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園區土地使用稅調研報告

 一、基本情況

工業園區土地使用稅調研報告

xxx工業園區分局是x年x月x號掛牌設立的稅務機構,專門服務於工業園區經濟發展,其徵管範圍是原xx稅分局,以前因為大部分屬農村分局,沒有開徵土地使用稅。自2007年工業園區管委會設立以來,使原來的不在土地使用稅徵收範圍的納稅人,成為該稅的納稅人。按照《xx人民政府關於調整xx縣城鎮土地使用稅適用稅額標準的批覆》(xx祕[2007]156號)之規定每平方米每年4.00元,不少企業佔地幾十畝,應納稅款每年幾萬到十幾萬元不等,企業負擔較重,多數納稅人難以接受,牴觸情緒較大,造成部分稅款不能及時足額徵收上來,給稅收工作造成了很大困難。針對上述情況,2010年下半年,xx分局新的領導班子面對困難局面,迎難而上,根據國家有關土地使用稅的政策和省政府,省稅務局的具體規定,認真學習,深刻領會,並嚴格執行,當年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86萬元,同比增收60萬元,增長203%;2011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97萬元,同比徵收11萬元,增長12.8%。

二、具體做法

(一)明確納稅人。工業園區是一個特殊的經濟區域,其中的土地使用形式多種多樣,必需逐戶對照政策確定納稅人:1、管委會出租的標準廠房的土地使用稅繳納問題,根據xxx人民政府(2007)205號檔案和xxx稅局稅務函(2007)585號檔案有關規定是: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所在土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繳納。

2、是以企業自已的名義在園區內徵地建房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這部分是已繳納了土地出讓金,但沒有正式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經請示後明確應有企業自己繳納。

3、是企業直接向園區內的老百姓租用農業生產用地,搞生產經營,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56號檔案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確定徵稅範圍、等級稅額和麵積

1、徵稅範圍:根據《xx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我縣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範圍、等級稅額的請示》(臨政祕[2007]71號)《xx人民政府關於調整xx城鎮土地使用稅適用稅額標準的批覆》(阜政祕[2007]156號),確定xx土地劃分四個等級,分別是一等每平方米5元,二等每平方米4元,三等每平方米3元,四等每平方米2元,其中工業園區適用二等每平方米4元。xxx稅局隨後以臨稅務(2008)35號檔案通知,具體執行時間為2008年1月1日。

2、徵稅面積:首先有土地使用證的企業按土地使用證上標明的使用面積計徵,沒有地土使用證的單位或不能提供準確使用面積的經協調管委會和土地部門,由園區管委會同納稅人共同進行了測量,經雙方認可後簽字生效。

(三)具體徵收時,我們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凡徵用農業生產用地的自徵之日起一年後開始徵收,其他形式的一個月後開始計算徵收,並逐戶通知應納稅款,使納稅人心中有數,公開、透明。

三、存在的困難 

(一)目前我們最難處理的是土地使用稅的徵收與新入園企業發展之間的矛盾。一直以來,我們的工作目標就是全力支援園區經濟發展,做到稅收與企業和諧發展,為此我們做了大量細緻的宣傳工作,但是工作開展難度依然很大,進展較慢。

(二)納稅人情況較為複雜,納稅遵從度低

園區內繳納土地使用稅的企業有一下幾種型別:

1、本地原有的企業,這部分企業主要以蔬菜脫水加工為主,納稅意識比較好,但是入園以後企業各項稅費負擔明顯加大,繳稅主動性較差;

2、招商引資企業,部分企業由於政府未按期拆遷,至企業未能使用或完全使用,摘牌時的土地註明面積。建設路以東,前進路北部分企業由於院內有一條省級電力輸送線(高壓線),導致企業無法正常使用土地,企業為此意見很大。

還有一部分企業由於是招商過來的,認為自己本來就應該享受稅收優惠,但是稅務機關又找不到相關優惠政策,難以給與優惠,稅務機關一找,他們立即就找領導,給一線稅收工作帶來很大阻力;

3、按土地使用稅徵收規定,對圍牆內使用的土地徵稅,由於企業在建設時讓出了一部分(一般為5-10米)做為公用路面使用,故此部分未計入土地使用稅徵稅面積。

4、一些以前在城裡做商品批發的個體工商戶,以物流的名義成立公司進入園區,佔地往往都在30畝左右。這部分企業以前是個體戶,在城裡每年繳納地方稅四、五千元,而進入園區後每年僅城鎮土地使用稅一項就要繳納八萬元左右,無論從經濟上還是從意識上都難以接受,因此這些企業徵管難度最大。

5、園區管委會下屬新泉投資公司以管委會名義對外出租一、二期標準廠房,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營業稅等稅收均未按規定申報繳納,該項稅收也佔有一定比例。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們建議,按照土地使用稅徵收的意義和作用以及管理許可權,稅務機關應按照法律規定足額徵收,對於需要扶持的企業,由政府採取按比例返還或其他方式給予扶持。這樣一來,既降低了企業因不繳或少繳稅款帶來的稅收刑事法律風險,同時也減少了稅務機關因不徵或少徵稅款的帶來的行政執法風險,實現園區經濟、企業以及稅收和諧發展的多贏局面。

xx縣稅務局工業園區分局

二0一九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