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慈善基金会章程

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慈善基金会章程
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慈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 ***县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以人为本、关爱民生、扶贫济困、资助慈善公益性事业,重点资助特困企业员工与城乡特困户就医、就学和基本生活,促进企业员工队伍稳定与社会和谐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来源于“两会”成员企业资助和其他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县民政局,主管单位是***县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县建设局大楼四楼,县“两会”办公室内,邮政编码:3448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 接受社会团体、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组织募捐活动;
(三)资助特困企业员工与城乡特困户就医、就学和基本生活;
(四)资助灾区人民生活;
(五)资助公益建设事业;
(六)其他公益慈善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县“两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各位副会长及主要捐赠人,共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推荐选举产生9-11名常务理事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基金会重要发起人和主要捐资人;
(二)承认本基金会章程且热心公益事业者;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五)具有良好社会形象;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常务理事由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与常务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自觉维护本会信誉,积极参与本会的重要活动,完成理事会决议决定的各项工作;
(二)依照章程对本基金会和财产使用进行监督;
(三)享有选举、被选举和对全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七)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资助、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2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9-11名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研究基金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常务理事必须由捐赠数额较大的企业负责人担任;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每届任期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县“两会”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常务理事与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常务理事与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二)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常务理事会审批; 
(三)拟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常务理事与理事会决议;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县“两会”会员单位捐赠;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扶贫济困。开展帮助社会弱势群体改善生存条件,提高发展能力等相关工作;
(二)赈灾救助。开展援助灾区和助孤助残等社会救助活动;
(三)就医助学。资助特困员工和城乡特困户家庭人员就医,资助和奖励贫困家庭学生等相关工作;
(四)其他公益慈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公益活动是指:
(一)一次性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二)一次性资助金额在人民币   元以上的公益活动; 
(三) 其它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认为重大的捐赠、投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  %。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补贴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理事会会员单位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理事会决定终止的。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捐赠给***县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仍用于慈善基金事业专款专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