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審分設”課題調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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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審分設”課題調研材料

一、改革後,監督檢查與審查調查職能履行基本情況。

監督檢查與審查調查部門分設,是紀檢監察機關加強內部監督制約、強化監督職責的重要舉措。監督檢查部門與審查調查部門雖然工作各有側重,但是都統一在全面從嚴治黨大局之下,都致力於強化不敢腐的震懾、扎牢不能腐的籠子、增強不想腐的自覺,維護良好的政治生態。

1、監督檢查和審查調查職能分離、部門分設後,兩部門履職基本情況。職能分離後分工合作中的經驗做法。

第一,實施分設後,執紀監督部門不再從事審查,執紀審查部門沒有固定聯絡地區和單位,監督執紀權行使中的各主要環節由不同部門負責,有利於防控監督執紀過程中的違紀風險,實現紀委內部權力執行的相互監督和制約。

第二,分設有助於增強日常監督能力,提升執紀審查專業化水平,推進紀檢機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2、監督檢查部門與派駐紀檢監察組在監督職責上加強分工協作、形成監督合力的基本情況。

隨著監察體制改革的深入,各監察部門積極探索監督新路徑,強化執紀監督部門和派駐機構的協作配合,通過制度創新增強監督合力,提升監督質效。履行監督第一職責迫切要求加強協作、形成合力。監察體制改革後監督物件數量的增加,前後臺分設後監督職能的強化,尤其是監督物件的高度重合,既對執紀監督與派駐監督的協作配合提出了要求,也創造了條件。

執紀監督部門強化統籌作用,加強協調和聯絡。派駐紀檢監察組面對大量工作和層出不窮的新情況,經常需要派出機關特別是對口聯絡的執紀監督室的支援和幫助。無論是對政策法規有理解不清楚、執行不順暢的地方,還是日常監督遇到困難,都可以第一時間向執紀監督室求助,更好地理順了前後方的工作關係,健全協作配合機制。

3、監督檢查部門、審查調查部門與案件管理、案件審理等相關部門之間相互制約、相互配合的基本情況。在紀法貫通、法法銜接方面的基本做法。

    一是問題線索處置、調查、審理各部門要各司其職,由監察機關領導班子成員分別分管。二是探索流程再造,由信訪部門歸口受理公職人員涉嫌違法犯罪的信訪舉報,統一接收下一級監察機關和派駐機構報送的信訪舉報,分類摘要後移送案件監督管理部門。三是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對問題線索實行集中管理、動態更新、定期彙總核對、全程監控,按程式移送承辦部門並進行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四是案件審理部門成立由2人以上組成的審理組,全面審理審查調查部門移送的案卷材料,在集體審議的基礎上,提出審理意見,確保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式合法、手續完備;對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需要補充完善證據的,退回調查部門重新調查或補證。通過建立這樣的工作機制,強化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審理部門的制約作用,改變以往監督調查部門既負責線索管理、又負責執紀審查的局面,形成部門之間制約制衡的體制機制。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1、在監督檢查和審查調查職能分離、部門分設後存在哪些改革不到位的問題。

(一)線索處置精準化難以實現

線上索處置的過程中,按照何種準則分派處置許可權並不明確。線索的分類、指派、以及處理許可權由監督檢查室向審查調查室交接按照何種程度、階段去執行沒有明確的標準和參考,線索的處置權責存在難以釐清的情況。

2、監督檢查部門、審查調查部門與案件管理、案件審理等相關部門在相互制約、相互配合過程中,最大的障礙是和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是什麼。有哪些定位不準、銜接不緊、流程不暢等問題。帶來哪些紀法貫通、法法銜接突出問題。

(一)案件管理與案件審理部門對於案件處理方式的判定標準存在不明確統一的情況,導致監督檢查和審查調查部門在問題線索及案件處置的工作中存在無法精準對接和多次返工的情況。

三、就完善監督檢查室與審查調查室分工配合機制,進一步貫通紀法、銜接法法,既強化協作配合、又充分發揮各自職能作用的對策建議。

1、在制約機制建設方面,加強監督檢查與審查調查部門之間相互分工配合、相互制約的意見建議。

部門分設後,監督檢查部門聚焦的是“第一種形態”“第二種形態”的“輕微問題”,主要以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等方式開展工作,工作重心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審查調查部門聚焦的是“第三種形態”“第四種形態”,主要以初步核實、立案審查調查等方式開展工作,工作重心是執紀執法形成震懾,維護黨紀國法的威嚴。二者是戰術分工、戰略協同的關係。但是,問題線索查核過程是一個抽絲剝繭、撥雲見日、層層深入的動態過程,問題線索研判的情況可能與查核的事實相差甚遠。實現“輕”與“重”的協同聯動,就要嚴格按照監督執紀工作規則,在監督檢查和審查調查部門之間建立起暢通的問題線索移送機制,一方面要形成明確的線索處置標準,線上索處理的各個時間段精準把握處理方式,及時轉交處理許可權;另一方面監督檢查部門在談話函詢時,要善於由此及彼、由表及裡,注意發現輕微問題背後可能存在的嚴重問題,及時按照工作規則移送審查調查部門進行查處;同時,審查調查部門在處理嚴重問題線索時,也要做到洞幽察微、入木三分,及時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對該類輕微問題線索,要麼一併處置,要麼及時向監督檢查部門進行移送。

2、加強監督檢查部門、審查調查部門與案件管理、案件審理等相關部門在相互制約、相互配合的意見建議。

3、在立法或制度機制建設層面,針對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就監督檢查和審查調查職能分離、部門分設後,加強紀法貫通、法法銜接等方面的對策建議。

由於開展談話函詢時對外圍情況查核的深度和廣度有限,更側重於總體上;相應的,審查調查部門通過查處重大腐敗案件能夠深入瞭解個案問題的成因,能夠深刻把握黨員公職人員個體違紀違法犯罪的軌跡和特點,雖然也能實現“管中窺豹”,但是對一個地區和部門的整體情況把握卻不如監督檢查部門全面、立體,更側重於“點”上。監督檢查和審查調查部門實現“點”與“面”的互動,一方面要求監督檢查部門要定期分析評估聯絡地區和部門的政治生態、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形勢任務,運用其“全域性視野”來幫助審查調查部門研判個案,更加精準地在審查調查的案件中運用政策和策略,實現查處案件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另一方面,也要求審查調查部門要善於從個案中發現共性問題,例如地區性、領域性普遍存在的腐敗問題,及時向監督檢查部門提出監督檢查的建議,用其“解剖麻雀”的成果幫助監督檢查部門更加動態地研判聯絡地區和部門的整體情況,找準監督的關鍵和重點,達到以點帶面、點面聯動的工作效果。 

3、監督檢查和審查調查部門資訊查詢和電子資料調查資料,在安全規範前提下進一步實現資料共享的意見建議。在推進紀法貫通、法法銜接的環節、流程、內容和相關要求方面,深化資訊化建設制度設計的意見建議。

(一)急需進一步加快基礎資訊化建設和人員培訓,目前各業務系統均是單獨建設、獨立運作、分頭管理,各系統之間沒有橫向聯絡,資料資源無法互通、共享形成了諸多“資訊孤島”,資料資源尚未充分發掘利用。

(二)目前外出開展調查,要安排人員、車輛,要協調其他單位,佔用大量資源,效率較低。建議建立審查調查大資料平臺,只需提交平臺查詢申請,經過嚴格審批,藉助審查調查大資料平臺,提高完成效率,實現“讓資料多跑路、人員少跑腿”的目標。

(三)對外應打破資訊壁壘,實現互聯互通、資訊共享,輔助案件辦理;對內,立足強化自我監督和全程監管,打造集問題線索管理、流程審批等於一身的“監督檢查審查調查資訊系統”,依託資訊化系統規範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