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膏协会章程

石膏协会章程

***市石膏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市石膏协会
第二条              ***市石膏协会是由全市石膏矿山企业、石膏加工制品企业、石膏营销企业、石膏研发、事业及有关单位及个人自愿结合组成的联合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的全市性民间社会组织,是中国石膏协会的会员单位。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和动员本行业全体同仁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为石膏矿山及石膏加工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充分发挥其联系政府及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国家的利益,维护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本地资源,提升石膏行业,促进高新技术引进和推广,转化科学技术成果,推动石膏产业快速发展,为***市两个文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随轮值理事长所在县异动,具体驻会及办公地点由应届会员大会理事会确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围绕维权、自律、沟通、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一)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以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供技术、市场等信息,进行相关技术指导、服务与咨询,协调政企、部门与企业关系;
(三)开展对全市新建、技改项目的技术、经济论证,提出全市石膏产业技术、经济发展规划,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工作;
(四)开展技术培训,抓好新技术推广,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
(五)组织行业活动,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对行业协定的产品价格进行监督执行,反映和协调解决石膏产业法人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
(六)为本协会会员单位的生产寻求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为本协会会员单位的经营开拓新市场。
(七)按照行业的要求,加强行业统计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为市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八)承办政府部门或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条件
1、***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所有从事石膏开采、加工、销售、运输、研发的企业及事业单位;
2、其他有关法人、单位或组织。
(二)个人会员条件
 1、在石膏行业管理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
 2、本会团体会员的现任领导;
 3、相关机构、组织中的专业人士。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基本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二)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享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信息、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
(五) 自觉地遵守本会纪律,保守协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六) 认真宣传和贯彻本会章程精神,坚决维护本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七)积极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或因注销、撤销而终止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属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议案并形成决议;
(五)聘请名誉会长;
(六)决定其他相关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叁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市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主持本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退会;
(五)增补或调整理事、常务理事单位或个人;
(六)决定成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       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一)、(二)、(四)、(五)、(六)、(七)、(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建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的会长办公会议。会长领导本会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主持,或经会长委托由副会长主持。
会长办公会议职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定,研究处理本会日常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决定提交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审议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石膏行业内有一定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由理事会讨论确定。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市民政部门批准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遇特殊情况其法定代表人可受托由副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本会财务支出审批。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定聘用;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实行总会领导下的分会体制,统一按本会《章程》开展活动。各县石膏协会是本会的基层分会。分会的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由各县分会选举产生,报本会备案。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各项活动经费原则上以会员交纳的会费为主,并提倡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为协会活动提供多种形式的赞助。会员交纳会费的年度标准为:会长5万元,副会长、秘书长3万元,副秘书长、理事2万元,会员1万元。
第三十一条  为确保按规定标准将会费集中收取到位,分别由临***、***县、***三县石膏协会收取本县会员会费,并分别按收取年度会费总额的50%留存县石膏协会开展活动,另50%会费一次性上交本协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专职或者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财务接交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部门和市工业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修改本会章程部分条款时,可由理事会先行研究,并以通讯形式征得半数以上会员确认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依照前条规定的程序修改后,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市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工业主管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市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工业主管部门和市民政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一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市民政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