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多篇】

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多篇】

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 篇一

上訴人:王萍,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北京天鑫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職員,住北京市朝陽區華騰園2號樓810。

委託代理人於學華,北京市東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136xxxxx177

被上訴人:北京順馳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區光華路X號漢威大廈1XX7室。

法定代表人:雷海榮,該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因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17675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1:撤消原判,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

2:被上訴人對外私自出售房屋的行為無效。

3:被上訴人承擔一切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一:被上訴人超越授權範圍,未經過上訴人的同意,私自與第三人發生的行為無效。

雙方簽定的《房屋委託出售合同》中上訴人沒有委託被上訴人代交任何費用,被上訴人交納供暖費時沒有經過上訴人的同意,是一種私自行為,其真正的用意是着急房屋的出售,暗箱操作,以快速達到非法賺取差價的目的。

如果當初被上訴人徵求上訴人的意見,上訴人肯定會拒絕交納該筆費用,這樣必然會拖延被上訴人買賣房屋的時間,影響到被上訴人賺取差價的目的,因此,被上訴人不徵求上訴人的意見是有非法的目的,該行為也應當因此而無效。

二:上訴人不拖欠任何費用,被上訴人是盲目的,私自的交納費用的行為,該損失應自己承擔。

1:該房屋原繫上訴人所在單位的公房,上訴人於20xx年x月xx日才取得該房屋的產權,即:19xx-19xx、19xx-20xx、20xx年上半年的取暖費與上訴人沒有任何關聯。

2:上訴人在該房屋居住期間,所在的單位作為給職工的福利待遇,取暖費一直都是單位交納,所以不管何時的取暖費用與上訴人無關。

3:即使上訴人應該交納其中的部分取暖費用,而上訴人在該房居住期間,供暖單位或者任何其他人從未向上訴人主張過權利,該費用也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上訴人有足夠的事由行使抗辯權,而由於被上訴人的交納行為致使該權利喪失。

4:在被上訴人給上訴人交付房款前,被上訴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已經調查是否欠費,在確定不欠費的情況下,雙方簽定了《物業交驗單》,正式確認上訴人不拖欠任何費用。

所以上訴人不欠任何費用,此後的任何所謂的“欠費”,被上訴人當然的應當找上訴人調查核對,毫無理由的盲目給付,是自討苦吃,損失自負。

三:被上訴人將該房屋賣給第三人的行為無效。

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定的合同是《房屋委託出售合同》,被上訴人的權利只是作為中介機構,代為買賣的。行為,而並無脱離房屋產權人直接出售的權利,賣給第三人理所當然的應當由上訴人作為賣方簽字,也就是説,該房屋的買賣雙方當事人是上訴人和第三人,而被上訴人只是中間介紹人,其與第三人簽定房屋買賣合同的行為無效。

2:根據國家^v^、北京市房管局、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物價局等文件的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房地產吞吐業務;不得暗箱操作,非法賺取差價;經紀公司應只以中介形式出現,不允許有“現金收房”的業務。

所以被上訴人只能收取最多的佣金,應是純粹的居間方,其暗箱操作,非法賺取差價的行為明顯違法,該行為是無效的。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在明知上訴人不拖欠任何費用的情況下,既沒有授權,也沒有經過委託人的同意,為了自己的非法目的,盲目交納所謂的“欠費”,該損失與上訴人無關,應該自己負責損失。

被上訴人在明知自己無權出賣房屋的情況下,將房屋賣給第三人,賺取非法差價,該行為是明顯的違法行為,是無效的。

特請求中級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並確認被上訴人的房屋買賣行為違法,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萍

20xx年xx月xx日

擴展:民事上訴狀寫作注意事項【3】

及時製作和提交擬製和提交。

上訴狀具有法定的時限規定,其中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 5日,不服一審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 0日。

對此,必須確切把握。

要在訴訟行為發生後, 接到判決或裁定文書,即應認真審閲,如發現確有錯誤,就應及時製作上訴狀並在法定期限內提交。

否則,時過境遷,再行上訴,就會失去其應有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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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狀格式

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 篇二

上訴人:xx,男,漢族,19xx年10月20日生,住鄭州市管城回族區貨棧街xx號。

被上訴人:xxx,女,漢族,19XX年5月1日生,住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南五里堡北街xxx號。

法定代理人:xxx(系xxx之母),女,漢族,住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南五里堡北街xxx號。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管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取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錯誤判決,並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2、訴訟費判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1、一審判決徑直採納交巡警四大隊作出的錯誤的第x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上訴人承擔全部事故責任,錯誤。

發身交通事故時,被上訴人僅系11週歲的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的技術、熟練程度及經驗等均不能達到常人的技術水平、標準,再加之被上訴人駕駛自行車高速在機動車道上行駛,導致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週歲。”因此,被上訴人未滿12週歲擅自在機動車道上駕駛自行車高速行駛,是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事故的部分責任。

而一審法院對此不予認定,徑直採納交巡警四大隊作出的錯誤的第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上訴人承擔全部事故責任,顯然錯誤。

2、被上訴人的法定代理人未盡監護職責,導致本案事故的發生,應承擔部分事故責任。

被上訴人發生交通事故時,年僅11週歲,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行駛本身就是非常危險的事情,作為被上訴人的`監護人應對其進行監護,我國民法通則第18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

因此,作為被上訴人的法定代理人沒有履行監護義務,沒有保護被上訴人的人身安全,致使違反法律規定駕駛自行車在機動車道上高速行駛。

顯然,被上訴人的監護人應承擔部分事故責任,而一審法院判令上訴人承擔全部責任,顯然錯誤,應予糾正。

3、一審判決認定本案事故車輛的車主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肇事司機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錯誤,應以糾正。

上訴人與肇事司機雖系僱傭關係,但本案事故的直接侵權人是肇事司機,而不是車主上訴人,根據“誰侵權,誰賠償”的基本侵權法原則,肇事司機應當承擔事故責任,上訴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僱主責任、義務幫工責任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的適用第1條第3項規定:“賠償權利人只起訴了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機動車駕駛人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向賠償權利人釋明另一方應當參加訴訟的必要性,經釋明後,仍堅持不起訴另一方的,視為其放棄對另一方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選擇並列明當事人。

在判決承擔責任時只需根據查明的事實,對賠償權利人起訴的一方應承擔責任的份額作出認定即可,對賠償權利人堅持不起訴的另一方應當承擔責任的份額不予判決。

”而一審判決對直接侵權的肇事司機不與追加參加訴訟,對其肇事司機的重大過失也不予查明,不認定肇事司機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僅認定上訴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顯然錯誤,應予糾正。

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 篇三

民事上訴狀怎麼寫呢,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民事上訴狀【1】

上訴狀

上訴人:錢XX 女,37歲,漢族,××市人,住××市××區××路××號。

××市××公司副經理)

被上訴人:趙天成(男,40歲,漢族,××省××縣人,住××市××區××路××號。

××市××工廠推銷員)

上訴人因離婚案,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特向貴院提起上訴,現將上訴請求及事實與理由綜述如下:

上訴請求 :1、撤消XX法院(1996)×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

2、將孩子改判為由上訴人錢玉榮撫養。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書中關於第二項判決結果的理由不能成立。

原判決書説:“鑑於原告收入豐厚,有足夠的經濟力量培養孩子成人,因此本院認為孩子歸原告撫養,有利於下一代健康成長”。

於是就將孩子判歸原告撫養了。

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的理由不能成立。

其理由是:第一,上訴人一直照顧孩子的生活與學習,孩子與上訴人結下了深厚的母女情誼;而被上訴人近十年來在××工廠擔任推銷員,經常出差在外,對孩子生活、學習從來不聞不問,與孩子也沒有什麼感情。

因此,上訴人認為孩子由被上訴人撫養,不利於孩子成長。

第二,上訴人經濟收入也不低,完全有力量培養孩子成人。

第三,根據最高法院《關於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的規定,孩子判歸誰撫養,應考慮孩子的意見。

原審法院根本沒有徵求孩子的意見,就主觀決定了。

孩子也明確表示,願意與母親一起生活。

請上訴審法院按照最高法院的規定辦事,考慮孩子的`意見,將孩子改判歸上訴人撫養。

綜上所述,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判決有誤,特向貴院上訴,請求准予如上所請。

此致 X市XX高級法院

上訴人: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