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租赁厂房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租赁厂房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租赁厂房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集团租赁厂房场所安全管理,落实各级企业安全管理责任,深化厂房租赁场所整治,预防和降低厂房场所出租风险,切实保障出租区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厂房场所租赁及安全管理办法》,规范集团租赁厂房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特此通知如下:

一、加强租赁厂房场所的集中管理与分类分级管理。

新增的待出租厂房场所,应提请集团授权后,由集团将厂房场所的出租权、管理权授予相关直属企业,严禁未经授权行使审批职能。

己出租的厂房场所由获得授权的直属企业实行归口管理和内部审批。未经内部程序审批,不得擅自出租、处置厂房场所。

直属企业对租赁厂房场所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并将安全管理的要求纳入内部审批程序,并做为租赁前的必要程序进行审批。要明确落实安全责任及归口部门,归口部门要对各类厂房场所的使用性质、经营业态等进行租赁前的安全评估审核,把好安全关,杜绝租赁厂房场所产生新的安全隐患。

与承租客户签订租赁合同时,归口部门要对租赁项目进行复验审查并同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不得办理租赁手续。

二、强化租赁厂房场所的安全管理。

获得授权的直属企业是租赁厂房场所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直属企业要在确保城市公共安全的基础上,强化安全管理。对涉及环保、消防、市容、卫生防疫等高风险行业要严格审核;对有违章搭建、层层转租、“三合一”等租赁行为的租户要坚决清退;对存在安全设施缺失、老化和失效隐患的厂房场所及附属设施设备在隐患整改完成前不得出租。

各直属企业要按集团厂房场所租赁安全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建立租赁厂房场所的负面清单。对涉及层层转租、违章搭建、“三合一”、无证经营、低端业态(如KTV、足浴房、小旅馆等)行为的,新增的租赁不得审批,己有的要重点管理,合同到期后实施清退。

对存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未经出租单位及有关部门审核擅自改变厂房场所建筑结构、使用性质、电力线路等的;生产场所以及公共通道、疏散通道等公共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特种设备未经质监部门定期检验并验收合格,未取得《安全使用证》的承租客户,直属企业及归口部门应督促其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应依法终止租赁合同。

三、完善租赁厂房场所的日常安全检查体系。

要完善日常安全检查体系,加强厂房场所租赁的日常安全管理。各直属企业及出租单位应严格执行双月安检查制度,并对安全风险等级较高或纳入负面清单的承租户和承租部位,加大检查力度及频度,以确保重点区域的安全可控。

获得授权的直属企业应加强厂房场所基础台账管理,对出租前后的厂房场所及附属设施设备安全状况、承租客户安全教育等基础资料进行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整改,以确保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落到实处。

四、做好租赁厂房场所的信息更新与维护。

对以经营为目的、对外租赁的各类厂房场所,尚未纳入集团厂房场所租赁管理系统的,各直属企业须将相关信息及时纳入。系统内部正常生产经营的各类厂房场所租赁行为及土地使用权出租不属本次纳入范围。

对己纳入集团厂房场所租赁管理系统的出租房屋,各直属企业要按目前租赁现状进行全面梳理,并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的上报更新及数据维护工作,各单位请于2018年5月30日前将信息、数据更新维护情况上报集团安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