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工商聯行業商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工商聯主管的行業商會是工商聯的基層商會。基層商會的會員也是工商聯會員。
第二條 為了加強對縣工商聯商會的規範管理,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工商聯工作的意見》(中發[2010]1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7〕36號)以及《民政部關於國務院授權全國工商聯作為全國性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9]78號)檔案精神,參照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條例》,依據《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三條 商會是非盈利性民間組織,承認並接受《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具有工商聯組織的屬性。堅持“自願入會、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籌經費、自理會務”的組織原則。堅持“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和自我教育”的活動方針。
第四條 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商會名稱以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名稱為準,並接受縣工商聯的領導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管理。
第五條 有條件的商會常設辦事機構中應建立健全黨的組織,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團結、服務、引導和教育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規範會員行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開展有益於行業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活動。
第二章 成立的條件
第六條、成立商會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應有6家以上在瀘西某一行業或法定代表人籍貫為同一區域的有一定實力的民營企業為發起單位,聯名向縣工商聯遞交關於申請成立商會的報告;
(二)有50家以上的會員企業;
(三)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四)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五)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六)有合法的經費來源;
(七)有獨立承擔民事行為的能力。
第七條 發起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發起單位應具有較大的資產規模和經濟實力,社會信用良好,在同行業中有代表性和影響力,支援商會工作,願為商會和行業健康發展貢獻力量。
(二)發起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應從事本行業工作3年以上,熟悉行業情況,具有專業知識,無刑事處罰記錄,熱心商會工作,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心,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和社會活動能力。
第三章 籌備的程式
第八條 商會發起單位,應在發起申請成立商會之前與縣工商聯溝通匯報,縣工商聯同意後,提交如下材料:
(一)籌備成立商會的申請書;
(二)發起單位營業執照影印件、企業簡介及發起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影印件及個人簡歷;
(三)章程(草案)。
第九條 縣工商聯對上述材料稽核後,與發起單位協商推薦籌備領導小組成員建議名單。經縣工商聯審批後,向發起單位下達同意成立籌備領導小組的批覆。
第十條 籌備領導小組開展商會籌備的各項工作。包括選定辦公地點、聘請工作人員、添置辦公裝置、設定固定電話、刊刻籌備領導小組公章等。不定期召開籌備領導小組會議,佈置工作任務,瞭解工作進展,督查工作落實。
第十一條 發展會員,填寫入會申請表(照片、加蓋印章)。發展商會會員應注重會員質量,以非公有制企業會員和團體會員為主,比例一般不低於會員總量的70%,個人會員一般不超過會員總量的30%。
第十二條 經籌備領導小組會議確定商會理事會規模(一般不得超過會員總數三分之一)及理事會人選建議名單,並上報縣工商聯。上報名單需附人選個人和企業的基本情況簡介。
第十三條 縣工商聯對提名擔任副會長(必須是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經法人授權的企業家)以上人選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考察。考察後應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研究審批。被考察物件應提交:
(一)企業營業執照影印件及企業簡介;
(二)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託人的身份證影印件及個人簡歷。
第十四條 籌備領導小組指定人員起草有關材料:商會章程、籌備工作報告、選舉辦法、會長講話、大會決議、會費繳納管理辦法、會議議程日程、會議主持詞等,提交籌備領導小組會議研究。
第十五條 完成各項籌備工作後,以籌備領導小組的名義向縣工商聯上報申請正式成立商會的報告,報告需附以下材料:
(一)章程(草案);
(二)會員名單;
(三)專職工作人員名單及其基本情況;
(四)辦公場所證明和經費來源情況報告;
(五)召開成立大會的申請及方案。
第十六條 籌備領導小組接到縣工商聯同意成立商會的批覆後,應及時申請辦理社團登記手續並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章程,選舉產生商會領導班子。
第十七條 商會第一次會員大會召開情況,要及時形成書面材料報縣工商聯備案。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商會應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按照《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社團登記管理條例》、商會《章程》和本管理辦法開展活動。
第十九條 商會每屆不超過五年。
第二十條 縣工商聯機關按職能分工,負責對商會的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一條 商會作為團體會員應按有關規定向縣工商聯交納會費,其繳納標準為商會年度會費總額的5%。
第二十二條 商會應建立健全會議、財務、管理等各項工作制度,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辦事。
第二十三條 商會應積極參加縣工商聯的各項活動,完成佈置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二十四條 商會每年7月份應向縣工商聯提交半年工作報告。每年12月份應向縣工商聯提交本年度工作報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計劃。
第二十五條 縣工商聯對商會進行年度考評,並協助社團登記機關對註冊社團法人資格的商會進行社團年檢。縣工商聯根據年度考評和社團年檢初審結果提出獎勵或處罰的建議。
第二十六條 商會每年向理事會彙報財務收支情況,並接受縣工商聯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商會下列事項應在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30個工作日報縣工商聯審批:
(一)《章程》修改;
(二)《會費繳納和管理辦法》修改;
(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理事會成員屆中任免;
(五)成立分支機構。
第二十八條 商會下列重大事項應提前15個工作日報縣工商聯備案或批准:
(一)向縣委、政府行文;
(二)以商會名義加入其它民間組織;
(三)其它重大經濟政治活動。
第二十九條 商會屆中增補替補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應從嚴掌握,每年一般不超過一次,並應在理事會或會員大會召開之前30個工作日,與縣工商聯溝通相關情況,達成一致意見後,按本辦法第十二條執行。
第三十條 商會應按《章程》規定按時換屆,並提前30個工作日向縣工商聯提交換屆報告和換屆方案。如遇特殊情況,經縣工商聯同意,可延期換屆。
第三十一條 商會換屆工作,應在縣工商聯的指導下進行,由商會換屆籌備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商會換屆程式參照籌備程式執行。
第三十二條 商會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上述管理規定的,縣工商聯視情節可提交社團登記機關進行以下處罰:
(一)告誡,責令限期改正;
(二)責令停止活動,進行整頓;
(三)社團年檢初審不予通過;
第五章 終止與撤銷
第三十三條 商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縣工商聯審查後提交社團登記機關予以撤銷:
(一)違背本管理辦法或商會章程的;
(二)經費出現嚴重虧損的;
(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出解散的;
(四)長期無法保證正常開展活動的;
(五)由於其它原因需要終止的。
第三十四條 商會在撤銷前,須在縣工商聯的指導下,會同有關單位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收繳印章和財務憑證。撤銷後的剩餘資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XXX工商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