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设备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项目部设备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有限公司设备设施综合管理,充分发挥设备效能,保证设备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等规章制度制定。

第三条 设备实施管理的基本任务:对设备设施从购置到报废处置的全生命周期进行经济、技术、安全综合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管理体系

实行**级监督管理,***履行现场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司总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对各单位的设备设施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考核,开展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无人员伤亡的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三)负责建立公司自有设备管理台帐,掌握设备管理动态;

(四)负责公司自有设备从验收到报废处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七条 公司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协助建立公司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二)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单位的安全设施管理工作,组织对有人员伤亡的设备设施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三)负责公司设备设施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参与特种设备安装调试、大修、更新改造后的安全性鉴定评估工作;

(四)负责组织公司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工作。

第八条 公司***职责

(一)负责权限范围内的设备设施集中采购工作;

(二)对各单位权限范围内的设备设施集中采购进行监督、指导。

第九条 各单位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对所属单位及生产单位的设备设施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负责本单位设备设施的管、用、养、修工作,组织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安全培训及考核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设备设施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及时制止一切违反设备操作规程的作业行为。

第三章 购置管理

第十条 设备设施采购由公司***采购部门负责,执行公司设备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采购合同履约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及公司有关合同管理规定,坚持诚实守信和严格履约,履行社会责任,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设备设施应付货款。

第四章 验收与建账管理

第十二条 设备的验收与建账管理执行公司《设备物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安全设施的验收在遵照执行设备物资到货验收程序的同时,应达到相关规范、技术标准要求,结合设施的使用环境和使用要求进行安全性能验收。

第十四条 设备进场报验

(一)主要设备进场前,生产单位应根据现场实际需要制定设备进场计划,经项目总包部批准后,报监理工程师审核、业主代表审批;

(二)生产单位根据审批结果,组织设备进场,并对设备性能、使用情况、维修保养等信息进行审核,按照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对特种设备报审资料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大型机械设备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场前应严格执行报批程序,持证上岗。大型机械设备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进行作业。

第五章 安装与调试管理

第十六条 设备安装单位须编制《设备安装方案/作业指导书》并报建设管理单位审批。

第十七条 设备的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由安装单位负责,验收由建设管理单位主持,其它单位共同参与。

第十八条 安装前的准备

(一)基础验收。安装单位要检查设备安装的基础是否符合施工规范,有无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缺陷等;

(二)设备零部件、资料清点。主要检查设备设施有无破损,碰伤、变形、裂纹及其它严重缺陷,随机的零件、部件、工具、附件、备品、说明书和其它技术文件是否齐全,设备主要部件锈蚀、磨损是否严重等。

第十九条 安装单位应委派专业施工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设备的现场安装、调试工作,填写《机械设备安装调试记录》(附件1),并对设备安装过程中的技术和安全负责,设备供应商应做好现场配合、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 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现缺陷或安全隐患,安装、调试单位应做好详细记录,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安装、调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设备技术文件规定,执行国家现行的规范、标准,认真做好测量、检验等工作,并仔细填写相关记录,应记录完整,无遗漏。

第二十二条 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安装单位必须将随机资料、随机工具、随机备件、备品等移交给建设管理单位或设备管理单位。

第六章 使用与操作管理

第二十三条 设备使用管理

(一)设备使用必须坚持“遵章管理、合理使用、正确操作、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并做好运行记录(附件2);

(二)使用设备应具备适宜的工作条件,如道路、工作面布置、装卸位置、水电风供应、机棚或停机场地、照明设施等,均应经过周密布置和现场安排,消除对机械作业有妨碍或不安全的因素;

(三)设备不得带病(指有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缺陷)和超载(及超速、超压、超温)运行;

(四)使用中的设备应保持完好状态,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灵活可靠。要严格执行日常和定期检查,不合格的设备不得使用。

第二十四条 设备操作管理

(一)新设备在试运转和使用前,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将技术文件、构造性能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有关人员交底;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考取相应的操作证或经过专业培训;

(二)大型设备管理坚持定机、定人、定岗,设立人机档案卡和运行记录,实行“管用结合、人机固定”的原则,实行机长负责制,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三)操作特种设备必须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考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四)设备操作人员应做到:

1.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

2.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集中精力正确操作,注意机械工况,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其它无证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或操作室内,保证安全生产,充分发挥设备效率,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3.遵守机械设备有关保养规定,认真及时做好保养工作,保持附属装置、随机工具完好齐全,经常保持机械的完好状态;

4.实行多班作业(包括单班作业)的机械设备,应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及时准确填写设备生产、维修、消耗等原始记录及交接班记录(包括操作者姓名、运行时间或里程、维修保养等内容),接班人员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工作;

5.努力钻研技术,提高操作技能,达到“五懂”(构造、原理、性能、用途、用油常识)、“三会”(正确操作、例行保养、排除故障)。

第七章 检维修管理

第二十五条 检维修原则

按照日常维护保养与计划检修相结合、预防维修和状态检测相结合、修理与改造、更新相结合的原则,兼顾设备维修的经济性与合理性,使设备保持完好状态。

第二十六条 检维修分类

设备检维修分为日常维护保养、突发故障维修和设备大修三类:

(一)日常维护保养:即例行维护保养,以消除设备故障隐患为手段,以保证设备正常运转为目的的检修工作,内容主要是清洁、紧固、调整、润滑、防腐等,称为“十字作业”。

(二)突发故障修理:设备运行中出现故障无法正常作业,现场维修人员通过故障排查和维修以恢复设备正常作业的检修工作。

(三)设备大修:设备运行到一定时间,设备的部分基础件、机构出现劣化或某些技术参数超标,已不能满足机械技术性能及工作运行要求,在设备性能状态检测的基础上为恢复设备的整体技术性能指标而进行的检修。

第二十七条 维修标准和要求

(一)维修标准:以设备原出厂标准为参考,维修后的设备性能和精度达到设备出场时的各项指标;以执行的行业修理标准为参考,维修后的设备性能和精度满足行业标准要求。特种设备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维修后试验检测。

(二)设备维修应建立维修记录及台账,对重要基础件更换、设备大修等均应有修理方案、更换记录并在设备履历书中进行必要的记载。

第二十八条 维修计划与审批

(一)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突发故障维修由设备管理部门按月编制设备维修保养计划(附件3),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执行,维修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二)设备大修计划(附件4)由各单位责任部门于每年11月1日前完成下年度计划编制,通过公司年度设备大修计划审批流程完成上报审批,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大修;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擅自修理。设备大修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 检维修实施

(一)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突发故障维修由使用单位负责实施,维修后设备的技术性能和技术参数需达到维修标准要求;

(二)设备大修由公司负责实施或委托使用单位实施,设备大修需制定维修实施方案;

(三)设备大修的承修商必须是具备资格条件的合格厂商,以确保修理质量和工期,承修商的选择按照公司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四)设备大修完成后,应按设备维修的技术标准进行试车,经各方代表验收签证后,方可视为修理验收合格,并形成设备大修档案。

第三十条 大修质量管控

(一)送修单位应选派技术人员对大修质量进行过程监督;

(二)送修单位应向承修商提供随机专用工具和设备技术档案,介绍该设备情况,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三)承修商应逐项详细填写拆检修理记录。说明修理部位,更换的主要零部件、零配件等。经送修单位现场确认后,整理归入《设备拆检修理记录表》(附件5);

(四)送修单位的技术人员应参与修理过程中的“拆检、回装”见证并予以确认。

第三十一条 大修竣工验收

(一)设备大修完工后,承修商向送修单位提报《设备修理竣工验收报告单》(附件6),同时将大修的各种资料准备齐全;

(二)验收工作由公司组织,财务管理、技术管理、安全管理等部门共同参与。

第八章安全防护设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安全防护设施主要是指临边、孔洞、沟槽等危险部位的栏杆、盖板,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部位的安全网,垂直交叉作业等危险作业场的安全隔离棚,机械、传送装置等的转动部位安装的防护栏,临水和水上作业的救生设施,产生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等。

第三十三条 现场管理职责

(一)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和安全负全面责任,保证现场有关安全设施、用具的费用足额投入,确保防护设施、用具的安全有效。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对项目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安全技术负责,组织项目编制安全防护设施施工方案,并进行技术交底。

(三)施工员、作业班组长负责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组织实施安全防护设施施工方案,并进行符合性、安全性检查。

(四)材料员必须采购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并经验收合格的防护用品和防护材料。

(五)安全员负责对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施工负责人报告,并跟踪验证整改情况。

(六)作业人员必须遵章守纪,严格按照技术交底要求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保证施工的安全设施安全有效。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机具、电气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管理执行安全用电、消防安全等相关管理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安装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

(二)在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性能试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在使用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

(四)在使用后,必须经施工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拆除。

第三十五条 设置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前,技术人员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对防护棚、电气线路与设备防护栏、涉及公共安全的防护等危险性较大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按规定要求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规定,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施工现场电气安全保护,应保持变配电设施和输配电线路处于安全、可靠的可使用状态。

(二)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的防护,应确保用火作业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三)施工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应确保作业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和机械设备安全。

(四)公共场所安全防护,必须保护公共场所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五)爆破作业安全防护、预防坍塌安全防护、高处坠落安全防护执行公司《危险作业管理办法》。

(六)预防触电的安全防护执行公司《施工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维护拆除及记录管理

(一)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单位负责安全防护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因作业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项目部主管生产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可靠的临时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二)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台账,记录防护设施的位置、用途及负责维修、检查人员的姓名,管理台账应及时更新。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