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除勞教制度(精選多篇)

目錄

廢除勞教制度(精選多篇)
第一篇:廢除勞教制度之我見第二篇:中國現行應該廢除勞教制度 二辯駁論第三篇:全國人大常委會下週審議廢除勞教制度議案第四篇:勞教制度應該廢除的七理由第五篇:信訪制度是否應該被廢除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廢除勞教制度之我見

廢除勞教制度之我見

[摘要]眾所周知,勞動教養制度是我國獨有的,極具中國特色的一項改造教育制度,勞教制度產生於50年代的肅反,雖然從它產生以來,對於維持社會秩序,預防犯罪發揮了一定作用,但是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不斷完善,它的負面作用越來越明顯,極大的影響了正常的社會生活,侵犯了公民權利,在第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勞教制度被廢除了,對於它的廢除學界觀點不一。

[關鍵詞]勞教制度廢除改造制度

一.勞教制度的產生和內涵

勞教制度是中國所特有的,是具有中國特色的一個教育改造制度。據資料記載,勞教制度產生於上個世紀50年代的肅反運動,最早關於勞教的法律是1957年8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的《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決定》指出,設定勞教制度的目的是想把一些遊手好閒、違紀亂法與不務正業的但是具有勞動能力的人改造成可以自食其力的人,這樣能夠保證公共秩序的維護與社會主義的建設。

根據傳統的刑法學教科書,它是指“對有違法行為或輕微犯罪行為但不夠刑事處罰的人,依法收容於勞動教養場所,實施強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種行政處罰措施及其相關制度。”

勞教制度的內涵是勞動、教育、培養相結合的制度,簡稱“勞教”,黨中央1955年《關於徹底肅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該《指示》明確規定:對在肅反運動中查出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破壞分子,除判處死刑的和因罪狀較輕、坦白徹底或因為立功而繼續留用的,其餘進行勞教。其基本方針是“灌輸、感化、挽救”,性質是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強制性教育改造,從而形成了一種具有鮮明社會主(推薦開啟範文網)義人文關懷的制度。

我國規定的勞教兼備了勞動、教育、培養三個特點,共同構建了勞教制度。第一,勞動方面。對勞教的人實行強制性教育改造,在勞動場所的被教養人員,也會按照其勞動成果發給適當的工資。

第二,教育方面。要對被教養人員採用勞動生產和政治教育相結合的方針,幫助他們建立愛國守法和勞動光榮的觀念。

第三,培養方面。對被教養人員,讓他們在參加勞動的過程中,學習生產技術,使他們成為參加社會主義建設的勞動者。

二.勞教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分析

在文章裡我們說廢止是很容易的,可在廢止勞教制度後,在我國現有的社會治安形勢下,原先勞教制度適用適用的那一部分人員該怎麼處理?以下幾個因素我們不得不考慮:其一,我國受儒家傳統文化的深刻影響,我國傳統的治國理政經驗“縮小(刑罰)打擊面”(法不責眾),減少犯罪數,儘可能使國民免留“罪犯”的汙名劣跡,減輕心理壓力,利於個人自由發展。其二,只要還存在有大量的“刑法邊緣行為”的存在,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我國現行刑法因其屬於結果本位的價值取向,使其具有結構性缺損,導致勞動教養物件成為法律的不管地帶,而勞動教養正是通過行為側重反映行為人的劣根性,從而“注重結行為人的教養處遇,這恰好彌補了刑法的結構性缺損,勞教與刑法形成了功能的互補格局,其存在的價值恰恰於此”。其三,立即廢除勞教制度將會增加社會的不安定因素,勞教制度自我國存在了五十多年,其實踐作用和社會功效是不容忽視的。如果立即廢止勞教制度而沒有相應的替代措施肯定會對社會的穩定和發展產生不可估量的影響。

對停止實施勞教制度持否定說學者認為,儘管停止實施勞教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就目前形式看來不太樂觀,他們有一下幾點理由。

1.停止了實施勞教,對某些違法行為不能及時治理。一下子停止實施勞教,必定會使社會上許多閒雜遊手好閒之人數量增多,他們有勞動力卻好逸惡勞,又沒有良好制度來約束,很容易讓他們走上犯罪的道路。

假設小偷盜竊了不超過盜竊罪規定最低標準的財物,如何對其處罰呢?不能以盜竊罪論處,因為他根本沒有達到構成盜竊罪的最低標準。能否對其進行行政處罰?若小偷沒有任何錢財,就不能對其財產處罰,或將其拘留十五日,他就能改變這種盜竊嗎?如果財產了勞教制度,這些問題就將成為現實,那時候我們又將如何處理?

對停止實施勞教持否定態度的學者看來,停止了不利於預防和減少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的穩定,對某些違法行為不能及時制止。

2.停止了實施勞教,不利於司法資源節約。停止實施勞教,本來簡單的行為通過勞教解決的,卻要到法庭進行辯論,很大程度上製造了司法資源浪費,也讓公安機關對新的停止使用勞教的做法不太適應了。在十八大之後,國家提倡加快法治建設和和諧社會的構建,對停止了勞教的做法,必定會使法院加大審查力度的負擔和公安機關執行力度。

三.勞教制度的不合法性分析

2014年廣州代某在白雲區均禾街平沙村張貼關於車牌、證照的廣告,被當地保安員當場發現,並且在其住所內檢獲一把武士開山刀(經鑑定為管制刀具)、17件自制開鎖工具、一件套筒工具、三塊車牌、一箱廣告小貼紙,辦案民警遂將其傳喚至派出所進行調查。當日,廣州市公安局白雲區分局以涉嫌盜竊為由,將代某刑事拘留,送白雲區看守所羈押。7月19日廣州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認定代某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依照《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的相關規定,決定對代某勞動教養一年。

因張貼小廣告就被判勞教一年?其實這是一個不可思議的事情,按這個邏輯來講,那麼多人貼小廣告,那還都得去被勞動教育嗎?如果說不是,那憑什麼代某要去被勞教,這個問題在當時引起了很大的爭議,到底是誰的問題?其實答案已經顯而易見,這不是單單一個原因造成的,是多個因素綜合影響的。關於勞教制度的問題,這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羅爾斯曾經說過“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一種理論,無論它多麼精緻和簡潔,只要它不真實,就必須加以拒絕或修正;同樣,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們如何有效率和有條理,只要它們是不正義的,就必須加以改造或廢除。”所以我認為,勞教制度應該廢除,因為它是不正義的。

1.勞教制度與“罪刑法定”和“罪責刑相適應”的法律原則相違背。我國《刑法》第3條將其概括為“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出刑。”

我國《刑法》第5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刑事責任相適應”。

不法人員所受的處罰應該與其所犯罪行的型別以及所犯罪行的大小來決定。罪行比較嚴重要受到形式處罰,罪行比較輕微,要受到輕微罪行的處罰,總之就是犯罪人員所承擔的責任要與其所犯的錯誤相一致。但是勞教制度對公民的人身自由的剝奪和限制最長能夠達到4年,這已經能夠相當於刑事處罰的程度了,但是在刑法中並沒有明文規定。一個人所犯的錯誤與所要承擔的責任並不相符,甚至被剝奪限制自由的時間甚至比收到刑罰處罰的罪行更嚴重,這顯然就違背了罪行相適應的原則。

2.勞教制度違反了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保留是指在特定的範圍內對行政自行作用的排除。其中法律是狹義的法律,是通過民意產生的法律,那這樣來講,那麼有關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而有關勞教制度的形成過程,在第一部分我們已經講過,它並沒有專門的法律規範,最早關於勞教的法律是1957年8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的《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1980年國務院釋出的《關於將強制勞動與收容審查兩項措施統一於勞動教養的通知》,其中關於勞教制度的一些規定,並不在“法”的範圍之中。

3.勞動教養制度違背了正當程式原則。我國法律規定,任何人未經公開的司法聽審,不得被剝奪權利和自由。勞教制度中的結果決定沒有相關的法律程式加以制約,更沒有合法的機關對其案件進行庭審,所以是不合理的。勞教委員會也只是一個行政機關,它存在於公安機關之中,在實際的執行過程中,真正行使勞教審批權的還是公安機關。在我國勞教制度事實上已經是第三種獨立的制裁體系,它已經不受其他法律體系變化的影響。

四.展望未來

儘管勞教制度已經在十八屆三中全會被廢止了,但是這並不完全意味著是中國法制的勝利,中國的法制建設還有一條很長的道路要走,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的道路任重而道遠。時至今日,《違法行為矯治法》仍未頒佈,違法矯正制度也沒有建立起來。中國共產黨執政六十多年來,在執政理念和執政方式等方面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黨陸續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並在十五大首次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權”、其後又進一步提出“一切妨礙發展的思想觀念都要堅決改變,一切影響發展的體制弊端都要堅決革除。”讓我們對中國的法

制建設多一些耐心,相信自己的國家一定會更加美好!

王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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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中國現行應該廢除勞教制度 二辯駁論

二辯駁論:

1.勞教制度對社會起著一定的作用

今天對方辯友立論裡講,在當今時代,勞教制度依然在社會生活中發揮著作用。但是讓我們來看一下,這種作用究竟是不是正面的作用,有沒有利於社會的發展?對方辯友提到的作用,一部分我們可以通過相關法律來替代。獨立於《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之外的,無非是維穩式勞教的另一種說法。在過去的歷史時代勞教的確發揮著作用,但是,在現在的中國,不斷上訪的人們被勞教了,向政府反映自身合理要求的人被勞教了,這種限制人們的言論自由、人身自由和強制人們勞動的作用,難道合理嗎?

2.現存的有弊端的勞教制度可以通過改革來完善到

對方辯友今天還提到,既然現存的勞教制度有弊端,那麼我們可以通過改革的手段來進一步的完善它。可是,我們要完善一項社會制度,是因為他有存在的必要。對於一項本身就違憲、不合法的制度,我們要不要再投入人力和資金來改革完善它?當然不要。既然越來越完善的《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可以覆蓋勞教制度的作用範圍,而且也可以通過學習國外的相關處理辦法(安保處分等特殊處理辦法)來維護社會的治安和穩定,我們完全就無需再讓勞教制度——這一獨立於刑罰和行政處罰的所謂的輕罪制度存在,甚至改革了。

3.廢除的難度太大,不如改革,將壞事變為好事

第三篇:全國人大常委會下週審議廢除勞教制度議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下週審議廢除勞教制度議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16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主持召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委員長會議。會議決定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12月23日至28日在北京舉行。

委員長會議建議,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軍事設施保護法修正案草案、海洋環境保護法等7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審議國務院關於提請廢止《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的議案、關於提請審議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決議草案、關於提請審議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的議案;審議關於召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的決定草案。 委員長會議建議,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國務院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實施中期評估報告、關於農村扶貧開發工作情況的報告;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行政複議法實施情況的報告、關於檢查義務教育法實施情況的報告;審議全國人大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華僑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關於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委員長會議建議的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議程還有: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關於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教育部關於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個別代表的代表資格的報告;審議有關任免案。

■ 事實+

今年3月起各地已基本停止適用勞教

2014年11月舉行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完善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和矯正法律,健全社群矯正制度。這意味著勞教制度在延續近60年後,將退出歷史舞臺。 因此,在今年年底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上,可能正式宣佈勞教制度廢止,勞教廢止具體實施方案也將有望在年底公佈。

據此前有關媒體報道,南京、蘭州、鄭州、濟南四城市已進行勞動教養制度改革試點。在這些地方,“勞動教養”制度正在被“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所取代。

截至今年10月底,各地累計接收社群矯正人員166.5萬人,累計解除矯正100.7萬人,正在接收社群矯正人員65.8萬人。社群服刑人員在矯正期間的重新犯罪率為0.2%。(騰訊新聞綜合中新網、新華網、人民日報報道)

歷史沿革:

1957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十八次會議批准《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

1979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印發通知,在四個城市進行勞教改革試點,試點期限為一年。

2014年:《行政強制法》正式生效,法律規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設定”。

2014年: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廢止勞動教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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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勞教制度應該廢除的七理由

勞教制度就該廢的七理由

公安機關毋須經法庭審訊定罪,即可對疑犯投入勞教場所實行最高期限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思想教育等措施。這意味著,任何一個普通人隨時可能會被莫名的勞教。

無法律依據長時間禁錮公民人身自由已與立法精神衝突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7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由此規定可知,較長時間剝奪或限制公民人身應該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否則均應視為非法。但是勞動教養不經正當的司法程式,憑藉公安機關或黨政部門設立的勞動教養委員會審查決定,就可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1到3年不等,甚至可以延期為4年,這明顯與憲法的規定相牴觸。

勞教執行變成強制勞動

在勞教執行方面,勞教所由國家司法行政機關管理。司法部研究室主任王公義介紹說,司法部的要求很明確:勞教物件不是犯人,不能將他們當做犯人管理。應當像“醫生對待病人,老師對待學生,家長對待孩子一樣”對待勞教人員。但現實中,勞教制度廣受批評的另一原因是,勞教執行已經蛻變成強制勞動,勞教的管理與監獄中的勞動改造無異。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刑法室主任劉仁文介紹,勞教制度的最初設計,性質上與勞改有根本區別,執行方式上也有很大不同。如,勞教是有勞動報酬的,勞教人員可以放假,沒有武警站崗,管理開放、寬鬆。“但現在,在剝奪人身自由的嚴厲程度上,勞教與勞改沒有區別,勞教就是‘二勞改’,一個人被送去勞教,老百姓就以為是去坐牢了,沒有人分得清這個性質的區別。”劉仁文說。法學家認為,勞教的執行實際上在倒退。在害怕被追責的心理下,勞教所基本不敢嘗試開放化管理,唯有像監獄一樣嚴防死守。

部分地區勞教成了“創收”工具。

由於勞教場所是國家財政撥款,勞教機構的工作人員待遇並不好,經費保障不足。《21世紀經濟報道》1月08日《勞教制度的經濟賬》一文調查發現,因為各省份財政收入情況不盡相同,勞動教養管理局的勞教經費亦呈現差異化的趨勢:在東部京滬浙等經濟發達地區勞教經費已經實現財政保證,而在中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勞教經費缺額較大。安徽省女勞動教養管理所任職員工李晶曾在2014年以中部某省為例撰文指出,中西部地區勞教經費不足。文中舉例稱,2014年,該省勞教經費財政預算中,基層勞教工作民警公用經費每人每月為416元,勞教人員生活費(含伙食費、被服費、醫療費、雜支費和日用品補助費)每人每月只有150元。

因此,為了解決經費和被勞教人員的生活問題,強制勞動被十分看重,被勞教人員必須自己創收養活自己。另外,為了免於辛苦的勞教,向勞教所的工作人員和地方相關領導行賄也成為很多人的選擇。根據《重慶晚報》的報道,曾是重慶市公安局刑警總隊民警的魏某就是利用了法制處相關人員的職權,違法為4個有前科的勞教人員辦理了勞教所外執行,並從中收取6.3萬元“好處費”。在重慶,幫助勞教人員等所外執行的中介甚至還有專門的稱呼,叫“撈人串串”,可見,勞教的“創收”作用之大。律師魏汝久的《中國勞動教養制度報告(2014)》就指出,甚至在部分地區勞教還成為了公安機關的“創收”工具。

勞教成了大籮筐,什麼都可往裡面裝

全國人大代表、律師遲夙生認為,勞教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近年來,一些地方將勞動教養作為掩蓋社會矛盾、堵塞群眾呼聲的有效方式頻繁使用,遇到長期上訪戶,讓公安機關蓋上掌握在自己手裡的勞教委的公章,馬上就送勞教所。《人民日報》11月21日的評論也指出,勞教的審批權屬於公安機關,在機制上缺乏應有監督,在實踐操作中彈性十足,往往成為一些地方開設的“法律小灶”,甚至成為一些人打擊報復的工具。

2014年,深圳釋出《關於依法處理非正常上訪行為的通知》,規定對多次非正常上訪行為人,除予以拘留、追究刑責等,符合勞教條件的,將予以

勞教。今年5月30日,河南省南陽市召開全市領導幹部會議,會上明確提出,對重複非正常上訪的人員,“該勞教的必須勞教。”近年來,還有某些地方政府公開宣稱,要對上訪者“一次訓誡、兩次拘留、三次勞教”。

據王公義透露,目前,全國被勞教人員共約6萬人(另有戒毒人員20多萬),絕大多數勞教時間為半年至一年。自勞教制度實施以來,被勞教人數最多時達到30餘萬人。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指出,勞教制度的演變,使勞教物件從四類擴大到六類、八類、十類。“勞教範圍急劇擴大,勞教成了一個大籮筐,什麼都可以往裡面裝”。

2014年,中國社科院社會問題研究中心主任於建嶸曾專門調查上訪勞教案,通過分析,他認為,在一些地方勞教制度“已淪為了地方政府官員假以維穩為名、行打擊報復之實的工具”,必須儘快廢除。

普通人也可能莫名被勞教

實際上,有些被勞教人員甚至並未違法,只是“做錯了事”的普通人。根據律師魏汝久的《中國勞動教養制度報告(2014)》的分析,目前勞動教養的功能主要體現在:處罰一般違法行為、處罰上訪人員、管制維持社會穩定和延長刑事偵查的羈押期限等功能。

勞教的主要功能中,處罰一般違法行為姑且算是勞教的分內事,但其它功能則十分牽強和不合理。比如處罰上訪人員,根據北京理工大學胡星斗教授的研究,因上訪被勞教的,甚至佔全體上訪人員的18.8%。於建嶸教授出版的《中國勞動教養制度批判》一書,收入了大量因上訪被勞教的案例,也佐證了胡星斗的結論。任建宇轉發微博被勞教案、進京探親被勞教一年、唐山勞教所學員“骷髏死”和之前的《一元勞教案讓人髮指》、《遭輪姦幼女之母被勞教》等專題關注的案件就都是普通人被勞教的典型。

勞教不如判刑是法律的尷尬

北京市房山區檢察院燕山檢察處處長隗永貴曾介紹,一個外地人賣黃色光碟,身上裝著30多張,準備對其勞教時,這個人忽然說,他家裡還有80

張黃色光碟,“因為我們國家法律規定,倒賣黃色光碟100張以下的,勞動教養一年;倒賣200張的,可以判刑6個月。這個人最後判了6個月緩刑。”

犯罪最低檔是管制,期限最短3個月;第二檔是拘役,剝奪自由,最低期限一個月;第三檔是有期徒刑。勞動教養起點是一年,最高4年,在勞教所執行。在共同犯罪中,主犯被判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緩刑,而從犯卻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案件也較為常見。

勞教是一種治安行政處罰,主要目的在於教育改造,但實際的處罰力度卻要比管制和拘役這兩種刑罰更大,更何況刑罰的執行中還有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等規定。被抓之後,主動坦白犯罪事實,希望變勞教為刑罰,性質與懲處力度倒掛,“違法不如犯罪,勞教不如判刑”也就難免成為“江湖人士”的不宣之祕了。

第五篇:信訪制度是否應該被廢除

信訪制度是否應該被廢除

之應該被廢除

謝謝主席,各位評委:

很榮幸能夠就今天的辯題與對方辯友討論,對方辯友的口才將是我一生追求的,然而對方辯友的觀點我方實在不敢恭維。本場辯論對方辯友至少犯了九處錯誤,由於時間關係,我只能選擇其中的四處略加陳述:

一, 對方辯友認為現行制度不完善所以要去完善而非廢除,可是您為什麼非得要在一棵

樹上吊死呢?從1957年建立信訪制度到2014年,整整修補了56年有餘!請問對方辯友,修補一件破棉襖和置辦一套新羽絨服那個來的容易呢?有那麼多美麗的制度在向您招手,您為什麼非上訪就不取了呢?

二, 對方辯友認為政府可以通過上訪瞭解和改進自身工作。請問對方辯友,我們開發天

河一號是為了玩cf還是為了玩cs?如果耗資巨大的信訪工程不能發揮自己的應有功能卻因為其它副產品而存在,豈不荒唐?

三, 對方認為我們在廢除信訪制度以後缺少替代制度,西方和東方都笑了。歐洲的行政

監察專員制度和日本的行政受理制度都是廢除信訪制度以後探索出來的。如今我們已有先例可援,難道還愁廢除信訪制度以後探索不出來一條更好的制度嗎?廢除信訪制度,我們缺少的不是更好的替代制度,而是決斷的勇氣和開拓的精神!

四, 對方反覆強調上訪制度有諸多的優點,這一點我方並不否認:雖然上訪制度浪費了

大量的人力物力,雖然上訪制度激發了很多本不該有的衝突,雖然上訪制度給我們帶來了無盡的壓力與無奈,但是它還是為我們不到百分之零點二的上訪者解決了問題。上訪制度是好,但是當更好地替代制度出現的時候我們是否該考慮一下替代呢?

雖然破碎了的信訪制度已經灑了一地,但是,由於時間關係,我決定繼續從成本,效果,社會反響幾個角度歷數信訪制度的三大罪狀:

首先,從操作成本上看,由於信訪群眾分散等諸多原因,每年浪費了諸多的財力物力,僅僅地方政府和群眾百演不厭的貓捉耗子游戲就要消耗大量財富!諸多的信訪機構無疑是在給公務人員和群眾比例已達二點七比一的我國雪上加霜!

其次,從信訪制度的執行效果來看,我國2014年僅有不到百分之零點二的問題得到解決,這不到百分之零點二的問題中又以不用上訪就能解決的問題為主。大多數上訪行為不是在一片叫嚷聲中爆發出極端行為便是歸為一片死寂。這樣形同虛設的制度留之何用?

最後,從社會反響的角度來看:如果不取消信訪制度,會助長本已猖獗的迷信權力的不正之風。信訪信訪,相信上訪!信訪給了本就不相信法治的人一個冠冕堂皇的理由,這無疑是推進法治化程序中的一個巨大障礙!由此看來,取消信訪制度無疑會加快法治化程序,讓各個部門各司其職,讓整個社會有條不紊。

毫無疑問,信訪制度是由登聞鼓,邀車駕制度發展來的一種權力本位環境下的制度。它已經與逐漸走向法治化的中國社會格格不入,因此,我方堅持認為:信訪制度應該被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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