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製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易製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章 安全管理 篇一

第三十條 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使用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的藥品生產企業和教學科研單位,應當配備保障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安全管理的設施,建立層層落實責任制的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 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使用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的藥品生產企業,應當設置專庫或者在藥品倉庫中設立獨立的專庫(櫃)儲存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

麻醉物品全國性批發企業、區域性批發企業可在其麻醉物品和第一類精神物品專庫中設專區存放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

教學科研單位應當設立專櫃儲存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

專庫應當設有防盜設施,專櫃應當使用保險櫃;專庫和專櫃應當實行雙人雙鎖管理。

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使用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的藥品生產企業,其關鍵生產崗位、儲存場所應當設置電視監控設施,安裝報警裝置並與公安機關聯網。

第三十二條 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使用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的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專用賬冊。專用賬冊保存期限應當自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有效期期滿之日起不少於2年。

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企業自營出口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的,必須在專用賬冊中載明,並留存出口許可及相應證明材料備查。

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入庫應當雙人驗收,出庫應當雙人複核,做到賬物相符。

第三十三條 發生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被盜、被搶、丟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情形的,案發單位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和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逐級上報,並配合公安機關查處。

易製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1目的

為了加強易製毒化學品管理,規範公司內易製毒化學品在採購、儲存、運輸、使用、廢棄等環節的管理行為,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445號令)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2 適用範圍

2.1 本制度適用於易製毒化學品在本公司的採購、儲存、運輸、使用、廢棄等環節的安全管理。

2.2 本公司易製毒化學品有:醋酸酐、硫酸、甲苯、鹽酸。

3 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安全環保部。組織編制和完善易製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負責易製毒化學品在公司內各環節的安全管理。

相關部門:採購部;負責易製毒化學品準購證的申辦、易製毒化學品採購及運輸過程的安全管理。

物管科;負責易製毒化學品在裝卸、儲存中的安全管理。

生技科、各車間。負責易製毒化學品在使用、廢棄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4 內容與要求

4.1 在生產過程中,因工作需要使用易製毒化學品時,應經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負責人批准,向公安部門申辦易製毒化學品準購證後,方可採購。

4.2 易製毒化學品的裝卸與運輸

4.2.1 必須委託符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運輸單位承擔運輸任務,對不符合規定的,不得委託運輸。

4.2.2 運輸路途中,必須有公司安全保衞人員負責路途押運,禁止無關人員搭乘裝運易製毒化學品的車(船)。

4.2.3 易製毒化學品的裝卸人員,應按裝運物料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堆放穩妥,嚴禁摔拖、重壓和摩擦,防止包裝破損。

4.3 易製毒化學品的。貯存保管

4.3.1 管理易製毒化學品人員應責任心強,經培訓考核,熟知危險物品的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

4.3.2 易製毒化學品必須貯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貯存室內,並設有專人管理。

4.3.3 易製毒化學品倉庫應當符合有關安全、防火規定。

4.3.4 入庫前,必須進行檢查登記,入庫後應當定期檢查。

4.3.5 生產車間領料人員憑領料單通知倉庫保管員領料,倉庫保管人員認真核對品名、數量後發貨。必須有二名以上操作人員同時搬運生產中所需的易製毒化學品。

4.3.6 易製毒化學品發出後,倉庫保管人員應立即根據領料單據登入易製毒化學品台帳進行核銷。

4.4 易製毒化學品的使用

4.4.1 使用劇毒物品的操作人員,必須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後必須更換工作服,清洗後方可離開作業場所。

4.4.2 盛裝易製毒化學品的容器,使用前後,必須進行檢查,消險隱患,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發生。

4.4.3 使用易製毒化學品的單位在使用中必須有二人以上同時操作,投料計量必須經班長或指定主操作人員複核,並做好記錄。

4.4.4 剩餘易製毒化學品必須嚴格交接班,接班人員必須認真複核。

4.4.5 不再使用時,必須將剩餘易製毒化學品退庫,並辦理相關手續。

4.5 易製毒化學品的報廢

4.5.1 易製毒化學品的廢棄處理,必須制訂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並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處理。

4.5.2 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易製毒化學品,如廢水、廢氣、廢渣等必須經處理,符合有關規定後方可排放,凡能互相互起化學反應成新的危害的廢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4.5.3 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帶有易製毒化學品的,必須清洗乾淨,驗收合格後方可報廢。

章 總 則 篇三

第一條 為加強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據《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是指《條例》中所確定的麥角酸、麻黃素等物質,品種目錄見本辦法附件1。

國務院批准調整易製毒化學品分類和品種,涉及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調整並予公佈。

第三條 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章 生產、經營管理 篇四

第七條 申請生產第一類易製毒化學品,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生產許可證後,方可進行生產:

(一)屬依法登記的化工產品生產企業或者藥品生產企業;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設備、倉儲設施和污染物處理設施;

(三)有嚴格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技術、管理人員具有安全生產和易製毒化學品的有關知識,無毒品犯罪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生產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還應當在倉儲場所等重點區域設置電視監控設施以及與公安機關聯網的報警裝置。

第八條 申請生產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的,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申請生產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發給生產許可證,或者在企業已經取得的有關生產許可證件上標註;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

審查第一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許可申請材料時,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和專家評審。

第九條 申請經營第一類易製毒化學品,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方可進行經營:

(一)屬依法登記的化工產品經營企業或者藥品經營企業;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經營場所,需要儲存、保管易製毒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倉儲設施;

(三)有易製毒化學品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銷售網絡;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銷售、管理人員具有易製毒化學品的有關知識,無毒品犯罪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申請經營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申請經營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發給經營許可證,或者在企業已經取得的有關經營許可證件上標註;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

審查第一類易製毒化學品經營許可申請材料時,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

第十一條 取得第一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許可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已經履行第二類、第三類易製毒化學品備案手續的生產企業,可以經銷自產的易製毒化學品。但是,在廠外設立銷售網點經銷第一類易製毒化學品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經營許可。

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藥品單方製劑,由麻醉藥品定點經營企業經銷,且不得零售。

第十二條 取得第一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應當憑生產、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不得進行第一類易製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

第一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吊銷決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被吊銷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及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範圍變更或者企業註銷登記。

第十三條 生產第二類、第三類易製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生產之日起30日內,將生產的品種、數量等情況,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經營第二類易製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經營之日起30日內,將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經營第三類易製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經營之日起30日內,將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前兩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於收到備案材料的當日發給備案證明。

章 購銷管理 篇五

第二十二條 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將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原料藥銷售給取得《購用證明》的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外貿出口企業。

第二十三條 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將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原料藥銷售給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取得《購用證明》的單位。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經營企業之間不得購銷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原料藥。

第二十四條 教學科研單位只能憑《購用證明》從麻醉物品全國性批發企業、區域性批發企業和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經營企業購買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

第二十五條 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將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單方製劑和小包裝麻黃素銷售給麻醉物品全國性批發企業。麻醉物品全國性批發企業、區域性批發企業應當按照《麻醉物品和精神物品管理條例》第三章規定的渠道銷售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單方製劑和小包裝麻黃素。麻醉物品區域性批發企業之間不得購銷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單方製劑和小包裝麻黃素。

麻醉物品區域性批發企業之間因醫療急需等特殊情況需要調劑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單方製劑的,應當在調劑後2日內將調劑情況分別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禁止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交易。

第二十七條 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應當逐一建立購買方檔案。

購買方為非醫療機構的',檔案內容至少包括:

(一)購買方《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企業營業執照等資質證明文件複印件;

(二)購買方企業法定代表人、主管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負責人、採購人員姓名及其聯繫方式;

(三)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原件及採購人員身份證明文件複印件;

(四)《購用證明》或者麻醉物品調撥單原件;

(五)銷售記錄及核查情況記錄。

購買方為醫療機構的,檔案應當包括醫療機構麻醉物品、第一類精神物品購用印鑑卡複印件和銷售記錄。

第二十八條 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時,應當核查採購人員身份證明和相關購買許可證明,無誤後方可銷售,並保存核查記錄。

發貨應當嚴格執行出庫複核制度,認真核對實物與藥品銷售出庫單是否相符,並確保將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送達購買方《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藥品經營許可證》所載明的地址,或者醫療機構的藥庫。

在核查、發貨、送貨過程中發現可疑情況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並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九條 除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經營企業外,購用單位應當按照《購用證明》載明的用途使用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不得轉售;外貿出口企業購買的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不得內銷。

購用單位需要將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退回原供貨單位的,應當分別報其所在地和原供貨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原供貨單位收到退貨後,應當分別向其所在地和原購用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易製毒化學品管理制度 篇六

為切實加強易製毒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工作,預防易製毒化學品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違法犯罪活動,保證學校教學科研工作的正常運行,根據國務院《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湖北中醫藥高等專科學校危險化學品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指易製毒化學品是指《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445號)規定的三類23種。

第二條 實驗實訓中心易製毒化學品安全管理職責分工如下:

(一)使用易製毒化學品的責任人與實驗實訓中心負責辦理易製毒化學品的申報、許可、購買等手續,不得私自買賣易製毒化學品;負責易製毒化學品安全管理監督,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易製毒化學品流失和被盜;

(二)負責實驗室易製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並指定專人負責日常使用管理,及時報告易製毒化學品使用或管理中出現的意外情況,積極配合學校處理相關安全工作檢查;

(三)各有關實驗室在實驗實訓中心及學校領導下,負責本實驗室易製毒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三條 學校與各相關責任人簽訂責任書,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第四條 嚴格遵守規定,對易製毒化學品做好使用保管記錄,落實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

第五條 加強易製毒化學品申報、領用、使用過程的安全管理,做到台帳清楚、數量平衡。

第六條 領取易製毒化學品時,相關負責人要做好台帳記錄(記錄內容包括使用時間、使用人、實驗名稱、易製毒化學品名稱、用量等),並留存檔案。使用易製毒化學品進行實驗時,嚴格遵守相關操作規定;使用後,廢液嚴格按照規定集中存放,定期申請集中處理。

第七條 定期進行易製毒化學品進行安全檢查,排查安全隱患,確保正常教學秩序。

第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使易製毒化學品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造成安全事故的,將依照相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觸犯刑法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