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的檢討書

第一篇:酒駕的檢討書

酒駕的檢討書

一大早上班,望著窗外漸行漸暖的天氣,喜愛侍弄花草的我打算把辦公室那盆瘋長的、已拖地半尺的鴨趾蘭分載一盆。正忙乎著,隔壁同事突然進來告知:昨晚6點,單位的一位男同事駕車亡命於交通事故。驚愕間,我半晌無語,滿心的對花草的雅興頓然全無。我不知道這起交通事故是如何釀成的?但我知道,就在昨天晚上,我和同事一起吃飯,經不住大家的熱情相勸,我喝了不少紅酒還執意自己開車趕回了家,當時感覺頗為清醒,可是回到家不一會兒,腦袋就有些暈乎乎的,我不敢跟家人言說,卻暗下自責:幸虧就餐地離家較近,要是遠距離呢?多可怕啊!正在這時,一位外地的好友給我發來簡訊問我:“在忙啥?”,我如實相告並懺悔:“以後一定不酒後駕車了”;友人回覆我:“事故就在瞬間!安全沒有明天!”當下,真是如雷貫耳!

我所就職的電視臺有檔倍受大眾矚目的民生新聞,我卻很少關注,原因是差不多每晚都會有交通事故的內容,看著那些血淋淋的場面,讓人寢食難安;而大多數的肇事原因是來自酒後違章駕駛,有些搖搖晃晃的醉酒司機竟對著電視鏡頭毫無理性的胡言亂語,更是令人又氣又恨!

每逢節假日,同住一市的我們兄弟姐妹去看望父母的時候,喜歡熱鬧的父親總是把酒問盞要和兒子、女婿乾幾杯,我知道其中的兩個弟弟都是開車來的,就首當其衝地勸阻他們:“開車不能喝酒!”,興之所至,有時弟弟就說:“少喝點沒關係”,當下我就拉下臉來以老大姐的身份厲聲制止!

可是,自從我自己開車上下班,不到半年的時間已有兩次酒後駕車的違規之舉了!第一次也是同事聚會,那是年末的總結會後,忙碌了一年,大家難得湊在一起,就紛紛開懷暢飲,並理智地相約:“今晚都不開車了,都打的回家”,於是,我也舉起了酒杯,但是還是有節制地喝點乾紅而已,並沒有酩酊大醉。宴後,自覺若無其事,就怡然自得地開著車往家趕。半路上,遠遠地看到十字路口處有交警在路查,心裡就有些噗嗵,下意識地開始琢磨編什麼詞對付警察,其實無外乎亮出新聞單位的招牌走後門罷了;及至行駛到跟前,警察並沒有攔我的車,我便有些竊竊自喜,揚長而去…

今日同事之難讓我幡然醒悟:律人容易,律己難。痛定思痛:一定要謹慎駕駛,更不可酒後開車,否則害己又害人!

第二篇:關於酒駕處理

關於酒駕“零容忍”政策:一律按上限處罰,對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一律暫扣駕駛證6個月,駕駛非營運車輛

罰款1000元,營運車輛罰款2014元;對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一律移送檢察部門追

究刑事責任。

關於酒駕車禍認定: 1、據最高院司法解釋及交強險相關規定,即便是

醉駕後發生的車禍,交強險也要在責任

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方式為先行墊

付,再由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追償。

2、保險理賠的前提是事故責任認定,主要責任人

需對無辜第三者的死亡,以及其他車輛的損失

予以交強險的賠付。 但主要責任人自身車輛

上死亡的司機及另外的n名乘客,由於不是

第三者,不屬於主要責任人自身車輛(製造車

禍者)交強險的賠付物件。

3、《交強險的限額為12.2萬元,其中11萬元是

死亡賠付,1萬是救治產生的醫療費用,2千

元是物損》。

4、當交強險賠付的錢不足以賠付損失時,那麼

不足的部分,則需要受害者及其他車輛的損失

者對主要責任人進行民事索賠。與此同時,由

於主要責任人如系酒駕肇事,即便其投保了第

三者責任險等商業車險,保險公司也會因其酒

駕拒賠。

關於另一方的事故責任認定:1、首先看其是否有責。如果無責,則

大貨車方頂多承擔10%的交強險無責賠付,商業車險不需要賠付。(10%的無責賠付也要商榷,因為並非所有無責科目都適應於無責賠付。無責賠付是一種人性化的規定,限額為10%。例:拿交強險12.2萬元的限額,去掉1萬元的治療費用,頂多賠付1.1萬元左右,賠償物件為主要責任人車上的n人及另外的n名行人——對大貨車(另一方)而言,他們都是屬於第三者。 2、但如果大貨車被認定有責,則很可

能司機會承擔較大金額賠付。 如果

被認定有次要責任,比如佔30%的責

任,那麼貨車的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

責任險都要賠償這30%所對應的金

額。 通常貨車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

險的保額多為20萬元。但20萬元對多人死亡和涉及豪車的賠付肯定遠遠不夠。

第三篇:酒駕和醉駕處罰

二、酒駕和醉駕處罰新規定

1、酒後駕駛,暫扣6個月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14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後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14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2、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3、酒後駕駛營運車輛,處15日拘留,並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4、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5、酒後或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第四篇:酒駕和醉駕的處罰

酒駕和醉駕的處罰

目前,飲酒駕駛屬於違法行為,醉酒駕駛屬於犯罪行為。酒駕醉駕處罰,主要內容如下:

一、酒駕和醉駕的判斷標準

1、飲酒駕車

飲酒駕車判斷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根據計算,一般情況下飲用350ml(約相當於1小瓶)啤酒或半兩白酒(20ml)後,血液酒精濃度就可達到0.02(20mg/100ml),即達到飲酒駕駛的處罰條件。 按照新交法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記6分。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法律處罰更加嚴厲:飲酒後駕車,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罰款,記12分。

2、醉酒駕車

醉酒駕車判斷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根據國家《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80毫克的駕駛員即為酒後駕車,80毫克以上認定為醉酒駕車。

吹氣檢測不納入醉駕鑑定。按照刑事案件取證的標準,對於有醉駕嫌疑的司機必須進行抽血取證。查酒駕中的酒精監測儀器資料,僅是交警前期判斷醉駕的方法,通過對嫌疑人體內酒精含量的比對,作出具鑑定結論。

二、史上最嚴交規酒駕將影響駕駛證申領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要求,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一次記12分,暫扣駕駛證半年,並處以1000元以上2014元以下罰款;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終身不得增駕a、b照;只要有酗酒和吸毒史記錄的駕駛員,一律禁止駕駛學校校車。

1、申領駕駛證嚴把“酒駕”關

以下行為不得領取駕駛證:飲酒或醉酒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醉酒駕車或飲酒駕駛營運車,被吊銷駕駛證未滿5年的;醉酒駕駛營運車,被吊銷駕駛證未滿10年的。

此外,未領取駕駛證的人員發生上述酒駕行為,與有駕駛證發生上述行為的駕駛員一致,在規定期限內不得領取駕駛證。

2、嚴懲飲酒、醉酒駕駛

3、醉酒駕車的,終身不得增駕a、b照

對校車駕駛員規定:無酒後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的;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的,方能駕駛校車。

三、酒駕和醉駕處罰新規定

1、酒後駕駛,暫扣6個月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14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後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14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2、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3、酒後駕駛營運車輛,處15日拘留,並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4、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5、酒後或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以上是對酒駕和醉駕處罰的介紹,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五篇:酒駕的取證

證據法學考試

酒駕的取證

近些年來,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全國機動車輛數量和駕駛員人數猛增,無視交通管理法規尤其是酒後及醉酒駕車並造成嚴重後果的違法行為也日益增多。酒駕所造成的死亡、殘疾、醫療支出的劇增、家庭的支離破碎、財產的損失,以及由此接踵而至的諸多社會問題已經制約了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有統計顯示, 我國已成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最多的國家,其中有2/3致死是因違章駕駛,違章的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超重、超載、超車,二是酒後駕車。由此不難看出酒駕給社會和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危害。

酒駕之所以帶來如此大的危害,除了廣大司機對酒駕的危害認識程度不高、安全意識不強和存在僥倖心理之外,酒後駕車違法成本過低,對酒後駕車的執法管理成本較高也是酒後駕車頻繁出現的重要成因。所以,加大對酒後駕駛的處罰力度已成為大勢所趨。2014年5月1日啟用的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醉酒駕駛、情節惡劣的追逐競駛等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將追究刑事責任。

醉駕入刑實施一段時間以來,在全國各地取得了明顯的效果,根據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訊息,“五一”期間,全國道路交通情況平穩,未接到發生嚴重擁堵和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報告,酒後駕駛交通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雙雙下降。雖然醉駕入刑很大程度上減少了酒後駕駛交通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但是在實際的執法取證過程中,交警還是遇到許多困難。

首先從定義來看,酒精含量大於(等於)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的行為屬於醉酒駕車。那麼要判斷一名司機是否醉酒駕駛,就得抽取其血液進行化驗,比較簡易的呼氣測試只能對該司機是否醉酒駕駛進行一個初步

的判斷,呼氣測試結果不能作為呈堂證供。所以很多時候,交警通常用呼氣測試對司機進行初步鑑定,發現其有醉酒駕駛的嫌疑後才會將其送至有條件的地方進行抽血測試。但是很多情況下,呼氣檢測發現酒精值超標後,等到救護車趕來再進行抽血取證或者將司機送至有條件的地方進行抽血,這中間會有一段時間差,這段時間裡,血液酒精含量可能會下降,在這種情況下會造成取證不及時以及證據不準確。在每個交警執勤點配備有抽血裝置或者配臵有救護車,這對現階段我國的國情來說是很難做到的。

其次,在查處醉駕這種證據可能轉瞬即逝的“瞬間執法”時,如果醉司機不承認醉駕,交警取證將受到挑戰,一些司機會考慮成本,計算代價,以各種各樣的方式試圖逃避處罰,增加執法難度。如果交警在執法過程中配備有攝影攝像裝置,在執法和檢測過程中把證據加以固定,這將有利於警方的執法,但是人手配備攝影攝像裝置現階段同樣很難做到。例如, 交警大隊在縣城某路口設卡檢查酒駕時,一輛麵包車駛入交警視線。正當執勤交警招呼其靠邊停車時,麵包車突然調頭,並在距離交警50米外的路邊停下。司機李某下車,承認自己喝了酒,但否認開了車,並讓交警拿出攝像資料等證據。在這樣的情況下,交警也只能因無法及時取證而沒辦法進行進一步的執法。

從證據法學上講,取證,也稱為“收集證據”,是指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或者為了支援某訴訟主張,有權從事證據調查活動的人員,依法尋找、發現、獲取並固定、保管證據的專門性活動。在實際工作中,取證工作應滿足應在第一時間內取證;應根據證據的存在、表現形式以及具體特點等,選擇科學合理而又可(本文來源本站)行的取證方法;應圍繞案件的基本事實,全面、客觀地獲取各種證據;應充分考慮各種可能性,深入、細緻地獲取各種證據。

義大利法學家貝卡利亞有一個著名的論斷:“刑罰的威懾力不在於刑罰的嚴酷性,而在於其不可避免性。”用我們的話說就是“違法必究”。所以醉駕入刑並不在於給醉駕的司機多麼大的刑罰,而在於使每一個醉駕的司

機都能夠被處罰。這樣才能有效地遏制住醉酒駕車,維護法律的公平。而這違法必究的關鍵在於執法部門能不能及時採集到關鍵的證據,想要保證被查處的每一起醉酒駕駛都依法受到追究,那麼執法部門就必須在取證過程中及時準確地採集並儲存證據。

交警部門雖然在醉駕的取證過程中面臨相當多的困難,但是我認為還是有一些方法可以採用。首先,加強現場指控是對現場指控的一個有益補充,特別是在遇到醉酒司機否認駕車時,可以通過執勤交警、目擊群眾和同車乘客的現場指認,來確定真正的駕車司機。第二,在取證過程中可以採取措施固定證據,例如,檢查等待紅燈的車輛,降低司機棄車而跑的可能性;在執法點的一定範圍內,布臵機動民警,降低司機跑掉的可能性;給每個民警配備肩扛式微型執法記錄儀,只要車輛進入記錄儀的範圍內,其一舉一動就會被記錄下來。

我認為,醉駕入刑不僅是對司機的考驗,同樣也是對交警執法的一次考驗。對交警部門而言,這類行為肯定會增加取證和執法難度,這樣的高要求不僅在取證的裝置上而且還體現在交警必須按照刑事案件取證的標準進行取證,所以交警的執法和取證都需要更加嚴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