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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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理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本人簽字);

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的權限、委託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4)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加蓋公章);

(5)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複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複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產證複印件;未取得房產證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複印件;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複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為經營場地開辦個體工商户和私營企業,但因歷史原因無法提供合法房地產證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員會等機構出具的能夠證明申請人擁有該房屋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覆印件;

(7)分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准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複印件或許可證明;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複印件。

注:分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准予設立登記後,公司應當在30日內持分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的複印件向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該分公司的備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