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鄉鎮人大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各位領導同志們:

在鄉鎮人大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下午好,今天我就《做好鄉鎮人大工作加強基層政權建設》與大家共同學習!

第一部分 幾種易混淆人大常用語辨析

第二部分 《關於加強縣鄉人大工作和建設的若干意見》主

第一部分 幾種易混淆人大常用語辨析

由於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內容廣泛,程式性、規範性強,易混淆,在日常工作中時常出現人大用語錯誤、不規範的問題。

一、易混淆的機構用語

(一)把“人大”與“人大常委會”混為一談。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地方組織法》第2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人民代表大會(簡稱“人大”)是國家的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人大常委會”)是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二者不能混為一談。

(二)把“人大常委會機關”錯稱為“人大機關”、“人大常委會辦公室”錯稱為“人大辦公室”。“人大”是人民代表大會的簡稱。根據法律規定,人民代表大會是通過會議集體行使職權,不設領導機構和領導人員,其沒有機關,也沒有辦公室。因此,人大常委會機關或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正式對外稱謂時,不能把“機關”、“辦公室”前面的“常委會”三個字漏掉。

二、易混淆的會議用語

(一)誤把“列席人員”稱為“列席代表”。目前,我國憲法、組織法等法律對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會議,尚無列席代表的規定或稱謂。“列席人員”是指依照法律和慣例被邀請列席會議的人員,可以由人大常委會決定邀請,不用經預備會議審議通過。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的列席人員可分為“法定列席人員”和“決定列席人員”。“法定列席人員”主要是政府組成人員、法院院長、檢察長。“決定列席人員”主要有除了上述機關之外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人大代表可以列席有關的人大或人大常委會會議,但不是作為“列席代表”列席會議,而是作為列席人員列席的。

另外還有:錯誤用語:旁聽人員出席縣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

正確用語:旁聽人員旁聽縣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

錯誤用語:列席人員出席各代表團的會議(常委會會議)

正確用語:“列席人員列席了各代表團的會議(常委會會議)”

(二)“共商國是”不要寫作“共商國事”。“國是”指國家大計,多用於書面語。“人大代表履行職責”不能說成“人大代表參政議政”,所謂參政議政,是指各級政協通過調研報告、提案、建議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權力機關,行使國家權力。各級人大代表是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他們履行人大代表職務不只是參政而且是參加行使國家權力;不只是議政,還通過集體行使職權,決定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重大事務。可見,說人大代表參政議政是對人大法律地位和人大代表職權的一種誤解,還混淆了人大與政協的區別。所以,“人大代表參政議政”的說法是錯誤的。

正確的說法應當是:“人大代表履行職責”,或者“政協委員參政議政”。

三、易混淆的職務用語

(一)錯把“人大代表”稱為“人民代表”或“代表”。“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簡稱。各級人大代表是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是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通過嚴格的、民主的、法定的程式選舉產生,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參加行使國家權力的一種職務。“人民代表”是指普通人民群眾代表,無須依法產生,不具有法律效力。 “代表”的涵義比“人大代表”、“人民代表”都要廣泛,可以是黨代表,可以是工會代表,可以是婦女代表,也可以是部門代表等等。因此,不能把“人大代表”稱為“人民代表”或“代表”。

(二)把“鄉鎮人大主席”叫人大主席團主席。鄉鎮人大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而鄉鎮人大主席團則不是。鄉鎮人大設主席、副主席。《組織法》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設主席,並可以設副主席一人至二人。”鄉鎮人大的職權之一就是“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為主席團的成員。”這就說明,鄉鎮人大隻有人大主席、副主席,而沒有人大主席團主席、副主席。

(三)把地方“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稱為“人大主任、副主任”。《地方組織法》第41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組成”。所以,“主任、副主任”前面應冠以“常委會”三個字。

誤把“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稱為“常委會委員”或“人大常委”或“人大領導”。人民代表大會通常情況下每年召開一次,時間較短。人民代表大會是通過會議集體行使職權,不設領導機構和領導人員,只有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人大常委會設領導人員。所謂“人大領導”的稱呼是錯誤的,正確的稱呼是“人大常委會領導”。因此,不把“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稱為“常委會委員”或“人大常委”或“人大領導”。

(四)弄不清“專委”與“工委”,把人大專門委員會(專委會)負責人稱為“主任、副主任”。

二者雖然都是屬於人大系統的機構,但其法律地位、產生方式、組成人員、職責和工作方法等都是不同的。兩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專委”是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受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人代會閉會期間,受人大常委會領導,是人民代表大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工委”是人大常委會的內設機構,是為人大常委會提供日常工作所需和專業服務的工作部門,在常委會和主任會議領導下開展工作。兩者的組成和產生不同。“專委”是按一定的專業分工設定的,實行委員制,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專委”組成人員必須是本級人大代表,由大會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因此,專門委員會負責人應稱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只是在大會閉會期間,常委會才可以補充任命“專委”的個別成員。而“工委”的成員不一定是人大代表,其主要負責人由常委會直接任命。兩者的職責不同。 “專委”有一定的提議案權、審議權和監督權,工作具有相對獨立性。而“工委”不是提議案的主體,不具有審議權和監督權,其主要職責是承擔常委會某一方面的日常具體工作,為常委會履行職權提供服務,發揮參謀助手作用。

四、易出錯的選舉任免用語

選舉任免是人大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選舉任免用語是特定的、法定的,不可混用。

(一)“任命”、“決定任命”、“批准任命”的混用。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根據主任會議和監委會、“兩院”正職領導人的提請,任命同級人大常委會機關、監委會、“兩院”副職等有關人員擔任某一領導職務,冠以“任命”;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根據同級政府正職領導的提名,對本級政府個別副職領導及其組成部門正職領導人的任命,適用“決定任命”;“批准任命”只限於上一級人大常委會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行使,這是檢察機關雙重領導體制決定的。可見,這三者是有嚴格區別的,不能張冠李戴。

(二)“投票選舉”與“投票表決”的混用。法律對“投票選舉”與“投票表決”的界別在於:選舉可以另選他人,而表決人事任免是不能另選他人的,只能對法定提名人提出的人選投贊成票、反對票或棄權票。

(三)“罷免”、“免職”、“撤職”、“辭職”之間的混用。“罷免”,是相對選舉而言的免職方式,被選出的人大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需免去其職務的,由選舉他的機關、選區罷免。“免職”,是人大常委會對由它任命和決定任命的國家機關人員免去職務的方式。“撤職”,是指對人大常委會任命和決定任命的國家機關人員有違法違紀或嚴重錯誤行為的處置方式。撤職是一種行政處分,具有明顯的監督性質。“辭職”,是指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人大常委會任命、決定任命的人員,本人主動提出辭去自己所擔任的職務

五、易出錯的其他人大用語

(一)把“議案”錯稱“提案”。“議案”是人大的專門術語之一,“提案”是人民政協的專用術語,二者提出主體範圍、立案方式、辦理方式、辦理時限等方面都有嚴格區別。對人大代表提出“議案”有嚴格的法律規定,不論哪一級的人大代表個人無權提,根據《地方組織法》規定,縣級以上人大代表要10人以上聯名、鄉鎮的人大代表要5人以上聯名才有提“議案”權。

(二)把“質詢”與“詢問”錯為一談。“質詢”是各級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質詢案,被質詢的機關必須在法定的時間內,以法定的形式作出答覆。“詢問”是各級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人代會或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審議議案和報告時,向本級有關國家機關詢問了解有關情況,有關國家機關應派負責人或負責人員到會說明。

(三)“審議”與“討論”。人大代表是“審議政府工作報告”,政協委員是“討論政府工作報告”。代表、委員同時進行這一活動,可並稱為“代表、委員審議討論政府工作報告”。

(四)“審議”與“審查”。審議,是指審查討論;審查,是指檢查核對是否正確、妥當。審議以後不一定產生有約束力的結果;審查以後則必須作出決定,類似於審批,審查之後要決定是否批准。審議和審查都是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的手段,但二者的力度不同,結果不同。如“縣人大會議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的說法是不準確的。準確的說法應當是:“縣人大會議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

(五)“權力”與“權利”。權力指的是政治上或職責範圍內一定的強制力量或支配力量,人大代表所擔負的職責是依法賦予的,人大代表行使的是權力,享有的是權利。“權力”可構成“權力機關”“權力部門”等片語,而“權利”則不能。“權利”一般用於個別,如“享有公民應有的××權利”。

(六)把代表工作與代表活動混為一談。準確的說法應當是:“人大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或者“人大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

(七)日常工作中錯誤用語:“縣人大視察了十件利民工程” 。視察是代表法規定的縣級以上的人大代表執行人大代表職務的一種方式,而不是人民代表大會的一項職權。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根據代表的要求,聯絡安排本級或者上級的代表持代表證就地進行視察。代表視察時,可以向被視察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所以,“縣人大視察了十件利民工程”的說法是錯誤的。

正確的說法應當是:“在縣人大常委會組織下,人大代表視察了十件利民工程”。

錯誤用語:“縣人大常委會視察交通局的工作”。人大常委會本身沒有視察權。根據代表法的規定,人大常委會負有組織人大代表視察和為人大代表視察服務的職責,並非自己進行視察。所以,“縣人大常委會視察縣交通局的工作”的說法是錯誤的。

正確的說法是:“在縣人大常委會組織下,人大代表視察縣交通局的工作”。

(八)日常工作中錯誤用語:“對人民群眾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人大要幫助呼籲解決”。

這種說法從根本上顛倒了人大及其常委會與政府和法院、檢察院的關係。政府和監委會、法院、檢察院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向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人大及其常委會是督促政府、法院、檢察院解決問題,而不是請求和勸說政府和法院、檢察院解決問題。這種說法降低了人大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弱化了人大職能。所以,“對人民群眾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人大要幫助呼籲解決”的說法是錯誤的。

正確的說法應當是:“對人民群眾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人大及其常委會要依法解決或者督促有關機關依法解決”。

第二部分《關於加強縣鄉人大工作和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18號)主要精神

一、《意見》的出臺背景、形成過程和重要意義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做好新形勢下人大工作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論斷新要求,強調要按照總結、繼承、完善、提高的原則,推進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理論和實踐創新,推動人大工作提高水平。

縣鄉兩級人大是基層國家權力機關,是國家政權的重要基礎。為推動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治建設作出了積極貢獻。同時,縣鄉人大工作和建設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需要及時妥善解決。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把加強縣鄉人大工作和建設作為推動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與時俱進、完善發展的重要內容,從2013年到2014年組織開展了專題調研。張德江委員長親自帶隊,先後到雲南、浙江等地,實地瞭解縣鄉人大工作和建設情況。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組成7個調研組,對31個省(區、市)的縣鄉人大工作和建設情況全面進行調研。形成了《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加強縣鄉人大工作和建設的若干意見》。

《意見》堅持問題導向,總結實踐經驗,明確提出了加強縣鄉人大工作和建設的總體要求、重要原則和重要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主要內容

(一)加強縣鄉人大工作和建設應當遵循的五條重要原則:一是堅持黨的領導。二是堅持人民主體地位。三是堅持依法治國。四是堅持民主集中制。五是堅持從國情和實際出發。

(二)加強和改進代表選舉工作提出五個方面的舉措:一是加強對縣鄉人大代表選舉工作的領導。地方黨委負領導責任。縣級人大常委會負組織責任。二是黨委要依法行使提名推薦權,把好代表政治關、素質關、結構關。三是加強選舉組織工作。要依法做好宣傳動員、選區劃分、選民登記、提名推薦、投票選舉、選舉結果確定等各環節工作。四是加強人大代表資格審查工作。是否符合憲法法律規定的代表基本條件、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當選代表是否存在破壞選舉的違法行為等進行審查。五是加強對選舉全過程的監督。黨委和紀檢監察履行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縣級人大常委會要領導和監督縣鄉兩級選舉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

(三)提高縣鄉人大履職工作水平四個方面的要求:一是開好縣鄉人大會議。縣級人大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大會,必要時可以增加;縣級人大常委會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會議;鄉鎮人大一般每年舉行兩次大會。二是依法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縣鄉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要向本級人大報告。人大要把聽取審議“一府兩院”工作報告、審查批准計劃和預算作為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的重點。三是加強和改進監督工作。四是做好人事選舉任免工作。尊重人大選舉、表決結果。縣鄉人大要規範和完善人事選舉和任命程式,加強對人大選舉和任命人員的監督。

(四)加強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聯絡提出了四個方面新要求:我國縣鄉兩級人大代表共有250多萬人,佔各級人大代表總數的95%,是黨和國家聯絡廣大人民群眾的重要橋樑。重點工作:

一是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眾的聯絡。搭建代表履職服務網路平臺。向選區選民公開代表基本資訊。

二是加強國家機關同人大代表的聯絡。縣級人大常委會要建立健全常委會組成人員聯絡本級人大代表的工作機制。“一府兩院”要加強同本級人大代表的聯絡,政府研究出臺重大工程專案或者涉及民生的重大舉措,應當聽取代表的意見建議。

三是提高人大代表議案建議辦理質量。健全縣級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和鄉鎮人大主席、副主席督辦重點建議機制。縣鄉人大要向社會公開代表議案建議的提出和辦理情況,可以安排聽取審議辦理工作情況的報告。

四是加強人大代表履職監督。組織縣鄉人大代表定期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接受選民監督。建立代表履職檔案並逐步向社會公開。探索建立代表履職激勵機制,建立健全不稱職代表退出機制。

《意見》還對做好人大代表履職服務保障工作、加強人大代表學習培訓、依法保障人大代表活動經費等提出了要求。

(五)加強縣鄉人大組織建設方面提出了新舉措:一是加強縣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組織建設。主要提出了三個方面的具體措施:1.依法適當增加縣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名額,優化常委會組成人員結構,提高專職組成人員比例。2.根據需要,縣級人大可以設立法制、財政經濟等專門委員會;健全常委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加強工作力量和能力建設。3.縣級人大常委會主任實行專職配備。二是加強鄉鎮人大建設。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具體措施:1.鄉鎮人大設專職主席1人,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配備專職副主席。2.明確鄉鎮人大在閉會期間的職權和活動方式。在鄉鎮人大閉會期間,鄉鎮人大主席團或者人大主席、副主席,可以組織代表聽取審議同級政府工作報告、檢查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開展視察、調研等活動,聽取和反映代表、群眾的意見建議。

三、學習好、貫徹好、落實好《若干意見》

《若干意見》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加強縣鄉人大工作和建設的重要指導性檔案。著重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加強學習和宣傳。要組織各級人大代表特別是縣鄉人大代表、人大機關幹部深入學習《若干意見》和相關法律,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精神上來,切實增強做好人大工作的責任意識、使命意識。二是要嚴格執行相關法律。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嚴格執行修改後的地方組織法、選舉法、代表法為加強縣鄉人大工作和建設提供法治保障。三是與開展各項工作緊密結合。把《若干意見》的學習宣傳與開展執法檢查、代表視察、專題調研活動結合起來,與“人大代表之家”各項活動深度融合,作為開展“人大代表之家”活動的重要內容,增強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以實際行動推動人大工作與時俱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