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法論述

對於天理國法與人情在日常司法實踐中社會公眾有着不同的看法以及不同的反響,其原因可以為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我國司法在日常實踐中可能存在機械化執法忽視對天理與人情的重視從而導致不能符合社會評價。第二方面會存在法律公正卻因為法與情不能得兼,導致部分羣眾認為不合情理。二者中前者體現了社會對法的決定性作用而後者也體現了法對於社會情理的影響,二者是相互影響密不可分的。

情、理、法論述

首先,在將來的司法實踐中我們應當在執法中兼顧情理從而避免做出合法卻不合請的判決,天理作為一種對公正的訴求,其無形的存在於社會中,影響着司法判斷的做出,若司法,執法不能保障合法權益,打擊違法犯罪,維護公平正義那麼做出的決定也會喪失公信力。而法律的權威來自於公眾的擁護與信仰,而獲得人民的擁護與社會的認同就要兼顧人民的利益,執法司法要反映民情,順應民意,尊重民俗,體現人文關懷在合法合理的同時兼顧人情味。

其次,執法過程中對與“天理”“人情”的考慮不能以突破“國法”底線為前提。法與情理不是完全重合的,法律在社會體系中充當底線的作用。在執法過程中應當嚴格保證程序正當,依法裁判防止社會輿論對法制公正的影響。在遵守底線的前提下體現司法的公正導向作用。在社會中弘揚法治精神,樹立法治意識。

只有情·理·法三者有機結合,互相影響,儘量達到情理法的統一。做到嚴格公正司法與理性文明司法並行,建設並達到使法制社會更加完善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