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制度【新版多篇】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制度【新版多篇】

淺談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制度 篇一

淺談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制度

作者:馬明霞

摘要:行政事業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是為了進一步提高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管理水平,規範內部控制,加強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而制定的。是指單位為了實現控制目標,通過制定制度、實施措施和執行程序,對經濟活動的風險進行防範和管控。包括靜態和動態兩個方面。

關鍵詞: 行政事業單位

內控制度

一、行政事業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是為了進一步提高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管理水平,規範內部控制,加強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而制定的。是指單位為了實現控制目標,通過制定制度、實施措施和執行程序,對經濟活動的風險進行防範和管控。包括靜態和動態兩個方面。

從靜態上講,內部控制是行政事業單位為了防範和管控經濟活動風險而建立的內部管理系統,該系統由內部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和內部監督等要素組成,具體體現為各項內部管理制度以及落實制度所需的控制措施和程序。從動態上講,內控控制是通過制定制度、實施措施和執行程序,為實現控制目標的自我約束和規範的過程。而且,內部控制還是一個循環往復,不斷優化完善的過程,行政事業單位應當針對內部監督檢查和自我評價發現問題,對相關的制度、措施和程序進行持續調整、改進,使各項制度、措施和程序能過適應性情況、新問題,在經濟活動風險管控中持續發揮積極作用。

二、內部控制目標是行政事業單位建立和實施內部控制所要達到的目的。總體上講,內部控制目標和單位的總體目標相一致,但由於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的控制客體是單位的經濟活動,所以內部控制目標也體現出經濟屬性。行政事業單位的內部控制的目標包括五個方面:一是合理保證單位經濟活動合法合規;二是保證單位資產安全和使用有效;三是保證單位財務信息真實完整;四是有效防範舞弊和防範腐敗;五是提高公共服務的效率和效果。

1、合理保證單位經濟活動合法合規。行政事業單位的經濟活動合法合規是單位有效履行職能的前提,所以,合理保證單位經濟活動合理合法是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最基本的目標。通過制定制度、實施措施和執行程序,合理保證行政事業單位的經濟活動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進行,符合有關預算管理、財政國庫管理、資產管理、建設項目管理、會計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避免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2、合理保證單位資產安全和使用有效,國家隊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管理,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佔有、使用的管理體制。資產是行政事業單位正常運轉的物質基礎和財力保證,資產不安全、使用效率低下都將對單位的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產生不利影響。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存在被挪用、貪污、盜竊、違規處置的風險,有的單位還存在大量的帳外資產,因此必須落實資產的管理責任,加強資產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盤點盤查,通過這些有效措施確保資產的完整。在合理保證資產安全的同時,還應確保資產得到有效的使用。目前,資源配置不合理、資產損失浪費、使用效率低下是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中突出的問題,行政事業單位有必要加強內部控制。

內部審計制度 篇二

成都力思特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內部審計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保證成都力思特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規範運作,參照《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的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2條 公司建立內部審計制度,並設立內部審計部門,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公司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3條 公司各內部機構或職能部門、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應當配合內部審計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妨礙內部審計部門的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劃分

第4條 公司應配置專職人員從事內部審計工作。

內部審計部門的負責人應當為專職,由審計委員會提名,董事會任免。 第5條 內部審計部門對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計委員會”)負責,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保持獨立性,不得置於財務部門的領導之下,或者與財務部門合署辦公。

第6條 審計委員會在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部門工作時,應當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制度的建立和實施;

(二)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審議內部審計部門提交的工作計劃和報告等;

(三)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內部審計工作進度、質量以及發現的重大問題等;

(四)協調內部審計部門與會計師事務所、國家審計機構等外部審計單位之

間的關係。

第7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對本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估;

(二)對本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包括財務報告、業績快報、自願披露的預測性財務信息等;

(三)協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並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四)至少每半年向審計委員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內部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等。

第8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每個會計結束前二個月內向審計委員會提交次一內部審計工作計劃,並在每個會計結束後二個月內向審計委員會提交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將審計重要的對外投資、購買和出售資產、對外擔保、關聯交易、募集資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務等事項作為工作計劃的必備內容。

第三章

工作內容和程序

第9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以業務環節為基礎開展審計工作,並根據實際情況,對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等相關事務的內部控制設計的合理性和實施的有效性進行評價。

第10條 內部審計應當涵蓋公司經營活動中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所有業務環節,包括:銷貨與收款、採購及付款、存貨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資金管理、投資與融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等。

內部審計部門可以根據公司所處行業及生產經營特點,對上述業務環節進行調整。

第11條 內部審計人員獲取的審計證據應當具備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將獲取審計證據的名稱、來源、內容、時間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記錄在工作底稿中。

第12條 上市公司內部審計部門的工作底稿、審計報告及相關資料,保存時間應當遵守有關檔案管理規定。

第13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適當的審查程序,評價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並至少每年向審計委員會提交一次內部控制評價報告。

第14條 內部控制審查和評價範圍應當包括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將對外投資、購買和出售資產、對外擔保、關聯交易、募集資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務等事項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作為檢查和評估的重點。

第15條 內部審計部門對審查過程中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應當督促相關責任部門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間,並進行內部控制的後續審查,監督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

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應當適時安排內部控制的後續審查工作,並將其納入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第四章

重點關注事項

第16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投資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投資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下列內容:

(一)對外投資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專人或成立專門機構負責研究和評估重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投資風險和投資收益,並跟蹤監督重大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

(四)涉及委託理財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將委託理財審批權力授予公司董

事個人或經營管理層行使,受託方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是否指派專人跟蹤監督委託理財的進展情況;

(五)涉及證券投資、風險投資等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建立專門內部控制制度,投資規模是否影響公司正常經營,資金來源是否為自有資金,投資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範圍,是否存在相關業務規則規定的不得進行證券投資、風險投資等的情形,獨立董事是否發表意見

第17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下列內容:

(一)購買和出售資產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購入資產的運營狀況是否與預期一致;

(四)購入資產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

第18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擔保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擔保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下列內容:

(一)對外擔保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二)擔保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範圍,被擔保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三)被擔保方是否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是否具有可實(本站★)施性;

(四)獨立董事是否發表意見;

(五)是否指派專人持續關注被擔保方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19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關聯交易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下列內容:

(一)是否確定關聯人名單,並及時予以更新;

(二)關聯交易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審議關聯交易時關聯股東或關聯董事是否迴避表決;

(三)獨立董事是否事前認可並發表獨立意見,;

(四)關聯交易是否簽訂書面協議,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是否明確;

(五)交易標的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

(六)交易對手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七)關聯交易定價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關規定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或評估,關聯交易是否損害上市公司利益。

第五章

附則

第20條 本制度關於信息披露的內容原則上適用於公司經國家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核准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情形;除信息披露義務外,公司仍應遵守本辦法關於關聯交易的約定。

第21條 公司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後,如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與本辦法約定不一致的,依據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執行並相應修改本制度。

第22條 本制度經公司董事會表決通過後實施,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內部審計制度 篇三

內部審計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增強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規範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根據《審計法》、《內部審計準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等法律主體(以下簡稱“公司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公司內部審計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會計制度和公司各項制度規定,對本公司及公司單位經營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以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有效性進行的監督和評價活動。

第四條公司及公司單位的負責人對本單位向內部審計機構提供的財務會計等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章 審計機構及人員

第五條 公司設立獨立的審計部(以下簡稱:審計部),在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領導下,依照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規章制度,獨立開展工作,行使內部監督權;原則上不參與各組織的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不受其他部門、單位和個人的干預,保持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公正性和權威性。 第六條 審計部通過規範化的審計監督,幫助公司加強內部控制,指導公司單位加強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工作,會同公司單位總結企業管理的經驗,提出改善經營管理的意見和建議,為實現管理最優化、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服務。

第七條 內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和企業規章制度保護,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內審人員執行職務和實行打擊報復。 第八條內審人員應遵守《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範》,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內部審計業務;忠於職守,客觀公正,廉潔奉公,謙遜謹慎,保守祕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 第九條內審人員應保持相對獨立的地位,與被審單位和對象不應有直接的經濟利益關係。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的內審人員,應當迴避。

第十條內審人員不得參與、從事任何妨礙客觀履行其任務和職責、損害審計工作及公司名譽、違反國家法律及公司制度的活動。 第十一條審計人員應具備的職業能力:

(一) 熟悉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及現代企業管理制度;

(二)具備審計所需的知識和技能,能熟練應用內部審計標準、程序和技能;

(三)具有較高的經營管理及其他相關專業知識,有一定的審計、財會或其他相關專業工作經驗;

(四)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專業判斷、文字表達及電腦操作能力;

(五)具有足夠的有關防止舞弊的知識,能夠識別出可能已經發生的舞弊行為;

(六) 審計部應重視內審人員的後續教育和培訓,不斷更新知識,開展研討活動及經驗交流,提高內審人員的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

第三章 部門職責與權限

第十二條部門職責:

(一)負責制訂內部審計工作制度、管理辦法和工作流程等,編制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二)負責對公司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實施的有效性以及風險管理進行檢查、評價,包括但不限於對企業日常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的常規評價;企業發展戰略、組織結構、經營活動、業務流程、關鍵崗位員工等發生較大調整或變化的情況下,對內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督檢查等;查找內部控制的關鍵控制點和薄弱環節,提出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議和措施。

(三)負責對公司單位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狀況、財務收支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對其經營效果進行評價,包括但不限於財務報告、業績快報、自願披露的預測性財務信息以及銷售及收款、採購及付款、存貨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資金管理、購買和出售資產、對外擔保、關聯交易、投資與融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等。

(四)負責對股份公司及下屬分、子公司內部控制審計及自我評價報告編制工作。

(五)每季度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審計,並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合規性發表意見。

(六)每季度向審計委員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內部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並在每個會計結束後兩個月內向審計委員會提交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七)負責對股份公司及下屬分、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和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和離任經濟責任進行審計,審查其經營業績的真實性和經營目標的完成情況。

(八)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並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九)負責項目結算審計審核、成本監控及項目實施監控和糾偏。

(十)負責組織開展和落實審計後續管理工作,提升審計結果的運用水平。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進行跟蹤,督促整改;涉及責任追究的,應及時報告董事會進行處理。

(十一)組織審計人員學習內部審計、財務、税務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積極參加行業協會組織的審計業務培訓,提高審計人員素質。

(十二)完成董事會或公司主要負責人佈置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部門權限:

(一)內審機構在公司內部控制流程、風險管控中享有知情權、監督權和建議權。

(二)參加有關經營、財務管理決策、對外投資、重大合同等重要業務工作會議,並對決策工作提供意見或建議;參與研究制定公司相關的規章制度並督促落實。

(三)根據內審工作的需要,有權要求各部門、各單位按時報送生產、經營計劃、會計報表、各類賬冊、預算及執行分析、結算書、評審報告、變更聯繫單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及與財務收支、經營活動有關的規章制度、合同等文件,各部門、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四)審核被審計單位有關生產、經營資料、會計憑證、賬表等;檢查資金和現場勘察有關資產的使用、管理;查閲有關合同、協議、董事會決議等有關經營活動方面的文件和會議記錄等資料;查閲經註冊會計師審核的會計年報以及計算機軟件、電子數據等相關資料。

(五)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向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詢查並索取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工作,如實向審計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六)有權代表被審計單位向供應商、客户以及相關的銀行、審計機構、税務機關等取證。

(七)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風險或重大控制薄弱環節有權及時向董事會和總裁報告,並進行持續監測。

(八)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和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可作出臨時制止決定,並及時向董事會和總裁報告。

(九)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譭棄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董事會或總裁授權後可暫時封存。

(十)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提供虛假信息、或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授權單位領導人批准,可以採取必要的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十一)有權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對違紀違規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建議所在公司給予必要的處分;對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的有關責任人員,可建議股份公司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並追償損失;對違法行為的,可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十二)董事會和總裁可在管理權限範圍內授予內審機構必要的處理或處罰權。

(十三)審計部簽發經審批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和建議、審計決定等,被審計單位必須按要求認真執行;審計部有權督促、檢查被審計單位執行情況,糾正和制止一切不正當的經營活動與財務收支,限期改進工作。

(十四)有權組織或參與對外部中介機構的業務管理。

(十五)經企業分管領導同意,審計部可以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按照企業的程序聘請外部中介機構或人員,並對其工作質量進行監督。 (十六)有權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帶有共性的重大問題,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

第四章 審計範圍和審計內容

第十四條 審計範圍:公司、公司單位和合作項目。 第十五條 審計內容 (根據不同需要選擇不同內容)

(一)內部控制審計:各項內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執行情況,經營業務和管理活動的合理有效

包括但不限於:銷貨及收款、採購及付款、存貨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資金管理、投資與融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等

(二)財務審計:財務收支及經營情況,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變動情況

包括但不限於貨幣資金審計、債權債務審計、成本費用審計、個人借款專項審計、固定資產審計、存貨審計、會計報表審計等

(三)募集基金存放及使用情況

(四)信息披露管理

(五)關聯交易

(六)對外投資及收益分配情況

(七)購買和出售資產

(八)對外擔保

(九)合同管理

(十)主要經營管理負責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離任)

(十一)工程聯繫單、設計變更單審核

(十二)結算書及結算審定稿審核

(十三)圖紙評審報告及項目完工評審報告審核

(十四)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十五)對與公司經濟活動有關的特定事項,向公司有關部門或個人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第五章 審計工作程序

第一節 計劃階段 第十六條 審計計劃

根據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要求,結合公司經營工作計劃、公司及公司單位管理需要、組織風險和審計資源,確定審計重點,擬訂審計工作計劃報公司董事長或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批後執行。 第十七條確定審計對象和制訂項目審計方案

根據批准的審計工作計劃,結合具體情況,確定審計對象,並指定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在對被審計單位的生產經營、財務收支等情況初步瞭解的基礎上,編制項目審計方案,確定具體的審計時間、範圍、重點和審計方式等,經批准後實施。 第十八條發出審計通知書

除突擊審計和即時審計外,提前三個工作日書面通知被審單位,將審計的時間、範圍、內容、方式、要求及審計人員名單等事項通知被審計單位,並提出需要配合審計的工作條件和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節 審計實施階段 第十九條 進行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包括查閲資料、審計查證、取證、編制審計工作底稿;重大、複雜的審計項目,審計組進駐被審計單位正式開展審計工作前,可要求被審計單位召集有關經營管理人員參加與審計組的見面會,介紹有關情況,明確審計要求,以取得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理解與配合。

第二十條 通過審核會計憑證、賬簿、報表,查閲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和材料,並採用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取得必要的證明材料,必要的材料需經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負責人員簽字確認。

第二十一條 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部門和人員提出意見和建議。如發現重大問題,還應及時向分管領導和授權人口頭報告或出具審計過程中的期中審計報告。

第二十二條 審計工作結束後,對已發現的重大事項,可知會被審單位管理層和有關部門主管,將管理層有關意見形成工作底稿並簽字確認。 第三節 審計完成階段

第二十三條在審計實施結束後,對審計工作底稿歸集整理,以審計證據為依據,對被審事項形成客觀公正審計結論與建議,項目組應在現場工作完成後十日內出具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審計報告應經項目組成員集體討論,要做到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相關、充分、合法,評價客觀,結論恰當,處理意見正確,並經審計部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後,向被審單位、個人和公司相關部門徵求意見。

第二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對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有異議的,應在收到徵求意見稿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審計部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並由項目經理予以註明。 第二十五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項目組應當進一步核實、研究和確認,如確實不符的,則進行修改或補充。對審計報告的處理建議的內容也可提出不同的看法,審計部可以採納或維持原報告結論。 第二十六條 審計部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後,形成正式的審計報告,提出正式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連同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意見一併報送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經審批後簽發,並負責對報告內容做出解釋。 第二十七條 審計項目中發現重大問題的,審計報告可直接由審計部報送公司董事長或總裁。

第二十八條 經簽發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抄送被審單位、主要管理層人員或公司相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應根據審計建議和經過批准的處理意見落實和整改,需有關部門配合執行的,有關部門應予以配合。並應自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內或按照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規定的期限,將執行和採納審計建議的情況書面報告審計部。

審計部應當自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送達後,檢查審計報告處理意見執行情況,並對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日常跟蹤監督。 被審計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處理意見或審計決定的,審計部應責令其執行;仍不執行的,提請公司作出處分。

第三十條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若對經審批的審計決定有異議,可在十日內向審計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訴期間,原審計決定照常執行。 第三十一條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申訴,審計委員會應在接到申訴後十日內作出處理,對不適當的決定予以糾正。 第四節 後續事項

第三十二條審計部應根據公司董事長、總裁、分管領導、各公司負責人的要求和實際工作需要,定期組織後續審計和審計回訪,檢查被審單位的整改情況並總結審計效果。如發現被審計單位或部門不採取糾正措施,應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

第六章 審計管理

第三十三條審計部應根據審計工作的具體情況,建立審計質量控制機制,加強對審計質量的管理。

第三十四條 審計部應編制審計業務的規範程序,並按照規範操作。當審計環境發生變化時,相應調整業務規範。

第三十五條審計部在執行審計計劃過程中,要建立工作台賬,記錄審計工作情況。

第三十六條內部審計人員獲取的審計證據應當具備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將獲取審計證據的名稱、來源、內容、時間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記錄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七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與複核審計工作底稿,並在審計項目完成後,及時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並歸檔。

第三十八條審計部應當在每個審計項目結束後一個月內建立內部審計檔案,對工作中形成的審計資料進行整理、立卷和歸檔。審計檔案定期或長期保管,未經分管領導批准審計檔案不得銷燬,亦不得擅自借其他單位和部門調閲。

第三十九條 審計部應注重內審人員的後續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內審效率和質量,應充分利用公司信息化系統,實施計算機輔助審計工作。同時重視經濟信息和審計信息,加強宣傳工作。

第四十條公司應對忠於職守、有突出貢獻的內部審計人員,以及揭發檢舉違法行為、保護公司財產的貢獻人員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七章 罰則

第四十一條審計人員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公司批准後,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考核或經濟處罰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二) 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泄露審計機密、公司機密或商業祕密,給公司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四)職務過失或怠於行使崗位職責,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的 第四十二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部門、單位或部門負責人、直接責任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審計部可依據情節輕重報經董事會批准,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考核或經濟處罰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 拒絕、拖延提供或銷燬與審計事項有關文件、憑證、賬簿、賬表等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 以各種手段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干擾影響審計工作正常進行,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三) 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提供虛假信息或提供偽證的

(四) 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

(五) 打擊報復審計人員或舉報人及如實反映真實情況的

(六) 因被審計單位、部門因自身原因違反國家相關法規、公司規章制度造成較大損失的,應依法追究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並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審計部會同公司有關職能部門共同制定,報經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由審計部負責解釋。審計部根據公司經營管理的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完善,並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准。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工作方法 篇四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工作方法

作者:胡德才

2007/7/10 13:01:33

來源:江蘇省邳州市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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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審計、註冊會計師審計和內部審計構成了我國審計監督體系的三大主體。在審計實踐中,筆者發現行政事業單位雖然設立了內部審計機構,但其作用並沒有得到應有的發揮,有的工作開展顯得相對滯後,亟待需要尋找存在的問題,探索解決的對策。

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對實施內部審計的認識存有偏差。行政事業單位的領導對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產生了一種錯誤傾向,認為財政部門實施了預算外資金和罰沒收入的收支兩條線管理、行政事業單位編制了部門預算、資金實施了國庫集中支付、物資的購買實行政府採購,行政事業單位不需要再開展內部審計了,有些領導將內部審計等同於紀檢監察,對內審的職能和作用認識發生了錯位。嚴重地阻礙了行政事業單位內

部審計工作的發展。

2、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較差。內部審計機構是單位內部設置的履行獨立檢查職能的部門,但在多數行政事業單位雖設置了內部審計機構,但其獨立性較弱,不能更好地發揮審計的監督職能。

3、內部審計工作定位不準確,目標不能做到與時俱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工作應緊緊圍繞本部門、本單位的工作中心,應在服從、服務於本部門、本單位總體目標的前提下適時開展內部審計工作,但許多行政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往往不能根據本部門、本單位總體工作目標的變化適時調整其工作目標,致使審計工作目標脱離本部門、本單位的總體目標,大大削弱了內部審計的工作效果。甚至有少數行政事業單位對內部審計工作定位在按照領導的意圖對本部門、本單位的開支進行整頓,應付財政、審計、税務等部門的監督檢查,致使內審效果不理想。

4、內審人員的素質不能適應內審的要求。內審工作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工作,要求內部審計人員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較好的專業知識,但在多數行政事業單位,多數內審人員大部分是由長期擔任財會工作或紀檢監察工作的人員轉任或兼任,安於現狀,不能及時更新知識和充實審計知識。嚴重降低了內審工作的質量,也削弱了內審工作的力度。

5、內審工作內容過於單一,無法適應新形勢的要求。目前不少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工作僅限於開展財務收支審計,糾正違紀違規事項,實施審計的事後監督作用。

6、制度不完善,規章制度不規範,導致審計意見和審計建議難以執行。多數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具體的審計工作時,顯得無章可循,出具的審計意見和審計建議沒有法律的強制性,基本上是帶有強烈的“人治”色彩,常常會遭遇到被執行部門的抵制,使

審計意見和建議難以切實落到實處。

二、解決當前內部審計工作中出現問題的主要措施

1、通過綜合手段,提高對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的認識。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作為行政事業單位的一種經濟監督活動,不能削弱,只能加強。要把審計與強化內部經濟監督管理聯繫起來。提高認識,不斷拓寬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的路子,更好地發揮出內部審計保駕

護航,服務本部門、本單位中心任務的作用。

2、建立健全獨立的內審機構。行政事業單位,特別是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是搞好系統內部審計的基本保證。內部審計機構要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能,對本單位主要領導負責並報告工作。

3、正確定位內部審計工作的落腳點,進一步明確內部審計工作的思路。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工作必須把定位點確立在為部門或單位領導的決策當好參謀助手,促進加強部門和單位內部管理,規範其各項財務收支行為,提高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上。必須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及時向本部門、本單位的領導提出決策依據和可行性建議,為領導的決策服務,把服務寓於監督之中。

4、建立健全內部審計規章制度,做到按章開展內部審計。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必須依據國家的審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的財經法規建立內部審計規章制度,按照內部審計規範所規定的程序、方法、內容等開展各項審計工作,從而實現內部審計工作的法制化、制度

化、規範化。

5、不斷改進工作方法和手段,提高內部審計工作質量。通過實施“三個結合”不斷改革內部審計的工作方法和手段:一是事前審計與事中、事後審計相結合;二是微觀審計與在宏觀方面發揮作用相結合;三是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堅持治標與治本相結合。

6、加強審計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要通過加強政治思想工作、組織學習和培訓、開展審計理論和實務的研討,不斷總結內部審計工作實踐經驗等途徑,大力加強審計隊伍的思想作風和業務建設,使審計人員政治思想素質、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不

斷得到提高。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制度 篇五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本局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進一步發揮內部審計的監督作用,規範內部審計工作程序,提高內部審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行政單位會計制度》、《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及其他有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局審計股(或科、辦等,下同)負責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三條:本局審計股根據當年內部審計計劃派出審計組,審計組可由機關專職審計人員和熟悉財務工作的人員組成,也可聘請中介機構專業審計人員。 第四條:審計組的主要職責:

(一)檢查會計憑證、賬簿、報表、預決算、資金、財產,查閲有關的文件、資料。

(二)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並索取證明材料。 (三)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報經領導批准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四)提出改進財務管理,提高效益,以及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紀行為的建議。 (五)對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和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的人員,向領導提出追究其責任的建議。

(六)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重大違法事項移送監察室進一步審理。

第五條:審計人員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審計監督。

第六條:內部審計包括:內部財務審計、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專題審計。

第七條:內部財務審計每兩年進行一次。 第八條:內部財務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財務收入是否真實、合法;

(二)財務支出是否遵循財務規定的開支範圍和標準,有無違規違紀行為,列支手續是否完備;

(三)銀行開户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有無儲蓄存款、公款私存行為和多頭開户;

(四)固定資產內部管理和使用情況,包括: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存量是否真實,核算是否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購建、調撥、報廢和處理是否符合有關制度規定;

(五)有關財務收支的其他問題。 第九條:內部財務審計的主要程序

(一)實施審計前10日向被審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二)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查閲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核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部門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並取得證明材料;

(三)審計終了,提出審計報告。

第十條:山水城管委會直屬事業單位負責人離任前,必須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十一條: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情況;對本單位違反財經紀律應負的責任;

(二)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對本單位國有資產流失應負的責任;

(三)重大經濟事項進行調查研究、論證、集體討論情況;對決策失誤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後果應負的責任; (四)重大問題反映、報告情況;對本單位財務數據及有關重大經濟問題的報告失實、延誤應負的責任; (五)個人遵守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情況; (六)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十二條: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程序 (一)對本局所屬事業單位負責人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由人事股提出建議,報局領導審批後實施;

(二)審計股在接到人事股建議15日內,組成審計組,在實施審計前3日,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並抄送被審計領導幹部本人;

(三)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單位接到審計通知後,應當向審計組真實、完整的提供下列資料:

1、領導幹部任職期間的工作總結

2、內部管理制度及人員的職責和分工情況;

3、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和財務分析報告;

4、資產情況;

5、需要説明的其他情況;

(四)審計組在審計結束後,提出審計報告。

第十三條:專題審計是審計股根據局領導批示或有關部門的要求,對某些問題進行的審計。專題審計的程序和方式按照內部財務審計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被審計單位必須與審計股派出的審計組積極配合,認真落實內部審計結果。 第十五條:內部審計結果是指內部審計終結後,按規定出具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等反映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內部審計報告;

(二)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三)內部審計意見;

(四)內部審計決定

(五)內部審計發現的重大違法違紀事項。

第十六條:內部審計結果必須以事實為依據,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遵循公正、合法、及時、有效的原則。 第十七條:內部審計報告的內容包括:審計的基本情況、發現的問題、審計結論和建議。

第十八條:審計報告應當在審計終了15日內提出,並向被審單位徵求意見,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應同時徵求被審單位負責人本人的意見後,報局領導審閲。

第十九條:被審單位自接到審計報告徵求意見書15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限期未提出的,視同無異議。

第二十條:審計股根據審計報告中存在問題的程度,分別作出審計報告或審計決定,報經本單位領導批准,送達被審計單位執行。 第二十一條: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報經局領導批准後,送達被審計單位執行,並抄送被審單位負責人本人和有關部門。

第二十二條:被審單位應當在接到審計報告或審計決定3個月內,向審計股書面報告執行情況(附被查出問題糾正的相關實證資料)。

第二十三條:審計發現的重大違反財經紀律的事項,應及時報局領導,經批准後移送監察室處理。

第二十四條:審計股向監察室移送審計事項時,應當將“審計結果移送處理書”及相關證據一同移送。

第二十五條:監察室應將移送事項的審理結果向審計股反饋,以便審計股將審計情況完整歸入審計檔案。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由審計股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