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狀
原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區支行(原**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區支行)
負責人:**
住所地:**市通川區翠屏街道健身路6號-28號門市。
被告:****首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
住所地:**經濟開發區七河路南側汽車機械園內工模具標準廠房(一期)第六棟一、二、三層。
被告:**,男,漢族,197*年4月17日出生,住**縣普安鎮新場村**,身份證號:513023197*04170532。
被告:**,女,漢族,197*年12月16日出生,住*市南岸區茶園管委會玉馬路9號49幢*,身份證號:513023197*12162729,系唐偉之妻。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 **首飾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1096.88萬元,並按合同約定支付2016年10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罰息(截止2018年11月20日止下欠利息、罰息共計973700元);
2、判令被告****首飾有限公司支付本案實現債權的律師代理費5萬元;
3、判令被告唐**、吳**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判令原告對被告***首飾有限公司提供的質押物(即:各類規格蜜蠟原料共計6715.9千克,具體明細附後)享有優先受償權;
5、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方承擔。
事實及理由:
2016年10月10日,原告與被告****首飾有限公司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合同約定:1、原告給被告****有限公司發放貸款1100萬元。2、貸款期限12個月,自實際提款日起算。3、貸款年利率8.439%。4、逾期罰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礎上加收50%。5、被告****首飾有限公司承擔實現債權而發生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等。合同簽訂後,原告按照合同約定給被告****首飾有限公司發放了1100萬元貸款。
同日,原告與被告****首飾有限公司簽訂《動產質押合同》,被告****首飾有限公司自願以各類規格蜜蠟原料357袋(共計6715.9千克)提供抵押擔保,雙方委託四川***倉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監管,並將質押物實際交付。
同日,原告與被告唐**、吳**簽訂《保證合同》,被告唐偉、吳仁青為被告****首飾有限公司上述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擔保範圍為借款本金、利息、罰息、訴訟費、律師費等。
貸款到期後,經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首飾有限公司未按約定償還貸款本息,被告唐偉、吳仁青也未承擔擔保責任。綜上,原、被告簽訂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動產質押合同》、《保證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照約定向被告****首飾有限公司發放貸款,被告****首飾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此致
**市通川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區支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品名 | 規格 | 重量(Kg) | 數量(袋) |
蜜蠟原料 | +8 | 5000 | 275 |
蜜蠟原料 | +14 | 225 | 15 |
蜜蠟原料 | 1-2g | 96.7 | 6 |
蜜蠟原料 | 2-5g | 450.8 | 29 |
蜜蠟原料 | 5-10g | 251 | 16 |
蜜蠟原料 | 10-20g | 58.7 | 3 |
蜜蠟原料 | 20-50g | 133.7 | 8 |
合計 | 6715.9 | 3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