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税局開票證明(精選多篇)

第一篇:國税局開票證明

國税局開票證明(精選多篇)

國税局開票證明

購買的轎車已退還廠家,繳納的“汽車購置税”卻被扣10%,而税務部門既未開完税證明,也無任何收費收據。昨日,豐台法院受理了北京京國律師事務所女律師崔家楠,狀告豐台國税局“收税不開票據”和“違法收税”的兩份行政訴狀。訴狀中要求還款、開具完税憑證並修改相關税收依據。

扣税疑成“無源之水”?

崔家楠稱,2014年6月,她購買了一輛德國進口汽車,同日向豐台國税局繳納“汽車購置税”45299元。去年8月31日,崔家楠因汽車質量與經銷商解除合同,汽車退還廠家,自己拿回全額購車款。但在退“汽車購置税”時,崔家楠訴稱,豐台國税局強行扣了她10%的款項4529.9元,沒有出示完税憑證或收據。

崔家楠表示,汽車買賣合同已解除,就如同自己沒買車,所以扣留的税款無論“名義”為何,都是行政濫收費,於法無據。崔家楠後向北京市國税局提起行政複議,今年3月複議決定維持原決定。崔家楠遂提起訴訟。

質疑“扣税”規定違法

去年11月,豐台國税局扣留了10%的税款後辦理退税。崔家楠到豐台區國税局第十二税務所(簡稱税務所)交涉時,得知被“扣税”依據:國税總局《車輛購置税徵收管理辦法》。該“辦法”第24條規定:因質量原因,車輛被退回生產企業或經銷商的,納税人申請退税時,主管税務機關依據自納税人辦理納税申報之日起,按已繳税款每滿1年扣減10%計算退税額;未滿1年的,按已繳税款全額退税。

“這個條款本身就違法。”崔家楠認為,《立法法》規定,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税收等事項,只能制定法律。國税總局在其“行政規範性法律文件”中設定“扣減10%退税”屬違法。

税務所稱近日開退税證明

對於被扣費用的性質,税務所所長稱並沒有明確,表示依據“辦法”扣税,對此沒有解釋權。税務所徵税科負責人表示,將於近日向崔家楠開具退税證明。崔家楠稱無法接受,認為仍然無法説清“扣税”到底是何名目。

記者曾就此諮詢國税總局,得到的解釋是:如果車輛已繳税款滿1年,則説明車輛已在路上行駛,理應繳納相應税款。

昨晚記者再次聯繫税務所徵税科負責人,他表示此事已交由税務局辦公室處理。

專用發票必須按下列要求開具:

1、字跡清楚。

2、不得塗改。如填寫有誤,應另行開具專用發票,並在誤填的專用發票上註明“誤填作廢”四字。如專用發票開具後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應按填寫有誤辦理。

3、項目填寫齊(請繼續 關注本站:)全。

4、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5、各項目內容正確無誤。

6、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一致。

7、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8、按照本規定第六條所規定的時限開具專用發票。

9、不得開具偽造的專用發票。

10、不得拆本使用專用發票。

11、不得開具票樣與國家税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票樣不相符合的專用發票。

開具的專用發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為扣税憑證,購買方有權拒收。

第二篇:開票證明

證明

現有我單位與*******購買********明細如下:

**********產品****數量,合計金額 :****元(大寫******),請予以開票為感。

公司名稱:

納税識別號:

特此證明!

*****有限公司

2014-7-09

第三篇:開票證明

證明

xx縣地方税務局xxxxxx分局: 茲有(納税人):

(服務項目):

金額大寫:

收款單位識別號:

施工地點:

收款單位地址:

付款單位識別號:聯繫電話:付款單位地址:付款單位公章2014 年 6月 24日小寫:

第四篇:開票證明

開票證明

香隅地税分局:

茲有蘇州工業園區和順企業環保服務有限公司為我公司處理固廢,處置費用60630.98元,大寫:陸萬零陸佰叁拾元玖角捌分整。請開具税務發票。

特此證明

安徽金鼎醫藥有限公司

2014年 11月 1日

開票證明

香隅地税分局:

茲有蘇州工業園區和順企業環保服務有限公司為我公司處理固廢,處置費用1402.59元,大寫:壹仟肆佰零貳元伍分玖角整。請開具税務發票。

特此證明

安徽金鼎醫藥有限公司

2014年 11月 1日

第五篇:開票證明

開票證明

南通市地方税務局:

現有李國偉同志前來開具勞務分包工程款柒拾萬伍仟伍佰零陸元整(¥:705506.00元),請予開票。

特此證明。

江蘇順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201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