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機關考勤、請銷假制度

為從嚴從實管理幹部,增強幹部職工的責任意識、服務意識、效率意識,進一步轉變作風,密切黨群、幹群關係,結合單位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局機關考勤、請銷假制度

一、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全體幹部職工。

二、具體制度

本制度主要包括考勤制度、請銷假制度、值班制度及處罰措施。

(一)考勤制度

1.全體幹部職工正常上班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每天上班時間為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30。
    2.全體幹部職工上下班實行簽到制。上班時間每天簽到四次。幹部職工出差、下鄉實行審批制,如因在外開會、出差、下鄉等原因不能簽到的,憑出差、下鄉審批單,做為出勤登記。

3.全體幹部職工要自覺遵守作息時間,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不擅離職守。上班時間嚴禁聚眾聊天、串崗、看電影、打遊戲、上網聊天和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上班遲到超過30分鐘按曠工登記。幹部職工每月遲到、早退達6次的,記曠工1天;未按要求參加局領導安排的臨時性工作或加班的記曠工1天;每月遲到、早退3次以上6次以下(不含)的,在幹部職工大會上做書面檢討。嚴禁以下鄉為由上半天班,下鄉的工作處理完畢後要返回單位上班。

機關幹部職工的電話應保持24小時暢通。如不暢通嚴重耽誤工作者,每一次按曠工1天做相應的處理。

4.雙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因工作需要或遇中心工作、突發事件、上級臨時安排的緊急任務需要加班的,以局辦公室通知為準,全體幹部職工要無條件服從調遣和安排。

5.實行上班期間查崗制度。局機關成立督查組,負責幹部職工的出勤登記、檢查、公示等工作,每週對幹部職工在崗情況進行一次以上不定期抽查,並對在崗情況進行通報和公示。查崗時不在崗又不能說明原因的,一律按曠工論處,並要求在職工大會上作書面檢討。

(二)請銷假制度

1.機關幹部職工非工作原因離開工作崗位,必須自覺履行請假手續,不得擅離職守,自行其是。

2.幹部職工請假必須填寫統一印製的請假條,按規定逐級報批。一般幹部職工請假1天以內(含1天)由部門負責人審批;2天以上3天以內(含3天)由股室負責人稽核,報分管領導審批;4天以上(含4天)的由股室負責人、分管領導稽核,局長審批,並按管理許可權報組織、人事部門備案;股室負責人請假3天以內(含3天)由分管領導審批,4天以上(含)由分管領導稽核,局長審批;副科以上領導幹部請假報局長審批,並嚴格按縣委有關規定執行;越級請假的一律不予審批。確屬特殊情況不能事先請假的,在事後一天之內補假,並按逐級審批程式說明原因,否則以曠工論處。假滿後須及時向局辦公室履行銷假手續,否則以超假論處。所有人員請假離開本地到外地須報局辦公室備案。

3.公休假、產假等法定假,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但請公休假、探親假的必須提前報主要領導審批。原則上,同一部門不能有兩人同時請公休假。

4.機關作風督查組負責建立幹部職工請銷假登記薄,嚴格詳實記載職工請假情況,每週一通報、每月一彙總,作為年終幹部職工考評和處罰的依據。

5、一年當中,事假(除公休外)累計在15個工作日內,超過15個工作日的,按照市財政局有關的檔案要求處理。病假,要有醫院相關證明,無證明,視同為事假,所以幹部職工務必注意請假天數。

6、關於值班天數抵消事假天數相關事宜。由於工作原因星期六、日進行加班的,可以向股室負責人稽核,分管領導、主要領導簽字審批後,以此為證明,加班天數可以抵消事假天數。

(三)值班制度

1.為確保節假日、汛期及特殊時段機關安全和資訊暢通,及時有效應對各種突發事件,局機關實行節假日、汛期24小時值班制度。每個值班週期由1名科級領導帶班,最少1名機關工作人員和1名駕駛員值班。值班期間,帶班領導和值班人員必須按正常上班時間在辦公室值班,下班時間必保證通訊暢通,局辦公室負責安排值班順序並進行公示。

2.值班人員必須保持高度的責任感和事業心,在值班過程中,局領導要不定期地對其值班人員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因失職、瀆職造成的工作失誤,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懲處。

3.值班期間,凡接到外來電話、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反映的情況,都要全面、準確地做好記錄並及時向相關領導彙報。凡涉及交通系統發生的重大突發事件、重要社會動態、緊急災情以及其他重要的緊急情況,值班人員都要認真、準確地記錄,及時報告值班領導。一般日常業務事項,由值班領導協調處理,重要事項、重大事故、社情、災情等突發事件,應立即向局長報告,並按照領導要求做好上情下達和協調處理,不得遲報、漏報、瞞報。

4.認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值班期間遇到的情況和問題,未處理完需繼續處理的必須向接班人員交待清楚。

(四)為了保持政令暢通,嚴肅工作紀律,對下列情形採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1.上下班、開會、學習等遲到、早退一次罰50元,在開會期間講話、打手機等違反會議紀律的罰100元,開會、學習缺席一次罰200元。

2.全域性職工保持24小時通訊暢通,對在值班期間有工作安排而聯絡不上的罰100元。不參加單位集體活動一次罰200元,累計超過3次(含3次)者,取消當年所有年終獎。

3.曠工一天罰200元,病、事假以書面請假條為準(他人代請無效),未經批准不上班的,按曠工處理。曠工超過相關檔案規定天數的,報組織人事及紀檢部門處理。

4.當月請事假、病假(有相關證明除外)超過5天(含5天)以上的,每天扣100元;當月內事假、病假天數累計超過7天(含7天)以上的,每天扣200元。工傷、因病住院治療以醫院證明為準,不予處罰。慢性病及傳染性疾病等病假按相關檔案規定執行。

5.縣委、政府及局領導安排的公務活動,無故不參加的,每次罰款50元。

6.公休假、年休假、婚假、喪假按國家相關檔案執行。

7.按月扣取的處罰金額在次月5日前進行公示,同時,被處罰人員將被處罰金額交到局工會,所收取的處罰金額用於工會開支。

8.受紀委督查通報者每次罰500元,並取消當年所有年終獎。

(五)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執行,原相關制度同時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