排土場應當保持平整,不得有積水,周圍應當修築可靠的截泥、防洪和排水設施。用露天採場深部做儲水池排水時,必須採取安全措施,備用水泵的能力不得小於工作水泵能力的50%。採場內的主排水泵站必須設定備用電源,當供電線路發生故障時,備用電源必須能擔負最大排水負荷。

(十)必須制定地面和採場內的防滅火措施。所有建築物、煤堆、排土場、倉庫、油庫、爆炸物品庫、木料廠等處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露天煤礦內的採掘、運輸、排土等主要裝置必須配備滅火器材,並定期檢查和更換。開採有自然發火傾向的煤層或者開採範圍內存在火區時,必須制定防滅火措施。

十一、應急管理規範

(一)針對煤礦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預案的評審、修訂、備案、公佈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編制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煤礦的事故風險特點,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

(三)大型煤礦、災害嚴重的中型煤礦以及最近專職礦山救護隊駐地到達煤礦行車時間超過30min的小型煤礦、災害不嚴重的中型煤礦應設立專職礦山救護隊。沒有條件設立專職礦山救護隊的災害不嚴重中型煤礦和小型煤礦,與就近的專職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並設立兼職礦山救護隊,專職礦山救護隊駐地到達煤礦行車時間超過30min。

(四)兼職礦山救護隊原則上應由2個以上小隊組成,每個小隊由9人以上組成,設專職隊長及儀器裝備管理人員。

(五)按規定編制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並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六)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及物資,重點儲備潛水電泵及配套管線、救援鑽機及其配套裝置、快速掘進與支護裝置、應急通訊裝備等,建立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臺賬。

(七)礦山救護裝備按照救護隊建制情況配備,應符合《礦山救護規程》。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