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學論文(多篇)

民事法學論文(多篇)

民法學論文 篇一

一、民初法學教育的進一步發展

民初,中國在政治制度上實現了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歷史轉變。在辛亥革命民主主義精神的指導和鼓舞下,民初的壬子—癸丑學制既繼承和發展了清末學制的合理部分,又批判和改進了它的不合理部分。經過此後逐步深化的教育改革,1922年誕生的新學制———壬戌學制,“奠定了我國現代教育制度的基礎”。[1]由於民初學制正處於歷史的轉型期,高等教育的先天不足導致理工類生源奇缺,文科類卻因政體變革的特殊需要形成法政專業的一枝獨秀。其發展之迅猛,與清末相比,有過之而無不及。對此,黃炎培深有感觸地說:“光復以來,教育事業,凡百廢弛,而獨有一日千里,足令人瞿然驚者,厥唯法政專門教育。嘗靜驗之,戚鄰友朋,馳書為子弟覓學校,覓何校?則法政學校也;舊嘗授業之生徒,求為介紹入學校,入何校?則法政學校也;報章募生徒之廣告,則十七八法政學校也;行政機關呈請立案之公文,則十七八法政學校也。”[2]黃炎培的這番話生動地描繪了民初法學教育遍地開花、盛況空前的局面。據統計,1916年8月至1917年7月,全國共有專門學校65所,其中法政科就高達32所,佔49.2%.[3]與此同時,為適應民初社會發展和經濟文化建設的需要,法學高等教育體制也進行了重大改革。

在1912年10月教育部頒佈的《專門學校令》中,高等學堂被改為專門學校,以“教授高等學術,養成專門人才”[4]為宗旨。其中,法政專門學校得到了充實,分為法律、政治、經濟3科。但舊教育向新教育的轉變,難以一蹴而就。民初法學教育的發展充分證明了這一點。民初法學教育的興旺僅僅表現在量的增長上,其教學質量卻相當糟糕。當時各地法政專門學校承清末舊制,多於本科、預科之外辦有別科,還有不設本科而專設別科者。從民初教育部調查中所反映出來的實際情況來看,法政學校氾濫的程度相當嚴重。例如廣東省的法政專門學校“多辦別科,有本科者殊少;且學生程度亦參差不齊,非嚴加甄別,恐不免冒濫之弊。”[5]民初法學教育中存在的諸多弊端與其教育部制訂的法政專門學校規定相違背,嚴重製約了法學教育的健康發展。

針對民初法學教育貌似繁榮實則混亂的辦學局面,1913年10月,教育部下令法政專門學校應注重本科及預科,不得再招別科新生,該年11月,又通知各省請各省長官將辦理不良的私立法校裁汰。1914年9月,教育部又責令各省將嚴格考核公立、私立法政學校。在政府的嚴令限制下,民初法政教育“遂若怒潮之驟落。其他專門教育機關,亦多由凌雜而納於正規。”[6]1916年,法科專校已降至學校總數的42.1%,學生數降至55.7%.[7]儘管如此,法政學校的數量仍高居各種專門教育之首。

民初法學教育具有鮮明的時代性,其一枝獨秀不是偶然的,有著歷史與現實的客觀原因:

1.民初政治法律制度的革新迫切需要新型法律人才。民國肇建,百端更新。資產階級在推翻清王朝封建統治後,迫切需要對在職官員進行法律培訓,使各級政府人員更新舊有知識,提高法律意識和文化素質,從而徵集一批具有民主共和新知識的各級官員。尤其是在訂定一系列資產階級性質法律的高潮中,更迫切需要從西方法律制度中去尋找理論依據,急需大量的法律專門人才。可以說,適應時代和社會的需求,是民初法學教育興盛的根本原因。

2.受到官本位傳統觀念的推動。民初法政專門學校作為專門的教育機構,其宗旨在於“造就官治與自治兩項之人才”,[8]但由於法政學子入仕做官具有相當的優勢,眾多學子受官本位傳統觀念的淫浸,出於功利考慮,競相投身其中。蔡元培先生在《就任北京大學校長之演說》中,就一針見血地指出:“外人每指摘本校之腐敗,以求學於此者,皆有發財思想,故畢業預科者,多入法科,入文科者甚少,入理科者尤少,蓋以法學科為幹祿之終南捷徑也。”[9]民初北京政府鑑於“改革以來,舉國法政學子,不務他業,仍趨重仕宦一途,至於自治事業,鹹以為艱苦,不肯擔任”的現狀,提出“法政教育亟應偏重造就自治人才,而並嚴其入宦之途”的整頓方針。[10]顯然,民初法學教育興盛有其深厚的社會和思想基礎。

3.法學的學科特點,為其教育快速發展提供了可能。民國肇始,教育經費嚴重短缺,若興辦綜合性大學或理工類大學,現有師資、校舍和實驗儀器裝置根本無法滿足教學的需要。而開辦法政專門學校則不然,所需經費較少,不需多少儀器裝置,校舍可因陋就簡。在當時一般人看來,法政學校與理工類學校不同,其主要靠教師之口授和私室之研究,每班人數略多也無妨。

加之,在自清末興起的留日熱潮中,大部分留學生進入的是法政類學校,其中一部分已學成回國,此時比較容易湊齊辦學所必需的師資隊伍。這些都為民初法政專門學校的興盛提供了客觀條件。

綜上所述,由傳統律學教育向現代法學教育的轉化,是民初社會轉型的本質要求和歷史進步的偉大潮流。同清末相比,雖然民國時期無論在法政專門學校的制度、教育規模、學科標準、教育質量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進步,但法學教育仍過度膨脹,在人才培養質量方面仍存在諸多問題。此外,民初法學教育的大發展,雖與近代中國社會走向世界、走向現代化的總趨勢相符,但也折射出千百年來的習慣勢力不可能一下子失去作用。中國法學教育由傳統走向現代,必將經歷一個脫胎換骨的痛苦的轉型過程,其對民初法制現代化的影響,給我們提供了歷史的經驗和教訓。

二、民初法學教育對法制現代化的推進

從總體考察,民初法學教育的發展,是與社會變革、社會進步聯絡在一起的,對正在興起中的法制現代化起著促進作用,這是它的積極方面,也是它的主流。這主要體現在:

1.民初法學教育有助於普及法律知識,並培養了一大批新型法制人才。民國建立伊始,孫中山就明確指出:“現值政體改更,過渡時代,須國民群策群力,以圖振興。振興之基礎,全在於國民知識之發達。”[11]民初法政專門學校的普遍設立雖有急於求成的功利色彩和量多質不高的問題,但也有部分法校辦得卓有成效,造就了一大批懂得近代法律知識的人才。清末民初法學教育的驟然勃興,對普及法律知識的作用也是很明顯的,可以說,這一時期舊教育的崩潰和新教育的生長,促進了西方法文化在中國的傳播。清末新式“學校的種種辦法與其課程,自然是移植的而不合中國社會的需要,但西方文化的逐漸認識,社會組織的逐漸變更卻都植基於那時;又因為西政的公共特點為民權之伸張,當時倡議者為現行政制的限制而不能明白提倡民權,但民權的知識,卻由政法講義與新聞事實中傳入中國,革命之宣傳亦因而易為民眾承受,革命進行亦無形受其助長。所以西政教育積極方面最大的影響,第一是西洋文化之吸收,第二是中華民國之建立。”[12]而民初壬子—癸丑學制,原以癸卯學制為藍本,自然民初新式法學教育也繼承和發展了對西方法文化傳播的傳統。民初法政專門學校的普遍設立雖有急於求成的功利色彩,但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當時社會的法制化程序,對中國社會法律知識的普及產生了積極的影響。

2.民初法學教育促進了法制建設,推動了西方法律制度的移植。清末,以日本學制為楷模而訂立的癸卯學制,已在法律形式上基本體現了中國傳統教育向現代教育的轉變。民初法學教育則進一步深化了從清末開始的法學教育改革,批判和改造了它的不合理性,繼承和發展了它的合理性,充實和發展了清末法學教育的內容和體系。在西法東漸的大背景下,西洋法學對民初法學教育產生了深刻影響。由於“民國僅僅繼承了大清帝國為數有限的法律文獻,而又無法讀懂西洋法律書籍,這便很自然地轉而求諸日本人大多以漢字寫的西洋法律著作??以北京法政專門學校為例??學校所用教材的70%是從日本翻譯過來的”。[13]由此,民初法學教育的發展加快了資產階級民主法律制度的建設和西方法的移植。

3.民初新式法學教育的發展進一步推動了教育立法,促進了近代中國教育法制現代化。民初政策的制定者和法學教育工作者繼承清末新式法學教育的傳統,大力引進西方法學教育制度,推動了教育立法。1912年10月,教育部頒佈《大學令》,[14]大學分文、理、法、商、醫、農、工七科。1913年1月,在教育部公佈的《大學規程》中,[15]法科又細分為政治學、法律學、經濟學三門,並詳細擬定了各學科的學習科目。自此,大學學科門類有了比較完整明確的劃分,課程設定的規定也大體適應甚至個別超前於民初社會發展和經濟文化建設的需要。針對私立法校辦學質量的低劣,1913年11月,教育部又為此專門頒發了《1913年11月22日教育部通諮各省私立法政專門學校酌量停辦或改辦講習所》,[16]進一步調控法學教育的規模,整頓法學教育秩序,提高法學教育的質量。

民初法學教育立法體現了社會發展的規律和趨勢,適應了民初社會生活及其主體的利益需要。在新式法學教育立法的帶動下,民初陸續制定並頒佈了涉及教育行政、學校教育、留學教育等方面的一批教育法規,從而建立起了資本主義性質的教育法律體系。其雖帶有濃厚的封建色彩,但畢竟對民初資本主義教育起到了確立、規範和積極推進的作用,為民國教育法制現代化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總之,民初法學教育的勃興及其立法活動,是近代中國社會變遷中教育轉型的必然,是西方教育立法影響的結果,它推動了近代中國教育法制歷史演進現代化。可以說,民初法學教育及其立法活動,總體上體現了近代資本主義教育的基本精神,順應了世界教育發展大趨勢和教育法制現代化的基本走向。

三、民初法學教育對法制現代化的消極影響

民初法學教育的發展為我國法制現代化的發展開闢了廣闊的空間,創造了無限生機。但民初法學教育的發展也出現了偏差,存在著種種弊端,對我國法制現代化的發展產生了一定的阻滯作用。這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民初法政專門學校過度興旺,造成教育的結構性失衡,導致法政畢業生相對過剩、質量下降。民初法政專門學校數量居於專門學校首位,大約佔專門學校的一半,其結果是法政專門學校過度興旺,法政畢業生相對過剩。郭沫若回憶說,辛亥年間“法政學校的設立風行一時,在成都一個省城裡,竟有了四五十座私立法政學校出現”。[17]

據統計,1912年全國專科學校學生共計39633人,而法政科學生為30808人,佔77.7%;1914年全國專科學校學生共計31346人,法政科學生為23007人,佔73.3%;到1920年,法政學校學生佔全國專科學校學生之總比例,仍達62%以上。[18]民初法學教育的畸形繁榮,使此時教育內部結構比例嚴重失調,造成法政學生相對過剩而其他門類畢業生相對緊缺。

民初法學教育發展在規模失控的同時,其教育質量也難以保證。民初不少法政專門學校,尤其是一些設在地方的私立法政專門學校並不具備基本的辦學條件,它們的創辦多由利益驅動,“借學漁利者,方利用之以詐取人財。有名無實之法校,先後紛至。”[19]私立法政專門學校氾濫的程度已相當嚴重,其教學質量自然毫無保證,結果使法政人才培養陷入到名不符實的尷尬境地,無法適應時代和社會的需求。

2.民初法學教育模仿有餘而創新不足,嚴重脫離中國國情,致使仕途擁滯,並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政治的腐敗。由於清末民初勃興的新式法學教育的樣板是西方法學教育,在中國沒有先例可循,因而在創辦新式法學教育的過程中只好照搬照抄西方法學教育模式。以民初學制為例,壬子—癸卯學制效仿德國,壬戌學制則承襲美國。人們滿以為新式法學教育制度引進後,就能造就滿足社會轉型所需要的法制人才,但歷史的發展卻告訴人們,西洋教育不能整體照搬到中國來,必須斟酌中國國情,作出適當的選擇。民初在引進西方教育制度並建立新式教育後,其實際狀況是:“凡所以除舊也,而舊之弊無一而不承受,而良者悉去矣;凡所以布新也,新之利未嘗見,而新之弊乃千孔百瘡,至今日而圖窮匕現。”[20]

民初刻意追求的新教育精神,受到了科舉陋習的侵蝕。就民初新式法學教育而言,其宗旨在於“造就官治與自治兩項人才”,但此時學生受“學而優則仕”的引導,“以政法為官之利器,法校為官所產生,腥羶趨附,薰蕕並進”,亟亟乎力圖“以一紙文憑,為升官發財”鋪路。[21]因而民初“專門法政教育,純一官吏之養成所也??萃而為官吏則見多,分而任地方自治之事則異常少見也”,[22]使得地方自治人才缺乏,地方自治事業難以推進。

為克服青年學生熱衷仕途之弊端,民初規定對於法政專門學校的畢業生“不得與以預高等文官考試及充當律師之資格”,[23]欲以此堵住法政學子進入仕途的通道,但收穫甚微。據梁啟超估計,民國初年全國“日費精神以謀得官者,恐不下數百萬人”,[24]其中法政專門學校的學生就是求官大軍中的主力之一。

為求得一官半職以遂心願,法政專門學校的學生四處奔走,鑽營請託。1914年,北京舉辦知事考試期間,學習“政治法律者流鹹集於各館,長班頗為利市,考員亦復打起精神到處探詢何人可得試官。”[25]大批法政學生躋身仕途,腐蝕敗壞了社會政治,“凡得官者,長官延攬百而一二,奔競自薦計而八九,人懷僥倖,流品猥蕪”。[26]

綜上可見,民初新式法學教育在促進中國法制現代化的歷程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民初法學教育的畸形繁榮,導致在發展過程中又出現了種種問題,拖了我國法制現代化的後腿。這充分表明,民初法學教育改革並非一蹴而就,中國法制現代化是在曲折中前行的。

註釋:

[1]高奇:《中國近代學制》,《百科知識》1980年第9期。

[2]黃炎培:《教育前途危險之現象》,《東方雜誌》1913年第9卷第12號。

[3]參見《1916年8月—1917年7月全國專門學校統計表》,《新教育》第4卷第5期。

[4]參見朱有王獻主編:《近代中國學制史料》第3輯上冊,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593頁。

[5][12]參見舒新城編:《中國近代教育史資料》上冊,人民教育出版社1961年版,第314頁,第241頁。

[6]黃炎培:《讀中華民國最近教育統計》,《新教育》1919第1卷第1期。

[7]參見宋方青:《中國近代法律教育探析》,《中國法學》2001年第5期。

[8][10][23]參見袁世凱:《特定教育綱要》,載舒新城編:《中國近代教育史資料》上冊,人民教育出版社1961年版,第263頁。

[9]李貴連主編:《二十世紀的中國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53頁。

[11]《孫中山全集》第2卷,中華書局1981年版,第424頁。

[12]舒新城編:《近代中國教育思想史》,中華書局1929年版,第111—112頁。

[13]劉伯穆:《二十世紀初期的中國的法律教育》,王健註譯,《南京大學法律評論》1999年春季號。

[14]參見《教育雜誌》第4卷第10號,1913年1月。

[15]參見《教育雜誌》第5卷第1號,1913年4月。

[16]參見《教育雜誌》第5卷第10號,記事,1913年11月。

[17]郭沫若:《學生時代》,人民文學出版社1982年版,第7—8頁。

[18]參見教育部編:《第一次中國教育年鑑》丙編,上海開明書店1934年版,第145—146頁。

[19][21]參見競明:《法政學校今昔觀》,《教育週報》1914年第51期。

[20]蔣百里:《今日之教育狀態與人格》,《改造》第3卷第7期。轉引自丁鋼、劉琪:《書院與中國文化》,上海教育出版社

1992年版,第178頁。

[24]梁啟超:《作官與謀生》,《東方雜誌》1916年第12卷第5號。

[25]《都門年景之點綴》,《申報》1914年1月9日。

民事法學論文範文 篇二

(一)二十世紀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的主要貢獻(注:關於二十世紀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成就,參見江偉、邵明:《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成就及其發展的若干問題》,載《中國法學》1998年第4期; 趙鋼:《回顧、反思與展望-對二十世紀下半葉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狀況之檢討》,載《法學評論》1998年第1期; 譚兵主編:《民事訴訟法學》,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5—50頁。本文對於具體成果形式不作過多的羅列,而把筆墨用於分析這一時期訴訟法學界在民事訴訟程式建設和理論積累方面的貢獻。)

二十世紀的中國民事訴訟法學與民事訴訟立法和實施是同步發展的,其發展階段可以199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正式頒佈為標誌分為前後兩個階段;其主要貢獻主要體現在對制度建設的直接影響和參與以及在訴訟法學建設方面的理論積累:

1.為制定第一部民訴法提供輿論和理論準備,並通過對試行民訴法和民訴法的註釋,為民訴法的適用提供了理論依據。

新中國民事訴訟法學與其他法律學科一樣,是在廢除舊法統的政治背景下白手起家的。然而,作為人民民主專政和鞏固政權的工具之一,民事立法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而在無限追求實質正義為訴訟目的的背景下,在“馬錫五審判方式”為代表以調解息訟作為解決“人民內部矛盾”主要方式的訴訟文化土壤中,更不可能有民事程式的位置。民事審判工作“依靠群眾、調查研究、調解為主、就地解決”的十六字方針取代了現代意義上的民事訴訟法,當時的民事訴訟法學研究主要是圍繞這個方針進行的。

1982年3 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的頒佈標誌著新中國民訴法學的起步。199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正式頒行大大促進了民訴法學的繁榮。90年代的民訴法研究開始呈現出立體化、多元化的特點:(1 )各類教材從體例到內容仍主要以現行法為線索,著重對現行法律進行理論註釋,這些註釋對於貫徹民訴法、糾正審判實踐中的不良慣性具有很大意義,與此同時,一些教材的理論性和比較法研究的份量明顯增加(注:參見江偉主編:《中國民事訴訟法教程》、章武生主編:《民事訴訟法新論》、譚兵主編:《民事訴訟法學》。);(2)開始注重對訴訟理念和程式價值的討論, 出現了一批從法哲學層次上進行思想啟迪的論文和專著(注:如柴發邦:《體制改革與完善訴訟制度》、顧培東:《社會衝突與訴訟機制》、張衛平:《程式公正實現中的衝突與衡平》、陳桂明:《訴訟公正與保障》、江偉主編:《中國民事訴訟法專論》等等。);(3 )檢討現行民訴法中的基本制度並提出改革建議的專著和論文劇增,涉及庭審制度、證據制度、調解制度、再審制度等等各個方面;同時對大量的具體訴訟制度特別是經濟體制改革中產生的特定訴訟形態如破產糾紛、專利糾紛、票據糾紛、股東糾紛、集團糾紛等,進行了全方位的研究。

2.初步建立了現代意義上的民事訴訟法學

(1)樹立了程式正義的現代訴訟理念

由於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衝擊,特別是關於訴訟模式選擇的討論,引發了對中國現有訴訟理念、訴訟文化和訴訟程式從巨集觀制度到具體規範的全面反思,奠定了建構完整系統的民訴法理論的法哲學基礎。訴訟法學界在一系列基本法理上達成了共識-無論在訴訟模式的技術結構選擇上還存在著怎樣的意見分歧,主流價值卻已經實現了從審判權本位到訴權本位的轉變,形成了當事人主義(或當事人主導原則)的現代訴訟理念,計劃經濟體制和蘇聯訴訟模式影響下形成的超職權主義的司法理念已成為眾矢之的;以市場經濟下的意思自治、自我責任等原則為基礎的當事人程式自主權、參與權和選擇權,在民訴法學研究中分解為處分權原則、辯論原則、舉證責任原則等等,得到廣泛的承認。

(2)建立了較為科學的民事訴訟基本理論的框架

嚴格地說,建立現代意義上的民事訴訟法學的理論框架,是20世紀90年代以後的嘗試。90年代以來公開發表和出版的一批具有理論深度的論文和專著,標誌著我國民訴法學研究步入理論法學階段。這些研究把民事程式制度從籠統、混合的門類中層層剝離出來,逐步建立了一個輪廓清晰的民訴法學理論的基本框架-關於程式法與實體法的關係的討論,使程式法從“助法”和工具的地位中脫穎而出,取得了自己獨立的位置;關於執行程式的專題研究(注:參見常怡主編:《強制執行的理論與實務》,重慶出版社1990年版;沈達明編著:《比較民事訴訟法初論》,對外貿易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江偉主編:《中國民事訴訟法專論》第六章“執行程式中的平等與優先原則”,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明確地劃分了審判程式與執行程式的關係,使審判行為規則得以從行政性行為中分離出來而遵循特有的理論;訴訟法理在與非訴訟理的差異比較研究中有了更為明晰的認識,這一研究確定了二者在審理原則和程式設計上不同的針對性。(注:參見王強義著:《民事訴訟特別程式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當民事訴訟法理成為專門研究的核心,民訴法學對於民事訴訟基本理論的研究越來越集中和深入,關於訴訟目的論、訴權論、訴訟標的論、訴訟法律關係論、既判力論都有了一定深度的研究,並且一些學者開始意識到幾大基本理論之間的內在邏輯的一致性,嘗試建立一個整合的理論體系;與此同時,對於具體程式制度的理論設計越來越細密和精緻,關於重構民訴法基本制度的許多設想漸漸納入民訴基本理論的框架之中,並有了法哲學層次的理念支援,超脫了法律註釋的侷限而具有理論價值。

(3)訴訟理論研究的方法趨於多元

近幾年來訴訟理論的研究中除傳統性地運用歷史的方法和比較的方法外,經濟分析的方法和社會學實證調查的方法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重視,有了比較專門、系統的研究成果。同時,訴訟理論與審判實踐的結合更加密切,並且注意融合相關學科的研究成果,如法理學關於司法制度的研究、民法學關於法人人格的研究等。不過這些借鑑還主要限於司法改革的幾個熱點問題上。

(4)比較民訴法研究開始起步

真正意義上的比較民訴法研究與我國司法體制改革幾乎是同時起步的。司法體制改革特別是關於“當事人主義”內涵和我國訴訟模式的討論大大推動了引進現代西方民事程式制度的程序,一批外國民事訴訟法論著被翻譯或編譯,特別是一些作者在前言中對外國制度的評述具有一定的比較訴訟法理論價值;很多專題論文對外國民訴法相關制度的大量引證使外國法真正成為研究中國民事訴訟法問題的參照或借鑑。

(二)二十世紀民事訴訟法學研究存在的主要缺陷

1.對民訴法與憲法的關係缺乏足夠的重視和探究。民事審判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一部分,國家憲法對於作為人權組成部分的訴權的確認是民事訴訟正當程式的基礎;憲法對審判權功能的定位決定著民事訴訟制度的目的以及民事訴訟結構中當事人與法官職能的分配格局;民事審判權獨立問題依賴於憲法制度對司法機構在整個國家機構中地位的確定……憲法制度所確定的司法理念滲透於民事訴訟法理論和制度的每一個細胞,司法體制制約著民事訴訟法的制度框架和制度運作環境。

2.缺乏與民事實體法學領域的必要溝通。強調程式的獨立價值絕不意味著否定民事程式法與實體法的密切關係,相反,民訴法與民商法之間相互依賴、相互滲透的關係應當受到充分重視,兩個相互獨立的學科之間在大量問題上存在溝通和合作的必要和可能,例如舉證責任問題是我們共同面臨的重大課題,但是目前兩大學科無論在觀察問題的視角上抑或學術活動交流方面都還沒有建立起經常性的溝通渠道。

3.民訴法基本理論研究尚停留在純理論探討的層面,未滲透到具體程式制度的設計之中;對幾大基本理論的個別研究中尚未貫穿一個具有內在邏輯一致性的共同法理。例如,訴訟標的理論與既判力理論在確定訴的開始、訴的合併與分離、訴的終結及再審的法定條件方面,都具有決定性意義,但目前對這兩大理論的研究既未整合,也未結合我國現行立法或審判實務進行深入分析。訴權論、訴訟目的論和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理論研究狀況也大致如此。

4.比較民訴法研究較為薄弱。近年來對美、德、法、日等西方國家的現代訴訟制度的介紹大為增多,但主要是針對民事審判模式改革需要進行的,缺乏對外國法完整系統的介紹,對原著的翻譯嚴重不足,對西方學者的訴訟法理論介紹更少;而真正動用比較法方法進行的制度功能比較和法律移植研究更付諸闕如。

5.對替代訴訟解決糾紛方式(ADR )的研究尚未成為訴訟法學的一個內容。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已作為民事糾紛解決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民事訴訟相輔相成。世界各國對和解、仲裁等替代訴訟的糾紛解決方式的研究都在與民事審判制度改革同步進行。面對我國司法資源緊缺與案件數量劇增的矛盾,欲保持程式設計與制度運作中公正與效率的平衡,ADR同樣是一個不可或缺的思路。 目前關於法院調解與判決的關係及訴訟和解問題都有一定的探討,但較少將ADR 作為一個獨立的課題並納入整個糾紛解決機制中進行系統研究,對國外ADR 的研究份量更顯單薄。

二、二十一世紀民事訴訟法學展望

在未來的世紀,我們應當致力於建立現代民事訴訟法學理論體系,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花大氣力:

1.實現從價值理念到制度建構的重點轉移

在20世紀,圍繞民事程式制度改革進行的理論探討,與其說是進行制度建構不如說重在制度批判,關於程式價值、程式保障、程式公正與實體公正關係、以及當事人程式自主性等一系列問題的討論在法哲學的層面上確立了民事程式的價值理念。然而法律家得以對社會發展給予推進的最有力的途徑,是把價值關懷與制度建設結合起來。在理論的大框架內不嫌微未地進行具體制度的構思和建設(注:參見賀衛方:《“外來和尚”與中國法官》,載宋冰編:《程式、正義與現代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37—143頁。),將是21世紀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更為緊迫的課題。

2.建立具有內在邏輯統一性完整的民訴法基本理論體系

理論上缺乏縝密的邏輯聯絡是立法中制度設計過於粗糙、規範之間出現漏洞和衝突的重要原因,在理論更新和制度改革的時代,理論建設尤其要注意協調一系列關係:法律理念和基本原則在各基本理論中保持一貫性;各基本理論所採學說之間的內在邏輯一致性;基本理論與對這一理論有依賴關係的法律制度設計之間的配套性;新的理論與舊的理論之間在制度設計中的相互銜接。唯其如此,才可能建立一套對制度建構具有積極貢獻的整合的民訴法基本理論體系。

3.加強比較民訴法研究

正本清源,將是21世紀比較民訴法研究的主要任務。首先應當大量翻譯外國法規範,並翻譯一批國外民事訴訟法原著。不僅要了解外國民訴法的制度而且要了解外國民訴法理論;不僅要了解其現行法律制度而且要研究其沿革和發展趨勢;不僅要了解國外訴訟形態,而且要了解其滋長的文化土壤和運作環境;針對中國國情,注重法律移植的成本效益研究。

民法學論文 篇三

一、“民法學”課程開設的時間與學時安排

目前筆者所在的院系“民法學”課程安排在第一學年的上學期,與“憲法學”和“法理學”同時並進。從學生反映來看,學生學習起來倍感吃力,因為學生剛開始接觸法學課程,對法學基本概念不知曉,可以說對法學課程還沒入門,這樣導致學生對“民法學”基本概念的理解和記憶非常困難。筆者認為,“民法學”課程應在第一學年下學期或第二學年開始安排學生學習,因為學生在此時對法學課程的一些基本概念已經有所接觸,對民法的基本概念等容易理解記憶,學習起來就會輕鬆得多。從課時安排來看,在整個大學本科學習期間,最狹義的民法不包括婚姻法、繼承法,也不包括合同法,一般最少需要100課時左右,而目前“民法學”開設的學時並未達到100課時,時間少,內容多,這也是影響學生熟練掌握民法知識的一個問題。筆者建議增加“民法學”學時,如果是安排1學期講授,那麼每週達到8學時,如果分2期學完,可以每週4學時。

二、“民法學”課程教材的選用

近年來,許多高校對民法課程的設定進行了改革,由過去的一門課程細化為多門課程,“婚姻家庭法”、“繼承法”、“合同法分論”、“侵權行為法”、“人身權法”等都在相繼單設。傳統的“民法學”教材不論在體系上還是內容上,甚至是民法學精神的把握上都無法達到新的課程體系的要求,比如民法學教材中既有總論的內容,又有分論部門法的內容,而且由於過去“民法學”教學學時有限,這兩部分內容都不夠深入,流於表面,所以,這樣的教材用於新課程體系,導致該講的沒講明白,不該講的講了一堆,既浪費學時,又達不到教學效果。因此,編寫能夠適用於新課程體系的“民法學”教材刻不容緩。筆者認為,在教材的選用上,應當注意以下三個方面。

1.處理好教學與教材的關係

在“民法學”教學與教材的關係上,要避免兩種傾向:一是完全依賴教材,不敢逾越,這樣容易造成照本宣科,使學生沒有學習積極性。二是完全拋開教材,只按照自己觀點講授,這樣造成學生上課就拼命記筆記,教師與學生完全沒有互動。正確的做法是既要立足於教材,又不受制於教材。教師應加強對教材的研究,瞭解不同教材的內容,注意講授教材中的難點和重點,在教學過程中逐漸形成自己的教學體系,將自己的教學體系與教學內容有機融合起來。

2.立足於本校學生的實際

不同學校應分別採納不同的教材,教師應根據本校學生的實際情況,根據自己對教學內容、教學體系的瞭解去選擇教材。筆者認為,作為本科教學,不宜開設民法系列課,因此,一般不選擇系列教材而應選擇綜合性教材。

3.充分考慮教材的內容

在選擇教材時,應考慮教材的實踐性;考慮教材的內容量,以夠用為限而不是越多越好;考慮教材闡述的程度,不能太深奧;還要考慮教材的語言風格,儘量把複雜的內容用通俗語言闡述,用最簡潔的語言闡述民法理論,應注意教材的可讀性。

三、發揮師資的團體優勢

筆者建議,可以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建立起“民法學”學科組。學科組實行定期活動制,教師定期交流教學經驗、分析教學中的問題、研究教學法、探討教育教學觀念的更新,這樣可以解決教師各自為政、缺乏溝通的問題,提高教師對教學方式變化、教學手段變化、教學內容變化的認識,在教育教學觀念上做到與時俱進。

四、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的改革

1.教學內容的改革

“民法學”課程內容豐富,實用性強,應不斷改革教學內容。首先,教學內容應從學校實際出發,體現自己學校的特點。其次,教學內容應符合學生的實際情況,根據學生的需求、學生知識結構和理解能力的實際情況確定教什麼,一般教師應當重點講授基本概念、基本理論、基本制度。再次,教學內容應立足於民法理論前沿。教學促科研,科研促教學。在教學中,應注意將“民法學”研究的最新成果介紹給學生。由於我國立法步伐加快,法律更新和推新週期縮短,不斷有新法律的頒佈,在教學過程中注意將最新的立法動態和立法內容結合“民法學”課程的教學介紹給學生。對學術上有爭議的問題,將不同的學術觀點介紹給學生,啟發學生的思維,擴大學生的視野和知識面。學生掌握了最新的法學研究成果,對參加研究生考試將發揮積極的作用。通過對最新立法內容的介紹,對學生參加司法資格考試也有重要意義。對不同學術觀點的介紹,增加了學生對“民法學”學習的興趣,提高了學生“民法學”的研究能力和畢業生的論文質量。最後,在考試方式上,可以增加更多的客觀性試題和案例分析試題,以適應司法考試的需要。另外,除了一般的筆試方式,還可以增加口試方式,這樣既能提高學生的書面表達能力,又可以採取筆試與撰寫論文相結合的考試方式,這些考試方法的試行將解決學生的知識記憶與綜合運用能力相脫節的問題,有力促進學生對民法知識綜合運用能力的訓練。

2.教學方法的改革

(1)教學手段多樣化。在教學中,除了傳統的教學手段外,可以引入各種現代教育手段,改變過去單一的教學模式,綜合教學內容引入課堂討論、案例分析等方法進行教學。即以案例作為需要講授內容的基本材料,通過分析案例來闡述知識。這種方法提高了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和互動性。在教學過程中,注意把聲像資料反映的一些典型案例播放給學生,提高學生學習的興趣和直觀性。筆者在教學中適時播放《今日說法》、《律師視點》等聲像資料,提高了學生的學習興趣和教學的直觀性、生動性。同時,還配合“民法學”課程的教學,製作電子課件,在教學過程中長期予以使用,取得了較好的教學效果。

(2)嘗試建立本科導師制度。任課教師可以將本科學生分成小組,並積極聯絡司法界的民法專家共同擔任小組的民法學習指導教師,這能使學生的民法學習獲得更富有針對性的指導,也使學生受到諸多德高望重的老教師的做人、治學之風的薰陶。

五、實踐教學的開展

通過各種實踐教學方式的開展,改進教學方法,活躍學生氣氛,加強學生對課堂教學的印象,提高學生學習興趣,激發和培養學生獨立思考、分析問題的能力。通過對司法實務的直觀瞭解,鞏固所學的理論知識。通過模擬法庭活動使學生鞏固理論基礎、熟悉和掌握司法程式、培養和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提高學生對所學知識的綜合運用能力、獨立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能力以及語言表達能力。

1.課堂討論由任課教師事先擬定討論的題目,並提出具體的要求。提前向學生公佈討論題目,讓學生做相關的準備。討論以小組為單位進行,由各組推薦1~2名學生作主發言人。討論結束,由教師對討論情況進行點評及歸納總結。討論稿課後收集,用以平時考核。2.播放音像資料在民法學總論和分論的教學過程中實施,在學習相關內容時由教師隨堂播放。

3.法院旁聽提前一週確定旁聽的案件,並向學生介紹案情。旁聽前向學生提出其間應關注的要點。學生對旁聽的案件及過程作歸納總結。教師點評。旁聽以班或年級為單位。

4.模擬法庭

教師結合教學進度選擇合適案例,提前向學生公佈。選擇部分學生扮演案件中的不同角色,並對各自提出不同的要求。按照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進行法庭審理。組織其他學生參加旁聽,旁聽者作出書面歸納,任課教師進行評閱。教師進行點評。

六、“民法學”教學與司法考試

法學教育主要是職業性教育,司法考試是為了增強就業砝碼,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並不矛盾,法學教學不能圍繞司法考試轉,但又不能無視司法考試,因此,在進行“民法學”教學時應注意協調好二者的關係。

1“.民法學”的教學內容儘量與司法考試相結合

(1)民法教材的內容儘量與司法考試相結合。在教材上可以選用盡量接近司法考試範圍的教材;在課堂教學中也可以引用一些司法考試題,這樣既能讓學生了解考點,也能增強學生的實踐能力。

(2)有針對性地開設司法考試輔導課。在開設方式上,可以利用業餘時間開設也可以作為選修課以司法考試的單元來開設,當然,這兩種開設方式也可以同時採納。

2.注意提高教師的實務能力

可以選派教師到實務部門訓練,時間為半年到1年,定期或不定期地聘請司法實務人員教授部分課程,這樣對增強教師和學生的實踐能力都有著重要作用,對提高學生司法考試過關率有著重要意義。在“民法學”教學中要重視司法考試,但不能把“民法學”教學完全變成司法考試的教學。

七、小結

民法學論文 篇四

我一直從兩個線索來尋找和確定我的博士學位論文的題目,一是研究的方法,二是研究的物件,分析法學是我入學以來最賣力氣和最感興趣的一種法學方法論,而私權又是民法中最為重要和最具時代精神的的一個概念,所以,分析法學與私權這兩條拋物線的交匯點就構成了我的博士論文選題:私權的分析與建構——民法的分析法學基礎。

以往的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博士論文大多以具體制度為題,實際上,這不應成為博士論文的唯一的選題趣向,民法中有太多的基本概念需要博士論文去澄清,如“事實”的概念、“原則”的概念、“行為”的概念、“主體”的概念、“權利”的概念等等,當然,已有一些博士論文在這些方面作出了努力,如董安生的《民事法律行為》、徐國棟的《民法基本原則解釋》,但是,我以為,在這個方向上,我們做的還是太少太少。

我也一度考慮過為博士學位論文選擇一個現實性極強的題目,但是,我對具體的制度設計實在沒有興趣,或者說,我對駕御那樣的題目沒有信心,我預感如果那樣寫下去,肯定會陷入流行的“甲說、乙說、我說”的法學八股文的模子中去,最後不會比“一半教科書和一半最新成果綜述”的那種東西好多少,而這是我所不願意看到的。

我的導師江平教授說:“博士論文就是要在方法上和資料上開拓一個新的領域。”這使得我最終下定了決心,因為我一直認為,中國法學在幾十年的發展之中,因急迫於種種繁複的實際立法問題,而無暇顧及法學內在的方法論問題,以前或許這是一個很正常的結局,然而,時至今日,方法論問題該浮出水面了。

當然,這一選題也給我帶來一些尷尬,在與一些朋友談及這篇博士論文時,總遇到這樣的疑詢:“這不是一篇法理學的論文嗎?”我常常無語以對,甚至有一絲慚愧,因為我竟然不能將博士論文寫成一部純正的民法學論文,純正到絲絲縷縷都是民法學的,而不是法理學的。不過,確切地說,這種尷尬不是我的,而是中國民法學的尷尬,中國民法學被別人乃至自己看成是一種不能摻雜一絲“法理學”血統的純種的德國狼狗,這並不是一件好事。

二、

在南京大學讀碩士學位時,我對分析法學知之甚少,但是,在研讀民法的過程中我形成了一個信念,就是深信民法背後有一個統一的明澈的方法,任何貌似深奧的專業問題在這個方法面前都會現出原形。記得1995年7月24日曾經寫過一篇札記,記下了這個埋在心中的信念:“一口氣看了100多頁物權案例與法理分析,甚感民法方法論研究之重要,讀博時,我要以方法論為線索寫一篇學位論文。現今民法理論龐雜蕪亂,許多精微玄奧尚未明瞭,許多地方沒有打通,人們只是在面上爭論一些所謂‘專業化’的問題。我想應該先對民法理論的一般抽象概念進行總結、分類和歸納,一個系統的方法論體系就會潛在於這些概念之中。”

後來,讀到沈宗靈先生的《對霍菲爾德法律概念學說的比較研究》一文,我才知道應該到哪裡去尋找答案,那就是霍菲爾德的分析法學。有一次,與一位師兄聊天,談及法學史上美國的法學家,他說:“龐德算狗屁!霍菲爾德才是真正的法學家。應該感謝沈宗靈先生將他介紹給中國人。”此話雖然偏激粗俗,但也不失真諦。於是,我對霍菲爾德這位“不是狗屁”的法學家的興趣又增了幾分。

應該說,分析法學是西方法學叢林中的一株奇物,根脈繁雜,枝葉茂盛,徹底的搞清它確實是一件不易的事情,其實,在我的三年博士生的學習生活中,真正精讀的分析法學的文獻,也只是經典中的幾部,如凱爾森的《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霍菲爾德的《司法推理中應用的基本概念》、拉侖茲的《法學方法論》等等,其他的大多隻是走馬觀花。但是,有限的閱讀卻使我驅散了以往研習民法時所生的許多困惑,特別是它對我關於各種型別的民事權利背後是否有一個統一的理念結構的猜想給予了一個確實的答案,我正是在這種激勵下,心中產生一種強烈的願望,這就是,將分析法學嵌入中國的民法學研究之中去。來後在舒國瀅先生的鼓勵下發表於《比較法研究》的《分析法學與中國民法的發展》、《尋找法律概念的最小公分母——霍菲爾德法律概念分析思想研究》,以及受強世功先生之約發表於《北大法律評論》的《法律關係的元形式——分析法學方法論之基礎》等文章就是一步步的嘗試,而這些嘗試正構成了今天這部博士論文的基本構架。

兩年多來,我甚感閱讀西方法律經典文獻,並不是枯讀幾部外文書那麼簡單,進入西方法學某一流派的語境之中是一件非常折磨人的事情。但是,唯一的辦法只能是耐心。我讀霍菲爾德的《司法推理中應用的基本法律概念》的論文化去了整整一年的時間。先是粗讀幾遍,難知其義,之後開始逐字逐句地做翻譯工作,許多概念的含義在我的腦中才漸漸明晰,但是,前年11月應葛雲鬆先生之邀在給北京大學法律系本科生講課時提及霍菲爾德的八個概念,其中privilege仍是令我感到混沌不清,不過,到去年春天,寫完《尋找法律概念的最小公分母——霍菲爾德法律概念分析思想研究》這篇兩萬餘字的論文時,霍菲爾德的概念在我的腦海中已經象天上的星星一樣明朗了。去年5月,我壯著膽子去昌平給中國政法大學的本科生做了一個題為《民事權利與民法方法論》的講座,那天,在權利的形式分析這個問題上,我有了一種較為純熟的感覺。我對學生說:“我從內心裡感到霍菲爾德的理念是那般的美麗和清澄。這種美麗和清澄的理念才是一門學科真正的基礎和起點。”

在寫完《尋找法律概念的最小公分母》

後,有同學給我開玩笑說:“你是在用數學的方法研究法律。”雖是一句戲言,然而,卻被他不幸言中。因為分析法學的哲學之母就是分析哲學,而分析哲學與數學又是淵源極深,分析哲學的幾位創始人如弗雷格、羅素等也都是地地道道的數學大師。所以,許多法學家稱分析法學是“法學中的數學”。我十分欽佩分析法學家對法學中概念之清晰與邏輯之嚴密的孜孜不倦的追求,所以,如果被人評價為“在用數學方法研究法律”,我認為,這是一種榮耀和自豪,即使這是一句戲言。

不過,說來慚愧,我係統學習民法學的時間不長,所以,始終覺得自己只是一個在民法殿堂外踮腳向裡探望的國小童,從來就沒有過一種民法學博士生應有“胸有成竹”的感覺。在南京大學攻讀經濟法碩士學位時,精力基本耗在《公司法》上,最後寫的碩士論文也是《一人公司的法律性質與責任制度研究》。在博士論文選題時,我也曾考慮仍然選擇《公司法》方面的題目,但是,心中總是脫不去對民法基礎理論的熱愛,總是抑制不住將自己所喜歡的分析法學與民法學嫁接起來的慾望,於是,便搞出了眼前這個東西。

這是一條“旁門左道”的產物,我自己也已經嗅到這篇文章所散發出來的那種不成熟的乳臭,所以,其中的種種毛病還望各位老師與同學海涵與斧正。不過,這也絲毫不會影響我對分析法學在中國民法學中的未來前景的信心,因為我相信分析法學是法學之所以成為法學的一種自身的方法,如果說法學家可以不懂分析法學,那麼,這就如同說音樂家可以不懂五線譜一樣荒謬。所以,我也更希望分析法學對於今後的中國民法學不再是旁門左道,而能夠登堂入室。

三、

我在讀分析法學的經典名著時,最為強烈的感受就是他們的質樸和透明的文風,讀其中的文字,我彷彿能看見法學家的鬍子、唾沫和皺紋以及他們面對仇人時的憤怒和語無倫次。所以,在這篇論文中,我嘗試著一種質樸和透明的文風,我希望讀者能通過我的文字無遮攔地看到我心智的面容。儘管此般嘗試,但是,我知道,文中仍脫不去流行的法學八股文之迂酸氣。

實際上,文風顯示著作者對某一個問題的理解路徑,這個路徑應當是獨到的。如果,在一篇文章中,看不到“我”的影子,那隻能說,“我”在學術研究的過程中被異化了。所以,透明的文風,我想,這對於一個剛剛開始幹學術這一行當的人來說是至關重要的。

文風的明澈對於一篇博士論文來說,重要的則在於對資料的駕御和語言可觸控性,資料之多是一件好事情,但是,千萬不能因為它而淹沒窒息自己的思維力,更不能將它當作晚禮服披在“博士論文”的身上,因為對於一個真正的學者來說,最重要的是他所處的這個“生活世界”,應當是這個生活世界決定他的研究方向、研究問題和研究方法,所以,這個生活世界中的真正問題的與真實的問題決不能被資料吞噬、淹沒和扭曲,然而,這種悲劇總是在學術生涯中上演。

至於語言,那實在是一個奇妙的魔術,有時,它會將蒼白的思想修飾得高貴華麗,有時它卻無力承載一絲深刻。對於許多真諦,並不是我們的頭腦不能發現它,而是我們的語言不能表述它。語言總是牽制著理論的發展,所以,語言哲學家維特根斯坦說:“能說清的,我們總能說清,對於說不清的,我們只能保持沉默。”然而,在這篇論文中,我的感覺卻沒有這般灑脫,有許多問題我總是說不清,但是,我又沒有權利保持沉默。所以,文中充斥了太多的混亂與可笑的“自以為是”,還望老師們海涵。

有時,同學們也在一起調侃說:“做學問就是將大家原本都懂的問題,說得大家都不懂。”我也常常感到很心虛,因為我總覺得自己正在乾的就是這種吃力不討好的活。可是,我也常常問自己:“對於那些‘原本都懂的問題’,我們真的很懂嗎?”其實許多問題不過是存在於語言的迷瘴之中但卻自信已經一目瞭然而已罷了。

不過,儘管語言制約著理論,但是,我相信,理論的發展也會拖著語言前進,在歐美國家,有一個龐大的法學共同體在誠摯地討論著一些超越具體制度之上卻又與具體制度息息相關的問題。其實,許多在我們看來虛無飄渺甚至接近“夢囈”的問題,在西方法學共同體的交流和討論之中,已逐步變得清晰而確實,對於這些問題的表述也變得有章可尋、循序漸進,相信中國的法學以後也會這樣。

四、

本文也力圖從公法的視閾中觀察私法,以前有一位大牌法學家楊兆龍先生曾經批評到:“近來,一般法學家有隻懂公法而不懂私法者,有隻懂私法而不懂公法者,這些法學家對於法學的認識真當得起‘管窺蠡測’四個字。”這種批評是中肯的,事實上,在現代社會,公法對於私法的影響劇深,許多私法上的問題已不是純粹的私法問題,它往往與公法扭纏在一起,所以,本文的許多章節都涉及公法,當然,這也不過是“假公濟私”,因為它的落腳點還是在於說清私權的問題。當然,因為我對公法知之不深,其中訛誤許多,還待老師們斧正。

至於創見,說實話,本文並無多少真正的創見,唯一的創見就是,它認為中國民法學的研究應當發展一種系統和科學的方法,除此之外,它的整個工作就是以一箇中國學生的理解將紛繁雜亂的分析法學諸流派的思想整合為一個具有邏輯聯絡的體系,並嘗試著以此分析與解釋一些當前或以前中國民法學界所曾關注並爭論過的一些重要問題。如果說這篇文章有什麼野心,那麼,它的野心就是通過這種方法論的引介,鼓吹並推動中國民法學乃至整個法學邁入一種純正的科學方向。

應該說,現在的民法學研究還遠遠沒有超越民國時期民法學者的研究水準,現在研究的許多問題實際上在民國時期民法學家的那些泛黃的繁體字的著述中都可以找到答案。現在的問題仍然是以前的問題,這說明,民法學作為一種學識,在中國近四十餘年的歷程中實質上沒有根本的進步。實際上,現實中國社會需要民法學解決的問題很多很多,但是,民法學尚無內在能力將這些實際問題消化,提升為一種理論的結構,使之能夠進入民法學的話語之中,所以,還用著一些粗糙的概念生吞活剝著博大精深的現實問題。這種疾症的根源就在方法論,方法遲鈍了我們的感覺,方法侷限了我們視野,方法混沌了我們的判斷。所以,中國民法學不能再不談方法了。

至於以後,我想,21世紀中國的法學在方法上的走向必然是實證主義,一方面是分析實證,另一方面是社會實證。孔德說過人類的精神發展曾經經歷三個發展時期,一是神學的,二是形而上學的,三是實證的。我看這恐怕也是中國法學發展的軌跡,80年代之前受政治意識形態控制的中國法學是神學的法學,80年代鼓吹文化啟蒙主義的中國法學是形而上學的法學,而這些年實證的萌芽在中國法學的田地中日益見多,所以,有理由相信,21世紀的中國法學是實證主義法學的天下。

但是,中國法學的現狀是不能令人滿意的,實證得還遠遠不夠,與哲學界相比,倒令人有頗多的感觸。哲學是一個最容忍“天馬行空”的學術領域,但是,在這一個領域,新一代的青年學者中的佼佼者大多集中在分析哲學上,對諸多哲學命題做著踏踏實實的邏輯實證工作。而法學這個最需要“腳踏實地”的學科,諸多有才華的青年學者特別是法理學者,卻傾心於“天馬行空”,對於中國法學來說,這是才智配置的一個很大的浪費。

現今的中國正處於法律精神成長的時代,也是種種法學思想紛紛登場的時代,種種的法學思想盡管看上去班駁陸離,但是,粗略地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以批判為生命的法學,它所有的工作就是尋找自己的敵人並將其掐死,一旦,有一日敵人全被掐死了,或者,敵人沒死,但是,嘮嘮叨叨的批判已顯得無聊了,那麼,這個學派也就行將就木了;另一類是以建設為生命的法學,他象一個好孩子,默默地做著自己的夢想,踏實地幹著自己的事情,非到萬不得以,才和別人紅著臉吵一次。我想,本文所引介的分析法學不應是前者。

五、

從去年的初秋到今年的陽春,大約半年時間,我在電腦鍵盤上敲的最多的兩個字就是“分析”,正是在這“分析”的日子,方覺得這才是一個真正學習的過程,因為學習就是理解,而理解就是系統化、結構化。當私權的問題成為“壓倒一切”的問題時,出現在我的感覺與知覺的世界裡的所有的法條、案例、觀點、資料都頻頻進入我的腦袋和“私權的概念”握手,手拉手,於是,就逐步成了一個網。我象一隻蜘蛛忙碌了半年,終於織就了一張關於私權的網,還不知是否能經得起“答辯狂風”的考驗,所以,“大風起兮”時蜘蛛才有的那種惶恐我現在也算是實實在在地體會著。

可幸的是,寫作的時候,我的腦袋基本還是好使的,感覺到它好象是一隻奶牛,過些日子就會溢位些許靈感的奶汁,有些靈感竟是以完整的語句形式呈現在腦海之中,使我感到做學問的暢快;不過,在論文寫作最為艱辛的時候,我的身體則象我的電腦一樣,時時出一些小毛病,也令我深切體會到學術之路的不易。

感謝我的導師江平教授,導師博大精深的學術情懷和寬巨集仁厚的人格魅力凝聚著真正的民法精神,他深深地影響著我的精神世界。感謝楊振山教授,他對民法上的哲學理念的誠摯關懷時時感染著我、激勵著我。感謝答辯委員會另外三位老師:謝懷拭研究員、沈宗靈教授和方流芳教授,他們的批評與鼓勵將是我的一筆重要財富。

感謝王文傑先生從臺灣惠寄珍貴資料,其中拉侖茲的《法學方法論》令我愛不釋手,還有王澤鑑教授親筆題寫贈言“為法律而奮鬥”的他的一套專著令我獲益非淺。感謝我的朋友劉俏先生,他在美國UCLA撰寫他的經濟學博士論文的繁忙時刻,還為我查詢、影印並郵寄科克洛克的《法律關係》(Jural Relation)等珍貴的英文文獻。感謝我的朋友成向陽先生從香港大學給我帶來有關霍菲爾德的全套影印資料。

這裡,我還要感謝英國法學家傑克遜(Bernard S. Jackson),當然,對他說感謝,多少有一點巴結的味道。傑克遜是當代符號學法學的一流大師,在國際法學界有不小的影響。在一次網上衝浪時,我無意發現了他的網頁,並給他發了一份E-mail,索要他的一篇論文《結構主義與法學理論》,不到一個月我就在政法大學收發室裡取到了來自曼徹斯特的他的親筆回函以及資料。

畢業將至,以往那種“心迷五色,性無定數”的感覺漸漸遠了,一種澄澈的“為學”的念頭油然而生,但願這不是一時的幻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