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發票丟失證明(精選多篇)大綱

第一篇:增值税發票丟失證明

增值税發票丟失證明(精選多篇)大綱

證明

我公司於xxxx年xx月xx日給xxxxxxxx公司開具的增值税發票詳情如下:

購貨單位

發票代碼:

發票號碼:

貨物名稱 :

貨物數量 :

發票金額 :

發票税額:

發票總額:

發票在郵寄途中丟失,此發票未認證未抵扣。

特此證明!

xxx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第二篇:增值税發票丟失證明

證明

a公司於xx年xx月xx日給我公司開具的增值税發票詳情如下:

購貨單位:b公司

發票代碼:

發票號碼:

貨物名稱貨物數量發票金額發票税額

發票總額:

發票在送貨途中丟失,此發票未認證未抵扣。

特此證明!

a公司

第三篇:增值税發票丟失證明

增值税發票丟失證明

增值税發票丟失證明

一般納税人丟失增值税專用發票需要補認證,應提供:

銷方“已抄税證明單”原件及複印件各一份

存根聯加蓋發票專用章兩份

關於補認證的申請,説明丟失原因並保證如果找到原件也不再認證,加蓋公章,注説明聯繫人及聯繫電話

購貨方丟失增值税專用發票,銷貨方要開具“已抄税證明單”,應提供:

加蓋“已抄税”章的增值税納税申報附列資料表

增值税專用發票記帳聯複印件加蓋發票專用章一份

攜帶企業公章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被盜、丟失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税函發1995292號)規定:納税人必須嚴格按《增值税專用發票使用規定》保管使用專用發票,對違反規定發生被盜、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税人,主管税務機關必須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視具體情況,對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税人,在一定期限內(最長不超過半年)停止領購專用發票。對納税人申報遺失的專用發票,如發現非法代開、虛開問題的,該納税人應承擔偷税、騙税的連帶責任。

1.需拋開税務機關繁瑣的程序或想要避免罰款的單位。

2.空白增值税發票丟失被盜需避免登報處罰的單位。

3.增值税發票遺失且超過90天未認證的單位。

4.因保管不當等其他原因將增值税發票遺失的單位。

5.銷貨單位以任何理由拒絕出具“增值税一般納税人丟失防偽税控系統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已抄報税證明單”給購貨單位。

6.銷貨單位已經出具丟失發票的存根聯複印件及銷貨方主管税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納税人丟失防偽税控系統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已抄報税證明單”,但由於各種原因購貨單位主管税務機關不給予審核批准。

企業由於保管不善或其他原因丟失或被盜空白髮票的,應立即向主管税務機關書面報告,並附有關部門證明材料到主管税務機關發票管理部門申報辦理有關手續。具體辦法是:

一、企業向主管税務機關征管服務大廳發票管理窗口提交書面報告以及公安等部門的證明材料,報告主管税務機關,還要須在《辦税園地》等税務報刊雜誌上登報聲明作廢。

二、主管税務機關檢查核實處理。對丟失、損(撕)毀發票及虛報丟失發票,隱瞞案情,不主動報告等違章行為,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其他後果的,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

為解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税人)丟失增值税專用發票產生的涉税問題,現將一般納税人丟失增值税防偽税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的有關税務處理問題明確如下:

一、一般納税人丟失防偽税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如果該發票丟失前已通過防偽税控認證系統的認證,購貨單位可憑銷貨單位出具的丟失發票的存根聯複印件及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納税人丟失防偽税控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已抄報税證明單”(樣式附後),經購貨單位主管税務機關審核批准後,作為增值税進項税額抵扣的合法憑證抵扣進項税額。一般納税人丟失防偽税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如果該發票丟失前未通過防偽税控認證系統的認證,購貨單位應憑銷貨單位出具的丟失發票的存根聯複印件到主管税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通過後可憑該發票複印件及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納税人丟失防偽税控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已抄報税證明單”,經購貨單位主管税務機關審核批准後,作為增值税進項税額抵扣的合法憑證抵扣進項税額。

二、一般納税人發生丟失防偽税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情況,必須及時向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報告,税務機關應對其報告的丟失發票是否已申報抵扣進行檢查,對納税人弄虛作假的行為,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三、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月起執行。原《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税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税發015號)第三條第二項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第四篇:丟失增值税專用發票已報税證明

丟失增值税專用發票已報税證明

一、納税人應提交資料

1、 《丟失税控機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已抄税證明單》(一式三份)

2、 提供公安部門受理報案的有關材料(僅適用於被盜(搶)發票的情況)

3、 刊登“遺失聲明”取得的發票原件或複印件(發票抬頭載明企業名稱,可以到税務機關報失後補辦登報手續)

二、注意事項

1.複印件需蓋公章,並註明“此件與原件相符,由我單位提供”

2.遺失發票聯的“遺失聲明”須在轄區內的地級市報刊上刊登(如廣州日報81916951、南方日報87376527、羊城晚報87138888等),以及《中國税務報》上刊登(聯繫電話:020-86375155、13826433452、13724049395)。

3.剪下的報紙請黏貼在《證明單》上。

三、辦理流程:納税人帶齊上述資料到辦税服務廳辦理,先在排隊機點擊“税務登記、涉税申請”類業務的排隊號,.然後到指定窗口受理。

四、辦結時限:即時

注:1.此指引僅供納税人辦理相關涉税事項時參考使用,不作為相關法律法規的引用依據。如本資料內容與相關法律法規有衝突之處,以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為準。2.2014年8月更新

二分局博客:http//

可連接網上申報、網上抄税、表格下載;可查詢涉税事項受理批覆,每月税期及最新公告

本人去税局辦理遺失發票聲明全過程:

一,登報

東莞登報在中國税務報廣告部東莞服務中心辦理,聯繫電話0769-22772115,該中心會傳具體刊登格式及匯款帳號,登報100字內費用410元,填好刊登內容蓋公司公章跟匯款憑證回傳0769-22772115,款到後7個工作日內刊登,(週六日不辦公)大概10天內能收到報紙。

二,準備資料

1,準備好丟失發票的存根聯原件和複印件兩份

複印件兩份,蓋上公章,寫上“複印件與原件相符,由本企業提供”,一份税局留底,一份給客户。

2,提供一份情況説明,用a4紙打印,蓋公章

説明的內容包括:如何丟失發票,丟失的發票代碼和號碼,開票金額和税額,日期。

3,該發票當月的抄税資料,包括髮票匯總表與明細(來源説明好範 文網:)表,蓋公章。打印該發票所開月份的抄税彙總表與明細表,在明細表上找出該丟失的發票,用簽字作上句號

4,在税局領發票窗口要一份遺失聲名刊登表,將報紙內刊登的報紙抬頭及刊登內容裁好,貼在遺失聲名刊登表框內,填上納税人資料電

話號碼,郵政編碼,納税人識別號,聯繫人,填完再複印二份,在申請刊出單位蓋章處分別蓋上公章。

三,辦理流程

1,詳細資料準備好後在辦理窗口辦理,協税員會打印傳遞資料三張,簽名,然後有出具四份資料,東莞國家税務局: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税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税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第四份是丟失增值税專用發票已報税證明單(此單需由税務局長親筆簽名,局長辦公室在三樓)

2,局長簽名後四份資料需到二樓税務辦公室處蓋税務章,辦公室處留底遺失聲明刊登表一份。蓋完税務章返回一樓辦税大廳,籤回有通知書,告知書,決定書,兩聯丟失增值税專用發票已報税證明單,此證明單第三聯及另一份發票存根聯複印件,給客户抵扣。

辦證明完畢!

第五篇:丟失增值税專用發票已報税證明單

本文來源:http://

丟失增值税專用發票已報税證明單

no.

第三聯,購買方主管税務機關留存。

丟失增值税專用發票已報税證明單填表説明

1、銷售方名稱、税務登記代碼:填寫增值税專用發票上銷售方全稱及税務登記號。

2、購買方名稱、税務登記代碼:填寫增值税專用發票上購買方全稱及税務登記號。

3、丟失增值税專用發票:填寫丟失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的發票代碼、發票號碼、貨物(勞務)名稱、單價、數量、金額、税額。

4、報税及納税申報情況:由税務機關填寫丟失增值税專用發票的報税時間、納税申報時間。經辦人、負責人簽章。

5、備註:編號(no)由主管税務機關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