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係證明信(精選多篇)

第一篇:夫妻關係證明信

夫妻關係證明信(精選多篇)

夫妻關係證明信

持以下證件和證明辦理補辦《夫妻關係證明書》:

1、本人的户口卡或户籍證明、身份證(出國人員護照)。同時所使用的姓名必須一致,如不一致,須由派出所更正並加蓋印章;身份證或户口卡丟失者,須持由派出所出具並加蓋派出所印章的原身份證號碼證明或户籍證明。

2、證明信。證明信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何時何地與何人辦理結婚登記。證明信中要寫明雙方至今是夫妻關係,因結婚證丟失,同意前去補辦夫妻關係證明書。該證明書由本人的人事檔案所在單位的人事或勞資部門出具。沒有人事、勞資部門的單位可由代管人事檔案的部門出具;軍人由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城鎮居民由所在居民委員會或主管部門出具;農村村民由所在村民委員會出具;出國人員由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

3、查檔證明。由婚姻登記檔案的存檔部門,根據原婚姻登記檔案的記錄如實出證。證明內容包括檔案字第號、雙方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結婚證字號及登記日期和承辦機關全稱,出證部門蓋章。

4、雙方近期3寸半身免冠平光紙合影照片3張。

5、個人聲明。寫明申請補辦原因、理由、用途,並表明因丟失的結婚證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自負,簽字並按指紋。收費依據和標準:收費依據:京價(收)字158號;收費項目:補辦夫妻關係證明書費;收費標準。每對9元。

2.1、本人户口證明(户口卡或户籍證明)、居民身份證(出國人員指護照)。所使用的姓名必須一致,如不一致,須由派出所更正並加蓋印章;身份證或户口卡丟失者,須持由派出所出具並加蓋派出所印章的原身份證號碼證明或户籍證明。

2、證明信。

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何時何地與何人辦理結婚登記,雙方至今是夫妻關係;因結婚證丟失,同意前去補辦夫妻關係證明書,單位蓋章。由本人的人事檔案所在單位的人事或勞資部門出具。沒有人事、勞資部門的單位可由代管人事檔案的部門出具;軍人由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城鎮居民由所在居民委員會或街道辦事處的主管部門出具;農村村民由所在村民委員會出具;出國人員由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

3、查檔證明。

內容:檔案字第號、雙方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結婚證字號及登記日期和承辦機關全稱,出證部門蓋章。由婚姻登記檔案的存檔部門,根據原婚姻登記檔案的記錄如實出證。

4、雙方近期三寸半身免冠平光紙合影像片三張或二寸單人像片各三張。

5、個人聲明。用16開紙寫明申請補辦原因、理由、用途,並表明丟失的結婚證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自負,簽字並按指紋。

第二篇:關係證明信

關係證明信

關係證明信

證明今證明,我單位(街道)xxx性別、出生時間與xxx性別、出生時間系母-子關係。特此證明證明單位蓋章年月日

證明需要這樣:須持有關證件及證明材料,向原婚姻登記管理所在區縣民政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1、本人户口證明(户口卡或户籍證明)、居民身份證(出國人員指護照)。所使用的姓名必須一致,如不一致,須由派出所更正並加蓋印章;身份證或户口卡丟失者,須持由派出所出具並加蓋派出所印章的原身份證號碼證明或户籍證明。

2、證明信。

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何時何地與何人辦理結婚登記,雙方至今是夫妻關係;因結婚證丟失,同意前去補辦夫妻關係證明書,單位蓋章。由本人的人事檔案所在單位的人事或勞資部門出具。沒有人事、勞資部門的單位可由代管人事檔案的部門出具;軍人由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城鎮居民由所在居民委員會或街道辦事處的主管部門出具;農村村民由所在村民委員會出具;出國人員由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

3、查檔證明。

內容:檔案字第號、雙方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結婚證字號及登記日期和承辦機關全稱,出證部門蓋章。由婚姻登記檔案的存檔部門,根據原婚姻登記檔案的記錄如實出證。

4、雙方近期三寸半身免冠平光紙合影像片三張或二寸單人像片各三張。

5、個人聲明。用16開紙寫明申請補辦原因、理由、用途,並表明丟失的結婚證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自負,簽字並按指紋。

2.

我單位職工(轄區居民)(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現住:

原住:)經查檔案及我單位所掌握的親屬情況如下:

一.國內親屬情況如下:

稱謂姓名出生年月日現住址

二.國外親屬情況如下:

稱謂姓名出生年月日現住址

上述情況屬實,特此證明。

經辦人簽名:

單位人事部門:

年月日

注:1.本證明應如實填寫,不得出具偽證,否則承擔法律責任。

2.無單位人員本證明由街道辦事處出具。

●親屬關係證明書

xx市x公證處:

我單位____申請赴___國。現介紹至你處辦理如下公證:

(國內)親屬關係證明書:

(男/女,年月日出生,現住:)的配偶是(男/女,年月日出生,現住:),兒子(女兒)是(年月日出生,現住:),父親是(年月日出生,現住:),母親是(年月日出生,現住:),哥哥是(年月日出生,現住:),弟弟是(年月日出生,現住:),姐姐是(年月日出生,現住:),妹妹是(年月日出生,現住:)。

證明單位:(印章)

書寫人:

_____年___月___日

第三篇:如何做好夫妻關係

做好夫妻應該知道的十點

一、要欣賞愛人的優點,不要比較愛人的缺點;

二、要用心、用行動去愛,不要動不動就提分手提離婚;

三、要信任、理解、體諒、包容、感恩愛人,不要擺臉色給愛人看;比如:平時要注意形像、要傾聽愛人的心聲、要願意道歉認錯、要知道愛人的興趣愛好討厭什麼、要多點擁抱讓愛人更有幸福感、要知道性趣的重要性等;

四、要尊重愛人,一定不要佔領愛人的時間和空間;

五、要相互關心,永遠記住女人需要愛,男人需要面子,不要爭強好勝,不要往事重提,儘量記住愛人的生日、情緒變化的時間段等!

六、要享受現在,不要虛榮心太強;要風雨同舟、同甘共苦!

七、要量身定做,不要生搬硬套(針對相處方面);一定要懂得不同的角色扮演,一定要知道女人是“刀子嘴,豆腐心”;

八、要有家庭的責任感,不要只想賺錢、只想事業;一定要知道自己在家庭中的位置!男人不能大男子主義,女人不能小心眼、斤斤計較!、

九、要善待愛人的父母、孩子像自己的父母、孩子,不要有偏見;

十、要永遠記得: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一定要該聰明的時候聰明,該笨的時候一定要笨!

夫妻兩人,性別不同,出生不同,觀點不同,性格不同,習慣不同,結了婚,大大小小的摩擦是無法避免的。面對這些摩擦時,若是大驚小怪,以為有了摩擦就表示兩個人不適合在一起,這是一種錯誤。

特別提醒:

1、一定要挺起胸膛做男人,柔情似水做女人;

2、不要與男人計較,因為男人都是女人生的;不要與女人計較,因為女人都是小人;

3、夫妻相處幾乎都有磨合期。

祝福所有夫妻相敬如賓、恩恩愛愛、白頭偕老!

第四篇:夫妻關係

第五章 夫妻關係

夫妻關係的歷史沿革

古代社會實行“夫妻一體主義”,

資本主義社會,各國立法相繼改採個人本位的立法思想,確立了“夫妻別體主義”的原則我國:古代夫為妻綱,

現代法律地位(來源本站:)平等

第一節 夫妻人身關係

一、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人身關係:

(一)夫妻的姓名權——對子女姓氏的決定

(二)夫妻的人身自由權

(三)夫妻雙方都有計劃生育的義務

討論:生育權 問題

** 如果在結婚前簽署有關生孩子的協議,有效嗎?

生育是女性對身體的處分,是對自己人身自由的支配,“我的身體我做主”。人身自由是人格權的一種,當男方的生育權與女方的人身自由相比時,人格權的高於一切的。這種限制人身自由而得協議是違背公序良俗的

** 對男性生育權的救濟。 解三——第九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 所以法律並不是片面地保護女性的利益,其承擔的是離婚的後果,這樣平衡了男女雙方的利益。

二、夫妻人身關係立法之完善

思考:是否有立法確認以下權利之必要?

1、同居權

** 同居義務的出現往往伴隨着什麼時候同居義務解除

婚內強姦問題。實際生活中這個往往是在離婚的時候提出的

2、 住所決定權

** 一旦決定了住所,雙方要賦予另一方一定的物權,不允許隨便對住所作出處分。

3、忠實請求權

4、日常家事代理權

** 與法定代理的區別

代理人: 配偶一方一般法定監護人

名義:夫妻被代理人

後果:雙方承擔連帶責任被代理人

消滅:夫妻關係結束原因很多,如被代理人取得行為能力範圍:日常家事

第二節夫妻的財產關係

概念:基於夫妻關係而產生的以財產為內容的權利義務關係。

一、夫妻財產製的觀念及分類

1、按夫妻財產製的立法形式,可分為

法定夫妻財產製和約定夫妻財產製

2、按夫妻財產製的內容,可分為:

統一財產製、聯合財產製、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

二、我國法定夫妻財產製(參見婚姻法解釋) 法定財產製就是依據法律規定而直接適用的夫妻財產製。

婚後所得共同制,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均為夫妻共同所有。

** 所得:財產權利取得的時候

(一)、共同財產的範圍

參見:

1、 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以下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獎金;

(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資本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 養老保險金實質是勞動所得

疑難:

1、“知識產權的收益”問題

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例如:婚後出版的仍舊為夫妻共同的財產

(二)個人財產

婚姻法第1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特別貴重的除外,如戒指)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

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登記在一方名義下的推定為只贈與一方的,那如果對象是不動產呢?股權等的贈與

也沿用這條規定嗎?

** 如果登記在雙方名義下,除非特別説明,屬於共同所有

** 出資是指全額出資還是首付款呢?

** 案例:北京某地,父親首付10萬元,因為媳婦不是北京户口不能登記在產權證上,所以只登記了兒子的名字。婚後共同還貸。

現行的房產政策是買房是家庭的事情,一方買房了另一方就不能買了。而如果將房

子不規定為共同財產,而另一方就不能再買房了,這樣又將買房定義為個人行為,是與現行的房產政策相悖的。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 以前:在婚前登記的屬於個人所有,婚後登記的屬於共同所有

** 無論是登記在誰名義下的,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都屬於共同財產

** 雖然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補償,但是請求方處於十分被動的局面。

** 法律把夫妻財產分得一清二楚,會產生一些贍養方面的問題,與傳統風俗相悖

解釋(二)第十三條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三)夫妻對法定財產的共同處理權

參見婚姻法第17條: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解釋(一)第十七條

1、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三)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

民法院應予支持。

**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登記上只寫一個人的名字,不影響財產共有的性質,如夫妻間的銀行賬户,只寫一個人的名字。

** 法律如此規定是因為夫妻間很容易串謀,為了保護第三人的利益。

** 實際生活中,這樣的案例很多:一方趁另一方不在的時候,敬愛那個房子出賣並交付。即使夫妻間存在相互扶養的義務,但是另一方仍舊處於很被動的地位。離婚時可以要求賠償。雙方共同處分

有效日常生活需要

非日常生活所需而為的重大處分

有效

(四)夫妻債務問題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欠債務為共同債務,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對於共同債務,夫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儲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解釋(二)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 偽造債務問題??

(五)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第四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 扶養:撫育和贍養,如一方父母要治病,配偶不願支付醫藥費,屬於此種情形**???此項為婚姻法解釋三的創設。司法解釋可以創設新的制度嗎?

三、我國的約定夫妻財產製

約定財產製,是指夫妻以合同依法選擇或創設的夫妻財產製。

** (約定的是夫妻財產適用哪種制度,而不是那個財產是個人的,哪個財產是共同的) 性質:兼具身份行為與財產行為兩種性質

(一)約定的條件

須符合雙方法律行為的要件,還有身份行為的有效要件

(三)約定的內容

婚姻法第19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四)約定的形式

書面形式

**婚前婚後皆可

(五)約定的效力

(1)約定優先 :約定夫妻財產可以排除法定夫妻財產的適用

(2)對第三人的效力:不能當然對抗第三人

參見:婚姻法第19條 :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產生債權債務關係的時候)

解釋(一 )第十八條: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三)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 一定程度上否定了約定的效力。如果一方把一套紅木傢俱贈與給另一方,由於動產是交付移轉所有權的,那麼在離婚的時候,贈與方可以撤銷。

四、夫妻相互間的扶養義務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 如果一方在外生活很奢侈,另一方有自己的工作,但是生活的條件比較差,可以要求履行撫養義務嗎?——我國沒有規定

** 國外規定的是夫妻雙方的生活水平應該是一樣的。

五、夫妻相互間的繼承權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案例:新婚不久,妻子跳樓案,要求賠償10萬,北京朝陽區法院

夫妻間有相互救助的義務,但是不可擴大

** 財產是個人的,但是債務卻是共同承擔的?

** 侵權的責任由個人承擔,可以要求財產分割後,再清償。

第五篇:工資關係證明信

工資關係證明信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調出單位(蓋章):(供調入單位確定工資時參考)工資額單位:元

姓名 職務(技術等級) 調往單位

在調出單位工資構成及發放情況

工資制度 檔次

(級別) 工資額 其它 職務(崗位)津貼

基 本工資 機關 職務(技術等級)工資 地方綜合

補貼

級別(崗位)工資 住房補貼

事業 崗位工資

薪級工資

教護齡津貼 月工資合計

工資已發至年月日 預發差旅費元,由調入單位結算

備 注

調出單位負責人:填寫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