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篇一

1、為加強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保障職工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公司發展,制定本制度。

2、凡在本公司管理範圍內從事與安全生產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制度。

3、安全生產貫穿於施工生產的全過程,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

4、各部門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正確處理安全與效益、安全與生產、安全與發展、安全與穩定的關係,努力改善勞動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5、公司主要負責人、各車間主要負責人、各班組組長是本公司、本車間、本班組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別對其所轄區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6、公司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並應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7、公司工會組織應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8、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援、督促各有關部門或個人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9、公司應採取各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

10、公司鼓勵和支援安全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11、公司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12、本制度依據國家現行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範、規程和上級部門對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編制。

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 篇二

第一條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及上級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法規、指示,在總經理的領導下負責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條 負責對員工進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術知識教育,對新工人進行公司安全教育,組織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組織開展各種安全活動。

第三條 組織制訂修訂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提出安全技術措施方案,並檢查執行情況。

第四條 組織參加安全大檢查,貫徹事故隱患整改制度,協助和督促有關部門對查出的隱患制訂防範措施,檢查隱患整改工作。

第五條 深入現場檢查,解決有關安全問題,糾正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遇到危及安全生產的緊急情況,有權令其停止作業,並立即報告有關領導處理。

第六條 負責審批勞保用品和防暑降溫飲料的發放,督促檢查有關部門按規定及時發放和合理使用;監督檢查危險化學物品,安全用火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七條 負責各類事故的彙總統計上報工作,並建立事故檔案,按規定參加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檢查督促搞好安全裝備的維護保養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 負責對公司的安全考核評比工作,總結安全生產先進經驗,積極推廣安全生產科研成果,先進技術及現代安全管理方法。

第九條 指導車間安全員、班組安全員,定期召開安全人員的會議,加強安全生產的基礎建設。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條實行“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方針,積極做好防火工作。

第二條各部門每月15號進行一次安全性檢查;電器、電路有關等設施。

第三條各部門的消防通道、安全門不準堆放雜物、機械等,經常保持暢通。

第四條嚴格管理和規範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未經廠安全管理小組批准,任何人與部門不得將易燃、易爆物品轉移廠方指定的原存放點。

第五條新員工入廠時,由人事部培訓有關安全防火知識及緊急疏散方法,並每季度組織一次全廠全員安全疏散實習演練。

第六條嚴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在宿舍、車間、貨倉、易燃品存放點及其它作業場所的重點防火區域內私接電源、生火、吸菸。

第七條各部門應在下班離開作業場所時,關閉一切電源,發現電路、電器有破損現象要即刻中止使用,報電工專業人員及時維修好後方可投入再作業。

第八條若發生火警,廠中心領導應即刻到位,迅速組織消防工作,採取緊急、正確的消防措施滅火,並及時報火警119求援。

違犯本章有關規定的單位負責人或個人按《人事制度》第十三節有關程式規定處理。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事故管理,採取防範措施,掌握事故發生情況,總結經驗教訓,減少和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確保企業財產和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各類事故。

第三條 職責

1、公司行政室負責交通事故、惡意破壞事故、工傷事故以及起火爆炸事故的處理,並負責其它各類事故的綜合整理和歸檔。

2、生產部、質量部負責裝置事故、工藝事故的處理。

3、各責任部門的事故處理報告必須在三日內交公司行政室備案。

第四條 各類事故的界定

1、違反交通運輸規則,造成車輛損壞、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為交通事故。

2、凡屬有意製造破壞給企業生產、財產、人員造成損失或損傷的為破壞事故。

3、公司員工在生產活動所涉及到的區域內,由於生產過程中存在危險因素的影響,突然使人體組織受到損傷或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機能,以致負傷人員立即中斷工作,經醫務部門診斷需休息一個工作日以上的為工傷事故。

4、各種原因導致的著火、爆炸,造成生命財產損失的為著火爆炸事故。

5、因操作原因使正常的生產操作條件受到破壞;違反操作規程、工藝指標超標造成減產;生產過程的原料、輔料及中間產品發生跑、冒、洩漏造成經濟損失的情況均屬於工藝事故。

6、因使用、維護、操作不當而使裝置受到損壞或損傷的情況屬裝置事故。

7、凡屬外界原因影響而發生各種不可抗拒的災害事故,已構成事故發生條件,足以釀成災害,幸發現及時得到挽救或僥倖未造成嚴重後果者,稱為未遂事故。此兩類事故可根據各職能部門的職責範圍分工負責管理。

8、傷亡事故中輕傷、重傷、死亡和多人中毒事故的,按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執行。

第五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5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下5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輕傷,或者5萬元以下5000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5、輕微事故,是指造成輕微人員傷害,損失額在5000元以下的直接損失的事故,或發生小範圍火災、洩漏的事故。(“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6、傷亡事故損失統計因負傷累計休工天數摺合金額,按企業員工平均日工資×休工天數。

第六條 事故的搶修與救護

1、發生事故後,必須積極搶救,正確處理,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2、發生重大事故時,公司領導應直接指揮安全、技術、生產、保衛部門協助做好現場搶救的指揮和警戒工作。在搶救時,應注意保護現場。所有參加搶救人員,都要服從指揮,不許擅自行動。

3、發生一般事故,車間領導應直接指揮,有關人員做好現場搶救和警戒工作,注意保護現場,並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4、對有毒有害物料大量外洩的事故現場或火災場所必須設立警戒線,搶救人員應佩戴合適的防毒面具,對中毒或灼傷人員,應儘快組織急救處理。

5、在醫務人員未趕到現場前,現場人員不得停止對受傷害人員的搶救和護理。

第七條 事故報告程式

1、凡發生事故,最先發現者應立即向公司領導報告,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事故,應立即用快速方法向上級機關報告。

2、傷亡事故的報告內容主要有: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採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3、凡因工負傷人員,當時不能確診為重傷,從受傷時起,一個月內,仍不能確定為重傷者,按輕傷事故統計,若一個月後由輕傷轉為重傷或死亡,則不再按重傷或死亡上報,也不再作專題調查報告

第八條 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1、成立事故調查組,調查組成員的條件、職責和權利

1)條件:與發生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具有某一方面的特長;具有認真負責,實事求是的品質。

2) 職責:查明事故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處理意見、防範措施和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3) 權利: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部門和有關人員瞭解情況和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2、各部門應嚴肅認真地調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發生的原因,查明責任,確定整改措施並限期落實。

3、對一般事故,有關職能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組織召開事故分析會,找出原因,吸取教訓,提出防範措施,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並報公司行政室備案。

4、對重大事故,公司領導應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和分析。必要時要邀請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安監部門、公安部門和檢察部門等有關單位參加。找出原因,查明責任。制定防範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5、防範措施的內容

技術措施——對裝置、設施的操作從安全管理的角度考慮設計、檢查和保養措施,減少或消除物的不安全狀態。

教育措施——加強員工的安全教育,使員工掌握防止事故發生的有效方法和知識,消除或減少人的不安全行為。

管理措施——認真貫徹實施有關的法令、標準、規範,嚴格執行本廠的各種安全生產製度,組織安全管理檢查,落實隱患整改,實施經濟考核。

第九條 調查報告的編寫

1、事故調查組人員在全面分析事故後,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2、調查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 事故的基本情況:包括單位名稱、日期、類別、地點、傷亡人數、傷亡人員情況、經濟損失、事故等級等;

2) 事故經過;

3) 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4) 事故的預防措施;;

5) 事故責任者及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6) 調查組成員名單及調查組成員簽字;

7) 附件,包括圖表、照片、技術鑑定等資料;

第十條 事故處理

1、任何事故的處理應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

2、調查結束後,主管部門、車間應按照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認真整改落實,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3、調查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1)對嚴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又不聽勸阻的人員,或由於失職造成的重大事故責任者,應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2)對蓄意製造事故,造成嚴重後果,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3)對防止或搶救事故有功的單位或個人,應予以表彰、獎勵。

4、由公司行政室、財務部按《工傷保險條例》對事故中的傷亡人員進行賠償處理。

5、事故處理意見決定後,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監督事故處理的執行情況,並將執行情況反饋,納入事故檔案材料。

6、事故處理後,公司行政室應將事故詳情、原因和處理結果以最有效的形式在本公司員工中通報,使廣大員工能吸取教訓,增強安全意識。

7、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90日內結案,如因特殊情況,安監部門同意延期的事故,處理時間最遲不得超過180天。

第十一條 事故結案歸檔與統計

1、事故處理結案後,公司行政室應建立事故檔案,各職能部門應按分工整理登記和保管好事故資料,並記入臺帳。對所有事故調查分析的資料,如現場檢查記錄、照片、技術鑑定、化驗分析、會議記錄、綜合調查材料及登記表、報告書等,應妥善保管。應將有關資料整理歸檔,以備查考

2、公司行政室負責按GB6441—86《企業員工傷亡事故分析標準》,找出事故發生的規律,總結經驗教訓,推動安全管理工作不斷髮展

3、根據統計情況制定和修改有關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應急預案。

第十二條 工傷認定及工傷評殘

1、事故中造成重傷人員,由公司行政室依照《工傷認定辦法》和有關材料,向地方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工傷認定,經批准後辦理。

2、公司行政室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確定其享受相應的待遇。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行政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至下發之日起執行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完整版 篇五

1目的

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企業安全教育工作,增強員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能力,減少工傷事故發生。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工程處所有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

3職責

本規定由專案部和質安科組織實施,綜合辦監督,具體職責在程式中闡述。

4培訓物件和學習內容

4.1企業各級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採用崗位不脫產教育培訓方式,由質安科負責組織實施,學習內容主要是: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規程和企業的安全規章制度等。每季度不少於1次。

4.2企業各級質安員除接受崗位不脫產教育培訓,每年還要參加一次專門脫產的安全生產業務培訓班學習,由質安科組織實施,學習內容主要是:安全生產專業技術。辦班時間每次不少於1-3天。

4.3操作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訓,分別由質安科專案部、班組長主持進行新工人入場的三級教育。教育內容為:安全生產有關法規、方針、政策、事故典型、專案部的安全生產和勞動紀律、工程特點、施工現場環境、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發生事故的應急措施、各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等,同時專案部對操作工人作業部分專案安全技術交底。

4.4特種作業人員(包括電工、焊工、架子工、起重工、塔吊司機及指揮人員等),在通過專業技術培訓並取得崗位操作證後,按勞動部門規定,定期進行復審,此項工作由質安科和物機科負責。

4.5新進場工人及老工人轉崗、換崗、在重新上崗前,均應接受本規定4.3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

5安全培訓管理

5.1各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按《教育培訓管理辦法》8.2的要求,記錄安全培訓教育情況。

5.2安全教育培訓的師資,一般由工程處內部具有中級以上工程技術職稱和多年從事安檢工作的人員擔任,在進行本規定4.2質安員培訓時,可聘請主管部門的專家任教。

5.3培訓使用的教材,由質安科收集建設部和建築安全主管部門統一審定的培訓大綱和教材。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六

1、專案部應對進場人員進行全員安全培訓和安全教育,每週應有一次安全例會,做到安全教育警鐘長鳴。

2、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不戴安全帽每人罰款50元,現場5人以上不戴安全帽,對專案部加罰500元;高空作業(2米以上)必須系安全帶,違者每人罰款50元,責任主管部門未提供安全帶的,對責任主管部門加罰300元。

3、參加施工人員,嚴禁酒後作業,如有違者每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4、電工、焊工、架子工、機械工及場區內機動車輛司機等特殊工種必須持證操作,違者罰款50元/人次。

5、嚴禁穿拖鞋、高跟鞋等進入施工現場,違者罰款50元。

6、臨時施工用電,應在電源總開關處設觸電保護器或漏電開關,電氣裝置金屬外殼必須有可靠的接零或接地裝置,如發現有一項不符合用電要求的,每項罰款100元;現場架空線路對地距離不低於3米,不允許將電線綁在鋼腳手架上,違者罰款100元。

7、電線、電纜等必須由專職值班電工裝設,不允許私拉亂扯;必須使用符合規定的保險絲,禁止用鋼絲、鋁絲代替保險絲,違者罰款50元。

8、使用移動電氣裝置,操作者必須戴絕緣手套,穿膠底鞋,必要時應有輔助拖線,否則罰款50元。

9、嚴禁乘坐捲揚機吊盤或吊藍上、下人,違者對操作者和乘坐者各罰款100元。

10、木工、機械轉動部分必須有防護罩,圓盤機上有防護罩殼,平刨必須有護手裝置,否則罰款50元。

11、禁止高空向下拋扔任何物品,否則罰款200元,如出現事故,並追究責任人的一切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12、禁止施工工地燒電爐或燒木材,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13、建築物的出入口應搭設長3~6米寬於出入口通道兩側各1米的雙層防護棚,層間距不小於500mm,非出入口處及通道兩側應嚴密封閉;捲揚機、攪拌機必須設防雨、防砸的操作棚;現場施工機械必須懸掛安全操作規程。

14、禁止施工人員違章作業,違章指揮,若發現經勸阻不改者,發現一次罰款200~500元。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七

一、安全生產和崗位責任制

1、認真學習貫徹國家及行業主管部門關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全面負責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和協助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事故的上報、調查、責任認定及處理決定等事宜。

3、負責對單位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4、認真學習貫徹《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運輸條例》等國家及行業主管部門關於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文明駕駛,安全行車。

5、協助安檢員管理所駕車輛的證照,按時參加車輛年檢、綜合性能檢測、二級維護、年度審驗及投保業務。

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1、駕駛員不帶情緒開車,保證行車安全。

2、駕駛員對車輛的日常維護應做到:

(1)保持“四清”,即保持機油、空氣、燃油濾清器和蓄電池的清潔。

(2)保持車容整潔。

3、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駕駛員一次連續駕駛4小時應休息20分鐘以上,24小時內實際駕駛車輛時間累計不得超過8小時。

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1、做好出車前、停車後的準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後方可出車。

2、嚴格按規定進行裝貨,並做好途中檢查工作。

3、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4、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5、建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四、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1、從業人員的資格及聘用。

(1)駕駛員應有與駕駛車型相適應的駕駛證、相應類別的從業資格證。

(2)從業務人員須經相應培訓考試合格持有有效合格證件方可上崗。

(3)單位與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前須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公安部門查詢擬聘用從業人員相關情況,簽訂聘用合同後應在從業人員資格證上加蓋單位公章。

(4)不與沒有固定住所或住所、患有嚴重疾病、休息時間得不到保證的從業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2、本單位從業人員應參加單位組織的例會和教育培訓活動,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思想認識和安全操作水平。

五、安全例會制度

1、單位負責人每月召開一次安全例會。

2、例會內容:

(1)傳達國家省市及主管部門關於安全生產的形式,會議,檔案精神;

(2)對本單位的安全隱患進行通報,分析,安排相應的整改措施;

(3)、佈置下階段安全生產工作。

3、會議由安檢員負責記錄,會議記錄要妥善保管。

六、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制度

1、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工作由單位負責人負責組織。

2、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由安檢員,全體駕駛員等相關人員參加,實行簽到制,請假人員事後必須補課。

3、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的內容:

(1)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

(2)事故應急處理及現場自救知識;

4、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由安檢員負責記錄,對學習資料,培訓講義,試卷及考核資料進行歸檔儲存。

七、車輛、設施、裝置安全管理制度

1、購置車輛應選擇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規範產品,積極推廣使用高效能,低能耗,安全係數高的車輛產品。

2、車輛必須在公安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領取合法行駛證,號牌,在運管部門辦理合法營運證照方能正式營運。

3、嚴禁任何人對車輛改裝。

4、建立營運車輛技術檔案,包括購車發票、登記證、行駛證、營運證、年檢記錄、綜合性能檢測記錄、二級維護記錄、修理記錄、事故記錄等。

八、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應急預案(重點)

1、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立即進行自救,並報警。電話: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應簡明講清事故地點、傷亡、損失等情況,以及事故對周圍環境的危害程度,保護現場,搶救傷員,保護貨物財產並通報運輸經營者與保險公司。

2、保護好自身的安全,積極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門進行救護並做好各項善後工作。

3、發生亡人及重大影響的道路運輸事故,應在6小時內報告當地交通主管部門。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八

(一)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1、目的:為了加強各部門之間安全生產工作的溝通和推進安全管理,及時瞭解公司的

安全狀態,特制定安全會議制度。

2、適用範圍:適用於本公司。

3、職責:

3.1 公司主要負責人負責召開本單位的安全會議。

3.2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召開每季度末安全會議及年度總結、表彰大會。

4、安全生產會議組織:

4.1 每次會議各部門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參加,無故不參加者,將根據公司有關制度給予罰款,並納入年終單位評先評優考核指標。

4.2會議召集者在開會之前,應做好有關資料準備工作,會議上要討論研究解決的問題應列出,重要會議會後要下發會議紀要。

4.3通知參加會議人員時,要把會議主要內容、開始時間、大約需要多長時間、會議地點交代清楚。

4.4被通知需要參加會議的人員,都應按時參加會議,做到善始善終,確實不能參加的要在開會之前和召集人說明情況,並得到允許。

4.5會議上決定的情況各部門和責任人,必須不折不扣的認真執行,及時完成。

4.6對未經允許擅自不參加或遲到、早退的人員,會議召集人有權對其進行經濟處罰

5、會議內容:

5.1 由總經理主持會議,宣讀當次會議的主要內容,傳達上級部門有關檔案及會議精神,針對生產狀況,學習有關安全規程和安全技術等。

5.2回顧、總結、分析車間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總結和交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面的工作經驗,研究、部署、督促、檢查全廠安全生產工作。

(二)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一條 為了建立本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維護企業、職工以及社會公共利益,根據有關法律和法規,結合我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企業安全生產投入及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範使用"的原則進行財務管理,並納入本企業年度預算。

第三條 安全生產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於完善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第四條 安全生產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在當年度經費預算中,列入重點編制專案,並不得少於國家規定的比例。

第五條 安全生產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按月提取,年度終了時結算。以本年度實際銷

售收入為計提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逐月提取:

(一)當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及以下時,按照4%提取;

(二)當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至10000萬元(含)時,按照2%提取; 當月提取的費用列入當月生產成本,並記入專戶用於安全生產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開支。

第六條 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範圍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裝置、設施支出

企業安全裝置設施是指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防晒、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洩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裝置。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裝置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六)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七條 在本辦法規定的使用範圍內,安全費用優先用於滿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提出的整改措施或達到安全生產標準所需支出。

第八條 本企業提取安全費用設專戶核算,按規定範圍安排使用。年度結餘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第九條 安全費用使用、管理的程式、職責及許可權: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裝置、設施支出,由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員提出計劃,按裝裝置、設施的技術人員根據具體施工情況作出預算,1000元以下開支,報總經理批准;1000元以上的開支由經理辦公會研究討論決定。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裝置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由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員提出計劃,開支不足200元的,由企管部負責人會同安全生產管理員一同採購;超過200元以上的開支,報總經理批准。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由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員上報總經理後,根據實際情況據實列支。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等專案開支,由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員根據實際情況和主管部門要求,報總經理後,據實列支。

第十條 本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管理,依法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十一條 本企業利用安全費用形成的資產,納入相關資產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 本企業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安全費用結餘用於處理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前危險品生產或儲存的裝置、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所需支出。

第十三條 企業由於產權轉讓、公司改制等變更股權結構或者組織形式的,其結餘的安全費用繼續按照本辦法管理使用。

企業調整業務、終止經營或者依法清算,其結餘的安全費用應當結轉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十四條 本企業安全費用的會計處理,遵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九

第一條各種裝置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執行,並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裝置,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二條電氣裝置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裝置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並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裝置;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裝置;潮溼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裝置,應採用安全電壓。電氣裝置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三條引進國外裝置時,對國內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時引進,引進的安全附件應符合我國的安全要求。

第四條凡新建、改建、擴建、遷建生產場地以及技術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勞動保護設施的建設,並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簡稱三同時)。

第五條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在組織工程設計和竣工驗收時,應提出勞動保護設施的設計方案,完成情況和質量評價報告,經同級勞資、衛生、保衛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審查驗收,並簽名蓋章後,方可施工、投產。未經以上部門同意而強行施工、投產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條勞動場所佈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防護設施。

第七條生產用房、建築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暢順,要有足夠的光線;為生產所設的坑、壕、池、走臺、升降口等有危險的處所,必需有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誌。

第八條有高溫、低溫、潮溼、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採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第九條僱請外單位人員在公司的場地進行施工作業時,主管單位應加強管理,必要時實行工作票制度。對違反作業規定並造成公司財產損失者,須索賠並嚴加處理。

第十條被僱請的施工人員需進入機樓、機房施工作業時,須到保衛部辦理;需明火作業者還須填寫,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