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規論文(精品多篇)

稅收法規論文(精品多篇)

稅法論文 篇一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法設計;基本原則

稅法基本原則是一國調整稅收關係的法律規範的抽象和概括,是一定社會經濟關係在稅收法制建設中的反映,也是對稅法的立法、執法、司法等全過程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法律準則,其核心是使稅收法律關係適應生產關係的要求。電子商務作為經濟全球化程序中應運而生的網路經濟的組成部分,具有交易虛擬化、全球化、隱蔽化和成本低廉等特點。雖然電子商務的出現為經濟發展帶來了巨大的變化,使現行稅法的某些規定難以適用,並形成了一些稅收徵管中的盲點,但其並未對生產關係和稅收法律關係本身產生根本性的影響。因此,完善電子商務時代的稅收法律制度,仍然不能背離以下幾項稅法的基本原則。

一、稅收法定原則

稅收法定原則是民主和法治原則等現代憲法原則在稅法上的體現,是稅法至為重要的基本原則。它指的是國家徵稅應有法律依據,要依法徵稅和依法納稅。稅收法定原則要求稅收要素法定而且明確,徵稅必須合法。諸如,納稅主體、徵稅物件、稅率、納稅環節、減免優惠等稅收要素必須由立法機關在法律中予以規定,其具體內容也必須儘量明確,避免出現漏洞和歧義,為權利的濫用留下空間。而徵稅機關也必須嚴格依據法律的規定徵收稅款,無權變動法定的稅收要素和法定的徵管程式,依法徵稅既是其職權,也是其職責。

(一)不宜開徵新稅

在電子商務條件下,貫徹稅收法定原則,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就是是否開徵新稅。實際上對這個問題的爭論由來已久,以美國為代表的免稅派主張對網上形成的有形交易以外的電子商務永久免稅,認為對其徵稅將會阻礙這種貿易形式的發展,有悖於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大趨勢;與此相對的是加拿大稅收專家阿瑟·科德爾於1994年提出“位元稅”構想,即對網路資訊按其流量徵稅。“位元稅”方案一經提出,即遭致美國和歐盟的反對,原因是他們認為“位元稅”不能區分資訊流的性質而一律按流量徵稅,而且無法劃分稅收管轄權,並將導致價值高而傳輸資訊少的交易稅負輕,價值低而傳輸資訊多的交易稅負重,從而無法實現稅負公平。筆者認為,經濟發展是稅制變化的決定性因素,開徵新稅的前提應是經濟基礎發生實質性的變革,例如,在以農業為最主要的生產部門的奴隸制和封建制國家,農業稅便是主要稅種;進入了以私有制下的商品經濟為特徵的資本主義社會後,以商品流轉額和財產收益額為課稅物件的流轉稅和所得稅取代了農業稅成為主要稅種。電子商務也屬於商品經濟範疇,與傳統貿易並沒有實質性的差別。因此,我國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時,仍應以現行的稅收制度為基礎,對現行稅制進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使之適應電子商務的特點和發展規律,這樣不僅能夠減少財政稅收的風險,也不會對現行稅制產生太大的影響和衝擊。例如,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做法便值得借鑑,其並未出臺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法,只是要求納稅人在年度報稅表內加入電子貿易一欄,申報電子貿易資料。

(二)明確各稅收要素的內容

稅收法定主義原則要求稅收要素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電子商務對稅收要素的影響突出地表現在徵稅物件和納稅地點的確定上。以流轉稅為例,網上交易的許多商品或勞務是以數字化的形式來傳遞並實現轉化的,使得現行稅制中作為計稅依據的徵稅物件變得模糊不清,對此既可以視為有形商品的銷售徵收增值稅,也可以歸屬為應繳營業稅的播映或服務性勞務。這就需要改革增值稅、營業稅等稅收實體法,制定電子商務條件下數字化資訊交易的徵稅物件類別的判定標準,從而消除對應稅稅種、適用稅率的歧義。就納稅地點而言,現行增值稅法律制度主要實行經營地原則,即以經營地為納稅地點,然而高度的流動性使得電子商務能夠通過設於任何地點的伺服器來履行勞務,難以貫徹經營地課稅原則。由於間接稅最終由消費者負擔,以消費地為納稅地不僅符合國際徵稅原則的趨勢,而且有利於保護我國的稅收利益,為此,應逐步修改我國現行增值稅的經營地原則並過渡為以消費地為納稅地點的規定,從而有效解決稅收管轄權歸屬上產生的困惑。

二、稅收公平原則

稅收公平原則是稅法理論和實踐中的又一項極其重要的原則,是國際公認的稅法基本原則。根據稅收公平原則,在稅收法律關係中,所有納稅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稅收負擔在國民之間的分配也必須公平合理。稅收公平原則在經歷了亞當·斯密的“自然正義的公平”①和瓦格納的“社會政策公平”②理論之後,近代學者馬斯格雷夫進一步將公平劃分為兩類,即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稅收橫向公平要求相同經濟情況和納稅能力的主體應承擔相同的稅負;稅收縱向公平則要求不同經濟情況的單位和個人承擔不相等的稅負。

納稅人地位應當平等、稅收負擔在納稅人之間公平分配是稅收公平原則的內容和要求。電子商務是一種建立在網際網路基礎上的有別於傳統貿易的虛擬的貿易形式,它具有無紙化、無址化以及高流動性的特點。高流動性使得企業的遷移成本不再昂貴,企業由於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不必像傳統企業那樣大量重置不動產和轉移勞動力,若想要在低稅或免稅地區建立公司以達到避稅的目的,往往只要在避稅地安裝伺服器等必要的裝置、建立網站並配備少量裝置維護人員即可。其他為數眾多的工作人員可以通過網際網路在世界各地為企業服務,從而可以使納稅人通過避稅地的企業避免或減少納稅義務。而電子商務的無形性和隱蔽性則讓稅務部門難以準確掌握交易資訊並實施徵管,使得網路空間成了納稅人輕而易舉地逃避納稅義務的港灣。上述種種都導致了從事電子商務的納稅主體與從事傳統商務的納稅主體間的稅負不公。但是稅收公平原則卻要求電子商務活動不能因此而享受比傳統商務活動更多的優惠,也不能比傳統商務更易避稅或逃稅。因此,為貫徹稅收公平原則應從以下兩方面著手:

第一,改變對電子商務稅收缺位的現狀,避免造成電子商務主體和傳統貿易主體之間的稅負不公平。稅法對任何納稅人都應一視同仁,排除對不同社會組織或個人實行差別待遇,並保證國家稅收管轄權範圍內的一切組織或個人無論其收入取得於本國還是外國,都要盡納稅義務。

第二,貫徹稅收公平原則還要完善稅收徵管制度。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徵管制度,首先應制定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納稅人在辦理了上網交易手續之後,應該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在稅務登記表中填寫網址、伺服器所在地、EDI程式碼、應用軟體、支付方式等內容,並提供電子商務計算機超級密碼的鑰匙備份。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的申報事項進行嚴格稽核,併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其二,應建立電子發票申報制度,即以電子記錄的方式完成紙質發票的功能。啟用電子發票不僅可以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也為稅收徵管提供了嶄新的手段。納稅人可以線上領購、開具並傳遞發票,實現網上納稅申報。其三,逐步實現稅收徵管的電子化、資訊化,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拓展稅收徵管的領域和觸角,開發電子商務自動徵稅軟體和稅控裝置,建立網路稽查制度,不斷提高稅收徵管效率和質量,構建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稅收徵管體系,實現稅收公平原則。三、稅收中性原則

稅收中性原則是指稅收制度的設計和制定要以不干預市場機制的有效執行為基本出發點,即稅收不應影響投資者在經濟決策上對於市場組織及商業活動的選擇,以確保市場的運作僅依靠市場競爭規則進行。

電子商務與傳統交易在交易的本質上是一致的,二者的稅負也應該是一致的,從而使稅收中性化。稅收制度的實施不應對網路貿易產生延緩或阻礙作用,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還處在初級階段,對相關問題的研究也才剛剛起步,而電子商務代表了未來貿易方式的發展方向,與傳統貿易相比,其優勢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對其稅收政策的制定應避免嚴重阻礙或扭曲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宜採用中性的、非歧視性的稅收政策,通過完善現行稅制來規制並引導電子商務健康、有序、快速地發展。

不開徵新稅不僅是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也是稅收中性原則的體現。許多國家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制度時,也都認為應遵循稅收中性原則。例如,美國於1996年發表的《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的稅收政策》中便指出:“建議在制定相關稅收政策及稅務管理措施時,應遵循稅收中性原則,以免阻礙電子商務的正常發展。為此,對類似的經濟收入在稅收上應平等地對待,而不去考慮這項所得是通過網路交易還是通過傳統交易取得的。”檔案認為,最好的中性是不開徵新稅或附加稅,而是通過對一些概念、範疇的重新界定和對現有稅制的修補來處理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問題。而經合發組織1998年通過的關於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框架性意見的《渥太華宣言》中也強調,現行的稅收原則將繼續適用於電子商務課稅,對於電子商務課稅而言,不能採取任何新的非中性稅收形式。歐盟對待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觀點是,除致力於推行現行的增值稅外,不再對電子商務開徵新稅或附加稅。

根據稅收中性原則,我國對電子商務不應開徵新稅,也不宜實行永久免稅,而應該以現行稅制為基礎,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和普及,不斷改革和完善現行稅法,使之適用於電子商務,保證稅收法律制度的相對穩定和發展繼承,並能夠降低改革的財政風險,促進我國網路經濟的穩步發展。

四、稅收效率原則

稅收效率原則是指稅收要有利於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經濟機制的有效執行,提高稅收徵管的效率。稅收效率原則要求以最小的費用獲取最大的稅收收入,並利用稅收的經濟調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進經濟的發展,或者最大限度地減輕稅收對經濟發展的障礙。它包括稅收行政效率和稅收經濟效率兩個方面。稅收的行政效率是通過一定時期直接的徵稅成本與入庫的稅金之間的比率來衡量,表現為徵稅收益與徵稅成本之比。這一比率越大,稅收行政效率越高。稅收的經濟效率是指徵稅對納稅人及整個國民經濟的影響程度,徵稅必須使社會承受的超額負擔為最小,即以較小的稅收成本換取較大的收益。簡言之,就是稅收的徵收和繳納應儘可能確定、便利、簡化和節約,以達到稽徵成本最小化的目標。

雖然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單位或個人可以直接將產品或服務提供給消費者,免去了批發、零售等中間環節,使得稅收徵管相對複雜,但是為了應對這一嶄新的交易形式,越來越多的高科技手段將會運用到稅收工作的實踐中,使稅務部門獲取資訊和處理資訊的能力都得到提高;憑藉電子化、資訊化的稅收稽徵工具,稅務機關的管理成本也將大大降低,為提高稅收效率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

五、社會政策原則

國家通過稅法來推行各種社會政策,稅收槓桿介入社會經濟生活,稅收不僅是國家籌集財政收入的工具,而且成為國家推行經濟政策和社會政策的手段,於是稅收的經濟職能便體現為稅法的基本原則。

目前,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稅收的社會政策原則主要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一)財政收入原則

貫徹這一原則需要明確的是,一方面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實施網路貿易,現行稅基日益受到侵蝕,這就需要不斷完善稅收法律制度,保證對應稅交易充分課稅,使得財政收入穩定無虞;另一方面,針對目前我國企業資訊化程度普遍較低,電子商務剛剛起步的現狀,為了使我國網路經濟的發展跟上世界的腳步,應當對積極發展電子商務的企業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財政收入原則的確立,不可避免地衝擊和影響了稅收的公平原則,但是為了從全域性和整體利益出發,它又是有利於國民經濟發展並且有利於社會總體利益的。正如前任財政部長項懷誠在“世界經濟論壇2000中國企業峰會”上所表示的:“不想放棄徵稅權,但又想讓我國的電子商務發展更快點。”

(二)保護國家稅收利益原則

就目前而言,我國還是電子商務的進口國,無法照搬美國等發達國家的經驗制定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而是應該在借鑑他國經驗的基礎上,構建有利於維護我國稅收的稅制模式。同時,還應該考慮到對國際稅收利益的合理分配,為國際經濟貿易建立更為公平合理的環境和更加規範的秩序。國際稅收利益的分配格局,將會影響各國家對貨物和勞務進出口貿易、智慧財產權保護以及跨國投資等問題的基本態度。只有合理分配稅收利益,才能為國際經濟交流與合作提供更好的條件和環境。因此,我們應該在維護國家稅收的前提下,尊重國際稅收慣例,制定互惠互利的稅收政策,從而實現對國際稅收利益的合理分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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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差異論文 篇二

[關鍵詞]會稅差異;所得稅稅負;上證50指數;盈餘管理

[DOI]10.13939/.2015.46.145

所得稅會計的研究向來是我國會計理論界研究的熱點和難點,自從1993年會計制度改革、1994年財稅體制改革以來,我國開始正式確立採取稅收制度與會計制度相分離的稅務會計模式。隨著會計準則的不斷髮展變化和企業所得稅法的不斷改革與完善,企業獲得了更多選擇會計政策、會計估計的自,企業管理層盈餘管理的空間逐漸增大,我國會計準則與稅法之間的差異也就出現了,而隨著經濟市場化和國際化日益加強,這種差異有日益擴大之勢。

由於會計與稅收差異(即會稅差異)同時受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的影響,會稅差異的大小很容易又與企業的稅收籌劃、盈餘管理等活動聯絡在一起。所以,該課題已成為我國稅收徵管和會計實務操作過程中一個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它的存在也關係到我國會計體系及稅制的健全和完善。

1 會稅差異

2006年2月15日,我國財政部頒佈了新的《企業會計準則》之後,又頒佈了《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新準則從2007年起逐步推行。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了合併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07年12月6日,國務院又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於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國執行。

企業所得稅核算的依據是所得稅會計準則,而所得稅徵繳的依據是企業所得稅法,這就導致了新會計準則與現行所得稅法在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方面存在著較多的差異。從會計學的角度涉及所得稅的處理,主要體現在永久性差異和暫時性差異兩方面,一般可由對所得稅的核算方法不同分為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從稅法角度涉及所得稅的處理,主要體現在計算所得稅時的各種成本、費用專案,分為可扣除專案和不可扣除專案,還有涉及有關資產、損失、收益的處理等內容。

1.1 所得稅差異產生的理論根源

所得稅差異產生的理論根源是美國稅制中十分著名的克拉尼斯基定律,要求企業日常會計核算按照財務會計有關規定操作,但是納稅時要依照稅法規定操作,必須滿足稅法對會計的要求。也就是所得稅核算與所得稅徵繳依據不同,所得稅核算依據是所得稅會計準則,依據會計準則計算企業會計利潤,所得稅徵繳依據是企業所得稅法,依據稅法要求計算企業應稅所得。由於所得稅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之間的差異性,導致了所得稅差異問題。

1.2 所得稅會計差異的分類

由於新會計準則中所得稅會計採用了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所以可以把所得稅會計差異分為暫時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兩類。

暫時性差異是指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根據稅法規定為計算應交所得稅所確認的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之間的差額。未做為資產和負債確認的專案,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確定其計稅基礎的,該計稅基礎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也屬於暫時性差異。其中,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在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各項負債賬面價值減去其在未來期間計算應稅利潤時可予抵扣的金額。新會計準則將重心放在了對暫時性差異的會計處理規範上。

永久性差異是指某一會計期間,由於會計準則、制度和稅法在計算收益、費用或損失時的口徑不同、標準不同,所產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這種差異不影響其他會計報告期,也不會在其他期間得到彌補。在《企業會計準則18號:所得稅》中,雖未提及永久性差異,但並不表示在所得稅會計處理中就沒有永久性差異了,只不過是為了對應新會計準則中“計稅基礎”這一概念,以及符合利用計稅基礎計算所得稅差異的要求。因為永久性差異無論在任何會計期間,稅法都是不允許抵扣的。

2 會稅差異與所得稅稅負

由於會計核算原則與稅收原則的彈性不同,會計核算原則相對於稅收原則更具彈性、更為靈活,稅收原則更具剛性,因此,會計收益資料要比應稅收益資料更易操縱。與其他稅種相比,所得稅稅率較高,且其應納稅額與會計核算密切相關,計算較為複雜,因此所得稅往往成為各企業避稅籌劃的重點。這種避稅籌劃行為可以在不影響稅前會計收益的前提下減少應稅收益,或者通過操縱非應稅專案損益,在不增加或少增加應稅收益的前提下,提高會計收益水平,從而巧妙達到減少所得稅負擔的目的,但與此同時,也會帶來應稅收益差異(簡稱會稅差異)的擴大。為檢驗我國會稅差異對企業所得稅稅負水平的作用及影響程度,本文以我國上證50指數所挑選的樣本股所在上市公司公開的年報資料為樣本,參考曾富全、呂敏的做法,採用實證研究,從會稅差異與所得稅稅負的相關性視角,對所得稅避稅情況及上市公司的納稅籌劃行為進行實證分析。

3 實證分析

3.1 變數設計

本文主要研究的是企業所得稅稅負與會稅差異之間的關係,其中所得稅稅負會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出企業避稅及盈餘管理的經濟行為,所以對如何衡量這兩個指標是本文的重點。

第一,所得稅稅負變數的設計。企業的所得稅稅負水平一般用該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來衡量,但由於企業的納稅申報表不對外公開披露,應納稅所得額也不要求在年報中公佈。因此,利用公開年報資料準確衡量企業所得稅稅負水平有一定的難度。所以,我國的研究文獻一般採用代替性的間接計算方法。即利用年報公佈的所得稅費用資料和利潤總額資料作為衡量企業綜合稅負水平的替代變數。此外,由於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各種優惠政策繁多,各企業的實際所得稅稅率受所在行業、地區、規模以及母子公司是否採用合併納稅等因素的影響,編制合併報表時使用的實際稅率往往不止一個。為提高變數計算的準確性,本文統一地以母公司資料為依據進行實證分析,無論所得稅稅負指標還是會稅差異指標均以母公司年報資料進行計算。

即,所得稅稅負=所得稅費用/利潤總額

第二,會稅差異變數的設計。會稅差異即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的差異。和所得稅稅負的衡量一樣,由於企業的納稅申報表不對外公開披露,只能從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財務報告資料推導應稅收益。我國的研究文獻在會計實證研究上,通常採用以財務報告資料為基礎的估計方法。即以當期所得稅費用為基礎估計應稅收益,以利潤總額為會計利潤,進而計算會計稅收差異即為二者之差。不過,這種方法估計的會稅差異沒有考慮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變動的影響。由於我國會計實務中採用納稅影響會計法進行所得稅會計核算的企業所佔比重很小,大部分企業不存在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所以,採用這種方法計量會稅差異影響不大。因此,本文也採取這種方法。又由於在所得稅稅負變數的選擇上運用的是相對數指標,所以,為了協調統一,以會稅差異在資產總額的百分比作為會稅差異的相對數指標。

即應稅收益=所得稅費用/實際所得稅稅率

會稅差異=利潤總額-應稅收益

會稅差異佔資產百分比=會稅差異/期末資產總額=(利潤-所得稅費用/實際所得稅稅率)/資產總額

3.2 資料獲取和整理

由於篇幅和時間所限,本文選取了我國上證50指數中50只樣本股的上市公司2005―2009年公司年報資料作為研究物件。上證50指數由上海證券交易所編制,於2004年1月2日正式。上證50指數是根據科學客觀的方法,挑選上海證券市場規模大、流動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50只股票組成樣本股,以綜合反映上海證券市場最具市場影響力的一批優質大盤企業的整體狀況。所以,可以很大程度上反映上證證券市場的行情走勢。

在資料選取的時候,為了擬合的精確性,已剔除了所得稅費用

3.3 建立模型

為了研究會稅差異對所得稅稅負的影響,建立如下一元線性迴歸模型:

Y=β0+β1X+ui

其中:Y――所得稅稅負;X――會稅差異;β0、β1――待定係數;ui ――隨機誤差項。

3.4 估計結果

本文首先分別對2005―2009年這5年間的上市公司資料進行迴歸擬合,而後又通過對5年間的會稅差異和所得稅稅負取平均數,迴歸出了5年整體的擬合結果,如下表所示。

由上表可以看出,無論是總樣本還是分樣本,線性迴歸結果均顯示:會稅差異的迴歸係數顯著為負數,說明所得稅稅負與會稅差異負相關,即會稅差異越大,所得稅稅負越低。總樣本這種特點尤為突出。從F值來看,方程整體上是比較顯著的,即所得稅稅負與會稅差異之間存在顯著的線性關係。但從R2和調整後的R2來看,擬合效果不佳。可能是由於所得稅的稅負水平還取決於其他很多因素,如行業、地區、政策等,會稅差異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因此,在解釋所得稅稅負的變異性上不是最強大的。

4 結 論

上述實證研究結果表明,我國上市公司的所得稅稅負水平與會稅差異水平存在顯著的負相關關係,即會稅差異越大,所得稅稅負水平越低,企業利用所得稅避稅程度越大;會稅差異越小,所得稅稅負水平越高,避稅程度越小。充分表明我國上市公司在進行調增損益的盈餘管理時,可能面臨著財務報告成本與稅務成本的權衡。為了擺脫這種困境,公司管理層有可能充分利用稅法與會計制度之間的不同規定,通過調節不影響納稅所得額但影響會計利潤的調節手段,擴大會稅差異,達到不增迦納稅負擔但能提高經營業績的目的,同時降低企業實際的所得稅稅負水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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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學論文範文 篇三

1.稅法課程實踐課時不足,不能滿足實踐教學需要。

稅法課程內容繁雜,在教學中不僅涉及大量法律條款的講授,還需要將這些知識與企業的涉稅業務相結合,但課程周學時只有4學時。長期以來,理論教學有餘,實踐課時不足,無法滿足教學需求。

2.教學內容偏重理論知識,教材實用性差。

在稅法課程教學時,許多高職院校沿用了傳統的稅法教材,稅收法律法規佔據了很大一部分內容,而實踐教學的內容不繫統,教材的實用性差,致使實踐教學效果不好。

3.教學方法傳統,理論與實踐教學脫節。

稅法課程教學仍然擺脫不了“以教師為主導、以教材為中心”。教師在教室講完稅法整本教材之後,再到實訓室進行實訓,表面看是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但實際上理論與實踐沒有很好地結合,並沒有真正實現“教中學,學中做,做中教”,也沒有真正跳出傳統的教學模式。在這一教學模式下,理論與實踐仍然是脫節的,由於實踐教學環節的薄弱,致使學生的動手操作能力不強。

4.實踐教學方法單一,案例教學標準不規範。

稅法課程實踐教學方法單一,侷限於案例教學。案例從何取得、案例教學該如何開展,沒有一個規範的標準。很多教師在教學中,把舉例當成案例,實質上形成了典型的例題式教學。在所謂的案例教學過程中,教師和學生都缺乏充分準備,無法有效提高教學質量。

5.教師實踐教學水平影響實踐教學。

由於稅法課程教師長期在教學一線,很少直接從事涉稅實務,因此缺乏相應的涉稅處理實踐經驗。在稅法實踐教學中,主要通過案例分析法對企業常見稅種應納稅額的計算進行講解和實訓,因此,稅法課程實踐教學就演變成以應納稅額的計算為主,學生對應納稅額的計算掌握得較好,但涉稅處理能力較差。

6.校內實訓室缺乏相應的稅務軟體。

由於校內實訓室缺乏相應的稅務軟體,所以學生無法進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防偽稅控系統的認證、稅務登記發票領用、網上納稅申報和繳銷等實務操作,影響了校內實踐教學。

7.校企合作未落到實處,缺乏有效的實踐教學。

高職院校採取“校企合作、工學結合”人才培養模式的具體措施主要有組織學生到企業參觀實習、短期教學實習和頂崗實習三種形式,但在執行過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難。由於會計行業的特殊性,一個企業不可能同時接受很多學生的實習,更由於校企合作緊密度較差,導致即使學生去實習,但基於某些原因,對方也不願意把具體業務交給學生做,從而造成學生實習積極性不高,校企合作流於形式,因此難以提高學生的涉稅處理能力。

二、稅法課程實踐教學探析

以下筆者針對稅法課程的特點和實踐教學中存在的問題,以及行業、企業對會計電算化專業人才涉稅崗位能力的要求,就高職會計電算化專業稅法課程的實踐教學進行探析。

1.加強稅法課程實踐教學教材建設。

稅法課程進行實踐教學,其教材的編寫尤其重要。實踐教材應注意稅收法規的時效性,體現最新的法律法規。實踐教材的內容包括兩部分:一是教師講解部分;二是學生技能訓練部分。教師講解部分應包括對不同稅種的相關票據的開具,納稅申報的時間、納稅期限、地點、申報流程,應納稅額的計算以及納稅申報表的編制、稅款的繳納及稅務會計處理等內容。學生技能訓練部分是在教師講解部分的每一個稅種後面,為學生設計一個體現崗位職業能力的具體業務讓學生進行實務操作訓練。比如,對增值稅業務處理能力的實踐技能訓練:教師在教材裡應設計一個一般納稅人企業一個月的經濟業務,讓學生對一般納稅人進行模擬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據、稅款的繳納、認證紙質專用發票及其相應的資料電文等實踐內容,再編制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最後進行增值稅的會計核算處理。通過稅法實踐教材的建設,使稅法教學實現“教中學,學中做,做中教”一體化,真正將知識轉化為實際操作技能,轉化為活的生產力和創造力,從而提高會計電算化專業學生的實踐技能和涉稅崗位職業能力。

2.稅法課程實踐教學內容模組化,建立各模組的職業能力標準。

按照高職會計專業畢業生應達到的知識、技能和素質標準,結合畢業生未來發展的需要,將稅法課程內容序化成四個模組:稅收法律法規、稅務會計、納稅籌劃和納稅申報。並建立四個模組的職業能力標準:對稅收法律法規模組要求學生能夠熟練掌握稅收法律法規;對稅務會計模組要求學生能夠進行涉稅會計的賬務處理;對納稅籌劃模組要求學生能夠根據稅法進行稅收籌劃並進行合理避稅;對納稅申報模組要求學生能夠進行不同稅種的納稅申報。將四個模組整合為稅法實務進行實踐教學,將抽象的法律條文轉變為生動的實務課程,增強學生的感性認識和實際操作能力,體現以職業能力為標準進行稅法課程內容體系設定和課程的實踐教學模式。

3.增加實踐教學比例,構建稅法課程“教學做一體化”的實踐教學方法。

在稅法課程教學中以理論夠用為度,增加實踐教學比例。由於實踐教學環節形式多樣,並且自成體系,包括對企業稅務登記、應納稅額的計算、稅務會計處理和納稅申報、組織實踐技能競賽、畢業實習設計等。要完成這些環節的實踐教學可以採取“專案引領”“任務驅動”“案例教學”“現場教學”“情景模擬教學”和“頂崗實習”等多種實踐教學方法,構建“教、學、做一體化”的教學模式,以促進學生專業技能和綜合素質的培養。

4.加強校內實踐教學,購買稅務軟體,開展網上實踐教學。

為了方便稅法課程校內實踐教學,在校內應建立會計手工、會計電算化模擬實訓室和納稅申報實訓室。在實訓室裡配備稅法實訓資料、稅務軟體和稅法教學光碟,做到實訓室軟、硬體設施齊備,保證正常實踐教學。教師在納稅申報實訓室裡對學生進行網上納稅申報操作示範,在手工模擬實訓室和會計電算化模擬實訓室對學生進行崗位技能訓練的指導,然後讓學生自己動手操作練習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應納稅額的計算,進行納稅申報表的填制,併為不同的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使學生正確認識各種納稅人以及他們應該辦理的各種涉稅業務事項,從而培養和提高學生的涉稅處理能力。在課堂教學之外,教師還可以利用校園網開設網上稅法實踐教學。教師可以通過網路,一是及時向學生傳遞最新的稅法資訊;二是將自己實踐教學的課件、經典案例提供給學生課後學習和複習;三是在網上提供實訓資料供學生實作演練;四是利用網路平臺對學生進行課堂外的實踐指導,解決學生的疑難問題,以便更進一步地實現實踐教學。

5.加強稅法課程校外實踐教學。

一方面,建立校外實訓基地。稅法實踐教學僅僅依靠校內實訓室是不夠的,還必須以行業、協會為平臺,廣泛與企業合作,建立緊密型教學實訓基地。因為會計行業的特殊性,決定了一個企業不可能同時接受很多學生的實習,由於財務資訊的機密性更讓很多企業不願意接受學生參觀或短期教學實習或頂崗實習,這就不能實現校外實踐教學的目的。因此,高職院校稅法課程校外實踐必須要走新的路子——探索建立“高校—中介機構—企業”的校外實訓基地。讓學生到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代賬公司頂崗實踐,在行業專家和兼職教師的指導下,學習企業如何進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企業所得稅稅款的彙算清繳、納稅申報、涉稅會計業務的處理等工作。另一方面,校外實踐教學要取得當地稅務部門的支援。因為稅務部門是最新稅法的傳播者,並且企業報稅也必須按照稅務部門的規定申報,所以保證校外的實踐教學效果,稅務部門的支援也很關鍵。

6.加強“雙師型”教師隊伍的建設。

要保證稅法實踐教學的質量,教師很關鍵。因此,培養具有紮實理論知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雙師型”教師尤其重要。由於稅法課程的特點,教師應及時把握稅收政策的最新動向,收集最新的稅收法規政策,整理並充實到教學中;熟悉稅務實際工作,熟練操作涉稅事務。高職院校一可以讓教師“走出去”,即鼓勵教師到校企合作企業或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和代賬公司等中介機構兼職,為企業做會計、稅務諮詢等;也可以讓教師輪流到企業頂崗實踐,開展產學研合作;也可以鼓勵專業教師參加職業資格考試。二可通過“請進來”的方式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即聘請行業專家為學生授課,將企業元素融入學校教育中,把職業技能訓練與職業素質養成放在企業、放在職場,使學生進入企業後軟著陸,迅速適應崗位工作,以實現培養技術技能型會計電算化專門人才的目的。

7.對稅法課程實踐教學進行考核。

制訂科學的考核評價機制來對稅法課程實踐教學的效果進行檢驗,即以職業能力考核為要素,構建科學的考核評價方式與標準體系。考核方式包括實踐過程考核和綜合實踐技能考核。實踐過程考核主要包括學生實訓態度、實訓的作業、實訓過程、崗位模組實訓報告、實踐技能比賽等。綜合實踐技能考核,主要包括學生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應納稅額的計算能力、納稅申報能力的考核、稅務會計核算能力、稅收籌劃能力等。考核評價標準分為優、良、中、合格和不合格幾個等級。

三、結語

稅法差異論文 篇四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會計;常見問題

一、企業所得稅會計的產生與發展

處理與研究會計的收益與應稅收益之間差異的會計方法和理論叫做所得稅會計,這是會計這門學科中的一個分支。企業的會計是以獨立的經濟實體作為一個執行主體,利用會計的一系列的專門反映與監督企業的各種包含稅務活動的經濟活動的方法,為企業外部的資訊使用者提供會計資訊的經濟資訊系統。正是這樣,企業所有向國家交納的稅金都作為了一項支出體現在會計賬簿的核算中,隨之也就出現了企業稅務的會計處理。

自1994年我國稅收制度改革,為了滿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告訴發展,我國致力於完善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更好地協調會計制度、會計準則、所得稅法等條例,同年6月下旬財政部頒佈了《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94]財會字第25號)。由於1995年財稅體制改革尚處於起步階段,財稅差異並不明顯,會計人員專業能力、素質也有待提高,同時,債務法的實際操作相對複雜,因而所得稅會計的具體準則並未很快頒佈實施。2001年初,財政部頒佈了《企業會計制度》,其中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相關規定與94年的《暫行規定》出入不大。2005年8月中旬,《所得稅(徵求意見稿)》,預示了我國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的改革與變化的到來,即從允許企業酌情采用遞延法、應付稅款法、債務法進行會計核算改製為只允許採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2006年2月中旬,《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一所得稅》新準則,於2007年在我國的上市公司中率先施行,並鼓勵其他企業執行。

二、企業所得稅會計中的常見問題

1.會計核算方法一基本問題

所得稅會計的本質實際上是關於差異的討論與相關的處理方法,而這裡的差異分為暫時和永久、暫時性差異又分為應納稅和可抵扣兩部分,所得稅會計的本質也就是確認差異的型別,進而決定相關的處理辦法。

(1)基於“收益分配觀”建立起來的一種方法就是應付稅款法與“收益分配觀”應付稅款法。“收益分配觀”的主要依據就是決定業益計量的“企業主體論”,該理論認為,企業本身是獨立於業主而存在的,獲得的所有的收益都看作是企業主體的收益,只有股利宣告部分代表業主的權益。事實上,企業本身所取得的收益就是由除企業內部的並且有公司協議的,且利益相關的人共享,這其中,分配包括了支付給債權人的所得稅、政府的相關利息與股東的利潤。

(2)“收入費用觀”納稅影響會計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包括了遞延法與損益表債務法,這種方法對所得稅的確認及計量都是基於“收入費用觀”而建立起來的。“收入費用觀”是從業益計量的理論中的一個叫“業理論”演變而生的,該理論認為業主是居於企業的權利中心的,企業的資產是歸屬於業主的權利,同時負債的歸屬同樣也是業主的債務,而淨資產才是真正的業益。同樣,企業的收入也被看作業益的一種增加,費用的支出則是業益的相應的減少,收入和費用的支出所形成的淨收益才是最終看業益是否增長的重要原因。當然,業主的最終收益也是扣除了所得稅以後的淨利潤。

人們錯誤的將企業的所得稅的會計核算方法由從前的採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應付稅款法演變到現如今採用的一種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雖然有所進步,但這僅僅只是單純的一種方法上的進步,沒有撼動其本質,從而導致了這種方法缺乏對主旨的足夠認識,因而執行起來困難重重。

2.暫時性差異一關鍵問題

所得稅的會計準則中引人一個“計稅基礎”的概念,這是用來計算會計和稅收背離時出現的差異的,因為會計法規與稅收法規在對於某一時期的資產與負債的確認與計量口徑是不同的,這就使得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金額上是不等的,也就導致了暫時的差異性。

(1)計稅基礎這一理念自企業會計準則引入了計稅基礎這一概念後,導致了暫時性的差異比在損益表的債務顯示出的時間性的差異的範圍要寬泛很多。這就可以理解為:其他暫時性差異+所有時間性差異=暫時性差異。而計稅基礎的基本概念則是指在計量與確認會計各項要素的時候,出於對稅法的一種考慮,也就是企業憑藉稅法的相關規定對會計的各項要素進行一系認與計量的價值。在當今“資產負債觀”的情況下,主要涉及了資產與負債兩大要素。

(2)暫時性差異指的是資產亦或是負債的金額和其計稅基礎之間的相差額度。由於其對企業未來的納稅影響,暫時性的差異又分為了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與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在確定將來收回某個資產或者清償負債這個期間時應納稅的所得額,會導致可抵扣的金額的暫時性的差異,這樣的差異叫做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在確定某個未來的收回資產或者是清償負債期間應納的所得稅額時,導致了產生出應稅金額的暫時性的差異,這樣的差異叫做應納稅的暫時性差異。

有人將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誤以為是由應納稅的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的差異而導致產生的,因此,應納稅的暫時性差異就是遞延所得稅負債和可抵扣的暫時性差異,也就等同於遞延所得稅資產。這是一個嚴重的錯誤,也是導致了企業所得稅在會計的處理程式上的混亂與企業財務之所以資訊出差錯的最根本的原因。

稅法差異論文 篇五

一、所得稅會計的概念及其成因

所得稅會計(income tax accounting)是研究處理會計收益和應稅收益差異的會計理論和方法。在所得稅會計中有幾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在此有必要做一個明確的界定即:永久性差異、暫時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

(1)永久性差異。永久性差異是指某一會計期間,由於會計制度和稅法在計算收益、費用或損失時口徑不同所產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這種差異在本期發生,不會在以後各期轉回。

(2)暫時性差異。暫時性差異是資產或負債的計稅基礎與其列示在會計報表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異,是指一項資產或一項負債的稅基和其在資產負債表中的賬面值之間的差額,該差額在以後會計期間當資產收回或負債償還時,會產生應稅所得或扣除金額。與時間性差異不同,對暫時性差異的定義是從資產負債表的角度出發的。

(3)時間性差異。時間性差異是指稅法與會計制度在確定收益、費用或損失時的時間不同而產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對時間性差異的定義是從損益表的角度出發的。

而所得稅會計產生的原因主要是就是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存在的差異所致。而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由於遵循的原則不同,前者遵循的是會計準則而後者遵循的是稅法。正因為如此,企業在計算所得稅時必須將會計收益按照稅法的要求進行調整,由此也就相應的產生了所得稅會計。

二、所得稅會計的相關理論基礎

我國所得稅會計起步較晚,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的所得稅會計理論也經歷了不斷的變化,並且逐漸與國際會計理論相趨同。具體來講,我國的所得稅會計理論經歷了從收入費用觀到資產負債觀的轉變,接下來,本文將對這兩種觀念做簡單的介紹。

(1)收入費用觀。收入費用觀是指根據收入和費用來確認與計量企業收益,這種觀念認為收益是收入與費用直接配比所得出的結果。因此在這種觀念指導下的計量收益的方法又被稱為收益表法。這種方法的核心是對費用、收入等會計要素進行確認和計量。並且在此影響下的財務報告體系中的核心內容是收益表。在這種觀念指導下的會計處理方法的缺陷在於具有很大的主觀性,當會計主體發生收益平滑或盈餘管理行為時,可能會導致賬面收益與實際業績完全脫離,甚至連對於收益的反映也不夠準確。

收入費用觀要求準則制定者在準則制定中,首先考慮與某類交易相關的收入和費用的直接確認和計量。

(2)資產負債觀。與收入費用觀相對應的一種觀念是資產負債觀。這種觀點認為收益是企業期初淨資產和期末淨資產比較的結果,主張直接從負債和資產的角度確認與計量企業的收益,因此被稱為財產法。在這種觀念指導下的會計處理方法更加註重交易的實質,它將收益與資產、負債聯絡起來,並且加入了遞延、應計、攤銷等會計程式,從而使得利潤的客觀性增強。同時這種觀念指導下的會計準則更加有利於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

(3)我國會計理論基礎的變化。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頒佈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中規定我國企業對所得稅的核算採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這一規定使得我國所得稅會計處理的基礎發生了本質上的變化。它要求企業在取得資產和負債時,應當確定其計稅基礎。當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與其賬面價值存在差異的,應當確認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而在此準則之前,我國使用的是《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它要求企業在收入費用觀的指導下采用應付稅款法及納稅影響會計法等等。從以前的收入費用觀念指導下收益表法轉變為以資產負債表為基礎的財產法。這顯示著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

三、我國現行的所得稅會計準則存在的問題

(1)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值及其轉回政策設定不合理。所得稅準則規定,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如果未來期間很可能無法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利用可抵扣性暫時差異帶來的經濟效益,應當減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繼後期間根據新的環境和情況判斷能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利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使得遞延所得稅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能夠實現的,應相應恢復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在這個過程中未來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的確認有一定的主觀性,這就導致管理當局有機會認為的操作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值處理,例如將其計入營業外支出以達到操縱利潤目的。

(2)相關科目設定不夠細緻。在新的所得稅會計準則中有些科目設定不夠細緻,例如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準則規定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同時,準則又規定企業對能夠結轉後期的可抵扣的虧損,也應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而準則又未設定二級科目,以區分兩者。這就給稅務機關的稅收徵管工作帶來難度,同時,也給企業利用規則漏洞少繳納所得稅提供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