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管站行政執法統計年報制度
第一條 為強化依法行政工作,規範運政行政執法行為,根據法律、法規及區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站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運政執法機構。
第三條 運輸管理站負責對運政執法機構行政執法情況進行彙總統計。
第四條 使用統一的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製作的《xx市實施行政許可統計報表》和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製作的《行政處罰統計報表》。
第五條 每半年作好行政許可實施情況的統計,內容包括:
(一)實施主體;
(二)實施數量;
(三)實施程序;
(四)重大許可備案;
(五)監督檢查。
第六條 每半年作好行政處罰實施情況的統計,內容包括:
(一)實施行政處罰種類、數量、金額;
(二)適用處罰程序情況;
(三)處罰執行情況;
(四)重大處罰決定備案情況;
(五)聽證、複議和行政訴訟情況;
(六)處罰監督情況。
第七條 每年統計行政執法人員數量。
第八條 每年統計行政執法人員參加法律法規培訓人數、時間和內容。
第九條 每年統計舉辦法律法規培訓班參加的人數、時間和內容。
第十條 半年報上報時間為每年7月10日前,年報上報時間為下一年1月10日前。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