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英特網犯罪的調查

關於英特網犯罪的調查

關於英特網犯罪的調查

自網路技術誕生以來,科學家們就在研究如何利用網路來造福人類,於是隨著研究的逐步深入,網路技術的逐漸成熟,發現網路能夠用來發展經濟,能夠用來幫助人們傳遞資訊,甚至能夠形成新的技術產物。隨著網路技術的越發成熟,人類傳播方式也發生了重大改變,由以前的報紙、電臺等逐漸變為網上傳播。同時,網路傳播的發展也逐漸推動了各資訊平臺、知識平臺等的建立,為人們資訊交流提供了越來越大的便利[ ]。因特網的建立則更是令得網路資訊服務快速發展,促進了全世界人民的親密交流。但是,同樣因為網際網路時代下的網路資訊交流缺乏一定的監管,使得越來越多的居心不良的人通過利用網路資訊來進行犯罪活動,一些私人隱私、不健康的資訊,甚至是偽科學也被髮布在網路上,這就使得網路環境越來越差,如果國家再不對網路環境進行治理,不能維護好網路環境的安全性,那麼也將會使得越來越多的網路安全事件、誹謗事件等陸續發生。

一、網路誹謗罪的概念及特徵

(一)誹謗

“誹謗”即是指散佈不良資訊,誣陷他人,將一件本來沒有發生的事物故意地去誣陷在他人身上,為其造成嚴重的傷害[ ]。比方說A是一名三好學生,從未做過壞事,但是卻被B誣陷說A這個學生經常遲到曠課,並且目無尊長,這就是誹謗。誹謗有著狹義和廣義的區分,廣義上的誹謗包含著民事誹謗、刑事誹謗、褻瀆誹謗等,而狹義上的誹謗僅僅指對個人名譽造成損害的刑事以及民事誹謗。而本文主要探究的便是狹義上的誹謗,根據《現代漢語詞典》上的解釋,“誹謗”一詞的具體含義便是“無中生有、說人壞話、毀人名譽”,也就是我們之前說到的B誣陷A的這一事件。但是,“誹謗”一詞在法律上的具體含義指的是什麼呢,通過對《民法通則》、《刑法》等的調查分析發現,“誹謗”一詞並未在法律中有著明確的定義。但是按照我國法律專家的的研究認定為“誹謗”一詞是指將未發生的事情誣陷給他人,並最終造成他人的名譽受損。而本文主要研究的“誹謗”指的是行為人以語言以及文字、漫畫等貶低他人在社會上的評價,使其受到第三方人群的嘲笑,甚至是惡意攻擊,使其在社會上的名譽受到嚴重損害。比如說“甲”在真實生活中是一名明星,其受到多方位人群的關注,“甲”的一言一行對社會有著一定的影響,而此時出現了“乙”,“乙”通過誹謗、惡意攻擊“甲”,使“甲”蒙受了不應有的羞辱,讓“甲”遭遇了名譽上的損失,並且對社會造成一定的影響,最終使其遭受了嚴重的心理創傷,這邊是本文主要研究的“誹謗”行為。

(二)網路誹謗

網路誹謗是基於電子計算機以及網路技術為依託,而利用各種網路資訊交流工具等進行的捏造事實的惡劣行為,並通過散播網路傳言來損毀他人名譽的一種網路行為[ ]。也就是說網路誹謗在本質上有著誹謗的特徵,也就是指行為人,受

害人,內容資訊是捏造的,資訊具有虛假性質,並且都是通過某種手段傳播開來,最終致使受害人受到名譽上的損失,受害人在社會上的風評變差,造成極端惡劣的不良影響。現代社會身處於網路環境中,網路誹謗所造成的影響也比誹謗造成的影響要大得多。因為,網際網路技術的發展,以及各種資訊交流平臺的構建,使得越來越多的人,利用手機以及電腦參與到資訊交流中來。並且,現代網路資訊社會下,大量的資訊每天都在進行著更新,一條有價值的資訊的閱讀量以及轉發率也會不斷增高。也就是說,基於這樣的網路環境下,網路誹謗的影響力也會不斷增大。

(三)網路誹謗的特徵

網路誹謗具有著“誹謗”的一般特徵,但是因為,網路誹謗是網路時代下的產物,因此其除了擁有“誹謗”的一般特徵之外,還具有著自身鮮明的特點。

第一,網路誹謗言論傳播的速度非常快,且範圍非常廣,影響力極大。因為網際網路時代下,“誹謗”言論一旦傳播到網路上,就會以非常快的速度迅速擴散,網路時代下的各種資訊藉助網際網路資訊傳播平臺迅速散開,其釋出的資訊具有極高的時效性[ ]。資訊時代下,通過網路技術運用,這些傳播出來的資訊會以極快的速度在網上繼續傳播開來,人們只要一連上網路,就會查詢到相關的資訊評論,除此之外,網路時代下,人們通常也會將自己看見的、遇見的新鮮事轉發朋友圈,微博等。於是,也就造成了一些資訊的轉發量以及閱讀量迅速擴散開來。就好比“誹謗”言論,在網上有了第一份資訊之後,就會不斷擴散開來,轉發量以及閱讀量都會不斷增加,隨之而來會造成嚴重的影響。

第二,網路誹謗具有隱蔽性[ ]。所謂網路誹謗的隱蔽性其實就是指標對做出誹謗行為的人,難以查詢其真實身份。因為連線網際網路只需要一部手機或者電腦,然後連線網路,參與網路活動。但是,這樣卻存在著巨大的隱患,那便是使用者資訊的不真實性,或者說是真實性不足,因為大多數使用者在參與網路活動時,沒有將自己的身份資訊填寫完整,或者說並不想洩露自己的真實資訊,這也就導致了一些使用者存在著不良動機,利用網路的隱蔽性來將自身的真實資訊隱藏,然後放肆地進行網路犯罪,參與網路誹謗活動等,汙染了網路環境。因為網際網路是一個跨越空間、超越時間限制的虛擬世界。因此,網路傳播也是沒有邊界的。這樣一來,就不能準確地得知參與網路誹謗的人員的具體資訊,如果想要找到網路誹謗資訊的始發地,也會成為一件極為不容易的事情,如果網警等想要獲取真正的資訊,則無疑會加劇搜尋成本。

第三,網路誹謗所產生的的負面影響是極為不容易消除的。網路誹謗所產生的影響相比於傳統的誹謗形式所產生的影響更大,那是因為傳統誹謗傳播的面積並不會太廣闊,因此,所產生的影響也不會很大,通常情況下,只要受害人與誹謗行為人兩者進行協商,便可以解決這一件事情,誹謗行為人通常只需要向受害人承認錯誤,並且先公眾澄清事實,那麼便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誹謗事件所產生的負面影響[ ]。但是,網路誹謗與傳統誹謗行為不一樣,網路誹謗因為傳播速度快,傳播範圍廣,因而也會使得網路誹謗產生巨大的難以消除的影響。網路誹謗會對受害人產生惡劣的影響,造成其社會地位下降,影響其在社會中的聲譽,名譽。

二、國家關於網路誹謗罪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誹謗罪(刑法第246條),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犯本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這裡所謂“告訴的才處理”,是指犯誹謗罪,被害人告發的,法院才受理,否則不受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誹謗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當地群眾公憤的;誹謗外國人影響國際關係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訴或不能告訴,人民檢察院應提起公訴。

三、網路誹謗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觀條件

隨著網路技術的不斷進步,網路已經成為了人們學習生存的第二空間,具有著極為現實的意義。但是,對於網路環境的監管不力,卻導致了部分人群在網路中做著現實生活中想做卻又不能做的事情,隨著社交媒體的更新進步,網路環境成為了人們生活社交的另一領域,具有著現實意義,網路誹謗所引發的事件所造成的影響最終也會在現實生活中反映出來。網路誹謗事件是誹謗人通過在網路上惡意散佈謠言,誣陷受害人的一種行為,並對受害人造成巨大的影響。網路是一個虛擬的卻具有著現實性的平臺,網路上的事件最終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到現實生活中去,也因此,網路與現實有著緊密的聯絡,這也成為了網路誹謗的原因之一。

(二)主觀條件

網路平臺是21世紀最偉大的發明之一,其為社會做出巨大貢獻,科技發展以及大資料進步,都為人類社會的進步創造出條件。但是,也正因為網路技術的進步,使得一些別有用心的人通過網路來實施犯罪行為。比如,網路誹謗,藉助於網路虛擬性環境,誹謗行為人不需要過多的對自己的行為進行擔憂或者對其負責,因為藉助於網路的虛擬化特性,誹謗行為人大可不用擔心自己的是否會被追查到真實身份,再加上若是被封號了,也只需要重新換一個身份就可以再次進入網路中來,這是現實生活中所實施的犯罪或者誹謗行為所不能比擬的[ ]。因此,網路誹謗行為才會如此猖狂,網路中的虛擬身份,可以隨時進行調整,甚至誹謗行為人也不用因為擔心身份會被核實,在使用者匿名的情況下,想要追查其真正身份,一般只能通過追查IP地址這樣的方法,但是卻極為耗費人力物力,種種原因,才導致網路誹謗行為一直得不到有效遏制。

四、法律懲治網路誹謗罪的意義

網路誹謗是網路社會下特有的一種犯罪手法,網路誹謗只需要人們擁有一臺電腦或者是一部手機,只要能夠連上網路,就能實施誹謗行為,甚至是將公眾當作是誹謗傳播的媒介,也因此,網路誹謗藉助網際網路進行傳播,比起傳統的誹謗行為,其影響力更是深遠,對受害人所造成的傷害也較傳統的誹謗行為更大[ ]。網路誹謗藉助於網路平臺,尤其是藉助一些多媒體社交工具,比如QQ、微博等,這些都是人們常用的社交軟體,加上人們常用的一些新聞資訊軟體,不斷自動推送著一些新聞,加上現在手機、電腦以及網路通訊技術的不斷進步,導致出現了許多低頭族、手機黨等,這些人經常在手機上進行瀏覽、評論各種新聞等,除此之外,對於一些感到好奇的新鮮事物,也會轉發自己的朋友圈等,這就使得一些小事情也真正弄得路人皆知。因此,網路誹謗正是藉助這樣的資訊化社會而不斷蔓延的,但是因為一部分原因,網路上真正曝光的誹謗事件相對較少,通常都是一些受到人們異常關注的明星,或者其他公共人物才能出現在網路平臺的輿論上來,又或者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誹謗行為,才會真正被給予刑法處置,而對於一些沒有曝光的誹謗事件,受害人只能默默承擔其那份心理創傷,網路社會下,尤其是匿名評論這種沒有得到監管控制網路環境,使得人們對於一些網路誹謗事件大膽進行評價,甚至是惡意散佈謠言,將此網路誹謗事件的所造成的惡劣影響推向更高,對其受害人所造成的心理創傷更是不可估量的,但是隨著國家立法保障,立法建設網路安全,打造安全、文明的網路環境,近些年來,我國網路誹謗事件呈現出明顯下降的趨勢,但是對於網路誹謗事件是否涉及到刑事領域這一方面的爭議較大,如“艾滋女案”、“蒙牛誹謗案”等,這些網路誹謗刑事案件一直備受人們的關注。這些案件的犯罪主體不只侷限於一人,藉助於網路輿論,以及部分人惡意散佈謠言,使得其影響力越來越大,這兩個案件也暴露出我國目前對於網路誹謗的刑法規制仍然不健全,需要進一步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