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農產品收購發票的檢查和處罰 篇一
第十三條 主管國税機關應對使用農產品收購發票的納税人建立日常檢查制度,每年的檢查面不能低於100%。
主管國税機關應按照納税信譽等級的高低,對收購企業實行ABC分類檢查。對A類可以採取隨機抽查方式,即由監控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發票檢查;對B類可採取事後檢查方式,即由監控人全部或部分查驗納税人庫存、資金來源、瞭解農業生產者情況的方式進行核對和查驗開具的真實性;對C類可採取事前介入的檢查方式,企業收購農產品前,應將收購的數量、種類、價格、主要收購地等相關資料,報主管國税機關,由主管國税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派員進行現場監督發票開票。
第十四條 未按規定進行信息備案、備案信息發生變化未上報和未在申報期內上傳發票信息的納税人,主管税務機關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可按未按規定報送税務機關要求的資料進行相應的處罰。
第十五條 國税機關對發票違章行為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山東省國家税務局關於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行為的處罰標準》的有關規定處罰。
章 開具報税管理 篇二
第八條 納税人必須按照國税機關的規定,並指派專人(發票管理員)具體負責發票的領用、開具、保管和有關數據的報送和傳遞。
第九條 在每月增值税納税申報前,納税人應將該發票開具信息上報主管國税機關。
第十條 納税人的普通發票開票信息應當與其納税申報的相關信息進行比對。 納税人申報的農產品13%進項税額應等於控管系統傳輸的農業產品收購發票的開票信息,否則,系統將提示納税人為比對通不過的業户。
第十一條 對於比對不符、強制申報的業户和發現的疑點和需要核實的數據。應及時制發《税務信息核查單》傳送到主管國税機關或税源管理崗位,税源管理人員應在5日內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 主管國税機關應於申報期結束10日內將納税人開具農產品發票信息進行整理彙總,作為監控管理和評估的數據依據。
章 附則 篇三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淄博市國家税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4年4月1日起執行。
附表1:
農業產品收購企業基本情況表
年 月 日
單位名稱
税務登記證號
經營地址
註冊類型
所屬行業
法人代表及電話
財務負責人及電話
管理類別
辦税人員
職工人數
開户銀行及帳號
税收負擔率
註冊資金
固定資產規模
產品銷售毛利率
設定生產能力
實際生產能力
主要收購區域
收購品種名稱(詳細名稱)
產成品與所用農產品的比率
銷售主要對象的區域
有無出口經營權及批文證號
生產工藝流程:
1、本表一式三份
附表2:
農業產品收購發票使用申請書
編號:
納 税 人 填 寫 內 容
企業名稱
經濟性質
地址
税務登記證號
開户行
帳號
管理員姓名
管理員資格證書號碼
聯繫電話
預計年銷售額
每項業務經常收購額
每
月
申
請
發票 聯 版 本(份)
發票 聯 版 本(份)
企業蓋章
(財務或發票專用章)
年 月 日
説明:
我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農產品收購發票使用的有關規定填寫申請,我單位嚴格遵照國家規定保管、使用農產品收購發票,接受國税部門的監督檢查。
單位負責人: 年 月 日
國 家 機 關 審 批 情 況
每月準
購發票
種類、
數量
聯 版 本(份)
核定
經辦人:
聯 版 本(份)
購票
方式
年 月 日
主管税務機關意見
(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主管科室意見
(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主管局長意見
(章)
局長:
年 月 日
1、本表一式三份
2、本表附《農產品收購企業基本情況表》
附表3:
農產品收購企業產品目錄
單位: 納税人識別號:
產品名稱
產成品與
所用農產品的比率
收購品種名稱
(詳細名稱)
收購地域
收購價格範圍
注:本目錄一式三份。税源監控崗位、綜合崗位各一份,檔案室備案一份。
章 總則 篇四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市農產品收購發票的管理,實時監控税源,有效控制税基,防止税收流失,規範農產品收購行業的税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和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使用的農產品收購發票包括淄博市農產品收購統一發票、淄博市籽(皮)棉收購統一發票、淄博市煙葉收購統一發票、淄博市糧食收購統一發票。
第三條 按照大力推廣電腦發票,逐步取消手工版發票的原則,我市的農產品收購發票為電腦票,全部納入普通發票控管系統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