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反映:治理小產權房要疏堵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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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治理小產權房要疏堵結合

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亦稱“鄉產權房”。
一、?? ?產生原因
一是城市房價過高。由於中國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若干大城市的房價長期快速上漲,遠遠超出了當時當地一般就業人員的收入水平。與此同時,政府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的建設無法滿足這些住房需求,小產權房存在著大量現實的購買群。二是法律界定模糊。根據法律規定,在農村集體所有的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上,農民可以自行經營,而且農民自建的住房也是可以進行交易的。正是因為政策法律規定中存在很多模糊不清的地方,才導致了各地小產權房建設的泛濫,在合法與非法之間給小產權房留下了一個擦邊球的空間。三是農村土地制度不合理。小產權房是農民集體自發在其集體所有的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上建設的房產,不需要繳納類似開發商為獲取土地交給政府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其中包括由政府出面徵收農民集體土地支付的徵地費用);由村集體牽頭開發,省去了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市政建設費用及成本費。在這一開發過程中,農民集體通過出售小產權房獲得的收益高於政府徵收土地的補償金額。
二、?? ?對策建議
面對這樣一個關乎民生的問題一味的嚴防死守,想要立禁立止顯然是不現實且不恰當的,必須找準根源,疏堵結合從源頭上杜絕小產權房的產生。一方面,通過嚴格執法查處,用堵的辦法提高違法代價,確保小產房建設不反彈;另一方面,通過諸多綜合手段,用疏的辦法提升集體土地收益,從根本上消除違建小產權房的動力。
堵:一是要嚴格查處已建好的或正在建設中的小產權房,對建房者處以高額罰款,對於村集體牽頭開發的追究帶頭人法律責任。二是政府要制定相關法律,禁止建造小產權房,對於非法建造售賣小產權房的行為要依法懲治。三是改變農村關於在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上的土地制度,徹底禁絕村民集體開發以出售小產權房獲取高額收益的違法行為。
疏:一是已建成的小產權房可以由政府收回作為保障房,由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後續建設工作,並將前期投資建設成本退還給開發商與村鎮。二是提高對農民的徵地補償,使農民不因銷售小產權房的高額收益而鋌而走險。三是加快賦予符合政策的集體土地建房、租賃、交易權,進一步發展家庭農場、優化農業結構、發展觀光農業,提高農民土地收益。四是增加住房保障投入,解決因偏高房價而買不起房的人的住房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